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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终结的执行策略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内蒙古社会科学》2012年04期 范绍庆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政策终结无论是在人类的心理认知上,还是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均存在着诸多问题或障碍,而不愿采取具体的行动。但是,政策却有其不得不终结的理由,政策终结是政策发展过程一般规律的结果,也是政策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情形,因而,必须积极面对政策终结,从政策发展的整体系统和宏观视野进行思考,发展和构建终结执行的策略,终结已经不堪重负的政策。
    【关 键 词】政策终结 执行策略 策略互动
    政策终结是终结者与反终结联盟之间策略互动的过程,当政策终结发生时,不管是终结者还是反对者都将采取或运用相应的策略或措施,以维持自身在政策终结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然而,作为一项困难的政策行为,政策终结要求政策行动者运用高超的智慧和技巧,采取灵活的策略,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情势。对于反终结联盟来说,如何运用策略使自己免于被终结则变得十分重要;然而,对终结者而言,洞悉反终结联盟的策略,进一步发展终结执行的策略,更需要高超的技巧艺术和巨大的决心和勇气。因此,围绕政策终结问题所采取的行动策略是政策终结研究的核心或精华,终结者与反终结联盟如何运用策略进行互动,并聚焦于双方互动的过程,是政策终结研究的重点。
    面对在政策终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和障碍,尤其是反终结联盟的免疫行动策略,终结者必须思考如何运用相应的策略将其排除,或是将伤害降至最低。也就是说,政策终结的执行策略是终结者克服不同的反终结障碍,针对解决政策终结的免疫策略而采取的行动策略,以汇集支持政策终结而降低反终结联盟的支持。但面对不同的情况,用什么策略来解决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或达成共识。所以,笔者将重点讨论终结者的执行策略,为政策决策者进行政策终结时提供参考依据,也可以作为评价政策终结的指导方针,但终结者仍需注意不同政策终结情形存在的差异,并适当调整政策终结的策略。因此,针对这一情形,本恩提出的12项策略对政策终结的执行过程来说是一种操作层面的策略。此外,Geva-May提出的策略则是兼具多个层面的整合。总的来说,他们都是把重点放在如何执行政策终结上。
    一、选择政策终结的方式
    

    作为政策终结者,预期反终结势力的强弱,选择适当的政策终结方式是极为重要的策略技巧。然而,如何预期反终结联盟的强度,释放试探性信息可以说是一种策略选择,一方面能够为政策终结执行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还可以为后续策略的选择提供强有力的依据。也就是说,通过试探性的政策暗示可以观察反终结势力的强度,以采用合适的终结方式。在政策终结过程中,终结者可以根据政策终结的预期持续程度,选择爆发式和渐减式两种终结方式,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会结合这两种方式执行政策终结活动。
    (一)爆发式
    

    爆发式是最为普遍的政策终结方式,是在特定时间内终结政策的方式。当政策终结的预期持续强度相对集中,可能是因为政策终结的抵制力非常强烈或强大,当然这些预期的反抗不足以对决策本身产生太大的伤害,以至于在政策终结最终发生时,必须用毁灭性的力量给予致命一击,才能予以终结。
    爆发式终结通常发生在只有单一权威性决策或特定时间、时机的闪电式的快速决策,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开启政策终结程序,反对者没有时间反抗。确切来说,这样的决定是进行长期政治斗争的结果,众多的政策行动者参与其中。政策终结是其力量对比突然产生的非平衡性结果,政策受到致命性打击而终结。因此,政策终结并不是政策行动者达成共识的结果。
    采用爆发式进行政策终结,不管是成功还是失败,都是较为迅速的、鲜明的和强烈的,较容易辨识整个政策终结的过程,终结的结果较易受到个别政策终结者的策略性思考和政治性行动的影响。
    (二)渐减式
    

    渐减式是持续时间最为漫长的政策终结方式,是通过长时间的缩减政策所需资源等办法来逐渐终结政策的方式。当政策终结的预期持续强度相对分散,可能是因为终结所涉及的层面较为广泛,而且维持政策的资源一时难以配置到其他政策领域,只有让既存资源长时间地逐渐流失,直至枯竭而实现政策终结。
    渐减式终结并不是来自一个单独政策权威的决策,而是来自支持政策资源的长期减少,这一终结过程被称为削减主义、渐退主义或非渐进主义。这一终结方式主要是以逐步递减维持政策或组织所需的资源结束整个政策或组织,采取较为温和的方式,反对者有充裕的时间进行动员抵制。
    采用渐减式进行政策终结是较为缓慢的、模糊的和低调的,有时甚至无法区别是政策自然变动终结还是政策资源递减终结,要彻底终结整个政策可能需要几年甚至是更长的执行时间,行政领导者由于受任期等因素的限制,对政策终结的影响可能无法足以延续到政策完全终结。
    (三)混合式
    

    混合式是最为少见的政策终结方式,是爆发式和渐减式的混合形态,是在短时期内分阶段终结政策的方式。当政策终结的预期持续强度相对适中,终结的时机不太成熟,突然终结可能造成不确定性的后果。政策终结者通过对政策环境的判断和掌握,为政策终结释放特定的信号,引导政策行动者作出选择,并维持政策资源递减,然后抓住时机,突然而迅速地终结政策。一方面,混合式终结保持对支持政策的资源缩减,并允许其维持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另一方面,混合式终结积极关注政策资源的缩减程度或政策环境的变化,寻找合适的时机,以结束整个政策或组织,是较为温和的、并留有余地的弹性执行的终结方式,给予政策终结的反对者以缓冲矛盾的时间或空间。一般来说,这种政策终结方式需要配套措施的实施,或者寻找和等待政策终结的最佳时机。
    采用混合式进行政策终结是步调较为温和、有计划地执行政策终结,往往需要政策终结者有足够的智慧和远见,能够预测政策发展和未来环境变化的趋势,进行科学合理的政策规划和设计,并掌握和捕捉政策终结的时机,作出政策终结的决定。这种适度推进和深思熟虑地执行一项政策的终结,是非常少见的终结方式。然而,在许多情况下,这是代表一种优于爆发式或渐减式的方式。
    当然,释放试探性信息并非是预测反对势力强弱的惟一或最佳途径,试探性信息的释放必须时机适宜,终结方式选择要适当,并且要视不同政策场域而定。否则,可能演变成本恩所说的,造成决策者犹豫不决而无法果断地执行政策终结,反而给反终结势力提供预先准备的机会[1]。
    同时,根据反终结势力的强弱选择政策终结的方式,但是在实际的政策终结执行过程中,从表面上看,有时难以预测和区分政策终结持续的强度,这需要进行追踪的观察和分析。也就是说,政策终结者并不能作出前瞻性的判断,只是根据以往的总结和经验。因此,需要根据政策终结类型的不同,以及政策情境的考量,作出政策终结方式的选择。当然,不同的政策终结方式不仅体现了政策终结者的价值偏好和理念信仰,而且对政策终结方式的选择也会呈现出不同的行为结果。
    二、把握政策终结的时机
    

    对政策终结的发生难以进行有效预测和理性分析,也并非来自问题本身,所以想要成功实现政策终结,掌握政策终结时机是重要的策略因素。考夫曼在《时间、机遇和组织》一书中认为,机遇对成功的政策终结至关重要[2]。有时,政策终结的成功与否完全依赖于时间和机遇。的确,掌握恰当的时机是政策终结执行的重要策略。
    在政策的生命周期内,有些时机开启了政策终结的“视窗”,比较容易推进政策终结的活动。作为政策终结者要具备灵敏的嗅觉和动态的监测机制,适时感知政策终结的氛围,及时把握机会,也可以主动营造政策终结的时机,创造政策终结的机会。由此,我们可以把政策终结的时机分为自然时机和人为时机。
    (一)自然时机
    

    一般来说,政策终结的自然时机也就是政策客观存在的情势,如重大政治事件的出现、战争的爆发、突发事件的发生或因旧政策的执行所引发的严重后果,等等。尤其是焦点事件的发生,为政策终结带来了及时而又明确的冲击,为政策决策者、政策直接或间接受害者单独或共同提供反思的机会,建构决策议程,一方面制定应对焦点事件的政策;另一方面设法终结现行政策,避免重蹈覆辙。在具备政策终结的时机时,政策行动者往往较容易达成终结共识,支持政府的决策或行动。
    针对政策终结的自然时机,需要政策终结者及时把握,作为政策终结的触发机制。触发机制也是政策产生的催化剂,主要由范围、强度和触发时间三个因素构成。这三个因素是政策制定的必要条件。在特定时刻的特定条件下,可能促使政府对某方面的社会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通过政策机构确立议题、听证、酝酿、颁布一项新的政策[3](PP.25~28)。拉雷·N. 格斯顿所阐述的触发机制是政策形成或制定的触发机制,强调的是政策的制定过程。其实,在政策终结过程中,同样存在推动政策终结的触发机制。可以说,触发机制是政策终结过程中诱发、催生政策终结启动和执行的催化剂。由于过时的、无效的政策长期充斥于社会之中,必然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这些问题、矛盾和冲突通过不断的累积和演化又会以一个个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当其中的某个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的变革要求时,这个事件就成了政策终结的触发机制。
    政策终结的触发机制是政策终结的导火索和助推器,当一个触发事件的影响达到一定的临界点时,则此事件往往会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对政策去向处理的要求,政策行动者对政策决策者形成一种压力,迫使他们对此事件予以足够的重视。这样,政策决策者就会考虑是废除过时的、无效的、多余的政策,还是部分修改,或制定一个全新的政策来替代旧有的政策。因此,政策终结的有利要素之一就在于当出现了如上所述的触发事件时,政策终结者或政策决策者能够敏锐地觉察其重要性并牢牢抓住这一契机,将已经引起社会关注的、过时的、无效的政策予以终结。反之,如若触发事件虽已出现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政策决策者或政策终结者却无动于衷,不作任何回应,那么,虽然现行政策仍会继续运行下去,但执行起来难免会遇到更大的阻力,政策的合法性也将遭受严重的削弱。
    (二)人为时机
    

    政策终结时机也可能是由终结者创造的,即人为时机,政策终结者营造出政策终结的氛围。也就是说,当面临政策行动者的反对时,政策终结者在作出政策终结的决策前,必须考虑创造一种政策终结的气氛,预先提出政策存在的基本问题,避免政策终结真正发生后,产生不必要的恐慌和疑虑,以缓和政策行动者对政策终结的反对,营造政策终结的氛围也可以让缺乏决心的反对者动摇,以削弱反终结联盟的力量。同时,也可以采用“转移社会焦点”的策略,即政策终结者将社会注意力的焦点引到其他事件或方面上,以降低政策行动者对政策终结的关注,从而减少政策终结的阻力。
    作为政策终结者,还要善于创造政策终结的时机,缓解政策终结的压力。巴达克主张,提出一个政策的终结为特定的另一个政策所采纳,也能够促进政策终结的产生和执行,因为采用另一个新的政策无疑意味着缩减或削减现行政策,而政策终结可能因为提出将其作为特殊政策采用的选择方案,而让政策终结变得容易接受[4]。一般来说,政策既得利益者并不愿意看到因政策终结而使自身利益或价值受损,但也不会立刻反对一个新的、较好的政策作为旧政策的替换。因此,为了缓解政策终结的压力,可以采取新政策推出与旧政策终结并举的措施,及时采用新政策替代旧政策,使人们在丧失对旧政策期望的同时得到一个新的希望,这种做法可以大大减少政策终结的争议和阻力,从而削弱反对者的力量。政策终结更像是一个旅程而不是说就是目的地所在,许多被终结的政策只是被继承或者替换了[5](P.75)。也就是说,在旧政策终结后,及时推出新政策,以免出现政策真空,引起形势失控,尤其是一些影响重大或者关系到特定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政策通常运用这种策略。另外,通过设计一种政策终结方式,改善那些受到损失的政策行动者的状况,逐步取消对政策的支持,以缓解政策终结的打击,让政策支持者不会面对突然的终结执行而感到手足无措。
    三、形塑政策终结的合法性
    

    政策终结过程是政策终结者和反终结联盟进行策略互动的过程,不同的政策行动者和行动策略或方式考验着政策终结者灵活运用终结策略技巧的勇气和智慧。也就是说,如何面对这些政策行动者,如何获取对政策终结的支持,甚至在反对势力中争取支持力量,以形塑政策终结的合法性。
    (一)扩大政策终结的支持者群体
    

    政策终结支持者的态度和势力的强弱是决定政策终结执行成败的关键。政策终结的倡导者必须扩大政策终结的支持者群体,努力争取各种支持力量,以推动政策终结的实现。特别是一些涉及面较广的政策,终结政策将会影响到特定群体的既得利益,给政策终结带来巨大的压力。为了减少阻碍,政策终结者争取政策行动者的赞成和认可是一项重要的行动策略。
    1.聚集终结的支持者巴达克根据政策终结支持者的动机发现了三种类型的拥护者:一是反对者,即那些厌恶政策的个人或组织,因为政策损害了他们的价值或原则,或者伤害了他们的社会、经济或政治利益;二是经济者,即关注政府功能的实际资源,或者削减政府功能来降低政府的成本;三是改革者,即审视一项政策终结的行动者,政策不被终结的先决条件是成功被采纳,以及有一个替代的执行方案。在政策终结过程中,应该竭力避免依赖无组织的终结政策行动者的支持。也就是说,取代无组织的政策行动者,终结应该被推动成参与的组织形式,形成一个紧密的团体。
    2.吸引政策终结的反对者将决策的焦点转移到支持政策终结的团体中,而政策终结会面临因政策拥护者的扩大而扩大政策场域内的争论,这也会改变政策终结执行的效力。而且,新兴团体的吸引力将加剧和扩大反终结联盟冲突和矛盾的范围。在政策终结过程中,政策终结的拥护者都是一些直接或间接从政策中获取既得利益者,面临政策终结时容易组织起来,他们不是领取政府薪水的公务员,就是受政府政策保障的人,这些行动者无论是直接受益还是间接受益都可以通过收买的手段进行分化。这样,既可以瓦解反对势力的力量,也可以分散政策终结的阻力,造成其内部的矛盾。
    3.争取其他力量在政策终结的执行过程中,促进立法、司法以及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争取终结执行的支持,以尽量减少反对力量。而且,还可以利用政策终结者个人或组织的权威,以及特定的政策场域中具有较高威望的人,因为他们往往对政策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争取到这些组织或个人的支持,可以获取政策行动者较高的信任,较为顺利地推行政策终结。
    另外,政策终结者也可以利用组织的规则、规范、压力、归属感和目标等争取支持力量(这里的组织包括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相关组织对其成员具有强烈的制约作用,运用好相关组织的一致性,可以有效制约部分成员的抵制,减缓反终结联盟的抵制或阻力,以推动政策终结的进程。
    (二)凸显政策的危害
    

    强调政策的危害能够有效吸引政策终结支持者的加入。强调淘汰无效的、过时的和多余的政策,只会产生笼统的利益,通常难以引发政策终结的活动。但一项有害的政策却能够产生特殊的利益,一旦能够证明政策确实是有害的,让政策行动者认识到终结政策是必需的,如果政策终结失败或不终结政策而让政策继续将会带来更多的负面效果,便能够动员政策利害关系人,提供政策终结的正当性理由。
    1.进行政策评估政策评估是重构政策的机制,通过反对或赞成政策终结双方的论证与对话,可以建构较为合理的政策建议,不仅能够满足政策对象的需求,投入充分的政策资源,以更有效的途径完成政策目标,而且在政策对象的权益分享上,又能体现公平。然而,在政策形成和政策产生之间存在着一个时间差距,通过政策评估找出原有政策的局限,引发相关政策行动者关注由政策所引发的实际危害,进而对政策加以终结,或许可以产生特殊的利益,引起相关利益群体对终结行动的共鸣。
    虽然政策终结在本质上可以看做是一种政治过程,评估也只是政策终结的前奏,抑或是必要条件,但是对于政策终结的执行会产生催化作用。因为政策的危害通过评估体现出来,就可以动员新的、积极的行动者参与政策终结的活动,甚至是提供不同的、合理的政策终结理由,用以论证政策终结的正当性。然而,相关行动者在政策评估时,要建构相关层面的政策理论,进行相应的理论评估,才能找出理论存在的问题,再对政策进行调适。
    2.利用意识形态对于政策的判断与终结者的意识形态发生有关,一旦意识形态发生转变,则整个政策思维方向将会发生彻底的变化,可能引领政策终结情势的变化。因此,政策终结者利用或创造意识形态的转变,发展出新的观点或理论,使社会大众或利害关系人认同终结的政策是有害的,以强化政策终结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利用或创造意识形态的转变也可以让政策行动者接受政策的终结。凯麦龙认为,政治价值和意识形态在政策终结决策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可以在理性与感性上说服社会系统向特定的方向发展,同时足以让系统中的相关参与者接受并克服先前意识形态造成的惰性,高度的共识能够提供政策场域以足够的能量,赋予政策终结的正当性[6]。政策终结总是随着利益或价值的变动而改变,成功终结常常是政府在提供服务方式认知上的转变,如社会、政治、经济或意识形态的改变,都能够促进或推动政策终结的开启和执行。
    四、提供政策终结的诱因
    

    政策终结者在从事政策终结的过程中总会面对持有相同或类似利益或价值的组织或个人形成反终结联盟,试图抵制或延缓政策终结的进行。因此,政策终结者运用掌握的资源和采取行动策略,充分利用积极或消极的诱因,鼓励或迫使政策对象取得有形或无形的补偿,认同或接受政策终结行动。这种积极或消极的诱因是基于政策对象是理性行动者的假定。也就是说,政策行动者的利益的任何变动都将影响政策相关行动的动机。因此,政策终结者为了取得政策终结的进展,提供诱因引导或迫使政策行动者从事主动或被动的政策行为。
    (一)改变对政策终结的认知
    

    政策问题的解决过程在本质上是一个不断尝试错误的过程,要经历重复反思的尝试,才有机会产生务实的政策智慧,形成问题、方案和目标聚合紧密的政策内容。更何况旧政策的终结意味着新政策的开始,以有助于政策的新陈代谢和良性循环,同时,不同政策的启动也能够产生互补效应。因此,从正面看,政策终结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
    事实上,旧政策的终结为新政策的开始提供了政策空间,不仅促进政策的更新和发展,也缓解了政策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况且,政策终结并不是走向政策的穷途末路,而是提供改善政策情境的机会。政策终结的正显示是:引起政策设计的因素已经消失或时过境迁;政策问题在程度、范围、严重性,以及所涉及的政策对象规模,已经获得大幅度的缓解;设定的目标在问题解决之后已经基本实现,可以将政策资源配置到其他新兴的和重大的问题之中。
    因此,政策终结者只有改变对政策终结的消极看法或态度,才能引起更多人关注政策终结的议题,汇聚终结的支持者,以促进相关政策主体启动政策终结的必要议程,提出合理的论述,营造合法化的氛围,并完成政策终结。也就是说,通过改变对政策终结的认知,扩大关注的群体,降低反对的力量,让政策终结的说法得到认同,进而导致政策终结力量的失衡,强化政策终结者的势力,引领政策终结的决策或行动。
    (二)适当的利益妥协
    

    对于政策终结者而言,政策终结的启动在短期内其成本会增加,比政策继续还要大,但从长远看,短期内的成本与政策终结的效益相比,还是值得的。因此,政策终结者必须接受这样的事实。对于政策既得利益者而言,政策终结的任何理由都会带来不同的利益差别。因此,为完成政策终结,政策终结者应尽可能地提供经济补偿,以缓解对政策终结的不满情绪。同时,政策终结者可以根据政策终结情形作出必要的妥协。尤其是在遇到强大阻力时,例如反对力量结成了坚固而强大有力的反终结联盟,政策终结者适当作些妥协和折衷,以更好地实行政策终结,换取政策终结目标的实现。
    (三)逐步实现政策终结
    

    成功的政策终结的重点在于对问题的认知,而政策终结者的动机或诱因不同对政策终结所持有的看法也不一样。因此,政策终结者必须明白了解其目标所在,仅终结该终结的政策,这样可以降低对政策终结不必要的反对。因此,政策终结者及其联盟必须明确指出哪些政策需要终结;哪些政策可以保留,继续维持运作;哪些政策需要调整,以适应环境的变化。也就是说,只终结那些必须终结的政策,缩小政策终结的幅度,以缩小受政策终结影响的对象范围,反终结联盟的规模和强度将会随之缩减,达到政策终结的目的。
    事实上,大多数政策是在原有政策及其后果的基础上产生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查尔斯·林德布洛姆认为,决策是渐进的,政策不过是政府活动的延伸,决策者通常是以现有的合法政策为主,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调整。因为一种与以往政策不同的方案难以预测其后果;一种与以往政策越不同的方案,就越难获得一般人对这项政策的支持,其政策可行性就越低。
    (四)满足感情的需要
    

    在政策终结的执行过程中,常常聘用局外人作为政策终结任务的承担者,将有效减缓政策终结的压力,使政府在政策终结中由操作者转变为支持者。而且,以局外人承担政策终结任务,能够避免与政策既得利益者的牵涉而有所顾忌,免除为政策辩护的可能性,在行动策略上能够不受限制,只需考虑政策终结任务的完成。况且,作为反对政策终结的组织或个人,由于没有预先对立的基础,在情感上也较容易接受终结行为。
    另外,政策终结往往不可避免地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实现,而政策终结者必须注重立法权的运行,不要将支持者变为反对者,其关键在于减少不必要的干涉活动,以免侵占专属立法权的角色,而引起立法部门的反感。因此,作为政策终结者应该尊重立法的特权,减少不必要的终结障碍。
    当然,除了经济诱因机制,由于强化了自利人作为人类的主要动机,有可能不能完全解释政策终结的现象或行为,导致人类行为的其他动机,如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对公共精神的维护、对人格尊严的尊重等的遗落或忽视。所以,在进行政策终结时,要重视不同的动机或诱因,讲究适宜的策略,引导政策行动者自动或迫使的行动,接受政策终结的举措。
    由此可见,不管是反终结联盟的免疫策略,还是政策终结联盟的行动策略,以实现终结政策的目的,政策终结的过程可以看成是反对或支持政策终结策略互动的过程,而这样的过程比终结的结果更为重要。因此,斯通指出,政策决策是艺术而不是科学,研究它是重视政策事件中的技巧,而不是获知最终的结果[7](P.12)。也就是说,政策终结并不是理性分析的结果,当政策目标表达出来后,通过问题的表述,政策终结的结果将会出现,由此,可以知道政策终结的成败之间界定问题的能力。界定问题的能力基于符号、数字、利益或价值的应用,终结者与反终结联盟在这样的场域中进行雄辩,以争取有利的情势。其中,效率与公平经常为终结者所采纳,以凸显政策对现状的伤害,以不符合社会需求为理由汇集支持的效果;反终结联盟则会诉诸感情,以争取社会的同情,转移社会批判性的思考,抵消终结者的论证力量。
    因此,在政策终结的互动策略过程中,界定问题的能力以及决策者的行动和策略在集体行动中的地位,决定了政策终结执行的进程。在此过程中,行动者必须持续不断地进行两项活动,一是控制注意力;二是掌握论述力。控制注意力是运用议题设定的技巧,吸引人们将目光持续停留在这个议题上,并对此议题的诉求产生熟识感。掌握论述力是运用问题建构的技巧,引导大多数人接受问题界定与解决方案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特定论述,并相信行动者所提出的方案与其他解决方案相比是较好的选择。那么,政策行动者将尽其所能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来传播特定的政策理念,包括发表文章、接受访问、参与辩论甚至是发起游行,以争取更多的注意和支持。同时,行动者也会设法在政府内部培养和发展各自的支持或反对力量,通过对政策相关信息的发掘和政策的分析,确立在该议题领域内的专业和权威地位,提供政策论述的可信度。
    【参考文献】
    
[1]Robert D. Behn. How to Terminate a Public Policy A Dozen Hints for the Would-be Terminator[J].Policy Analysis, 1978, (3).
    [2]Herbert Kaufman. Time, Chance and Organizations Natural Selection in a Perilous Environment[M].Chatham, NJ Chatham House, 1985.
    [3]拉雷·N. 格斯顿.公共政策的制定——程序和原理[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1.
    [4]Eugene Bardach. Policy Termination as a Political Process[J].Journal of Policy Sciences, 1976, (2).
    [5]Mark R. Daniels. Terminating Public Programs An American Political Paradox[M].Armonk, New York M. E. Sharp, Inc., 1997.
    [6]Cameron, James M.. Ideology and Policy Termination Restructuring California's Mental Health System[A].May J. V., Wildavsky A. B.. The Policy Cycle[C].Publications Beverly Hills, CA, 1978.
    [7]Stone, D.. Policy Paradox The An of Political Decision Making[M].New York, NY Norton, 1997.
    (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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