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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智:“家庭农场”是中国农业的发展出路吗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开放时代》 黄宗智 参加讨论

    二、美国“模式”的误导
    中国之前曾经因为模仿苏联而走错了农业发展的道路。集体化的社队组织,虽然有其一定的成绩(尤其是在社区水利、卫生、教育和社队工业方面),但是确实遏制了农民的创新性,也掐死了市场动力。在“大跃进”时期,更受了“越大越好”的错误信念的影响。在市场化了的今天,中国已经抛弃了之前的过分偏重计划与管制的认识和做法,但是,却有可能会再一次犯类似的错误,由于过度模仿某一种模式和过度信赖某一种理论而走上错误的道路,即今天被认为是最“先进”的美国“模式”及其“普适”的经济“科学”。
    前些年来国家极力支持“龙头企业”,便是一个例子。那样的政策错以为中国必须模仿美国的先例,依赖大农业产业公司以及规模化经营来推动中国农业,基本无视这些年来最重要的、真正的农业经济发展动力,即“小而精”的小规模家庭“新农业”。事实上,即便是名义上的大规模农业企业,多采用了和小家庭农场签订定购协议或合同的操作模式(可以称作“合同农业”[contract farming],见Zhang,2008,2013),实质上仍然是以“小而精”的小规模农场为主要生产单位的模式。这是因为小家庭农场的自家劳动力至今仍然比雇工经营的劳动力便宜和高效(下面还要讨论)。实际上,“龙头企业”所提供的更多、更重要的是纵向的加工和销售方面的链条,而不是横向的简单规模化雇工农业生产。而其关键弱点则在于把市场收益大多划归商业资本而不是农民生产者。(详细论证见黄宗智,2012b:94-96;黄宗智、高原、彭玉生,2012)
    在国家政策向“龙头企业”倾斜的偏向中,通过合作社来为“小而精”的农业提供产加销纵向一体化的另一种可能道路,其实一直都未曾得到适当的支持。对于合作社,中国政府过去所做的其实要么是过分管制,要么是过分放任,而真正需要的政策则是由政府来引导和投入资源,但由农民为自己的利益来参与并主宰的合作社。这是日本和台湾地区农业所展示的先例。它们的出发点是日本统治下基层政府管理农业的制度。其后,在美国统治(或决定性的影响)下,走上了基层政府通过农民的合作组织而逐步民主化的道路。结果等于是基层政府把其权力和涉农资源逐步让给由农民为自身利益而组织起来的农民协会,由此来推动农民协会的发展,也推动了农村治理的民主化,最终推动了政治体制整体的民主化。这是一个由于历史条件的巧合所导致的、具有一定偶然性的结果,但它是中国今天应该有意识地模仿的模式。笔者已有另文讨论这个问题,这里不再赘述。(详细讨论见黄宗智,待刊:第3卷,第10章;亦见黄宗智,2010a)
    在2013年2月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的一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要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的号召下,各地政府纷纷响应,媒体也大做宣传。其中,关键的想法是要克服被认为是低效的小农场,进行规模化、鼓励土地流转,其中不少人明显是想模仿美国农业的发展模式。农业部更把“家庭农场”具体定义为经营土地超过100亩的“大”农场①,其基本用意是要积极支持这些较大规模的农场,把它们视作是未来的发展典型。这样的设想背后的主导思想明显是把成规模的农场看作是中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道路,无视中国农业“小而精”的基本逻辑。同之前的向“龙头企业”倾斜的思路一致,是想借助这样的规模化农场来拉动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其背后所想象的图景则是美国模式。因此,其所选用的“家庭农场”口号也是来自美国农业的修辞,而不是中国自身的小农经济。
    这里,我们首先要说明,美国的农业其实不是这种所谓的“家庭农场”口号所虚构的那么一回事。它之前确实曾经主要是一般意义上的家庭农场,即主要依赖自家劳动力的农场,但近半个多世纪以来,早就被大规模地依赖机械资本和雇佣劳动力的企业型农场所取代。根据美国农业部的数据,美国农业总产值的一半是由其最大的2%的农场所生产的,73%是由占据所有农场的9%的平均10000亩的“大农场”所生产的。② (USDA,2005:图3,图5) 美国总数200万个农场共雇佣60万到80万(具有美国公民或长期居留身份的)农业雇工,另加100万到200万来自墨西哥和其他地区的外来移民工(migrant worker)的农业短工/季节工。(Rodriguez,2011;亦见“Facts about Farmworkers”,2013)
    美国的文化和历史确实深深地认同于“家庭农场”,把他们视作为美国“国性”(national character)的一个主要代表和象征,但在实际的经济历史中,“家庭农场”在农业中的主导地位其实早已被大规模的企业农场所取代。今天,“家庭农场”在美国是虚构多于实际、文化幻想多于经济实际的象征。广为中国国内最近的讨论所引用的2012年7 / 8月期的《大西洋月刊》(Atlantic Monthly)发表以《家庭农场的胜利》为标题的文章,所引用的孤例“家庭农场”其实是一个拥有33600亩(5600英亩)耕地的、极其高度机械化和自动化的农场。它有三名全职劳动力,一个是农场主—经营者本人,两个是全职职工,另外雇用临时的季节性短工,是个十足的高度资本化、机械化—自动化的农业公司,其实完全不应视作为“家庭农场”。(Freeland,2012)
    但在美国农业部的统计口径中,对“家庭农场”(family farm)所采用的定义只是经营者及其家人(血亲或姻亲)拥有农场一半以上的所有权(USDA,2013:47)。对中国读者来说,这是个充满误导性的定义。对国内以及国际上大多数的农业研究者来说,一般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则是,主要依赖自家劳动力的农场。即便是在新近打出的“家庭农场”口号下,在中国农业部的调查中的定义仍然是主要依赖自家劳动力的才可以称为家庭农场。(《农业部: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扶持政策制定工作启动》,2013)按照这样的定义,美国大部分的所谓“家庭农场”已经不是家庭农场,最多只能称作“部分产权属家庭所有的企业型农场”。美国农业部的研究宣称今天仍然有96%的美国农场是家庭农场,所用的是以上这个定义而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定义。(USDA,2013:47)这本身就说明美国农业模式是不适用于中国的。
    两国所谓的“大”农场,其实根本不是同一回事。上面已经提到美国农场的经营面积与中国截然不同。美国农业部定义的“大农场”的平均面积是10000亩(1676英亩)(USDA,2005:11,表3),而中国农业部定义的大家庭农场则才是100亩。两者对规模的不同想法和演变可以以美国所使用的农业机械为例:美国1970年所使用的耕地和播种机一天可以种240亩地(40英亩),到2005年,其所广泛使用的机械一天可以耕种2520亩(420英亩),到2010年,更达到5670亩(945英亩),是1970年机械的24倍。其最新、最大的农业机械价格可以达到50万美元一台。同年,收割机的效率/功能也达到1970年的12倍。(USDA,2013:23;Freeland,2012)
    美国的规模化大农场的基本模式是谷物种植的大农场。2007年,“大田作物”(field crops——在谷物之外还包括棉花、干草、烟叶等)仍然占据美国总播种面积(收割面积[harvested acres])的96.4%(USDA,2013:11)。这个事实与其农业基本特征紧密相关:正因为其土地资源(相对农业劳动力)特别丰富,其农业的现代化主要体现于通过机械的使用而规模化,而最适合机械化的农业是“大而粗”的大田谷物种植,它可以依赖上述的大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自动化的浇水和施肥、以及农药化的除草,其中的关键经济逻辑是凭借机械和农药来节省(相对)昂贵的劳动力,尽可能多使用机械和农药,尽可能少使用劳动力。这正是上述《大西洋月刊》所引“典型”的模式。其中秘诀正是美国新大陆“得天独厚”的土地资源。这样的农业是其农业的绝大部分的主体,来源正是以上叙述的“大而粗”的农业现代化主导模式。
    当然,这并不是说美国农业全是谷物农业。它还有剩下的3.6%耕地用于种植高值农作物(high-value crops):主要是蔬菜、瓜果、木本坚果(tree nuts)、花卉。这些可以说是美国的(相对)“小而精”农业。它们是相对劳动密集(也是[非机械]资本密集)的农业。这部分的农业不可以主要依赖机械,它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手工劳动,用来收割、摘果、浇水、施肥、施药。对劳动力相对稀缺(昂贵)的美国来说,它自身无法满足这样的劳动力需求。这就是美国每年雇用一百万至两百万外来季节工和移民工的主要原因,其中包括较高比例的所谓“非法”移民。
    美国移民政策长期纠结于非法移民的禁而不止问题。历史上,加利福尼亚州所依赖的廉价外国劳工,先是19世纪的中国劳工,而后是20世纪初期的日本人,最终是墨西哥人,包括高比例的所谓“非法”移民。一方面,有不少美国人反对允许非法入境,觉得会不利于美国公民的就业;另一方面,农业企业(和建筑业)需要廉价劳动力来支撑。所以,无论其政策表述如何,在实践层面上,对非法入境的控制时松时紧。“非法”劳动力的广泛使用其实早已成为美国农业(和建筑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间关键是实际需要,尤其是劳动比较密集的高值农业。(Chan,1986;亦见Huang,1990:66)根据美国农业部的数据,2007年用地3.6%的高值农业所生产的产值已经占到美国农业总产值的36.8%。(USDA,2013:11)
    这些高值农产品的产值要比其所占总播种面积的比例高出十倍;虽然如此,它所占耕种面积比例仍然才3.6%。这个事实本身便说明美国土地资源丰富的特征:它的农业结构不是由节省土地的考虑而是由节省劳动力的考虑来主宰的。也就是说,它最关心的不是单位土地产量的最大化而是单位劳动力产量的最大化。大田作物的单位面积产值虽然比其播种面积所占比例少一半(63.2%相对96.4%),它仍然是美国农业的主要形式,所占耕种面积足足是高值农产品的27倍。相比之下,中国的谷物种植面积所占比例今天已经缩减到总播种面积的56%。谷物的产值只是农业总产值的约15%,而非谷物的高值农产品已经占到85%。(黄宗智、高原,2014:表2)也就是说,中国农业的主导逻辑和美国正好相反:是单位土地产量的最大化,而不是单位劳动力产量的最大化。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美国的谷物生产主要是依赖机械的“大而粗”农业,其少量的高值农作物生产则是依赖廉价移民工的相对“小而精”的生产。在后者之中,即便是小规模的(主要依赖自己劳动力的)真正意义的家庭农场,一般也会雇佣季节性移民雇工。规模越大,雇工越多(但这方面没有系统的数据,因为雇佣“非法”移民是一种介于法律灰色地带的行为,不容易统计)。根据在册的正式记录,高值农产品中的“小农场”(300亩以下)雇佣的劳动力在其投入总劳动力中占比例较低(7%~24%),而600亩以上的则雇工较多,达到(在册劳动力的)一半以上,另加季节性临时工。至于谷物农场,即便是规模化的大农场,其在册雇佣劳动力也才20%(小麦)到36%(大豆),另加季节性临时工。(USDA,2013:18-19)
    对人多地少的中国农业来说,美国的这两种农业代表的模式其实都不适用。美国谷物种植的丰富土地资源和用机械资本来几乎完全地替代劳动力,是不可模仿的。其高值农产品所依赖的外国移民和非法劳动力也是不可模仿的。中国农业没有如此丰富的土地资源,也没有如此廉价的来自外国的劳动力。中国的家庭农场可以雇用一些本地和外地(而不是外国)的较廉价短工,但不可能像美国那样使用和本国公民工资差别那么悬殊的劳动力,也不可能雇用到几乎和本国农业从业人员同等数量的外国雇工。所以,美国模式是不符合中国实际的。
    即便是今天已经相当高度机械化的中国大田农业,其机械化—自动化程度仍然和美国的大田农业有基本的不同。中国的机械化局限于替代比较昂贵的主劳动力的工作环节,没有进入比较廉价的(可以利用家庭)辅助劳动力的生产环节,其实和上述美国的真正企业化、完全机械化—自动化的大农场仍然很不一样。其实,即便是中国的机械化大田农业,今天在管理方面仍然主要依赖手工操作,在那方面一定程度上也是“资本和劳动双密集化”的农业。
    许多国人对模仿美国模式的误解和幻想,其依据不是美国实际的农业历史和现实,而更多是被误解的经济学理论。不少人以为在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下,经济会达到最优规模,具体体现于具有规模经济效益的大公司和农场,由此得出中国政府政策必须向龙头企业和成规模的“大”家庭农场倾斜的结论。有的则更把农场规模化和确立私有产权,推动更大规模的土地流转挂钩连接。说到底,其所想模仿的是想象中的美国模式,并错误地把这种图像描述为“家庭农场”。
    今天需要国家提供扶持的关键农业主体,其实不是可能成为美国式的千亩、万亩以上的大规模公司和大规模企业型“家庭农场”,而首先是中国式的目前才是几亩到十几亩、数十亩的“小而精”的、真正(主要依赖自家劳动力)的家庭农场。在高附加值的新农业——如拱棚/温室蔬菜、水果、秸秆养殖——生产中,从几亩地到十几亩地(主要依赖自家劳动力的农场)已经是适度的规模,也是近三十年来的“隐性农业革命”的生产主体。此外,在低附加值的粮食种植中,则几十亩地到上百亩地的半机械化—自动化、半家庭劳动力的农场已经是适度的规模。今天如此,在近期、中期的未来也将如此。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适度规模”和“规模化”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适度规模”主要是针对中国在“人多地少”基本国情下的农业“过密化”和农民就业不足,其所指向的是“去过密化”(即不是递减的)收益以及农民的充分就业。这样的“适度规模”绝对不是“规模化”概念下的“越大越好”,而是实事求是的、根据不同客观条件、针对不同生产需要的不同最佳、最适度规模。这点下面将进一步用实例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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