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产业数字化发展
信息技术是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契合点。产业的数字化转型,不但提升实体经济效率,还在信息技术跨界渗透下最终形成高度融合的数字经济。中国共产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根据世界银行数据,2010年以来,全球工业70%的新增GDP来自电子信息、汽车、化工、高端制造等实体经济领域,这正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的主战场。(1)优化制造业产业结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传统制造产品融合,最终彻底颠覆产品和产业的架构。例如,人工智能驱动的无人驾驶取代传统汽车后,商业生态系统都会发生革命性变化。通用目的技术最后可能会演化为新的行业,例如,人工智能及相关支持技术和衍生服务也必将发展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的产业体系[13]。(2)提高制造业生产效率。以“无人工厂”为例,智能工厂和车间的作业时间更长、效率更高。以大规模定制为例,能够实现生产和供给的精准匹配,排产计划更科学、有效库存更低。(3)重塑全球制造业价值链。新科技革命对制造业的国际分工产生重大影响,掌握核心技术就意味着占领新制高点并能主导制造业的全球分工。加速智能制造转型,也会缓解我国制造业企业用工难题,从而改变制造业对于劳动力成本优势的依赖。
数字化渗透的方式多头并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于制造业的渗透和影响体现在3个方面:技术范式、价值形态、生产组织。在技术范式维度,包括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3个基本范式,三者是递进的关系,代表了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于制造业渗透的不同程度。在价值形态维度,要包括产品、制造和服务等3个方面,体现了价值创造领域的拓展。产品本身的智能化、制造过程(包括设计、生产、管理等过程)的智能化以及服务的智能化是人工智能技术和制造相互融合实现价值创造的主要方向。智能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等一些新型的制造业态都可以归并在这一维度中。在生产组织维度,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不仅应用于工厂之中,而且会渗透在整个企业价值链环节,以及以企业为核心的商业生态之中,包括智能工厂、智能企业和智能生态3个层次。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制造模式沿着“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路径发展,新技术从制造单元个体渗透至群体,塑造出智能制造生态,数据、协同、智能等要素碰撞在一起,全价值链环节都实现智能化,重构制造和生产系统的结构。作为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的关键载体,智能制造可以帮助传统制造产业实现生产制造和市场多样化的需求之间的动态匹配,全面提升企业研发、生产、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生产效率,持续改善产品品质,真正提高制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完善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是信息技术和实体经济融合的主要支撑系统和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的发展存在三种不同的范式:即信息通讯研究院倡导的“工业互联网”,中国工程院提出的“智能制造”,腾讯推动的“产业互联网”。从概念表述看,产业互联网不同于工业互联网,消费互联网与产业互联网相对应[14]。随着互联网业务发展的重点从生活消费领域转向产业领域,腾讯力图把产业互联网和消费互联网融合起来,实现智能运营和个性化生产。腾讯强调的是服务于实体经济,是赋能而不是颠覆,作为数字化助手,帮助制造业提升生产率,这是互联网企业的角色定位和应该贡献的价值。“工业互联网”更接近于“industrial internet”的中文表述,即制造业等实体经济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应用,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善企业的组织架构、运作流程、生产方式,对传统模式或运作方式产生颠覆性影响。相对而言,产业互联网的支撑技术更广泛,不仅包括传统互联网,也包括云大物智移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实现万物互联为基础,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分析、决策、优化,从而使产业发生深层次的改变。智能制造则以新一代人工智能为通用目的技术,打造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控等新特征的智能制造模式。根据中国工程院的说法,智能制造的基础设施是“工业智联网”,近似于工业互联网的概念。由工业智联网连接起若干企业智能制造及社会价值链条,使得智能产品、智能制造过程、智能服务等各产业链环节的企业可以实现信息共享、系统集成与资源优化配置。虽然3种范式的侧重点不同,但都是为了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与我国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形成历史性交汇的难得机遇,不断提升制造效率,探索未来的经济发展新模式。
二、数字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
在国家层面,很多国家的数字经济相关战略都已经提出很长时间,但是操作性和实践性有限。在企业层面,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后继乏力,实体经济主动融合的动力不足。数字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要持续推动以互联网经济为代表的数字化产业的繁荣,另一方面需要深化产业数字化发展,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
(一)需继续释放“创造效应”
虽然数字经济正在加快成为拉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动力,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世界范围内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所引发的潜在生产率提升尚处在启动阶段。在数字经济发展的初期,新科技产业化以及新商业模式推广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核心创新成果的定型与关键要素的迭代并不一定会伴随着劳动生产率和利润率的剧烈变化。正因为如此,现阶段数字经济的“创造效应”及其辐射带动作用仍有局限性,其生成的新财富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对传统产业和传统就业岗位的挤出和替代。例如,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带动了线上消费及快递业务等下游产业的繁荣,却对传统零售业、媒体业、银行业、低端制造业等造成了严重冲击。实际上,类似的情况在历次科技革命或工业革命爆发时都会出现。然而,由于市场和政府尚未共同为数字经济树规立矩,监管缺位和制度建设滞后使得平台企业可以免费使用部分公共资源,其中一些新型业务及其盈利模式则游离于市场规范、商业法律和税收体系之外。这虽然在特定时期内有助于数字经济落地生根及快速繁荣,巩固提升数字经济拉动转型升级的作用,但也会延长数字经济的“替代效应”,甚至会加重新财富积累的“灰度”和“原罪”。跨境电商、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移动支付等新模式新业态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这种问题。
(二)数据垄断势力可能被滥用
垄断推高数据流动壁垒。在数据越来越成为基本生产要素的情况下,围绕着数据及其权益的竞争日益激烈,并在部分领域形成了新的垄断势力。在网络效应和轻资产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数字经济极易出现“赢者通吃”的市场格局,资本市场又不断放大“赢者全得”的局面,强化数据垄断的结果[2]。当前,几乎所有的互联网公司都正在以相当“野蛮”的方式,进行数据资源的“跑马圈地”。当产业链试图相互打通或实现数据共享时,势必遭遇行业巨头凭借技术和策略壁垒开展的阻击,由此带来的利益纠葛不可避免[2]。当拥有数据优势的企业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并滥用其支配地位时,即构成数据垄断。一旦企业占有却不共享数据资源,并以垄断协议等形式阻碍数据的流动,或者通过并购等形式在更大范围内攫取数据资产,将推高数据要素的获取成本,制约基于数据深度挖掘的持续性创新,导致行业创新能力下降。
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是数字产业规范发展的重大问题。目前,由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接受更加便捷的新服务新业态的意愿比较迫切,加之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平台企业能够在不履行告知义务或未经个人授权的情况下,以非常低廉的成本甚至零成本收集、使用、交易普通消费者的活动行程、生活记录、购物习惯、健康状况、私人关系等数据。理论上讲,用户的数据应归其本人所有并由其自主决定获益的边界,但实际上这些数据早已经成为各类平台企业和电子商务公司争夺、掌控的“私产”,进而为数据利益冲突的大规模爆发埋下了隐患。数据产权界定不清、收益分配不合理降低了垄断的成本和风险,进一步增强了平台企业数据独占的战略偏好。一些平台型企业拥有中国乃至全球数以亿计的机构、企业和消费者的海量数据,频频向产业上下游以及消费者施压。如京东因支付费率终止了与支付宝合作,苹果手机收取打赏提成等行为都是对数据要素收益的攫取,而菜鸟与顺丰因快递柜数据而相互封杀,则暴露出对数据的争夺已成为数字经济竞争的焦点。目前,数据垄断的社会成本基本处于隐性状态,其造成的安全隐患及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尚未完全显现。长远来看,滥用数据垄断势力不仅将扰乱相关行业的市场秩序,而且海量数据掌握在少数企业手中并限制其流动和共享,对国家大数据战略实施也会带来负面影响[15]。如果不及时对数据资源及其收益在法律上作出清晰合理的归属界定,未来甚至不排除某些垄断企业占据“信息孤岛”,与国家及公共机构争夺数据资源及其收益,侵害国家和公众的数据利益。
(三)与实体经济融合程度不深
实体经济企业还存在顾虑。数字经济蓬勃兴起,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值得注意的是,数字经济对传统市场格局造成了冲击,由于新模式的定价逻辑及其成本构成发生重大变化,传统行业中企业之间基于市场份额的“地盘划分”,创新就意味着价值链的重构和利益的再分配,冲击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就智能制造转型而言,虽然现有的战略都是对于前景的美好描绘,但是企业的智能化改造有3种不确定性。一是需求的不确定。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能够给企业带来什么,能够给消费者带来什么,大家都在摸索,有时反而迷失其中。二是收益的不确定。智能化改造,建设工业互联网等都需要大量的投资,制造业本来利润微薄,无力进行数字化投资,尤其工资水平不高,难以吸引到优秀的人才。三是合作的不确定。一般认为,未来只有平台型企业和附属企业两种企业,那么依附于工业云平台的制造业企业将失去数据的主导权和所有权。因此,只有提高制造业的创新性投资的回报率,才能激励广大的制造业企业从事创造性的活动,进而在探索和创造活动中不断构筑核心能力[16]。
总之,数字经济同工业经济时代治理体系之间的矛盾突出,例如信用体系、数据资产等。有关互联网产业、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领域垄断的性质及其影响,全球范围内尚缺乏基于经济学理论创新的较为全面的规律性认识,而在政策实践层面,对于数字经济是否需要监管、如何监管等问题仍有争议[17]。数字经济发展无疑需要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但长远来看,数字经济不应沦为监管的盲点,有效监管的缺位不利于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秉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逐渐探索出多方共治、依法治理、协同治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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