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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全面进入强监管周期

http://www.newdu.com 2018/3/7 深圳特区报 佚名 参加讨论

    经济社会变迁中出现的新事物,相关行政部门不要急于消灭它或者遏制它,而是要着眼于规范
    主持人:您如何评价此次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联合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共同下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肖俊:此次,人民银行、银监会两部门联合发文规范现金贷总的来说还算及时。不过,《通知》中关于第三方的监管还是不够清晰和严厉。许多贷款机构将贷款业务和催收业务委托给第三方,却对第三方是否具备运营资质、贷款合约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暴力及侵犯隐私行为未能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干脆利润至上要约缺失,以致现金贷乱象成灾。建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补充通知,进一步规范第三方的准入及惩处措施。
    朱海就:《通知》强化了准入限制,明确“现金贷”须持牌经营。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准入限制人为地制造了寻租机会、提高了机构的交易费用,为监管者获取私利提供了机会。不能因为一些个案,就给市场戴上紧箍咒。最高贷款利率不超过36%的规定也有不妥之处,贷款利率是市场价格,其高低应该由市场决定。监管者要反对的是诈骗,野蛮催收或暴力催收的问题,那是欺诈和暴力行为不对。
    刘业进:毫无疑问,出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目的而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则是必要的,但也有用药过猛的规定。例如,36%的利息水平限制和还款超过24%以上利率约定不受法律保护、“小额信贷公司不能跨地域设置”、“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我建议实行登记备案制,把监管重心放到市场参与者行为过程监管和事后的司法惩戒上。经济社会变迁中出现的新事物,相关行政部门不要急于消灭它或者遏制它,而是要着眼于规范。借贷市场尤其是小额借贷市场,有需求、有供给,就必然有利用互联网和现代通讯技术撮合的企业组织产生,一禁了之不是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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