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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与全面小康:考察及前瞻

http://www.newdu.com 2020/5/27 《学习与探索》2020年第4期 贾康 参加讨论

    四、走向共同富裕必须攻坚克难
    以中国步履维艰的直接税制度建设为例。借鉴美国等市场经济体构建现代税制的经验,结合中国“富起来”时代已发生的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急需形成规范化再分配调节机制以促进“共同富裕”的现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这是中国打造现代税制走向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直接税的特色是触动既得利益,其涉及的房地产税(实指狭义的住房保有环节税收)“加快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任务,实际上已讨论多年,也早已经历了以“物业税”为名的多地“模拟空转”试点。上海、重庆两地以“房产税”为名的差异化方案先行试水,却迟迟未能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正式启动其立法过程。这项将涉及千家万户实际利益、决非“帕累托改进(指只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改进)”的改革举措,如终能形成相关法律,在各地区分具体情况逐步择机分步进入实施过程之中,还需要在执法实践中总结经验,仍以“全民参与”的法定机制,对这一影响较大的直接税实行多轮动态优化。
    以上这些,不正是在中国走向现代化国家取向下,所要追求的法治化、民主化制度机制的形成过程吗?同理,未来还要出现多轮动态优化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在具备官员财产报告、公示制度之后很有可能考虑开征的遗产和赠予税(都是直接税),从而也会在“税收法定”原则下,引出与房地产税制度建设类似的“规范的公共选择”过程。
    “不怕慢,就怕站”。中国实现现代化愿景过程中的制度建设,既有了某种“渐进改革的路径依赖”,那么就特别需要我们坚定地在改革大方向下,“加强与优化管理”角度切入、积极推进从摩擦系数相对小的“非帕累托改进”举措,争取在房地产税等类似改革任务的前行之中,先建框架,凝聚各阶段的“最大公约数”式的社会共识,以一系列的“最小一揽子”配套方案来实现财税的进步、收入分配机制的优化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积小胜为大胜”,直至经济社会转轨的最终完成和共同富裕愿景成真。
    参考文献略
    (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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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共同富裕与全面小康,考察及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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