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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如何摆脱门票经济“依赖症”

http://www.newdu.com 2018/7/10 深圳特区报 佚名 参加讨论

    市场规律在公益性景区的价格行为中并不总能有效发挥作用
    主持人:不少景区专门选在“五一”“十一”等旅游高峰期前“抢涨”,这样的行为合理吗?
    李长安:一些景区在旅游旺季到来的时候提高门票价格,既有合理之处,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合理之处就在于短时间供求严重失衡的情况下,通过价格机制的调整来缓解景区接待压力,同时也是为了平衡旺季时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到运营中的成本上升。但景区门票上涨的背后,也有不少的无奈或者不合理的地方。此外,我国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公园等是全民所有的公共资源,既具有经济属性,也有较强的社会属性、生态属性。利用这些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该为全民提供服务,应当充分体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从这个角度看,一味靠提高门票价格追求经济效益并不是最佳经营策略。
    段礼乐:价格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信号,引导资源的有效配置,价格涨跌是市场规律作用的结果。“五一”“十一”等旅游高峰期间,短时间内存在旅游资源的供需失衡,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是对这种供求关系的市场反映,符合市场规律。商业性景区的运营完全遵从市场规律,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其他景区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在现有的旅游市场中,通过景区门票“抢涨”并不能实现所谓的“调控游客流量、提升旅游体验”等作用,带薪休假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缺位,游客的旅游需求并不因景区涨价而降低,因此,市场规律在公益性景区的价格行为中并不总能有效发挥作用。
    和静钧:门票价格首先是市场成本的产物,具有供需关系变化引发价格浮动的市场调节功能,一定阶段内通过对价格的合理浮动,可以在“分流”与“引入”方面起到市场调节作用。但浮动幅度过大,则偏离了景区的公共属性,沦为纯粹的市场逐利工具,这将大大抵消其社会效应,引发民众的不满。所以,应形成透明与预告机制,严格按《旅游法》中所规定的价格听证制度,对浮动多少要经过一定的听证与公示环节,浮动之前要有一定时间段的预告,不得突然涨价或抢涨,严禁一天一价的投机行为。应牢记景区的公共属性,景区并非是私人或私营的花园,它首先是以服务于社会而获得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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