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合所有制的提出与治理为何可能 10年前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我国公司治理受到关注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人们对公司治理的理论和实践关注与研究的时间并不是很长,也由于各国不同的传统、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对各国公司治理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尚未形成一个普遍接受的标准,人们对于“什么是公司治理”及有关问题并未取得一致的认识,以至于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解释和观点,也可以说公司治理逻辑起点是混乱的。
治理是什么?治理从哪里来?治理到那里去?这是需要我们思考的三个终极问题。管理的逻辑起点,是为了解决问题而采取各项管理措施背后的动因。所谓“逻辑起点”,就是一系列概念群的最初的论证点或起点。由这个最初的论证点,我们可以用推理的形式找出其中的概念,从而“必然地得出”一系列的与之不同的概念群。任何一个学科都是概念的逻辑体系,而这个体系是围绕着一个逻辑起点展开的。
治理的内在本质→公司治理→董事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现代企业制度→混合所有制→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一条较为清晰的逻辑体系。可以说,研究公司治理的前提是理解治理的本质,理解治理本质的前提是理清治理内在的逻辑。理清公司治理的内在逻辑是建好董事会的关键;建好董事会的关键是搞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搞好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关键;建立现代公司制度是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关键。
社会科学的根本问题是西美尔在1910年提出来的:“社会为何可能?”管理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学科,它的根本问题也可以同样追问“管理为何可能?”“治理为何可能?”“混改为何可能?”
首先来看“治理为什么可能?”对这个问题思考所引出的问题就是:治理的本质是什么?治理与管理的区别何在?治理的本质决定了治理的逻辑起点。日常生活中,管理学常常不被当做科学,而是被当做艺术(管理艺术),其原因是因为管理不像医学、生物学、数理化学科那样必须经过严谨的科学训练才能够掌握。直觉感受对于严谨的数理化等学科意义很小,一般人很少能根据直观感受对这些学科发表自己的看法。而管理似乎是任何人都可以发表看法的学科,很多人根据个人体会得出的管理经验也像是出自管理专家。有些东拼西凑速成的管理理论和方法,从管理逻辑的角度来考察,不过是一种常识或者纯粹的理论推演,有时这些理论内部甚至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也无法在管理实践中有效应用。我们研究公司治理的前提是理解治理的本质,理解治理本质的前提是理清治理内在的逻辑。理清公司治理的内在逻辑是建好董事会的关键;建好董事会是搞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搞好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关键。
据国资委的有关报告,目前中央企业开展建立规范董事会试点52家,2016年计划达到78家,约占整个113家中央企业的三分之二。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取得新进展。中央企业中公司制企业比例已达到89%,引入非公资本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占比52%,控股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385家,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的比例达到53%。地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中非国有股权的比例达到60%。
总体来说,我国的国有企业整体实力显著提高。2012年进入世界500强企业一共95家,国有企业75家,中央企业42家,总的来说比例不是很高,我国的国有企业具备了同跨国公司竞争的实力,但公司管理水平有待提升。民营企业则在规模和公司治理方面都与国有企业实力悬殊。
2012年中国(不包括港台)共有5家民营企业入选世界500强,它们分别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排名第242位)、江苏沙钢集团(排名第346位)、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排名第351位),以及2013年年新入榜的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排名第440位)和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排名第475位)。
公司治理和企业管理是企业协调运转的不可或缺的两个轮子。管理与治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要重视企业管理,不断推进管理提升,也要重视公司治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理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的前提是清晰定义治理的概念。所谓“治理”,即用规则和制度来约束和重塑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以达到决策科学化的目的。它是由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结构以及治理机制等构成的,以规则、合规和问责为核心要素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其与管理的主要区别为:就目的而言,治理的目的在于实现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均衡,而管理强调的是保证既定目标的实现;就职能而言,治理注重监督、明确责任体系和决策指导,而管理主要关注决策落实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就实施基础和依据而言,治理主要依靠契约以及法律规范,而管理主要依靠内部的管理层级关系;就地位和作用而言,治理的作用在于规范权利和责任,而管理侧重于规定具体的发展路径和方法。
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治理结构是个很难理解的概念,其英文是“corporate governance”,有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治理机制等几种译法。这里的“结构”应当理解为兼具“机制(institutions)、“体系”(systems)和“控制机制”(control mechanism)的多种含义。简单地说,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的是各国经济中的企业制度安排问题。这种制度安排,狭义上指的是在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广义地则可理解为关于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其界定的不仅仅是企业与其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企业与所有相关利益集团(例如雇员、顾客、供货商、所在社区)之间的关系。
许多人将法人治理结构理解为“治理法人结构”,这是不准确的,简单地说,法人治理结构是制度和规划,而治理法人结构是方法和手段。我们都知道,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式,而法人治理结构则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它是指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并形成相互分权制衡体系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安排的总称。这种制度安排决定企业为谁服务,由谁控制,风险和利益如何在各利益集团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与否是企业绩效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
在现代公司制度下,企业是这样形成并运作的:首先由不同的投资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资产投入拟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企业在得到投资并办理手续后成立,投资人失去了对各自财产的直接支配权而成为企业的股东。接着,会成立由各股东代表组成的董事会(这里不包括独立董事)来接手管理股东的投资即法人财产。但是董事会又不可能有精力操办企业的具体经营业务,于是就将日常经营管理权让渡给经理层。这样,就形成了股东、董事和经理层三个利害关系主体,虽然都是为了企业的发展与利益,但毕竟各自有所侧重。对于股东来说他追求的是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对于董事和经理来说他首先考虑的是自身劳动报酬的实现,其次才是个人社会价值的实现,当短期行为能为他们带来最明显的效益时,他们会毫不犹豫地放弃长期的、有成长空间的但短时期内难以产出效益的项目或企划,这样就与股东所要求利润最大化发生冲突,企业的发展也将因此受到严重的影响。
因此,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冲突和矛盾,使各方的利益都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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