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优步合并应当缓行
8月1日,滴滴、优步合并传闻的靴子终于落地,滴滴出行宣布与Uber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在中国内地运营。双方达成战略协议后,滴滴出行和Uber全球将相互持股,成为对方的少数股权股东。Uber全球将持有滴滴5.89%的股权,相当于17.7%的经济权益,优步中国的其余中国股东将获得合计2.3%的经济权益。
滴滴与优步的合并对二者自然是利好。去年优步为争夺中国市场花费了10亿美金,市场占有率更高的滴滴烧钱的规模只会更大。作为市场占有率最高的两家网约车平台,合并之后就没有必要再为争夺市场份额而较劲、血拼,不要说涨价,至少可以减少或停止对司机、对乘客的补贴,增加收入是必然的,Uber全球也能从持有的滴滴股份中获利。
对于滴滴、优步合并的最大质疑来自于是否构成垄断,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价格上涨、不平等竞争。根据中国IT研究中心(CNIT-Research)发布的《2016年Q1中国专车市场研究报告》,一季度专车市场的订单市场份额情况为:滴滴专车85.3%,优步中国7.8%,易到用车3.3%,神州专车2.9%,滴滴与优步合并后一季度的市场份额高达93.1%。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垄断行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经营者合并;第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第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审查经营者集中要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8月2日,商务部发言人就滴滴、优步的合并表示:“按反垄断法规定申报条件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都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兼并。”“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还得申报,不申报的话,往下走不了。”
根据《反垄断法》,市场集中度是判定是否构成垄断的一个主要指标。但是使用市场集中度指标,需要合理的确定相关市场;判断是否构成垄断,怎么划定市场的范围很重要。对于网约车来说,既可以把网约车平台或者专车出行服务作为一个市场,也可以把所有的出租车都纳入进来算作一个市场。就前一种市场范围而言,滴滴和优步的合并显然已经构成垄断;对于整个出租车市场范围而言,滴滴和优步合并后所占的市场份额应不十分显著。但是如果考虑到网约车合法化新政的影响,无论市场范围怎么划,滴滴、优步的合并都很难摆脱垄断的帽子。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公布,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新政的出台将对出租车行业产生巨大的影响。
目前我国网约车平台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滴滴、优步为代表的纯平台模式,即只运营平台而不拥有自己的车辆、司机(以下称“开放平台”);另一种是以神州专车、首汽约车为代表,既做平台,又拥有自己的车辆和司机,但平台不对外部车辆和司机开放(以下称“封闭平台”)。网约车合法化的政策对于开放平台模式无疑是巨大的利好,而封闭平台符合原有出租车运营规定的合法资质优势将不复存在。在新政的影响下,网约车平台或专车出行的市场集中度将会进一步集中。
尽管滴滴、优步合并后的其他竞争者也存在通过补贴、价格战等方式争夺用户、扩大市场份额的可能性,但网约车市场存在着巨大的用户获得成本和用户转换成本。对于网约车平台企业来说,获得一个新用户(即首次安装app并使用)的成本达到100元甚至更高,争夺市场份额也在靠持续的补贴。财大气粗如优步已经不堪忍受持续的亏损,规模小得多的易到、神州专车靠强力补贴争夺新用户、抢占市场份额的力度、持续性和效果都值得怀疑。尽管网约车平台不像操作系统等典型的互联网产品存在着显著的网络效应和巨大的转换成本,但对乘客来说,由于网约车平台平台的用户体验、使用习惯等方面的原因,转换成本依然存在,特别是对于高端客户来说,目前已经不算高的补贴力度已经很难影响他们的出行选择。
网约车合法化政策对于传统的出租车公司还将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在新政下,面对网约车对车辆、司机、乘客的全方位竞争,传统出租车公司很可能最终走向消亡,所有出租车司机挂靠到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平台成为事实上的虚拟的出租车公司。如果沿着这一趋势发展,网约车平台或专车市场将与出租车市场高度重合起来,在网约车市场上的垄断也就构成了在出租车市场上的垄断。
所以滴滴、优步合并后,高度集中的市场格局很可能不但会固化,还会进一步强化。
一般而言,对于一个新兴行业,最初只有个别或少数勇于创新的企业率先推出新产品(服务)、新商业模式,市场是高度集中的;市场的巨大潜力会吸引众多新的进入者,从而降低市场的集中度。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由于市场还在发育当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2015年滴滴和快的的合并还不好说是否形成市场势力、限制了竞争。那么当市场发展前景比较明晰、市场格局比较稳定的情况,滴滴与优步合并后很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负面影响。2009年初,商务部曾以会影响或限制竞争为由,未通过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的反垄断调查。这是《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如果说碳酸饮料都能算多一个相关市场、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双雄并立的的格局都能算作具有支配地位的话,市场占有率超过90%的专车市场有什么理由不算作垄断呢?
滴滴、优步合并的一个主要理由是持续的巨额补贴使企业已经无法承受,对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实际上,持续的补贴是滴滴、优步以及其他网约车平台企业形成的一种囚徒困境。当网约车背后的资本方都支撑得起时,双方均补贴的囚徒困境是一种均衡;当巨额补贴无法承受时,不再补贴又会成为一种新的均衡。持续的亏钱肯定是无法长期持续的,即使滴滴、优步不合并,整个行业也会走向不依靠补贴而靠更好的服务、体验竞争的道路。网约车的合法化使网约车市场的发展前景变得清晰起来,随着加盟司机的增加、对传统出租车的替代以及居民出行习惯的改变,网约车平台的钱景也更加可期。
如果滴滴、优步能够通过反垄断调查,那么如何判断这样一家市场占有率超过90%的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也是个问题。以《反垄断法》中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之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为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本质上就是由网约车平台定价。而且网约车平台执行的不是单一价格,在用车高峰时期可以根据供需关系动态加价。无论是网约车平台的定价机制、还是高峰加价机制的原则、标准并不清晰,行业监管部门将面临全新的监管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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