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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要研究“不可行性”

http://www.newdu.com 2018/3/7 《环球时报》2012年08月29日 丁进 参加讨论

近期因工程立项引发民众争议的事件时有发生。剖析相关事件,可以发现在行政决策上存在不足,特别是在决策过程中因为“不可行性”研究的缺位,带来“欲速则不达”的结果。所谓不可行性研究,是指决策之前,对决策成功的必要条件的否定和不利因素的研究,目的是考察决策失败的可能性,及时发现潜在的决策风险,防患于未然。
    我国最古老的“决策”方法可能见于《尚书》“洪范”,周灭商纣以后,周武王向箕子咨询治国方略,箕子详细阐述了九种方法,其七为“明用稽疑”,就是指在面对疑问时,用龟甲、筮草等占卜工具来做出决策。这显然不是科学的决策方法。到了20世纪,美国管理学家西蒙提出了决策的最优标准:“决策时提出所有的可能方案;准确地预见所有方案的结果;根据一定的价值标准对所有这些标准进行比较。”由此可见,科学的决策必须包含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案中做出选择的意思。而近来国内一些事件体现出某些行政决策水平较低,其症结就是只做了可行性研究,而对不可行性研究没有做或做得很不够。
    加强行政决策咨询的不可行性研究,已经成为现阶段推进我国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关键,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做好不可行性研究的制度设计。不可行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替代。应将不可行性研究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并规范化和制度化,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其次,开展不可行性论证的专题研究,将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分层分类。针对不同的行政决策事项,不可行性论证的侧重点和关注点应有所不同,与此相对应的程序也应灵活设置。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前的沟通机制、监督机制、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等,为不可行性研究提供讨论、交流的平台。
    第三,确保不可行性研究的独立性。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有关部门应拨出专门经费进行不可行性研究。不可行性研究是针对矛盾相对集中的重大决策进行深度调研,实施难度较大,需要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参与不可行性研究的机构和人员应与决策部门没有利害关系,这样提供的研究报告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第四,健全“谁决策,谁负责”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议在《行政组织法》中做出关于决策权的划分,行政决策权行使的方法,决策者的法律地位、资格的规定;在《刑法》中做出关于违法决策的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了法律和制度约束,行政决策者才会真正关注不可行性研究,从而以科学的决策方法来保证行政决策的正确性。
    最后,提出推进不可行性研究的时间表。建议在“十二五”期间,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在可行性论证的同时,组织开展不可行性论证。在“十三五”期间,不仅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包括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在内的重大决策,也应组织开展不可行性论证,在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决策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
    (作者是江苏省行政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Tags:行政决策要研究“不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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