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调整和完善政府间财政关系,充实和完善地方税体系。首先,中央政府要在认真履行好自身明确职责的基础上,适度上收一部分事权,包括基本公共服务兜底类事权、部分资源环境类事权和基本生存条件类事权等。同时,中央应适度向地方政府下放部分财权,包括一定的税收政策制定权和必要的税种选择权。当前,中央应结合营改增全覆盖,尽快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划分办法,关键是培植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当下最为可行的对策是,在进一步深化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等税制改革的同时,加快推进房地产税制度改革。
四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控财政风险。下一阶段,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要求,实施政府性债务动态监控,确保政府债务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实行政府债务管理规模控制,开展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发债规模。对地方政府一把手的考核必须制定相应的“债务指标”,认真落实“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加快建立地方政府可控的举债、还债机制。
五是加快推进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府投资基金化改革,财政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主要采取基金方式运作。继续规范推广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合作模式(PPP),规范PPP项目操作程序,建立健全合理投资回报机制。认真落实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精神,完善相关政策,在依法依规运作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
(作者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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