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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京:研究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三个角度

http://www.newdu.com 2019/7/2 爱思想 王东京 参加讨论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收入分配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学界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三方面:一是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发展市场经济为何会出现收入分配差距?二是怎样衡量当前的收入分配差距?三是如何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回答以上三个问题,关键是要选准正确的研究角度,如果研究角度不对,得出的结论必然似是而非。
    研究当前我国收入差距的形成:应从交换角度分析
    中国成功地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其中一个重要标志,是分配体制从单一按劳分配转向“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经济学研究表明,市场经济的分配与交换是同一个过程,因此我们讨论市场经济下收入分配差距形成的原因,不能仅就分配谈分配,而应从交换角度研究和分析。
    关于收入来源与收入分配,萨伊于19世纪初曾提出所谓的“三位一体公式”: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我们知道,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评过萨伊,说他混淆了收入来源与收入分配的区别,并指出资本得到利润、土地得到地租,并不是资本创造了利润或土地创造了地租,资本与土地不过是创造收入的条件。
    马克思的分析是对的,收入只能来源于劳动者的劳动,可这是否意味着其他要素就不能参与收入分配呢?当然不是。事实上,只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允许全要素参与分配。读者想想,党的十六大报告为何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我认为,原因很简单,如果我们不确立这个原则,就无法调动全社会资源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往深处想,市场经济下实行按要素分配,其实是与市场经济的前提有关。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而商品交换需要有两个前提:一是商品要有不同的占有主体;二是保护产权。马克思在分析商品交换时曾经指出:“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同理,生产要素也是商品,若没有占有主体,也不能自己进入市场去交换。
    商品交换为何要保护产权?或者反过来问:如果一个国家不保护产权意味着什么?这无疑是默认弱肉强食规则,意味着抢劫盗窃、欺行霸市等行为皆不违法。倘如此,不仅不可能产生商品交换,反而会导致强盗横行。14、15世纪英国的圈地运动,就是这方面的例证。
    商品交换要保护产权,而产权被保护,那么收入就只能按要素分配。为何作此推断?让我用下面的例子解释:假定有三个人分别是资本、土地和劳动力的所有者,经过共同协商,他们将各自生产要素组合起来办企业,结果一年收入了100万元。请问这100万元怎么分配?假如国家保护产权,三个要素的所有者都应参与分配,否则剥夺任何一方的分配权,都会造成对产权的侵犯。
    时至今日,人们对按要素分配已有共识,当前人们的困惑是,按要素分配为何会出现收入差距?对此马克思早就为我们提供过分析视角。马克思明确讲,利润是资本的价格,地租是土地的价格,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从这个角度看,按要素分配其实就是给要素定价。价格要由供求决定,供不应求的要素价格会高,供过于求的要素价格会低,由于要素的稀缺度不同,在收入分配中的占比也必然不同。
    懂得了上面的原理,我们就不难解释我国为何会存在收入差距。在中国现阶段,劳动、资本、技术、管理诸要素中,劳动力相对丰富,资本和技术相对稀缺,由此便决定了资本、技术等要素的收益率会高于劳动要素的收益率。可见,我国当前收入分配出现差距与社会制度无关,而是要素的稀缺度不同所形成的结果。
    衡量当前我国收入差距:应从消费角度比较
    学界通常用基尼系数衡量收入差距,基尼系数作为衡量收入差距的工具并没有错,关键是我们对收入怎样理解。在经济学里,收入分资产性收入和劳动收入两种:资产性收入是指投资利润,而劳动收入则主要指工资。目前人们希望缩小收入差距,那么我们就得弄清楚这个差距的含义是什么?究竟是指资产性收入与劳动收入的差距,还是仅指工资性收入之间的差距?
    举例说吧。某民营企业一年利润为2000万元,而某员工一年工资为10万元。若从资产性收入看,企业主收入是2000万元,两相比较,企业主收入是员工收入的200倍,差距可谓大也。可值得注意的是,若从收入使用的角度看,利润却不同于工资:利润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而工资则主要用于个人消费。若用利润与工资之比来反映收入分配差距,是否也不太合理?
    严格地讲,资产性收入并非企业主个人收入。费雪1930年出版的《利息理论》曾给收入下过定义,说“收入是一连串事件”。意思是,货币只有当人们用于购买食物、衣服、汽车等进行享用时才成为收入,没有享用的货币,是资产或财产。如某企业主一年进账1000万元,其中2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980万元用于投资。按照费雪的定义,20万元是他的收入,980万元则是他的资产。
    不难看出,费雪是将收入定义为个人消费费用。现在的问题是,比较收入差距我们应选择哪种口径的收入?在我看来,选择何种口径的收入要取决于比较收入差距的目的。当年马克思选择用资本家利润(剩余价值)与工人工资作对比,目的是为了揭示资本积累的历史趋势,唤醒工人推翻资产阶级。而我们今天研究收入差距的目的显然不同,是为了给政府调节收入分配提供依据。
    正因为目的不同,研究当前我国的收入差距就不能用利润与工资作比较。前面说过,利润会转化为投资,投资形成的资产虽为企业主所有,但主要不是用于企业主个人消费。恰恰相反,企业资产越多,创造利税越多,对社会的贡献也就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主资产也是社会资产,所以不能简单地将利润算作企业主收入。
    请读者思考一个问题,将利润算作企业主收入,除了夸大收入差距还有何实际意义?应该说,中国经济发展能创造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在我国目前经济体系中,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这里要特别提到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卡尼曼所作的一项研究。他发现:人们的幸福感不仅来自收入,同时也来自比较的参照。上世纪70年代,美国居民收入和二战前比平均高出不止3倍;可据他的调查结果显示,由于战后人们收入差距扩大,美国普通民众的幸福感反而不如战前。此研究给我们的启示是,虽然我们要调节收入差距,但也不能过度夸大收入差距,否则就会对社会产生消极后果。
    调节当前收入差距:应从兼顾公平效率角度施策
    我们不能夸大收入差距,当然也不能否认当前存在收入差距。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政府必须重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作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何为“更有效的制度安排”?我体会,就是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收入调节机制。
    毋庸讳言,追求公平是人类的天性,与生俱来。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曾作过这样的讨论:把一群人送到一个孤岛,让他们一切从零开始,谁也没有财产,谁也不知道未来,然后让他们自己选择分配制度,他们会选择均等分配还是差别分配?罗尔斯推测,多数人会选择均等分配。罗尔斯作此推测显然不是主观臆断。有事实为证,原始社会的分配其实就是均等分配。
    对人类为何倾向于均等分配,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中做过分析。他说:即便社会财富不增加,只要均等分配收入便能增进社会福利。庇古的理由是:穷人手里一元钱的效用要比在富人手里的效用大。富人增加一块钱不过是锦上添花,减少一元钱也无伤大雅;可对穷人来说,增加一块钱是雪中送炭,减少一块钱则可能影响生存。于是他得出结论:将富人收入转移一部分给穷人,必能增加社会福利。
    上世纪前半期,庇古的观点广受好评,并一度影响过西方国家的分配政策。可后来由于英国等欧洲国家先后患上了“福利国家病”,庇古便遭到了众多的质疑和反对。有学者批评说,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绝不能顾此失彼,若只强调公平不重视效率,经济发展就会停滞,最后富人都会变成穷人。
    其实,在庇古之前,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就提出过“帕累托最优状态”。其含义是,在既定分配状态下,若不减少一个人的福利便无法增加另一人的福利,分配若达到这样的状态就是最优状态。反之,若不减少任何人的福利却能增加其他人的福利,则属“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指出,只有“改进状态”的收入调整,才能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
    然而困难在于,现实中收入调整不能仅局限于“帕累托改进”,为了照顾公平,政府有时不得不抽肥补瘦。问题是在何种条件下才可抽肥补瘦呢?为此美国学者卡尔多提出了“假想补偿原则”:即补贴穷人要以穷人收入增加能弥补富人收入减少为前提。比如,让富人拿100元补贴给穷人,若穷人能够增加100元,这样的调整可取;若穷人只增加了90元,对社会则是得不偿失。
    问题是怎样让补贴有效率?弗里德曼主张采用负所得税方案,即:负所得税(补贴)=社会贫困保障线-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税率。举例解释:假定贫困保障线为1000元,负所得税率为50%,若某人实际收入为1000元,按上面公式计算可得补贴500元,个人可支配收入(实际收入+补贴)为1500元;若实际收入为500元,可得补贴750元,个人可支配收入为1250元。可见,用这种办法补贴穷人可鼓励人们勤奋劳动创造收入。
    以上是理论分析,转向政策操作层面,我认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应把握三个重点:第一,公平事关人心向背,为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政府要密切关注收入分配状况并适时予以调节;第二,对“帕累托改进状态”的收入分配改革,应尽可能加快推进;第三,调节收入差距应兼顾公平与效率,要立足供给侧“造血”,从消费性扶贫转向生产性扶贫。
    简短的结论
    综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一是市场经济的分配与交换是同一过程,按要素分配就是给不同的生产要素定价。按照供求决定价格原理,只要生产要素稀缺度存在差异,收入分配就会出现差距,当前我国存在收入分配差距的原因即在于此。
    二是民营企业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而且企业利润并不是企业家的个人收入,因此我们不能用利润与工资之比反映我国当前的收入差距。由此说,中国基尼系数的测算应以消费支出为基础,否则会夸大收入差距,误导人们的视听。
    三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既要注重公平,也要兼顾效率。当前要以精准脱贫为重点,加快推进“帕累托改进型”的收入分配改革。加大职业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劳动力要素的技术含量;利用扶贫资金,从供给侧扶持农民发展生产;发挥社会政策托底功能,为贫困人口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校长(副院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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