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建议
传统产业和互联网正在融合成一个命运共同体,持续的创新能力和正确的价值观是这个共同体的两大基石[1]。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难点在于创新发展和规范治理。数字经济的繁荣,除了发展互联网经济,还要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即产业数字化,并构建完善的规范和治理体系。
(一)加强理论创新
深入观察不难发现,现阶段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所处的总体形势与改革开放初期制造业崛起的状态有相似之处。与30余年前劳动力、土地、能源、资源低成本供给以及放松环境规制共同构筑起中国制造的比较优势并推动中国工业化进程驶入快车道相类似,当前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同样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中国数据资源的成本优势以及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由此可以预判,数字经济这种初始优势也会面临可持续性的挑战。随着数字经济深入发展,数据壁垒不断增强,因数据收益分配引发的矛盾和冲突逐渐增多。如不适时加以规范,数字经济发展有可能重蹈中国制造粗放式扩张的覆辙。
应该看到,我国数字经济正处于成长期,问题暴露得也不彻底,可以在进一步营造宽松有利政策氛围、保持数字经济新业态活力的同时,探索实现数字经济繁荣发展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兼容的政策时机和利益平衡点,通过深化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提供新的制度供给,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加快推动数字经济走上规范有序的良性发展道路[2]。
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远远不止经济方面的,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会随着新科技的普及不断出现。尤其是数据隐私和安全方面的法律框架滞后于新技术发展程度。应该及时建立有效机制,准确评估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伦理道德、法律问题及社会影响。对于新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影响,社会学、哲学、心理学等方面的学者发声不多,这与我国已经成为新兴科技强国、投资大国和应用大国的地位不匹配,从人文与社会科学层面进一步加强对数字经济的研究刻不容缓。
(二)促进融合发展
随着数字基础设施的完善,互联网正在从消费端向生产端渗透和应用,助力各产业整体转型升级,推动数字经济进入黄金发展期。
1.保持互联网创新发展
基于用户规模实现增长。互联网经济是我国数字经济优势所在,必须更好地鼓励创新。在创新能力方面,今天的中国已经走到发展前沿,拿来主义的空间越来越少,必须要主动引领。例如,电商行业正步入成熟期,一级市场融资难度不断增加,2018年互联网企业上市潮也从侧面反映了这一特征。电商企业很难再有爆发式的增长,围绕现有市场空间的竞争会愈发激烈。未来,会有更加先进的新技术被行业所采用,但是商业模式创新的基础一定是来自对用户数据的利用和挖掘。互联网企业构建多元化业务生态的根本动力在于满足消费者的多元需求。消费者的价值诉求不再是单一的功能诉求、碎片化价值,而是一体化的体验价值、整体价值诉求。因此,互联网企业的生态化发展,必然呈现出跨越式、非线性成长的特征。区别于传统企业的线性成长,新兴企业则是爆发式的成长,例如小米手机突破百亿元销售收入仅用了3年的时间,拼多多突破2亿用户规模则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尤其在物联网时代,“万物互联”使得数据几何数级地积累,可能会造就模式更加创新、生长速度更快、估值更高的创业企业。
利用管理机制激励创新。以创业市场为代表,数字经济的繁荣带来管理模式变革,智力资本开始分享公司控制权。例如,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小米和美团“同股不同权”的AB股制度都是智力资本掌握公司内部控制权的典型代表。分析“亚马逊撤出中国市场”的根本原因,很难否认,像贝佐斯那样的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创新者,像亚马逊那样在从信用卡网上支付、用户在线点评、网络书店与电子书,到第三方云计算服务、人工智能应用等领域的创新引领者,会看不到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甚至亚马逊至今仍是全球市值第四大的企业。本文认为,抛开底层技术创新不足的困境不谈,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社交媒体等领域崛起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管理创新,正是这种包括激励个体价值在内的制度性变化,不断激发出处于行业哺育期的创业者们骨子里的“狼性”,把他们变成了工作狂和偏执狂,并构建起商业帝国。在技术创新领域,中国互联网企业做得还不够,如果不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上创新,数字经济发展必然是空中楼阁,肯定难以为继。但是,国内互联网创业者针对新科技革命和个体价值崛起的趋势,已经在管理创新方面不断实现突破。这也是往往被理论界研究所忽略的。
2.推动与实体经济融合
突破自身行业范畴。新一代信息技术依然没有突破自己的行业范畴,各发展各的,与实体经济之间存在“两张皮”问题。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渗透性尚未完全发挥,通用目的技术在自身领域的应用潜力是有限的,但与生产制造、企业经营相结合就能产生巨大社会和经济效益。作为核心技术,还未能大规模带动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等相关产业发展。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还仅仅停留在在典型、示范、部分制造环节或者部分制造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革命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企业智能转型和生产力提升中,帮助实体经济获得更高的生产效率,不能本末倒置。因此,要加快推进实体经济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改造,一方面要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全价值链和全产业链的应用,另一方面积极推进产业跨界融合,构筑规范、健康发展的数字经济生态系统。
打造工业互联网体系。构建跨行业、跨领域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把握数字经济的行业主导权。目前,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领域,一些国内企业的智能平台建设和数据传输标准已经初步形成。政府应加大对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的专项政策支持,建造符合国情、适合我国制造业的数字化转型平台,给予相关专项政策尽快形成国家工业互联网标准,占据全球制高点,推进中国智造的升级发展,提升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2]。
鼓励技术服务商创新。从技术服务商的角度看,国外软件服务商如Oracle、Salesforce等已经形成巨大市场规模,而我国还没有主流互联网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企业级SaaS服务。因此,应大力发展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支持产业创新联盟、生产装备制造企业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转变,培育一批国内外知名、专业的系统集成企业。鼓励互联网企业利用“云服务”为制造业企业提供个性化解决方案。鼓励企业与装备制造商、软件供应商、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模式。正因为如此,相关政策应引导发展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支持生产装备制造企业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转变,通过业务升级逐步发展成为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国内企业如浙江中控、和利时等民营高科技企业已经开始把握这一需求所创造出的市场机会。
(三)构建规范体系
探索新的监管模式。传统的行业监管思路以及反垄断工具难以适应数字经济跨行跨界的发展模式。数字经济的全面发展既对政府治理创新产生了显著的“倒逼”效应,也为构建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提供了经验案例以及技术和数据支撑。要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消费者及专家的作用,在政策制定和监管实施中形成开放协同机制,采用立法手段为数字经济立规矩,逐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度。同时,不断提升网络治理综合能力,建立完善国家大数据监管中心,强化数据的法治化管辖,为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治理基础。
保障数据信息安全。保障用户信息安全,要建立多方协同治理机制。政府监管部门要探索数字安全立法,明确数字资产产权,构建数字化标准,鼓励数字资产交易和流动。主张“数据权力”,强调数据主体对于数据的控制权、同意权、获利权。对于违规收集用户信息的企业应该及时公布,警告或责令整改。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并积极防范,明确员工对数字资产的处置权限,强化内部网络监管系统,避免数字信息被无端泄露。尤其要有针对性地选择“数据竞争”事件频发以及消费者关注度高的领域,系统性地评估其数据安全隐患及潜在风险,严防数据垄断演化为“数字灾难”等突发事件。
合理利用数据资源。以法律为依据,厘清数据产权以及平台企业的收益边界,引导企业遵守竞争规范。深度开发数据资源的影响力和产业塑造力,鼓励企业依托现有数据资源平台,加快构建客观公正的第三方指数以及跨平台的数据共享体系,推动企业参与数据共享的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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