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欧为什么不愿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2001年12月11日,中国签署入世议定书,成为WTO的第143个成员。中国为加入WTO曾做出重大让步,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有关“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条款规定,WTO成员国对中国产业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否则,“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第15条(a)项(ii)目),也就是说,WTO成员在对中国产业进行“双反”调查时,中国可以不被视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但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同时也规定,“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也就是说,中国加入WTO满15年之后,WTO成员国在对中国发起“双反”调查时,不能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进而采取“替代国”的做法来确定倾销和补贴幅度。
2016年11月11日是中国加入WTO十五周年的日子,但是美、日、欧等主要发达国家并不愿履行在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先是2016年5月12日,欧洲议会以中国不符合欧盟所设定的五个市场经济认定标准为理由,以546票赞成,28票反对,77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票反对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欧盟议会的决议并无约束性,还要取决于欧盟委员会的最终决定)。11月9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正式提交修改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提案,以履行其根据中国入世相关条款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并提出将以“市场扭曲”的概念和标准替代“非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标准裁定中国是否反倾销,但此举可谓换汤不换药,等于仍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美国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坚定反对者。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CECC)10月6日发布年度报告建议,如果中国的相关环境没有显著改善,美国政府应该继续维持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并考虑提起更多WTO反倾销诉讼;11月23日,美国商务部长普利兹克(Penny Pritzker)在华盛顿举行的中美商贸联合委员会会议后的记者会上表示“赋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时机仍不成熟”。日本的反对则更为正式和直接。12月8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消息称,关于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的地位,日方决定继续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并维持容易对不当倾销征收高关税的“反倾销税”机制。
为什么美、日、欧等发达国家不愿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说白了就是利益!
按照中国入世议定书,如果“市场经济地位”被承认,那么当WTO成员国对中国产业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时,就必须以中国实际的生产成本为依据;反之,如果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不被承认,那么其他WTO成员国就可以“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即选择“替代国”并按照“替代国”同类产业的生产成本或价格来判断中国企业是否存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替代国”的选择并没有严格的标准,“双反”调查的发起国通常会选择对他们有利的、成本远高于中国的国家作为“替代国”,这就造成在“市场经济地位”不被承认的条件下,判定中国企业反倾销、反补贴更为容易成功。事实上,中国也一直因为不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而饱受“双反”之苦。根据商务部的数据,自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立至今,共有48个成员对中国发起各类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共1149起,占案件总数的32%。截至2016年,中国已连续21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10年成为全球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仅2016年上半年,中国出口产品共遭遇来自17个国家(地区)发起的65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同比上升66.67%,涉案金额85.44亿美元,同比上升156%。其中,反倾销案件46起,反补帖案件13起,保障措施案件6起。
有人认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就像其他入世过渡期的承诺一样,是对中国的15年保护期。其实恰恰相反,中国15年“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设定是因为主导WTO话语权的发达国家担心中国企业凭借低成本优势会对他们本国的产业造成冲击,其目的是借此保护发达国家自身的经济利益。由于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发达国家可以根据他们的需要,选择“合适”的第三国成本或价格来判定中国企业是否存在反倾销或反补贴,从而实施对国内产业的保护。
近年来,中国制造业的综合成本提高很快,不仅相对于东南亚、南亚一些国家已经不具备优势,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优势也正在缩小。波士顿咨询集团2014年的一份报告认为,如果将美国的制造业综合成本定为100,那么中国的成本已经达到96,与美国已经非常接近。那么,在中国成本大幅度提高、制成品出口价格优势已经不再明显的情况下,不被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仍然可以采用第三国价格或成本来认定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反补贴,是否对中国的影响就不大了呢?我们认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产业发展的制约或许更加明显。入世伊始,中国商品的综合成本很低,中国主要凭借低成本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出口产品主要是轻纺产品,电子产品在中国也主要是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形式。尽管当时中国出口的商品相对于发达国家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但与发达国家产业和出口商品的重叠度并不高。发达国家对中国频繁“双反”,与其说是出于经济利益还不如说是在某些政治团体压力下的“选票”考量。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制造业已非昔日吴下阿蒙,不仅在制造业的规模、产业完备程度和配套体系的完善程度上无出其右者,制造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也在快速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在高铁、通信设备、手机等多个高科技领域都已具备和发达国家一拼的实力。这就意味着,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升级,中国在产业结构和出口产品结构上与发达国家的重叠程度更高,与发达国家的竞争也更为直接。当发达国家的中高端产业受到挑战时,为了保护本国已不具备竞争力的产业和相关就业,他们很可能会借助“非市场经济地位”或欧盟所谓“市场扭曲”标准对中国产业提起更多且更严厉的反倾销反补贴诉讼。
如何判定“市场经济地位”
WTO并没有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判定标准。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d),对市场经济体地位的认定,应该是由WTO成员国(进口国)根据其自己国内的法律来认定。
欧盟:根据欧盟官方文件COUNCILREGULATION (EC) No 1225/2009中的定义,市场经济地位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第一,企业一切关于价格、成本和投入(例如包括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产量、销量和投资)的决定,都是依赖市场上供需关系的信号作为指引,且没有显著的国家干预,其主要投入的成本在本质上(substantially)反映了市场价值;第二,企业有一个适用于多种目的的、明确且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记账准则和独立审计;第三,生产成本和企业的财务状况不会被非市场经济体制遗留下的影响所扭曲,特别是在有关资产折旧、其他资产减计、易货贸易以及通过债务清偿支付等方面;第四,企业有破产法及财产法可循,保证企业在法律上的确定性和经营上的稳定性;第五,汇率按市场价格进行兑换。
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首次引入了“非市场经济”概念。根据该法律,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以成本或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转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不反映产品的公平价值的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由美国商务部判定。由于该定义比较抽象,是否市场经济,在实践中一般根据美国法典19 U.S.C-1677(18)提供的六个方面来判定:第一,该国货币的可兑换性;第二,对劳工和雇主之间可自由议定工资率的允许程度;第三,对外国公司开办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允许程度;第四,生产的政府控制或政府所有程度;第五,对资源配置以及在企业价格、产量决策方面的政府控制程度;第六,还应考虑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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