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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功能区划下的新型生态补偿措施:工业排放配额制代明(上)

http://www.newdu.com 2018/3/7 《生态环境与保护》2012年第10期 刘燕妮 陈… 参加讨论

摘要:国家“十一五”规划中主体功能区划的提出,从开发保护的角度看,国土被划为开发类和保护类功能区,由于各自主体功能不同引发公平问题:保护类功能区为保证生态质量放弃大量工业发展机会,开发类功能区却同享经济发展成果与优质生态服务,应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借鉴以往生态补偿机制及总结国外生态补偿经验的基础上,较认同生态补偿的一种系统性且市场化程度更高的创新型方案——“工业排放配额制”:通过企业间、区域间甚至国家间工业排放配额的公平分配及在市场上的自由交易,让那些为保护生态而放弃发展机会的低环境承载力区域得到补偿。
    关键词: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工业排放配额制,期权

1 引言
    

    早在1962年卡森(Carson)以大量污染事实说明,世界在创造高度文明的同时也在毁灭文明,生态环境问题使我们生活在“幸福的坟墓”中;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报告(MA)的研究表明,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服务有60%已处于退化或不可持续利用的状态,近2/3的自然资源消耗殆尽;世界银行、中科院和环保总局认为每年生态环境问题给我国带来的经济损失占GDP的比重为10%左右。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为缓解生态服务有限性与人类需求无限性两者的矛盾,“十一五”规划首次提出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发展战咯——主体功能区划。该区划在解决部分矛盾的同时深化了各功能区间利益的不均衡,引出老生常谈的公平问题:限制和禁止开发区的主体功能被定位为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给其现有经济开发活动及未来的一系列开发活动贴上了封条,丧失了绝大部分经济发展机会。虽然“十一五”提出“要增加对限制、禁止开发区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逐步使当地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但具体如何实施目前仍处于政府政策设想阶段,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很少。
    我国生态补偿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大多是对森林、流域、自然保护区等单一保护对象实施补偿,并没有形成一种综合性的补偿机制。主体功能区划理顺了原来阻碍其实施的部分关系,为构建区域综合性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新契机,但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作为一种考虑区域概念、综合性的新型生态补偿方式,加上区划提出时间不长,到目前为止的研究不是很多。山西省社会科学院于2011年就山西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进行了研究;丁四保从地理学的视角出发讨论了在区域间进行生态补偿的基本原理;陈冰波探讨了包含生态破坏的自然资源全价格频谱;刘雨林通过博弈模型分析了西藏主体功能区划建设中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广东增城通过三大主体功能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了南部工业区和北部生态区协调发展的和谐局面。
    通过分析发现,尽管构建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得到了政府和众多学者的广泛关注,但相关的研究还处在理论研究阶段。具体到实施层面,也大多停留在政府补偿,由于补偿标准的确定、补偿资金的稳定性、补偿模式的选择及长期以来“资源低价、环境无价”和“GDP崇拜”观念的影响,实施效率较差。要解决主体功能区划引发的公平问题和生态补偿引发的效率问题,单纯依靠政府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在如今市场机制大行其道、工业发展任务艰巨、生态环境刻不容缓的背景下,寻求一条兼顾生态与经济的双赢之路迫在眉睫,这就是工业排放配额制。理论意义:尝试探索效率与公平、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相结合致力于缓解生态与工业之间矛盾的新途径,希冀对丰富生态经济学、环境经济学有所贡献。实践意义:力争在主体功能区划背景下从源头保护生态,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以期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2 主体功能区划及存在的问题
    2.1 主体功能区划的由来和功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增长,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步伐逐渐加快,加上我国是行政区主导型经济体系,长期以来按照行政区实行均质化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体系(即同质化政府对异质化区域实行同质化管理),同时缺乏国土空间开发方面的正确引导,导致区域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土开发和建设布局失控,重复建设、恶性竞争普遍存在,经济布局与人口、资源、生态环境失衡,造成地域空间有限性与需求无限性的矛盾。由此“十一五”规划首次提出主体功能区概念,致力于:让开发成本低、资源环境承载力强、发展潜力大、适宜进行大规模开发的区域承担高强度的社会经济活动;让生态价值高、环境敏感性高、不适宜进行高强度开发的区域主要承担生态维护功能,从而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在国土空间大布局上的协调。主体功能区划是政府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进行调控的“有形”之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有利于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及构建经济与人类、社会与资源、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布局。
    2.2 主体功能区划引发公平问题
    
在主体功能区划下,从开发与保护的角度看,优化与重点开发区是开发类功能区,主体功能是发展经济和集聚人口与产业,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建设;限制和禁止开发区是保护类功能区,主体功能是提供生态产品(服务),实现资源环境的生态价值。目前国家及各地主体功能区划还在争议中,之所以大家挤破脑袋也想挤入重点发展区,而不愿遭受冷落划入限制和禁止发展区,就是大家知道进入保护类功能区意味着将被限制工业发展。基于陈国阶中国山区经济发展差异与非农产业的贡献,代明《上游山区推进工业化与承担生态屏障的矛盾与对策》,代明《广东珠江上游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生态保障》的研究表明,工业被限制将明显减缓经济发展速度。在我国仍处在工业化推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落后地区都期盼通过大规模推进工业化进程和承接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摆脱“贫困恶性循环”,谁也不想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候被边缘化,以往“授人以鱼”式的财政转移支付只能解决一时需求,他们迫切需要的是“授人以渔”式的能够维持可持续生计的生态补偿,同享经济发展成果。
    2.3 以珠江流域进行实证分析
    
珠江流经滇、黔、桂、粤、湘、赣等六省(区)及港澳地区共63个地(州)、市,其北靠五岭,南临南海,西部为云贵高原,中部丘陵、盆地相间,东南部为三角洲冲积平原,地势西北高,东南低。为便于分析,文中明确界定:以珠江流域广东段为界,并将广东省内珠江流域珠三角外其余地方归为下游,覆盖了广东的大部分且主要为山区。如果将流域沿海拔降低而下行称之为“顺地理梯度效应”,流域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则正好相反,大致呈“下高(下游发展程度高)上低(上游发展程度低)”的“逆地理梯度效应”。在此,珠江流域亦遵循此规律。
    按常理,珠江上游地域面积和人口占多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应较高,事实恰恰相反:上游山区的地区生产总值只占本省的11.32%,仅为面积为其1/2的下游的约1/7。由于生态环境形势的严峻性、人们环保意识的加强及“十一五”规划中主体功能区划的提出,珠江(广东段)上游将大多被划入限制或禁止发展区,将被严禁发展工业或只能部分发展适宜的低强度工业,这让想通过加快工业化进程摆脱贫困化困境的上游人们备受打击,其意欲利用工业走出“贫困恶性循环”的幻想彻底破灭。如图(图1、图2)所示:珠江流域人均生产总值与人均工业增加值的趋势大致保持一致,也就是说正是工业的发展带动经济快速发展,若限制工业总产值仅占全省10.06%,仅为下游约1/8的上游山区的工业发展,其后果可想而知:本来贫困的上游山区由于被工业边缘化将越来越贫困,使本来就已很大的经济差距再次加大,地区间不平衡程度扩大,将引发各种社会矛盾。
    


    现阶段的珠江上游,工业发展程度虽低,但在带动经济发展方面功不可没,假设上游工业实现“零增长”甚至完全“归零”,将遭遇怎样的境遇?由于上游山区的工业发展很落后,所占比重很小,为便于分析,在此将珠江上游地区(广东段)的工业完全归零,分析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上游地区工业归零后经济增速明显放缓,与下游的差距不断拉大。如表1所示:上游与下游生产总值的差距不断扩大,虽然部分年份有所回落,但总体上比率呈上升趋势(从1:5.42到1:7.19,期间甚至达到1:7.33);若将上游的工业归零,看到上游与下游生产总值之间的落差越发明显,几乎是归零前的两倍(从1:9.59到1:12.79,期间甚至达到1:13.47)。在珠江上游居住的人们,迫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压力不得不放弃大量工业项目,丧失了大量谋取经济利润的大好时机,陷于社会生活贫困化的困境。要同时达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重结果,珠江下游地区要对上游山区因保护生态环境而丧失的发展机会进行生态补偿,以达到经济与生态同步发展的双赢。
    


    3 生态补偿引发效率问题
    3.1 生态补偿的提出及实施效果
    
联合国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A)指出,1960-2000年间全球生态系统服务需求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而显著增加,但是全球生态系统服务供给却降低了2/3,当前生态系统服务供需失衡程度可能更甚,正如戴利所指出:“世界从一个人造资本是限制性要素的时代进入了一个自然资本是限制性要素的时代”,当前我们正靠向未来借债而生活。1960年美国生物学家卡尔逊《寂静的春天》的发表,为人类敲响了生态环境危机的警钟,美国、德国、日本等根据各国面临的具体问题开始了多方面的探索,建立了生态补偿的制度框架,形成了以生态税收、市场交易、转移支付、慈善捐赠、产品生态认证等多种手段支撑起来的较为完整的框架体系。对于我国,有关研究表明:中国生态环境脆弱的县(市)中贫困县占51.4%,急需进行生态补偿。我国生态补偿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先后在河北、辽宁等11个省(自治区)的685个县(单位)和24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试点进行实践探索。但由于我国起步晚,生态补偿机制不成熟,停留在“输血式”生态补偿阶段,主要通过政府转移支付完成,“造血式”生态补偿的实践案例鲜少,加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缪尔达尔所称的“软约束”的存在,生态脆弱的贫穷地区往往随着生态补偿的实施反而陷入“贫困恶性循环”中,生态补偿的实施效率值得深思。
    3.2 实证分析(以珠江流域广东段河源市为例)
    3.2.1 基本情况
    
河源市位于广东省东北部东江上游,东江流域占其市域面积的87.3%,占整个东江流域的38.6%,河源在保护东江水质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已开展21个行业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婉拒400多个总投资500多亿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对全市23家企业实施环保在线监控;到目前为止保持广东省唯一没有酸雨的纪录,河源境内新丰江、枫树坝水库水质常年保持在国家地表水I类标准,东江干流河源段水质保I-Ⅱ类标准。按常理,河源市1992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列入沿海经济开发区,成为同时享受山区和沿海开放区优惠政策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应该不差,但仍是广东省的欠发达地区。
    作为广东省生态发展示范区和全国的低碳经济示范区,加上保护水源的重任,河源在开展工业、旅游及林业等诸多项目时均受限,广东省先后出台了《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等多个法律规章,2011年初出台的《广东省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明确禁止在库区从事破坏水资源的采石、开矿、取土、陡坡开荒、毁林开垦、大规模禽畜养殖等活动。河源为保护东江水质做出了巨大牺牲,却从中得利甚少,虽然2005年中山(河源)产业转移园的落户及在“双转移”浪潮下承接“四新”产业给河源带来了许多工业发展机会,但深层次分析后发现情况仍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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