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系统性重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体系 从机构设置上充分发挥党领导一切工作的体制优势,进一步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内在规定性要求。作为党和国家机构体系中的“特殊板块”,议事协调机构是党中央发挥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等功能的有力抓手,因此其改革成为深化中央机构改革的重要构成。《决定》要求,优化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并使其他方面的议事协调机构与之设立调整相衔接。为此,方案中关于这方面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其一,以强化领导为主要着眼点的“立新”,包括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中央审计委员会、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等。这有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势,把党的领导切实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的领导领域的全覆盖、领导效能的强有力。其二,是以资源统筹为主要着眼点的“破旧”,包括不再设立中央维护海洋权益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及将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划归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安部。这都有利于解决党政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权责脱节等问题,加强党政机构配合联动,并进一步强化对资源力量的统筹协调,增强中央的归口协调能力,保证令行禁止和工作高效,提高政府执行力。这有助于加强党对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重大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有助于更好发挥党的职能部门作用、统筹本系统本领域工作,从而将党作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制度化。
无论是“立新”抑或“破旧”,都是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既从横向上统筹党政军群等系统,又在纵向上统筹央地乃至基层,大开大合,实现系统性重构。
4 坚持大部门体制改革思路,统筹考虑机构裁减与合并合署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在组织机构和权责的横向配置上,存在着部门间“政出多门”等突出问题;在编制方面则存在“结构性过剩”等现象。在机构改革历程中,以大部门体制改革克服“帕金森怪圈”,并对政府机构进行结构性调整和功能性调适等,则成为应对这些问题的重要经验。
《决定》提出的“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等“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便是对大部门体制改革经验的应用。其具体表现为:其一,统筹设置党政机构,明确“党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整合优化力量和资源,发挥综合效益”;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明确“统筹设置党政群机构,在省市县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探索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市县要加大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力度。”其二,在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中,要求“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其三,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对机构限额、领导职数、编制种类和总量等进行严格限制,对机构裁减与合并合署的改革部署进行法定约束等。从机构改革的视角看,将大部门体制改革经验向地方政府改革推广的做法,是这次改革所特有的,值得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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