6月27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8年1-5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情况。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8年1-5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27298.3亿元,同比增长16.5%。但是细心的读者发现,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1-5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为29047.6亿元。2018年前5个月规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比这一数据减少了1749.3亿元,但是却实现了16.5%的增长。
对于这一疑问,国家统计局做出了官方回应,将原因归结为四个方面:一是加强统计执法,对不符合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要求的企业进行了剔除;二是由于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每年都会有企业(包括新建投产企业)达到规上工业统计标准而纳入统计,也会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包括注销、吊销企业)达不到规上工业统计标准而退出统计;三是去年四季度开始,对企业集团(公司)跨地区、跨行业经营而重复统计的部分进行了剔除;四是“营改增”后,由于服务业企业改交增值税且税率较低,一些工业企业将内部非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剥离,这部分被纳入服务业的统计。
国家统计局的解释大部分具有合理性,但也存在可以商榷之处。
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口径进行过多次调整:1998年至2006年,规模以上工业是指全部国有和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法人企业;2007至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2011年开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标准又被调整为年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因此我们可以利用2011年以来国家统计局历年公布的月度数据对其解释进行验证。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月度工业数据中,有三个与规模以上工业的利润总额有关,分别是:利润总额_累计值、利润总额_上年同期累计值、利润总额_累计增长。根据通常的认识,本年度的增长率应为:
具体到利润总额增速的计算中,应该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上年同期利润总额_累计值”是“利润总额_累计值”这一指标的上年同期值。但是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利润总额_累计增长并不是按照公式2计算的,而是利用以下方法:
这里的“利润总额_上年同期累计值”是国家统计局经过调整得来的。从图1可以看到,尽管上年同期利润总额_累计值与利润总额_上年同期累计值并不相同,但在大多数月份,二者的差距保持在1000亿元以下,只有2012年10-12月,二者差距达到1000至2000亿美元之间;2017年10月开始,二者差距再次超过1000亿元,2017年12月达到6686.6亿元,2018年5月为5620.6亿元。为了行为方便,下文把利用公式2计算得到的利润总额增长率称为“计算增速”,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利润总额_累计增长”或者按照公式3计算得到的利润总额增长率成为“公布增速”。在大多数月份,计算增速与公布增速的差异不大,多保持在一个百分点之内:2012年8-12月,计算增速低于公布增速2-3个百分点;2013年7-11月,计算增速高于公布增速1.0-1.3个百分点;2017年2-3月,计算增速分别低于公布增速1.4和1.3个百分点;2017年9月开始,计算增速与公布增速的差距又一次拉开且持续拉大,2017年10月计算增速低于公布增速2.4个百分点,2017年12月扩大到11.7个百分点,2018年以来扩大到20个百分点以上,2018年5月达到22.5个百分点。如此大的增速差异,是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规上工业利润增速的主要原因。
图1 利润总额
图2 利润总额增速
说明:公布增速为国家统计局月度公布的“利润总额_累计增长”指标,或按照公式(3)计算得到的增速;计算增速为按照公式(2)计算得到的增速。
从公式2和公式3的比较可以看到,利润总额增速的计算值与公布值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上年同期利润总额_累计值与利润总额_上年同期累计值的差异上,这又涉及国家统计局对利润总额_上年同期累计值的调整(相对于上年同期利润总额_累计值)是否合理。
国家统计局的回应确实能够对计算增速与公布增速差距拉大的原因给出一定的解释,例如,一部分亏损企业由于主营业务收入减少到2000万元以下或者注销、吊销,这显然会改善规上以上工业的整体盈利状况。从图3可以看到,2017年2-4月间,规上企业数量同比减少了一个百分点,但3、4月规上企业数量是环比增长的;2018年2-5月间,规上企业数量同比下降幅度超过一个百分点,而且2、3两月企业数量环比也是下降的。这可能反映出2015年底以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取得了积极成效,促进了规上工业整体利润的增长。
图3 企业数量
同样,官方回应的一、三、四条,即剔除不符合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要求的企业、剔除跨地区跨行业经营而重复统计的部分、剔除工业企业剥离内部非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部分,从短期看,也都可以解释1-5月规上工业企业利润的增长。但是从长期来看,这会造成2018年5月之前未调整过的工业企业数据与调整过的数据不具有可比性,给后续的研究与分析工作带来困扰。此外,国家统计局回应中没有说明的,辽宁、天津、内蒙古等地方给GDP挤水分也会对规上工业数量、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等指标进行调整。据报道,内蒙古核减了2016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2900亿元,占全部工业增加值的40%;天津将2017年预期的1万亿GDP直接挤掉1/3,调整为6654亿元。如果对2017年的规上企业利润挤水分,利润总额基数的减少(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将2017年1-5月规上企业利润总额由29047.6亿元调低至23427亿元)为使得2018年1-5月的利润表现为正增长。
然而,国家统计局回应中的第二条存在着可商榷之处。第二条是说,“由于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每年都会有企业(包括新建投产企业)达到规上工业统计标准而纳入统计,也会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包括注销、吊销企业)达不到规上工业统计标准而退出统计”。之所以统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而不是全部工业企业的情况,是由于对大量规模以下中小企业的情况进行统计花费的成本过高,无论是国家统计部门还是中小企业都难以承受,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情况作为反映整个工业运行情况的近似。国民经济统计核算中的全部工业数据可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数据为基础,再根据对规模以下企业的抽样进行调整。这就意味着,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该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不能因为个别企业的进入或退出,就对去年同期或上一期的企业数量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过的数据计算增减幅度。这样做既没有必要,在一些情况下也不具备可行性。我们用一个示例加以说明。
假设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整体用Z表示,在第一年Z1中包含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a、b、c、d,第二年由于经营不善,企业d的主营业务收入低于2000万元而退出规上企业之列。那么,在计算增速时,第二年的Z2中包含的企业为a、b、c,第一年的Z1中包含的企业为a、b、c、d,不能因为企业d在第二年退出,算增速时就把第一年的全部规上企业Z1调整为a、b、c的集合。
如果假设第二年d退出规上企业之列,同时有新企业e进入规上企业之列,在计算增速时,第二年的规上企业中就包含企业a、b、c、e,第一年的全部规上企业仍然应该包含a、b、c、d,而不能把第一年的全部规上企业的算作a、b、c、e的集合。仅从数据的获取上来说,在第一年,企业e的数据没有上报,甚至e可能是新投产企业,在第一年根本就没有经营活动从而无法获得数据。
从这个简单的示例可以看到,国家统计局给出的理由——企业退出规上统计范围——用来解释2018年5月份利润总额的增长很可能是不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