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关于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的五点思路认识
本文系贾康先生在香港财华社专题研讨会上的线上发言(2022.6.17)。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很荣幸有这个机会和各位做交流,如主持人刚才所说,各位朋友一定注意到了在不久前——今年的4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文件。我想借这个机会,谈一下自己关于怎么样认识把握文件指导思路精神实质这方面的基本认识。
应该比较直率地说,在这个文件发出之后,我注意到舆论场上有众说纷纭的特点,实际上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争议,而且我感觉有些观点,在理解上明显具有陷入误区特征。比如说,有些认识是担心当下以“统一”之名而走计划经济的老路——这样的认识,一方面它有明显的陷入误区特点;另外一方面我观察,这样的担心实际上又和现实中的一些问题有密切的相互关联,因为现实生活中有一些摆在市场人士、企业界人士面前的问题,在印证着这种担心的必要性。但是我作为研究者,我非常看重理论密切联系实际而力求中肯地的形成一些经得住时间考验的认识。所以,我把自己思考所得的认识汇报给大家,也对我认为陷入认识误区的一些看法,试作认识上的澄清。
作为一个做了几十年研究工作的经济学研究者,首先我愿意强调:所谓“统一市场”这个表述,在过去中共中央权威性的改革文件中,是早已有之了,它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我们当下如果力求中肯地、有基础理论对应性地来得到经济学和相关的科学原理支撑并密切结合现实问题看这样一个中央强调的概念——过去的统一市场现在又加了个“大”字,强调是加快建设统一大市场——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我愿意从下面五个方面,强调指出我觉得应该正确把握的中央指导文件的基本思路和它内涵的精神实质。
第一个方面,我认为所谓统一大市场的建设,首先是要统一在对所有合法的产权形成一视同仁的保护。不是一视同仁,说不上统一,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那么才有它的统一性。现在我们贯彻中央文件所要求建设、而且要加快建设的这个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前面若干年已经得到中央指导的要建立高标准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个概念,是一脉相通的,内在逻辑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这个高标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之下,必须对所有合法的产权形成有效的保护——这种保护是一视同仁的。在这种高标准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中间,关于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可以从不同角度表述,如果没有这种对于所有的市场主体、所有的合法产权做一视同仁保护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实际贯彻,我们无法想象可以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达到以这样的市场经济对接中国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的意愿。
实际生活中,统一大市场如果按我这样的一个理解,保护产权对接全球可以总结、具有共性的商业文明,市场经济发展基本的规则体系中这样一种必须坚持的方针和原则,又是在中国完成经济社会转轨、改造旧体制弊病、在解放生产力方面形成市场运行水平提高和在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实现高质量发展,追求全面依法治国长治久安必须夯实的基石。如果以经济学的认识,结合到整个社会科学的认识,再回到现实中,可能所有的朋友都知道,把我们在原则上、表述上都认同的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拿来对应于搞市场经济,那么公平正义非常重要的基石就是要有效地对于所有合法产权实施保障。统一在这个规则之上,我们面对的实际情况,就不能够回避相关问题,因为在实际生活中,还是陆陆续续可观察到一些企业、一些社会成员,他们的产权实际上受到了侵犯,而没有很好地在具体案例里真正贯彻依法治国所要求的保护产权这个非常重要、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方针原则。
在中央的指导之下,前几年已经有了一个明确的概念,要纠正侵犯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这几年我们看到了这方面的具体案例,比如物美原来主要的企业负责人碰到冤案以后,有十年牢狱之灾,后来终于得到了彻底的平反,他现在还在努力地继续寻求企业发展,做他的创业创新事业。但同时我们也不必讳言,类似的一些错案冤案要得到真正有效的纠正,还是难度很大、阻碍重重的。贯彻中央文件现在最新的指导精神,我认为这是要强调的第一条:怎么样能够真正统一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效地一视同仁地保护合法产权,以保护所有的合法产权而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长治久安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第二条,我想强调的是这个统一,要统一在使所有的生产要素实现无壁垒的流动,或者至少是充分的低标准准入,来加入市场竞争。这同样是在构建高标准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中,我们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要素能够充分自主流动的统一的大市场,是最适合解放生产力的。我们在新供给经济学研究中也专门做了理论分析:所谓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是一定要求在供给侧的各种要素各自发挥他们作用的过程中,具有要素在竞争中间可以充分自主流动这样一种制度安排,由此引出的资源配置状态,才有我们所期待的资源配置优化和所谓全要素生产率得到提高,进而形成对于可持续发展的支持。
我们的中央文件,在前面一段时间专门发出过怎样使要素市场化流动的指导,相关文件和这一次新发的文件,逻辑上是一脉相通的。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说明,资源配置中市场发挥作用,要借助于要素充分的流动,在市场主体具有自主权情况之下,他们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战略决策和策略组合,应能运用自主权而得到可使要素充分流动的市场环境和条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推进现代化的一条主线——这是中央的表述,它内含的逻辑就是要搞好市场建设,使供给侧的各个要素充分发挥它们的潜力和作用。实际上贯彻落实这样的要求,我们也不必讳言,在中国的现实场景中,一定要攻坚克难:使要素尽可能无壁垒地流动,就要克服已经被人们深恶痛绝、但是很难完全排除的过度垄断、不当垄断、条块分割、市场壁垒。所有这些,都是阻碍要素充分流动的。
我们也要承认,现实的市场,不仅在中国,就是在发达经济体、在世界头号强国美国,也不是理论上假设的完全竞争。所以,会碰到一些限制条件,我们所说的充分自主流动,是要正视一些必要的“准入”这种限制的。比如环境保护,要求有技术标准,这种技术性的标准要由公共权力主体——政府来形成技术经济政策上标准化的一些指标,而这些指标会形成一些准入的门槛。对这种必要性,我们要予以承认,但是不能借此一味地提高门槛,特别是不能在有准入的情况下,由公权的实际行使环节,根据关系的亲疏而区别对待——关系好的,该坚持的准入原则也放弃了,关系不好的,人家能够准入,你还刁难人家,设置重重障碍,让人家给你打点。这些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存在,是阻碍着生产要素充分流动和生产力进一步解放的。我们在建设统一大市场这个取向之下,一定要掌握好合理的降低准入、努力消除壁垒这样的基本方针原则。那么对应的,当然就是要通过改革的攻坚克难,首先要消除旧体制下明显存在着弊端的行政性的过多垄断。在消除条块分割这方面,我们还必须继续深化改革。已经有前些年改革在这方面的进步,比如说财政的分税制,它明显地要消除条块分割行政隶属关系控制这一旧体制症结,我们还要继续深化这样的改革。新近中央政府又下发了省以下财政体制进一步改革的指导文件,其中就包含着这样的内容——我们还存在着一些对企业实施行政隶属关系控制的情况,是不利于真正按照市场原则促进要素市场化流动的。消除这样一些行政隶属关系控制,言下之意也就是要消除一些由于行政隶属关系控制而造成的过多的政府对某些企业的干预和过多的政府对某些企业的关照。这样的不当垄断、不当的市场上区别对待的壁垒,是我们要下大的气力,于攻坚克难配套改革中加以去除的,从而形成新的更高标准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这样才能达到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使要素充分流动而进一步解放生产力这一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上追求的境界。
第三点,我想强调中央文件内含的精神实质,是这个“统一”一定要形成和全球化的国际市场来更好共享一个全球产业链,以高水平全面开放来对接国际市场运行。作为这样指导原则的统一,实际上是要从国内的统一大市场对接到全球的统一大市场,是在本土内循环为主体的同时,使内外循环相互促进,打造好新的发展格局,这也要紧密结合构建高标准法治化营商环境。我们现在迫切需要审时度势,在当下稳住中央非常明确要求必须稳住的经济大盘,克服三重压力叠加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要打造一个从短期衔接中长期的新发展格局。面对着国际风云变幻中的种种不确定性,我们要更好掌握可以把握的确定性、可以掌握的主动权。内循环为主体是非常必要的,是新发展阶段里我们自己发展新格局的“新”之所在,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放松在扩大开放方面进一步发挥潜力的努力。内、外循环两方面,就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我们进一步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坚持更主动地与国际上商业文明的基本原则去对标。比如说我们前些年非常明确地接受了国际上普遍认可的“竞争中性”概念,这个表述,其实就是在我们已反复强调要公平竞争这个认识基础之上,在概念使用上完全打通到国际上的通行用语了。那么竞争中性,显然就内含着我们必须更加主动去对接全球市场经济几百年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商业文明准则体系。而且我还有一个观点,就是“竞争中性”也必然合乎逻辑地紧密联系“所有制中性”。在中国的实际生活中间,中央说的“两个毫不动摇”,实际上就是把所谓不同所有制,都放在要毫不动摇给予支持的同一个平台上,这才是统一的大市场。这方面统一的规则——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性,放在一起,是对同一个规则体系作两个不同侧面的表述而已。如果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你就不能用有色眼镜去区分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就必须让所有的(无论是国有的还是非国有的)企业,都面对一个统一的规则体系,实施公平竞争,这叫竞争中性。它内含的所有制中性,虽然有人提出过对它的抨击,但我作为研究者认为是合乎逻辑、必须和竞争中性一起加以坚持的。
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其实还有一个共存、共荣、共同发展以后,并不是陷入“谁进谁退”选择的这样一个开阔的远景,因为混合所有制已经被中国决策层反复强调,股份制这种现代企业制度标准的代表性形式之下,形成混合股权结构,它有非常明显的包容性,在实现资本的社会化方面,马克思有生之年就指出了其具有对于资本私有制的扬弃这样一种功能,可以通过对于资本私有制的扬弃,适应社会化大生产,一直推进到以股份制框架实现联合劳动和资本社会化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这样更为理想的未来社会“自由人联合体”。我们现在就是在这样一步一步推进社会进步。那么这样的一种面对全球而言的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性的前景,不是简单的谁进谁退的问题,是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存共荣寻求共赢发展的问题。从上海自贸区开始,我们中国一轮一轮推动、特别强调的打造高标准法治化营商环境,一定是对接全球商业文明体系的,我们要义无反顾地拥抱全球化,以开放促改革,进一步落实我们高标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这也就是进一步落实统一大市场的构建。
第三点之后,我愿意再提到第四点:这个统一,应该统一在面对中国的国情和特殊的一些我们中国传统和特色形成的问题,要改造城乡分治的制度安排,弥合传统的二元经济,实现城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这个城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一定是全国统一大市场进一步的升级发展,在实现它进步的过程中去达到我们的意愿。所谓高标准法治化营商环境,当然既要包括中国的城镇,也包括中国广袤的乡村,整个发展过程中,中国的工业化伴随着城镇化,伴随着市场化、国际化、信息化、法治化、民主化,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就是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要到城市聚居,这样城镇化率还要不断提高。中国现在的真实城镇化水平,不能看那个常住人口城镇化率65%,要首先看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还只有45%。换句话说,14亿中国人里的大多数,还没有取得市民身份,以后既要补原来的欠账,使前面几十年已经进城的差不多三亿左右的被称为“农民工和他们家属”的社会成员(这些人许多在城镇已经工作、生活过十几年、二十几年)能够比较快、比较顺利地取得城市户口,
取得市民身份,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视同仁的待遇;还要准备在未来的几十年,继续接纳全中国要有接近四亿的农村社会成员转为城镇居民,而且要让他们更好、更便捷地取得城镇户籍。最后要打通所有的户籍界限,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的户籍是不再分成城市和农村两种不同基本公共服务化待遇类别的。把这样一个城乡一体化发展中的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当然需要我们以不断的发展来提供有效供给。我们必须承认,当下的几亿人进城以后仍然不能取得户籍、不能成为市民享受一视同仁的改革开放中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成果,不是有意造成的,是我们的发展还不够,是我们的供给能力还没有到那个份儿上。面对这个问题,一定要在发展的过程中,以有效供给的提升去解决。同时,我们要有清醒的意识:主观的努力是要随着发展,在做大蛋糕的同时切分好蛋糕,促进共同富裕。那么所有的社会成员,特别是农村的社会成员,怎么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在统一大市场建设过程中,一定是不可回避的题中应有之意。当然,这也是一个我们要啃的硬骨头,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不必讳言,现在像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如果政府方面稍微表示一点松动态度,户籍管理不那么严格的话,马上就会有外面更多的人,像潮水一般想涌入这些一线城市,当地的地方政府是招架不住的。我们必须逐渐通过发展来改变这个状态,但是在制度建设上,整个的户籍制度管理的思路要进一步理清,能做的事情要进一步做得靠前,努力及时做到位:在没有特别压力的中小城镇,要马上放开户籍,有一定压力的一些中心城市,要更清晰地以居住证制度和打分制度给这些进城的社会成员以盼头,以实现他们希望目标的明白可知的进程,来使他们感觉到社会对他们的关照。这样渐进的过程我们一定要处理好。
最后一点,我想小结式强调一个基本认识,就是中央文件里所说的这样的一个统一大市场的“统一”和与其规范性对接的有序竞争,是主要落在市场环境建设上,而决不是落在政府指挥市场主体行为之上。这个分界非常重要。如果不把这个事情非常清晰地强调出来和形成对全社会的明确概念的话,我们可能就很难有效排除市场人士面临的一些困扰,和他们碰到一些实际上不当的政府干预行为时,对于统一大市场概念的困惑。我一开始就提到了这个问题。在实际生活中间,有人望文生义地从统一大市场建设,直接联想到政府可以依据它的公共权力去统一指挥企业行为,一些表述用语也往往往这上面靠,似乎东西南北中,都应该实行统一的指挥——那个用语是讲的政治原则,如说到市场行为、企业行为,把政治表述套过来,那么就可能和我们要建设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逻辑南辕北辙了。我愿强调的就是:作为前面说了4个方面精神实质的中央思路要领,应该归结到中央所强调的统一大市场建设,一定是强调市场环境的统一和规范,要统一在市场的运行规则、内在逻辑,以及这种运行规则、内在逻辑对所有市场成员、社会成员依法的一视同仁、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律性质这上面。一定不能简单地把这个统一市场理解为就是一种对于市场主体行为的统一指挥,那就会真的要走上旧体制复归的错误道路。在实际生活中,这种错误我们得承认还是容易发生的,因为真正按照上海自贸区确立的原则,企业那边负面清单,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应的政府这一边却应该是政府正面清单+责任清单,法无授权不可为,而且有权必有责,政府行为事前、事中、事后都要有绩效考评,都要配上问责制,然而实际生活中间,我们屡见不鲜地看到很多公共权力环节上,他们把自己所做的任何事情,都认为是在实行调控,都觉得自己的调控堂而皇之有道理。必须以中央精神的正确理解,使市场环境规则体系、内在逻辑,体现在政府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高标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打造上,来继续完成经济社会的转轨,消除旧体制的弊病,把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所以,在这个方面我觉得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因为它是针对着现实问题要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中啃硬骨头。
实际生活中还有一个认识层次上,也是容易望文生义的,就是有人的理解,是把这个统一大市场理解为把质量标准和一些技术视角上的标准化工作做好了,那么就达到了统一大市场的建设目的。这个理解有它的合理性,但是它明显深度不够。所谓质量标准,是度量衡式的标准,产品的质量考评体系的统一,显然非常必要,社会化大生产需要这个层面上的统一,但是如果追溯一下,这样一种技术标准的统一,中国自秦始皇的时代就开始了,所谓书同文,车同轨,统一度量衡,早就有这样的统一规范要求。我们现在要继续把这些事情做好,但绝对不能停留在这个层面上。真正的统一市场命题的深刻之处,一定是在和市场环境优化紧密相连的打造现代国家治理的制度机制层面,在这个层面,我们要坚定不移贯彻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反复强调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方向,现代化要体现在以制度机制带出来这种社会进步。这种进步当然绝对不能是以一统天下、统一指挥的方式去管理企业的这个含义,政府一定要进一步革自己的命。在前面一段时间中央指出的三重压力形成过程中间,除了一些客观的原因之外,也不可忽视中央财办领导同志所批评的合成谬误、分解谬误这种主观因素。一些非常正确的方向和原则,却可以引出一些非理性的错误做法。比如中央明确提出了双碳目标,是对全世界的庄严承诺,中国和平崛起的现代化过程中间在2030年要达到碳达峰,2060年要实现碳中和,这样一个长期的战略目标要一步一步实现,它是一个持久战,但实际生活中,由于我们一些公共权力环节自己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合理的约束,是把这一持久战打成了突击战,把双碳目标的实现这个几十年的事情,做成了“碳冲锋”,在某些地方以政府的力量去拉闸限电来体现它在促进双碳,这种政策理性几乎完全丧失的不良状态,却是在一个似乎完全正确的方向之下,由政府公共权力环节做出来的。这样的误区,怎么样在未来得到更好的避免?我觉得不能光讲觉悟,还要有更好的把公共权力关进法治笼子的制度建设。这和统一大市场建设是一个问题在不同角度上的表述。所以,我认为中央强调统一大市场建设,给了我们一个更好的指导与重要的改革契机,在我们短期稳经济大盘、进一步的把经济运行维护在合理区间再对接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我们还要把必要而充分的注意力,放在短期衔接中长期的制度建设、机制进步这方面,要通过高标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使我们的企业能够真正放开手脚,形成长期行为,使企业的方向感、希望感和他们的战略耐心,对接到市场预期的向好和他们长期主义行为的培养上,建立在这方面必不可少的统一大市场制度环境的高水平建设上。
这些基本认识汇报出来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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