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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对民办教育意味着什么

http://www.newdu.com 2018/5/8 光明日报 王建 参加讨论

    编者按
    民办教育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主要形式,其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法治与政策环境和治理制度正在发生重大变革,核心是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日前,教育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提请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如果届时国务院审议通过,则标志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国家顶层设计基本完成,构建起上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配套政策相衔接的相对完整的制度和实施体系。本文认为,以分类管理为标志的民办教育改革,给新时代民办教育的发展和重塑带来了新机遇,并对分类管理进行了解析,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1.分类管理意味着“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相对于十八大报告提出的“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支持与规范并举,支持意味着比鼓励的力度和实质性帮助更大,将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规范则意味着深入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依法认定和监管民办学校,解决民办教育领域存在的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不分的问题,从而形成和完善分类管理、差异化扶持的政策体系,民办教育迎来发展和再造的新机遇。
    新时代我国教育发展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良好教育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教育发展之间的矛盾。从教育需求的两个方面即过度需求和差异需求看,过度需求是指公办学校无法提供充足的入学机会,满足不了全部需求,而需要民办教育来填补需求缺口;差异需求是指家庭有着不同于现有公办学校提供的教育偏好,伴随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教育需求和人民群众的教育期待与支付能力相应提升,而现有教育体系对满足教育需求和消费的多样性准备不足,公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机会未能有效全覆盖和优质教育资源短缺的供求矛盾同时存在,需要依靠民办学校来满足更高标准、更加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教育需求。因此,从需求的角度看,民办教育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新的重要增长点。
    从教育的供给状况和能力看,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教育财政投入增加,必将大大增强公办教育提供普惠性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能力。但是,在作为非基本公共服务的非义务教育和作为非公共服务的各种继续教育和培训方面,公共财政显然难以全部包办。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公共教育财政投入水平的提高需要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同时也要明确界定和规范公共财政的分配结构和适用范围。根据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原则,公办教育应当侧重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基本的公共教育服务,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相应的,民办教育侧重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差异性、选择性教育需求。对此,民办教育新法新政除禁止义务教育阶段举办或转设营利性学校以外,强调“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要求各地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鼓励、引导和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强调依法健全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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