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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吟棠: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历史和现状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摘要]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已近20个年头,但是,绝大部分协会仍停留在单纯从事信息交流、技术推广和辅导活动的层次,很少进一步向商业经营领域延伸。少数协会将业务延伸到商业经营领域,也还是处于一种小规模低水平分散经营、各自为政的状态。与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情况相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办主体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有的是由供销社、国营企业、乡村集体组织、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发起建立的,有的是农民自发建立的,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直接从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中发育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源性,决定了其制度安排的多样性和异质性。 “公司十农户”模式,是近年来,除了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发展很快的一种农业一体化经营方式。要推动和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必须在降低合作社组织成本和市场进入成本上作文章。
    (中经评论·北京)一、历史的教训
    早在20世纪20至30年代,我国民间就开始了各种合作社试验,其中最出名的要数华洋义赈会在河北香河、梁漱溟在山东邹平、宴阳初在河北定县进行的合作社试验。华洋义赈会创办的合作社以信用合作为主,最多发展到1万多个。梁漱溟创办的合作社以运销合作为主,最多时发展到300多个。宴阳初创办的合作社,以信用合作为主,兼营运销、购买等业务,最多时发展到100多个。但从总体上看,上述合作社主要是由一批知识分子精英创办起来的,数量不多,覆盖面很小。
    解放前的旧中国,合作社特别是农产品运销合作社的发展,之所以没有受到广大农民的积极响应,主要有两个基本原因:第一,当时中国农业的商品化程度很低,除了棉花等少数农产品主要用于纺织等工业原料外,大部分农产品是农民用于自给的产品,没有组织合作销售的必要。第二,解放前的中国农民,大部分是佃农和雇农,他们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组织运销合作社与他们的利害关系不密切。相反,作为佃农和雇农,他们对于减租减息的要求却非常迫切。因此,以领导农民进行减租减息斗争为宗旨的农会组织,便成了当时最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农民合作组织。
    解放以后,包括解放前的革命根据地,经过土地改革以后,广大农民成了自耕农。在农业商品化程度尚不高,农民普遍缺乏役畜、生产工具和日用工业品的情况下,政府组织农民成立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社,组建从事工农业产品交换、农副产品余缺调剂的供销合作社,因而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但是,后来将初级社改为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将农业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变成集体所有制,把以农民为股东的供销社变成承担国家征购、派购任务的准国营商业,大大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加上人民公社和供销社内部缺乏激励机制,外部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于是就像欧文的新和诣公社和劳动交易市场一样,虽经多次反反复复调整,最后终因生产力低下、入不敷出而陷入困境。
    二、农业生产领域的体制改革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变迁
    在过去20年里,农业生产领域随着土地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全面推行,原有的人民公社组织迅速解体,代之而起的是家庭。集体“双层经营”体制。但是,双层经营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
    我国农村土地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中共中央198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肿得到正式确认的。在此之前,虽然各地在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过程中,已经陆续出现了一些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案例,但是由于没有得到中央的正式认可,因此,这种制度安排只能局限在一些小范围内试行,未能全面推开。1981年该文件的发布,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席卷全国,原有的人民公社制度迅速丧失了生产经营职能。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全国农村在两年时间内,基本完成乡政府的组建工作,以其作为国家的基层政权组织,同时开始村民委员会的组建工作,以其作为农村居民的自治组织。至此,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宣告全面解体。
    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原人民公社体制下形成的社、队集体资产,一部分已经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过程中划分、变卖给个人,一部分则保留下来,成为乡、村两级集体经营组织的资产,从而形成了家庭、集体双层经营体制。但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人,作为双层经营体制中从事集体经营的一层,乡、村集体经营组织的制度安排,出现了分化和异化的趋势。
    乡、村集体经营组织的资产产权,原本是单一的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组织的制度安排,在实行政社分离以后,主要采取了经济合作社的形式,也有些地方直接以村委会和乡农业经营管理站作为集体经营项目的管理单位。集体经营的内容,除了原先的社队企业以外,农业方面主要包括村办。乡办的果园、牧场、鱼塘等生产项目和机耕队等服务项目。
    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乡、村集体经营组织的制度安排又发生了进一步变化。在农业生产和服务方面,一部分集体经营项目,通过承包,变成了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的项目。有的还通过承包人参股。出资、资产更新,变成了个人与集体合资经营的项目,甚至变成了个人控股经营的项目。在二、三产业方面,一部分乡。村集体企业,通过存量资产股份化改造,新增资产吸收职工股和社会股,变成了股份合作制或纯粹的股份制企业。还有一部分乡、村集体企业,通过与国营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互相参股、联营,变成了混合型所有制企业。这样一来,乡。村集体经营组织已不再是一种单至的社区型集体经济,而变成了多种经济成分交错、融合,日益分化和异化的制度安排。
    三、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体制改革和供销社组织的制度变迁
    与农业生产领域体制改革的情况相类似,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体制改革,也随着农产品市场的逐步放开和统购统销制度的最终取消,实现了流通渠道的多样化和供销社制度的重新安排。供销社内部制度的重新安排,在 1985年之前,主要是围绕“恢复三性”。“变官办为民办”。“恢复合作商业性质”的内容进行的。实施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清股分红、集资扩股、恢复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二是将全国供销社统一核算、上缴利润、统负盈亏的准国营体制,改为基层供销社和县供销联社两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缴纳所得税的集体经营体制。然而,截至 1985年以前,无论是“恢复三性”还是‘咬官办为民办”,抑或“恢复合作商业性质”的改革,都没有达到预定目标,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历史上供销社先后两次与国营商业合并又分离,导致原始股金以外的巨额资产权属不清;二是大批供销社老职工已经转为国家职工,形成了捧铁饭碗、吃大锅饭的局面;三是供销社承担着执行国家征。派购政策的任务,经常以国家代理人的身份而不是农民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供销社的经济利益很难与农民的经济利益融合在一起,因此也不可能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合作商业组织。
    1985年以后,随着国家统购统销制度的取消,供销社退出部分农产品市场,导致整个经济效益下降,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增加,职工福利负担有增无减。这一形势,迫使供销社?上也围绕经济效益进行改革的道路。
    为了尽快扭转效益滑坡。亏损扩大的局面,从1985年到1995年,供销社改革先后采取了以下一些方式:(1)承包经营。在核定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将供销社的盈亏指标,定额承包给职工个人或集体。(2)租壳卖瓤。将供销社门店等固定资产租赁给职工经营,将货品等流动资产变卖给经营者。(3)股份制改造。通过吸收职工股、社会股和外部法人股,将供销社转变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在上述改革中,供销社的制度安排就像乡。村集体经营组织一样,逐渐趋于分化和异化。
    四、农民专业技术协会
    除了乡村集体经营组织和供销合作社以外,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农村陆续形成了一批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其中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是发展最快、普及面也最广的一种。
    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当时,安徽天长县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农民科学种田技术协会。1980年,四川郫县又成立了养蜂协会。这些协会的初衷,是以技术辅导和交流的形式,组建一支农民技术队伍。1982年,中央召开科学技术大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改革科学技术体制的决定》,鼓励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开展技术承包,实行有偿服务,兴办经营实体,从而推动了农业科技人员走出实验室,深入农村,发起和组建了一批农民专业技术协会。
    按照形成背景划分,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大体有4类:一类是由科技协会发起建立的,一类是由农口技术推广站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发起建立的,一类是由供销社发起建立的,还有一类是由农村中的专业户和技术能手自发建立的。脱产。半脱产技术干部和农民技术员在专业协会中起着骨干作用。在上述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中,有的协会单纯从事交流活动,有的协会提供有偿服务,还有的协会兴办了经济实体。据有关方面统计,截止1991年底,全国12万个农业技术协会,50%为松散的“技术交流型”, 40%左右为“经济。技术服务型”,10%左右为“经营实体型”。在协会兴办的经济实体中,又包含多种不同制度类型的企业,既有合作制企业,也有股份制企业,还有私人。合伙人企业。可见,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是一种制度差异很大、类型多样化的组织。
    迄今为止,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的发展已近20个年头,但是,绝大部分协会仍停留在单纯从事信息交流、技术推广和辅导活动的层次,很少进一步向商业经营领域延伸。少数协会将业务延伸到商业经营领域,也还是处于一种小规模低水平分散经营、各自为政的状态。
    文章出处:经济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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