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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对民办教育意味着什么

http://www.newdu.com 2018/5/8 光明日报 王建 参加讨论

    2.分类管理意味着以差别化扶持促进民办教育
    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新法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并依此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和监管措施进行管理,这是突破长期制约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制度困局和政策瓶颈的根本手段。
    一个时期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法人属性问题、产权归属问题、合理回报问题、优惠政策问题、会计制度问题、学校办学自主权问题、教师权益问题、市场监管问题、政府服务问题等盘根错节,归根结底是营利和非营利不分,合理回报的规定与非营利组织法律制度不相接,影响相关扶持政策落地。
    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法总则》,在立法上将民办学校划分为非营利性法人和营利性法人两类,从法律层面破解了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扶持政策、平等地位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为捐资办学的非营利性教育发展扫清道路,也为营利性教育发展开辟通道,有利于制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比如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更多的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政策上逐渐向公办教育看齐;营利性民办学校则会在管理方面具有更高的自主性,可以充分利用其市场化的优势吸纳人才、筹集资金,创新教育产品,实现多样化发展。
    从鼓励和支持的角度看,新法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都是鼓励发展。新法明确规定,对所有民办学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收费等措施予以扶持,同时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但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在普遍扶持的基础上,新法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的在扶持方向上有不同的政策倾斜。突出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导向,如《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财政资助、分担教职工社会保障等方面仅仅适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政策安排。第51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生均经费补贴标准;出租、转让、提供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第58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分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的资金纳入预算,依法采取财政补贴、基金奖励、费用优惠等方式,支持、奖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并可以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鼓励、支持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则在收费定价、税收政策、薪酬激励、收益分配等方面作出了更加符合市场特点的政策性规定。总之,通过分类管理,将扶持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落细,促进两类学校根据各自不同的定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选择性教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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