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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选编:《关于中国村落共同体的论战——以“戒能—平野论战”为核心》

http://www.newdu.com 2018/3/29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李国庆
    (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城市规划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
    探讨中国农村的社会性质首先要寻找中国村落内部社会结合形态的原型,深刻认识中国村落的社会结合性质究竟是建立在合理打算基础之上的结社,还是受共有的社会规范制约的村落共同体?上个世纪40年代日本学者以华北地区6个村庄为对象的“中国农村惯行调查”记录了当时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结构,以戒能通孝和福武直为代表的大部分学者分析认为中国村落中不存在村落共同体性质的结合。
    戒能指出,从定义出发,村落共同体是村民为了从外部环境保护自身利益而结成的内向型合作关系,村民的参与是自主的,成员之间相互具有伙伴关系意识;它不是由统治机构设置的,而是以上层村民为核心形成的纯自主性合作组织,干部代表村民利益,因而村落的权力和决策得到了成员积极的、发自内心的支持。中国村落没有明确的地理边界,村民的土地往往是跨越村庄边界的,因而没有形成固定和稳定的村落地域集团。其次,村干部不是为村民服务而是为处理官方事务迫不得已选举出来的。以村长或会首为首的村干部是有闲的地主阶层,没有获得村民内在的情感上的支持,仅仅是支配者而已。村落甚至家庭都没有形成紧密的团体结合,而是由松散的个人联合而成的集团,由纯粹的实力关系所支配。这一观点与主张中国村落共同体性质的清水盛光和平野义太郎有着本质上的对立。
    与戒能通孝持相同观点的是福武直。1946年,福武直出版了专著《中国农村社会结构》(1976年收录于福武直著作集第9卷)。在这部著作中,福武直对华北地区的村落社会特性展开了分析。福武指出,华北地区的村落性质不是村落共同体,而仅仅是一种结社。这一特点最为明确地表现在“公会”的性质上。公会是华北地区村落中自发的和自律性的自治机构,起源于上供会和善会等祭祀村庙的会。这一祭祀组织后来发展成为看青会,以后又承担了对外的职能,从而转化为代表村落整体的公共组织。福武关注的是村公会的结社性质。所谓结社,是为了完成特定功能由固定成员结成的组织。村公会最初不是全体村民的组织,它首先是一个祭祀村庙的宗教组织,它的成员仅限于村落中的土地所有者,非农户和没有土地的贫穷农户被排除在外。
    尽管中国华北地区的村落内部不存在象日本的自然村那样的村民全身心投入的共同体关系,作为一个地缘共同体,华北地区的农村毕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生活互助关系。福武认为,首先,华北地区的村内合作是消极的,而且合作被限定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其次,由于村内缺乏有机的连带意识,村民之间的私人合作也是利益打算性的,带有显著的理性授受性格。
    福武指出,华北地区农村村民之间存在着各种合作关系,主要包括帮工即劳动力的交换、搭套即家畜的交换。这些协作不是以村落或村社为单位进行的,仅仅是两三户之间的合作。而且由于家庭经济地位变化无常,合作的对象时常发生变化,一般来说最多不超过5年,因此可以说中国华北地区普遍缺少以村落为单位的耕作的协作组织,而且村民之间的协作是以合理计算为基础的。这一判断也可以推广到非经济领域,在华北农村,确实存在着婚丧嫁娶活动中的劳动交换、房屋建筑中的互助以及金钱的方面的互助,也存在着宗教的共同组织,但是这些活动大都是以经济组织为背景的,具有显著的“合理打算性”。
    为什么中国华北地区的农民缺乏村落共同性?首先是阶层的制约。村落中的阶层构成首先是少数的富农阶层、中农阶层、占大多数的贫农阶层以及为村落所抛弃的极少数的赤贫农民。阶层的分化导致了村落凝聚力的减弱。除阶层之外,还包括宗族的制约力量。华北“村落不仅呈现出阶层这一立体性消极的分离因素,而且在水平面上受到族化的分离”。华北地区普通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村落是杂姓共居,其中的一两个宗族人数较多。同一宗族往往集中居住,而且具有显著的宗族意识。宗族之间由于人数规模的差异以及经济能力的差异,宗族实际上起到了分化村落的作用。宗族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甚至具有潜在的竞争,对于村落统一性的形成作用是消极的。
    在上述探讨的基础上,福武直将中国华北地区农村的性质定义为“生活共同体”。其含义是,一方面,由于受到阶层和宗族等分离因素的制约,农村的集体性十分脆弱。另一方面,村落也并非仅仅是个人的集合体,而是在各种条件限定下的生活扶助单位。正因为村落的生活共同体性质,村落仍然具有对外封闭性,在以村外作为参照群体时,村民仍然具有本村人、外路人或异乡人的意识。外村人迁居到新的村落仍然需要村民的保证,要取得正式村民的资格需要长时间的交往。促成村落集体性形成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四点:第一、村落的集中居住制度。第二、村庙祭祀增强了村民的归属感。第三村落的村有财产。第四、抵御来自兵匪和土匪的危险。正是这些因素促成了村民有限的集团意识的形成。
    基于这种认识,今天中国农村在推进向以功能组织为主导的村落类型转变过程中,亟需加强村落的共同体性质,强化村民对村落的认同感,修复村落的过度分化,促进村落社会的整合与稳定。
    (原文载于《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18千字,摘编供稿李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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