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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流转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8/3/7 《绿色科技》 杨晗 参加讨论

    指出了集体林权制度是通过法律规定,对于那些属于集体的森林、林木以及林地拥有使用权和所有权。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内容是要分山到户,确定林农对林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以及相关林木的使用权。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权流转相关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且提出了一些思考。
    1农户对集体林权的认知情况
    对于林地的所有权,农户并不是十分清楚到底谁才是真正的主体享有者,通过对贵州某地的农户进行了调查,当地的基本情况是有极大一部分的林场属于国家所有,而大部分的农户根本分不清林权具体的所属情况。从调查的结果来看认为林权是归为国家所用的农户占绝大多数,高达58%,认为是归集体所有的农户占28%,认为归农户自己所有的占10%,认为归村委会所有的仅占4%。根据《宪法》和《森林法》所规定农村的林地所有的主体应该是“集体”,再根据《民法通则》之上规定来看主体是“劳动群众集体”,而《土地管理法》却规定主体应该是“农民集体”。从以上的几部法律来看,我国对于农村林地所有权问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这也是导致农户对于集体林权认识不清的一个因素。
    2林权流转法律所存在的问题
    2.1法律缺失问题
    我国的集体林权改革是从2003年开始施行,集体林权流转的林地面积越来越大,市场也越来越活跃,但在集体林权流转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依旧不少。比如集体林权流转的主体、方式、合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在相关法律之上已经无法满足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随着集体林权流转的发展,在相关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并不能解决现存的问题,我国目前还缺一部关于林权流转的专门的法律。
    2.2法律限制严格
    为了保护生态利益,我国对于林木的采伐限制十分严格,有时候甚至略显僵硬,导致农户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受到诸多限制,最终造成利益的损伤。首先是对于采伐树种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农户在进行采伐的时候是不能任意选择采伐树种的,采伐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择伐、皆伐、渐伐。同时也规定了采伐需要先获得采伐许可证,而获得许可证也需要委托相关部门、政府代替申请。其中可以进行采伐的种类又主要集中在竹林之上,由此可见农户如果需要进行采伐,不仅申请许可证极其麻烦,而且受到颇多限制,采伐过量则有相应的处罚,事后又需要及时更新造林,具体说来农户所享有的权利根本不够充分。
    2.3转让不规范
    根据目前存在的相关法律《森林法》、《物权法》等,对于林权的转让之上的规定具有原则性过大,实践性差的缺陷。农户在进行林权流转的时候方式十分单一,没有足够的自由,也不用签订相关合同,发生争议之时也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解决方式。对于流转的受让方的整体条件没有一个完整的审核体系,往往造成资质差的流转主体也能够成功进入流转过程,具有不公平性。最重要的是对于那些不愿意进行转让的农户过多采用行政手段,损害了农户的基本权益。流转之后许多农户可能并不会办理相关的手续,这些都将导致农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受到损害。
    2.4生态补偿问题
    由于规定了一些品种不能进行采伐,而这些林木主要的作用是作为公益林,所以国家规定对这部分由于无法采伐而对农户带来的损失进行一定的生态补偿。《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当中的相关条列规定,对于每一亩的生态补偿每年是五元,而这些补偿和农户所付出的根本不成正比,差距非常大,大大影响到农户对公益林的管护积极性。
    2.5林权争议解决机制不够完善
    在进行林权流转的时候必定会伴随着诸多的争议存在,这些争议都严重阻碍了林权流转的正常发展。引起争议的原因很多,例如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其中所占比例最大的要数两者同时具有争议。还有一些争议发生在村民和村委会之间、农户和农户之间等。有些时候也可能是因为当地政府本身行为不当、违法乱纪等引起。
    通常情况都是将林权争议当做财产权益方面的民事纠纷进行处理,加之农户本身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对于具体如何解决争议问题的了解相当不充分,往往在进行争议解决之时只是通过简单的口头协议,或者不完整的书面协议就直接解决。这样做有一个比较大的弊端,再次争议的几率相当大,使得争议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对于一些农村地带,司法机构以及执法机构有些设置并不完善,有些甚至根本不存在。而作为相关的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由于对农户存在一定的偏见,所以在帮助农户进行争议的处理之时态度十分不端正,且诉讼费用较高,一般的农户要么无法支付要么不愿意支付。若是争议是由相关部门、机构等引起的,农户想要平等、公平的解决争议问题更是难上加难。由于农户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之时找不到有效的求助结构和办法,不仅损害了农户的基本权益,而且对于林权流转的发展也有极大的影响。
    3关于林权流转法律问题的一些思考
    针对以上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国家和相关的部门都需要及时进行解决,首先需要明晰林权产权,其次是需要规范林权在进行流转当中的相关法律和机制,规范林权流转,加强对林权流转的监督,对于公益林的生态补偿制度也需要做一定的调整,保障农户付出和收入成正比,最后是在发生争议的时候相关部门和机构要积极的协助农户,帮助农户及时处理。
    4结语
    通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权流转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可以看出在法律方面还存在诸多的不足,需要国家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完善完整相关的法律体系。本文针对这些方面也提出了一些设想和思考。在之后的对于林权流转法律问题的解决之上,还需要国家和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持之以恒的努力,最终保障林权流转正常有序发展,保障农户的基本权益。
    参考文献:
    [1]田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林权流转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12.
    [2]陈华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林权流转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2.
    [3]陈晓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益评价及模式选择研究[D].济南:山东农业大学,2012.
    [4]欧阳丽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林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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