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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虹:三农保险理论研究创新之痒(6月16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正在被各个方面关注,保险界也不例外。“百度”一下,三农保险、县域保险、农村保险在互联网出现的频率分别高达849000、554000、1190000次。本文试以保险业理论研究的核心刊物《保险研究》2002年到2005年的文章为切入点,对近几年理论界在商业保险服务新农村建设方面的理论研究作个简要分析,并谈谈对农村保险理论研究的几点看法,为了行文方便,这里将一般意义“三农保险”、“县域保险”、“农村保险”统称为“农村保险”,而“三农”保险专指政策性保险或有财政资金支持的农村保险。
    2002年,《保险研究》共刊发文章242篇,仅有2篇与农村保险有关,在理论研究者的眼中,2002年研究的重点在寿险营销、在银行保险。2003年这个现状并没有好转,全年刊发的221篇文章中,只有一篇《论农村人寿保险市场的开拓》,这篇文章准确的来说,仅仅是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论述发展农村寿险的重要性和可行性,与我们通常所说的“三农”保险丰富内涵还有观念和认识上的差距。2004年,在政策大环境变化和监管部门的促动下,理论研究人员终于开始思考农村保险有关问题。全年《保险研究》227篇文章,有7篇与农村保险有关。2005年,是监管部门大力推动县域保险发展的一年,保险理论界研究成果更为丰硕,《保险研究》全年333篇文章,有17篇论述农村保险,在已经拥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作物保险等成功实践基础上,业界对农村保险的研究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
    但是,如果试图整理、提炼这4年中27篇论文的观点,特别是寻找理论界对加快农村保险的真知灼见时,却发现2005年的理论界的论述,基本和2004年相同,甚至还在2002年的框架中徘徊,也就是说,除了个别专业性较强以及直接论述农村营销网点建设的文章外,其他文章连结构都一样,一般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谈农村保险的重要性,第二部分谈存在问题和保险需求,第三部分谈建议。而建议也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制定相关法律和强制险种;二是寿险公司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三是要加大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保积极性;四是结合农村实际,有针对性地设计适合农村的险种。这四个建议,客观上讲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数量上不少,但远远未达到盘点研究成果的阶段,对于现实的指导意义有待检验。为什么农村保险理论研究会出现这种情况?个人理解,目前业界的研究,之所以难有创新和可操作性,可能是在以下四个方面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
    一、发展农村营销网点不等同于发展“三农”保险。营销网点搞好了,农村保险就上了台阶。当前,许多保险企业对农村保险的理解就是这么简单。从媒体大量报道的先进材料看,都是如何做大做强农村营销网点的;理论界引用农村保险发展成果,也是引用农村营销网点业务规模、人员情况有关数字(正因为如此, 由于财产险营销网点的不普及,当前实证分析农村保险侧重于寿险业)。其实,农村营销网点,只是保险企业市场竞争的产物,是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是做大业务规模和做强效益的一种手段,至于提高了农村的保障水平,只能说是商业保险公司的顺水人情,并非保险业的本意和开拓农村市场的出发点。我们所称的“三农”保险,有着浓厚的社会色彩和政治色彩,其本质就是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助于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特别是基础性、公平性保障水平的提高。显然,农村营销网点建设仅仅是发展“三农”保险一块很小的组成部分,决不能成为检验保险业服务“三农”的主要成果。同样,县域经济之所以引起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其核心是借助政策,特别是财政资金的转移支付来解决“三农”问题。作为监管部门,大力提倡县域保险或者是“三农”保险,主要是想通过商业保险的作用,凸显商业保险在农村的社会管理功能,并赢得社会尊重。
    二、“三农”保险中的“三农”和县域经济区域的界定。县域经济是相对城市经济而言。县城自然是县域经济的中心,承担着发展城市化的综合职能。而在一般性县域保险的定义中,“以县城为中心”,笔者理解这个“中心”是管理的中心,绝对不能理解为保险的中心、保障的中心,道理很简单,再穷的县城也比其乡村富有,保障再高的农村也高不过其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公务员、国有垄断企业员工。还有城市的辖区,是否归属于农村保险的统计范围?这几年,许多城市为了做大盘子,将周边辖县拆拆并并,改头换面化“县”为“区”,将“村”改为“街道”,实际上,种田的依旧在种田,打工的还是在外打工。而目前有关农村保险的统计中,一般都是按县(市)为单位进行统计,将区中的农村剔除掉,却将县城包含进去。例如,目前县城中富裕人口大量购买的投资类保险,可能与“三农”保险不是一回事,而保险县城和农村地区经济情况、公平保障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如果不能合理区分开,关于农村保险统计数据,根本代表不了农村实际保障水平,当然无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三、政策支持在促进农村保障水平中的重要性。理论界一致建议在农村地区要加大保险的宣传力度,让农村接受保险。设身处地想,如果我是农民,我希望保险能为我带来什么?是投资还是理财?显然我国绝大多数农村人口的收入,虽然这两年所提高,但远没到有闲钱去作资金运用。帮助解决医疗、养老问题,帮我解决天灾人祸、农作物欠收问题才是农民对保险业的最大期待。其实,保险的风险补偿功能,也不是什么高深的话题,50年代的农民就会购买农作物和耕牛保险了,只要有合适的产品,让农民真正有利可图,农民接受保险的意识还是很高的。换句话说,如果农民手里真的有钱的话,那什么事不能解决,还要将希望寄托在保险身上?举个最明显的例子,新型医疗保险的蓬勃发展,是因为各级政府出了钱;种植保险萎缩,也是因为政府没有拿出钱。如果农村居民将农村保险等同于政策保险,属情理之中。
    四、农村保险条款和城镇保险条款差异性研究。找准农民需求,开发有针对性的产品,这话讲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一是条款费率。制定条款以及保障责任很简单,关键是如何确定费率。费率高了,农村买不起,费率低了,保险公司亏损。作为企业,虽不能过分强调效益,但是适度的利润是企业生存的基本,我们不能要求哪一个企业在农村保险上亏本经营,哪一个分支经营的管理者们放弃个人收入和成长机会,也没有哪一家保险企业的总公司会容忍分支机构亏本经营。二是条款的差异性。财产险条款容易理解,种植业保险对象只能是农作物,城里人想保也没有,而寿险就不同了。有人提出,寿险企业在农村要大力开发低保费、保障适度的产品。个人理解,这种产品很难开发。为什么?首先,精算是寿险产品的基础,保费和保障程度依据精算数字,人为调控是有违反寿险业经营的基本原理。再者,即使寿险公司人为因素调整了费率,只要这种产品销售有利润,那么完全有理由在城市销售,由于城市购买力强、展业和服务成本低,保险企业更容易获得保费和效益。正因为如此,各方面对于开发低保费、保障适度的产品呼声虽高,但至今没有哪一家公司开发出真正意义专供农村销售的产品。
    每有灾难发生,农民必将成为最大的受害者,但我国保险保障体系还不足以满足农民的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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