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多种实现形式,发挥集体经济综合功能。 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内生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是基础。要鼓励基层和农民群众在创新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产权形式上进行大胆实践,在实践基础上创新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理论和政策。要重点研究解决当前集体经济“两张皮”的问题,尤其是农民合作社中,“一股独大”必然使合作社变相成为翻牌公司,合作社社员成为大股东的雇佣劳动力,失去集体经济的性质特点;而如果股权分散,则缺乏组织性,决策成本高昂,市场竞争能力减弱。如何真正发挥合作经济和共有产权在农村的积极作用,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形式,是关键性的课题。要将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村基本治理单元相结合,通过发展集体经济构建农村新型生产生活共同体,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同时全面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
近些年来,新农村建设呈现出以财政高额投入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以物质配备水平为评价标准的倾向。突出表现为:对由于人口结构、产业结构和生产组织方式变化所带来的社会治理内容的剧烈变化应对办法不多;依旧以行政村为社会治理单元,却忽视了在行政村层级上,行政边界、社会边界和经济边界往往已经不能够统一,以行政村为单位发展集体经济也不是唯一的形式,而农民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由于功能定位单一,生产与生活相分离而不能有效发挥社会治理的功能。
应当在发挥集体经济解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功能的同时,通过政策安排,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担负一定的为本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使农民共享集体经济的基础设施,以各种类型具有集体主义色彩,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村经济体,重塑农村社区居民的生活习惯、心理结构和精神面貌,使生产组织与生活共同体在空间上高度融合,在利益诉求方面高度一致,实现物质、人口和精神三个再生产的统一,这将是乡村振兴的理想图景。
3.积极鼓励农民返乡创业,构建良性乡村治理体系。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政策导向上,应当从鼓励“资本下乡”转向大力支持外出农民返乡创业,扎实开展好正在进行的“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推动建立城乡相互吸纳机制和城乡精英循环机制。实践证明,资本下乡这种“资合”方式不可避免地具有社会成本高昂和“道德风险”等问题。资本逐利和流动的基本特点,也在切割农村原有社会关系结构,容易引发农村社会治理中一系列问题。外出农民返乡创业,可以将他们多年积累的经济资本、社会资本、管理经验与乡土资源、信任关系很好结合,降低经营成本、道德风险,实现地缘、血缘、业缘纽带的充分联结,实现“资合”与“人合”的内在统一,实现企业与农村社区的高度融合,同时很好发挥农村精英的“组织员”功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目标。
4.特别注意保护小农户利益,避免“平均数掩盖大多数”。 到2015年,我国农村承包地流转水平超过30%,意味着将近70%的农村耕地仍然由小农户耕作经营。“家家包地、户户务农”仍然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的常态,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所要求的市场体系、金融体系、法律体系、科研体系之间的矛盾仍然非常突出。必须正视这一问题并实事求是地提出应对解决办法,而不是一味地推进土地流转,扶持规模经营。
一方面,小农户经营在我国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国情下有天然的合理性。实践证明,在当前普遍较为粗放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相对比较低下的管理水平下,较大规模经营几乎无法做到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往往导致单产下降,浪费宝贵耕地资源。而“半耕半工”的家庭生计模式,在解决农村中老年人就业的同时,充分发挥精耕细作的传统农业优势,在保障粮食安全方面作用巨大。因此,不能在观念上将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对立起来,贴上绝对的落后与先进的标签,而必须立足中国国情,走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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