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助推器
我国已经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人承担应有责任。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实践中还存在损害状况难以确认等技术困难。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的建设与运用工作。作为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大数据将在弥补法律和科学技术之间的鸿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大数据可以为生态环境损害的确定提供新技术。生态环境基线是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生态环境基线的确定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前提和依据,需要环境介质、生物、生态系统服务等各类表征指标,涉及跨领域、跨部门、跨学科的各种生态环境数据。
我国现有生态环境数据存在数据来源多样、数据采集方式不统一等特点,因而在生态系统整体损害的确定过程中,缺乏标准且可靠的环境状况基准信息数据。而大数据的典型特征就是海量的数据体量和多样的数据类型。当前开展的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就是要提升数据资源的获取能力,打破部门障碍、加强数据整合,建立要素齐备、科学完整的生态环境数据平台。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将推进数据资源的全面整合共享,实现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共享,这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线的确定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和技术保障。
大数据可以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证明提供新工具。因果关系的证明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难题。为破除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的障碍,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但在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时,仍然要对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判定。
环境损害的形成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如果环境损害是由确定的原因引起的,必然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可能的。但在多因一果、多果多因等原因和结果之间具有或然联系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推理是非常困难的。而大数据应用擅长对数量巨大的数据做统计性的搜索、比较和分类等归纳分析,并对变量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预测。借助于生态环境大数据的多源数据采集、分析和处理服务,可以找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在时间、空间等方面的关联性、一致性、合理性和同一性,分析污染物或破坏行为导致损害的可能性,将统计学上的强相关关系作为因果关系的推断证据,得出尽可能接近最高确证程度的结论。大数据可以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认定提供新的统计与推理工具,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之间不确定关系的判断成为可能。
最后,大数据可以为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量化提供新方法。生态环境损害义务主体确定后,如何对受损环境价值进行量化评估,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也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难题。为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评估更为规范,环境保护部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并对生态环境损害恢复方案筛选与价值量化的内容、方法以及适用条件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但生态环境是一个统一整体,生态修复方案的选择涉及地貌、水文等多方面的因素,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生态环境损害诉讼磋商与诉讼实践中,责任人往往对损害修复方案的选择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存在异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量化方法缺乏科学性和公信力,成为阻碍赔偿义务人落实赔偿责任的关键。而大数据具有超强的计算和经验归纳能力,依托生态环境大数据的决策支持系统,可以将已有的损害案件建立数据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损害进行分类分析,为生态环境修复提供最符合生态规律的方案,为损害后果评估及赔偿数额量化提供参照标准。在出现轻微生态环境损害时,甚至可以利用数据库模型直接确定损害数额。大数据可以为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量化提供统一、中立和现代化的评估方法。
当前,生态环境大数据的综合应用与集成分析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吉林、内蒙古等省份,大数据已经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得到了初步运用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随着大数据与社会治理的深入结合,要进一步完善大数据发展的制度保障,发挥大数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推动作用,真正使大数据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助推器。
(本文系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17SFB304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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