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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金龙等:“新常态”下偿付能力监管应时而变(7月31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经济“新常态”的到来无疑将对保险行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尤其是在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中占比高达70%以上的寿险业,更将会受到较大影响。过去多年以来,中国寿险市场大力发展短期趸交理财业务,而这种业务发展模式对宏观经济和外在环境的变化则较为敏感。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这种业务发展模式可以推动寿险市场快速扩张。然而当我国经济发展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时,寿险市场增长也会受到较大冲击。2011年,中国寿险保费增速为-10.17%,首次出现了十多年以来的负增长,结束了长达多年的两位数高速增长,导致整个保险市场保费增速下降1.3%。 
    就在中国保险市场开始进入恢复发展的调整阶段时,我国居民和家庭储蓄率长期偏高、内需不足的问题也日渐突出,而这一问题之所以持续存在,很大部分原因在于缺乏较为充分的风险保障机制。换句话说,健全和完善的风险保障机制是我国扩大消费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我国解决内需不足问题的根本突破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诸多矛盾和纠纷,大多也与商业保险发展相对滞后有一定关系。此外,保险资金可以为我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提供资金来源,更充分地发挥保险资金在长期资产投资等方面的优势,利用市场化的机制合理配置资源,缓解银行短期资本错配长期投资的久期风险,提高资本运用的质量和效率。 
    显而易见,保险市场发展对经济“新常态”具有战略意义,因此对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进行改革也就非常必要。当前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是在过去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资本市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建立的。随着经济“新常态”的到来,这种保险监管制度显示出诸多弊端。以保险定价为例,这本应是一种市场行为,但由于我国对保险费率采取了行政管制措施,使得保险企业缺乏基本的定价自主权,而且难以根据市场变化做出适时调整。在以保险资金投资范围为例,由于监管机构的限制,使得保险资金不能充分吸收资本市场收益,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相比也缺乏竞争力,从而影响了保险市场展业和发展。 
    值得欣喜的是,2011年以后,我国保险业开始全面深化改革,启动了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和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逐步放开“前端”,赋予保险企业更大的市场经营自主权。但“硬币总有另一面”,这些改革措施推行以后,保险企业或将更多地涉足较高风险的业务,进而可能危及到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以及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因而必须加强“后端”监管,确保保险企业在保证偿付能力充足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 
    同样进行监管制度改革的不只有我国。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在金融监管中的漏洞和不足充分暴露,世界各国保险业都先后进行了监管制度改革。其中,在国际市场影响力比较大的是以美国基于风险的资本监管要求(简称“RBC”)和欧盟偿付能力Ⅱ(简称“欧偿Ⅱ”),其他各国的保险监管制度改革都是在这两种模式的基础上发展的,只不过其影响不如欧美模式。有必要强调的是,这两种监管制度仍然处在发展之中,尚未成熟定型,而且这两种制度本身还存在一些不足并且有待继续完善。更为重要的是,这两种制度都建立在发达金融市场的基础之上,而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因此这两种制度在中国的应用存在诸多不适用的方面。这就决定了我国保险业监管制度改革既不能走美国的道路,也不能完全照搬欧盟的模式,而是要建立一套适应新兴市场特色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细究中国“偿二代”的基本内容不难发现,“偿二代”整体框架借鉴了欧偿Ⅱ的“三支柱”保险监管模式,主要由制度框架、监管要素以及监管基础三个部分组成,这三大部分相互配合、互相补充,是一个有机统一的完整制度体系。在借鉴了国际保险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偿二代”又体现了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接轨的原则,同时也考虑了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和保险市场发展阶段的特征,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特征的保险监管制度,是我国保险监管历史上的一个重要创新。 
    在制度特征方面,我国保险监管制度执行的是与欧美模式根本不同的统一监管原则。在监管基础方面,“偿二代”的监管基础是保险机构自身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突出了保险机构自身风险管理在保险监管中的基础作用。此外,“偿二代”的监管要素是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即定量资本要求、定性资本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方面,分别规定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原则、方法和标准。在技术原则方面,“偿二代”则规定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主要包括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以及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指标,同时规定了保险机构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的概念和标准。 
    中国“偿二代”并不是对欧偿Ⅱ或美国RBC监管模式的简单模仿,与欧美保险监管制度体系一样,也是国际保险市场监管制度的一次重要创新,体现了中国保险市场特色,是新兴市场保险监管制度的典范。2014年12月,在苏黎世的全球对话中心召开的专题国际研讨会上,参会的多方代表对中国的“偿二代”给予了高度的认可和积极的评价,认为中国的“偿二代”是一套高质量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为全球新兴市场保险监管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经验借鉴,将对中国保险市场以及国际保险市场产生深远影响。从这个角度来看,积极参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制订和改革,提升中国“偿二代”的国际影响力,显然有助于扩大中国在国际保险市场中的发言权,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约束和束缚。只有为新兴市场赢得更多的制定规则的权利,才能够创造更有利于新兴市场自身保险市场发展的监管条件,从而推动新兴市场保险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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