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频道,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经济学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经济学 >> 农业与发展经济学 >> 正文

赵俊臣:《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重大缺陷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并决定在四川、内蒙古等6省(区)进行试点。随后,银监会发布了6个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文件,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与退出、组织机构、公司治理及经营行为、组建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规范。
     我最感兴趣的,是中国银监会2007年1月22日发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因为,由农村中的村民们自己设立、自己所有、自己管理、自己收益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对于农村中的贫困农户、一般农户更为重要。一方面,我国的实践一而再、再而三的证明,作为农村中的弱势群体,贫困农户和一般农户无法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他们由此不得不至今仍然在贫困中挣扎,依旧处于社会最不公平、最不和谐的风口浪尖;另一方面,我国农村一直存在着的、大量的民间借贷的实践经验,如果加以规范化,必将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而不是自称主力军的其它机构。就这个意义上说,银监会的“暂行规定”,虽然来的迟了些,但是毕竟来了。
     我最欣赏的,是“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放开了吸储这个禁锢咒,这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生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读了几遍“暂行规定”,发觉这个迟到的好文件,离农村农民的实际要求,尚有较大的距离。而且越读越觉得,它规范的好象是正规的银行,而不是农村资金互助社。
     一是注册资本门槛过高,限制了贫困地区农村农民依法设立。“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我觉得,在我国东部中部地区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这一准入门槛是可以的,但是在西部地区特别是广大的贫困地区则显得很高,而西部地区特别是广大的贫困地区恰恰最需要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由于注册资本门槛过高,可能使最需要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西部地区特别是广大的贫困地区,无法贯彻落实这一“暂行规定”,或者说把西部地区特别是广大的贫困地区排除在“暂行规定”之外。
     对此,我有一些经验。2001年至今,我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浪仓镇沙乐片和临沧市云县后彝族乡做国际援助项目,试点了46个村的村民保护与发展基金,每一个村的基金本金额度在1万元——5万元。之所以这样安排,有几个原因:一是村民们太贫困了,而且是普遍性贫困,在设计与运作入股股金时,农户各家也只是按贷款额度的2%入股;二是家家都急需贷款资金,但是每一家的贷款额度都不大;三是一旦额度大了,那就无可辩驳的说明不是贫困户,而是农村中的富裕户。虽然农村中的相对富裕户也需要贷款,但是却不是我们作的国际援助项目扶持贫困的宗旨。
     二是管理人员门槛过高,也排除了贫困地区农村农民依法设立。“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 这一规定也是偏高,很可能就此排除了贫困地区农村农民依法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我们知道,虽然我国的教育事业在不断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农村中具有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才,还是难找。有的村庄虽然有几个,但是这些人是不是还在村里?是不是出去打工了?是不是在做生意?则是很难说的事。而且,他们愿不愿意、能不能被选举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管理人员,更是难说。在此,“暂行规定”的制订者显然是不了解、或者高估了西部贫困地区农村的教育情况。
     其实,一个规模不很大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人员不需要特别高的文化程度,不必硬性规定。我曾经调查过云南、贵州等省农村的“摇会”、“抬会”等民间金融活动,会首(第一负责人)没有一个高学历的,大都是小学文化,有几个还是文盲,但是他们把“摇会”、“抬会”管理得井井井有条,也没有出现过有关部门、媒体和精英们一再指责的“民间金融风险”。民间金融当然也有风险,但是民间金融风险出现的概率比国有金融机构少得多、规模比国有金融机构小得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没有国有金融机构大。例如,中国农业银行目前正在改造,媒体报道说中央财政补贴了9000多亿元。这9000多亿元补贴,不正是他们经营的亏损、风险吗?!为什么有关部门、媒体和精英们不指责一下诸如中国农业银行等国有金融的风险呢?看来,这里边肯定有一个“国有制迷信”、“所有制歧视”等幽灵在作怪。
     三是营业场所门槛过高,更排除了贫困地区农村农民依法设立。“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款规定:“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在此,我们不知道银监会的“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条件是什么,安全防范设施有哪些。如果“要求”的营业场所是一个建筑好一点的房子,农村当然可以找到,但为了防范,是不是要配个防盗们?营业场所内再配个保险柜?再安个警报系统?因为我们在此研究问题,绝不能上中国社会科学院那个叫刘国光的理论权威鼓吹的“人人都是大公无私”理论的当,我们这个社会里的小偷、强盗仍然存在,不防备不行呀!?但是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少说也得再投入好几万元。这样一来,农村资金互助社无论如何也办不起来的。
     其实,在现在的以熟人社会为特征的我国农村,村干部、村民领袖和农村精英们召集开会,大都在自己的家里。我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浪仓镇沙乐片和临沧市云县后彝族乡作项目,就是在村干部的家里的院子里开会。现有村干部们平时办公,例如过去收农业税与费、交提留,迎接上级官员视察和招待他们吃吃喝喝,分配救济粮、款,送青年参军,如此等等,除了村干部的家里的院子没有再合适的地方。去年来中共中央组织部拨款修村级活动室,平均上百个村才摊到一个。因此,我觉得,在西部贫困农村,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必单独新盖营业场所,完全可以因陋就简,要么设在负责人家里,要么设在小学校的办公室。不过,这件事交给村民们讨论,一定可以找到既安全保险、又不多化钱的上好地方。君不见,大量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就从来没有看到它们新建什么场所的。
     四是有关部门不能借机收费肥私。“暂行规定”中有好几处行政审核、审批,却没有规定是无偿性的或者是有偿性行政审核、审批,这就可能为有关部门借机收费肥私提供了依据。例如,第十四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乡(镇)、行政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第十五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
     近几年来,中国有关政府部门行政性收费愈演愈烈,已成为民愤极大的一个祸害。有的政府部门的官员一上班,就凑在一起挖空心思找收费的理由。我曾经经历过两个政府机构官员为由谁负责发放林权证、而撕破脸皮争吵的全过程,他们无非是看到了每发证一本有好几元钱的收费。我当时不以为然,后来一盘算,全省一千万农户每户一本,那就是好几千万元钱的收费啊!一块大大的肥肉,焉能不争?!
     我敢打赌,有关部门肯定瞄准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行政性收费。审核要收费,注册登记要收费,发许可证要收费,办营业执照要收费,培训要收费,年检要收费,如此等等。当然,我可能错了,但愿我打赌打错了。到时间,大家看到,有关部门在“全心全意”为农村资金互助社服务的旗帜下,利用自己的正常办公经费,不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收取任何的行政性收费,我将非常愿意作自我批评!
     五是没有写明政府的扶持。我国目前的社会,是一个“大政府,小社会”,政府的职能无处不在、无处不有。社会的潜规则很多,其中一个是离开政府,就什么事也办不成。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也是这样,政府的扶持非常重要。但是,“暂行规定”中却没有写明政府可以在哪些方面予以扶持。
     我猜想,“暂行规定”的起草者可能是觉得不便写、不必写、不适合写。那么,我们就期盼着其他政府部门,尽快制订扶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优惠政策吧!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作为中央的部门不统一规定扶持的优惠政策,把权力下放,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自己制订优惠政策,很可能会形成一个优惠政策的竞争。如果真能形成优惠政策的竞争,那真是求之不得呀!现在,各地不是都在高喊重视“三农”吗,在扶持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个真正为“三农”服务的新事物面前,将会得到检验。
    文章出处:天益支农
    

Tags:赵俊臣,《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重大缺陷  
责任编辑:admin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