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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劲:有关农产品行业协会研究的前沿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中国加入WTO以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作用日益受到瞩目,并催生出一批新型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为了推动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有必要将一些零散、分散的研究成果整合起来,将一些重要的研究问题展现出来,以推动理论的发展,从而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一、有关农产品行业协会研究的追溯与最新动向 
    (一)有关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研究追溯 
    农产品行业协会属于行业协会的一种,对行业协会的研究理应包括农产品行业协会。但是,从总体上说,人们对行业协会的研究大多基于工业或商业等非农领域的行业协会,很少涉及农业领域。尽管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业就进行了体制改革,但是,政府的粮食和供销等部门仍然控制着大宗农产品的流通,政府序列之外的经济形式很难在流通领域中生成。90年代以后,随着政府机构的改革,一些农产品行业协会在政府的推动下得以产生,人们才开始涉及这一研究领域,但是,也只限于由农业专业经济部门改组而成的行业协会,例如粮食行业协会,人们对其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组建方式和功能等进行了研究(茅同庆,1996;茅同庆,1998;刘昌霖2001)。 
    中国加入WTO以后。国外许多农产品行业协会纷纷登陆中国,为本国农产品抢滩中国市场开辟道路,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也纷纷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在这一背景下,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研究开始升温,并且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 
    (二)有关农产品行业协会研究的最新动向 
    1.对农产品行业协会开始实证研究。全国范围的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不断涌现,对开展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实证研究提供了条件。2002年6月,国务院领导做出重要批示,指出农产品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政府联系农民和企业的桥梁。办好行业协会,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应对WTO挑战,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都具有重要作用,并责成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力量赴上海、浙江、海南等15个省(市、区),对全国性农产品行业协会进行摸底调查,共撰写出1份总报告、10份专题报告、18份典型调研材料,并汇编成册以《中国农产品行业协会调查》书名发表(吴志雄等,2003)。这本书不仅对中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所发挥的作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体描述,还提出了促进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建议,是迄今在农产品行业协会实证研究中最有影响的成果。 
    作者对安徽省霍山县茶叶产业协会和温州市茶叶产业协会的实证研究在理论界也受到关注。在其《对两种类型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比较研究》一文中,分别对霍山茶叶协会这一官办行业协会和温州茶叶协会这一民办行业协会的不同的发展过程、经费来源方式、领导集团的构成以及政府行为等进行了剖析,并且从政府执政传统、面临的外部环境以及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角度,探讨了导致其不同的原因,对开展这一领域的深入研究辅垫了基础。 
    2.开始对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进行研究。随着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成功开启中国市场以及中国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的需要,人们也开始了对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研究。在所有研究中,黄祖辉等(2002)撰写的《国外农业行业协会的发展、组织制度及其启示》一文颇为引人瞩目。这篇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了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以及组织制度特征:(1)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两种管理形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民管”模式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政社共管”模式。(2)协会的属性:自愿性、行业性、中介性、非营利性和自律性。(3)协会的行为方式与功能:实施成员之间的合作;变通或影响政府公共政策;提供各类信息;拓展对外联系等。(4)政府对协会的立法、监管与扶持。 
    除对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进行总体研究外,还有针对某一国家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研究,如《美国农业中的行业协会》(郭玮,1995)一文中介绍了美国小麦协会、饲料协会、食品加工商协会及种子贸易协会的基本情况和职能,使人们对美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基本概貌有了初步的了解。 
    3.围绕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中的一些现实问题展开研究。尽管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历史比较短暂,但是,已经为理论界提出了一些比较现实的研究课题,如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功能、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对策等。理论界也开始围绕这些现实问题展开研究。 
     二、有关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主要观点 
    (一)农产品行业协会的重要意义以及成立与运作的条件 
    对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重要意义的研究是农产品行业协会研究中较早涉及的领域,人们都从不同的方面对其进行了阐述: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是毕美家的观点。他认为,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具有如下重要意义:(1)它是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织措施。协会的行业服务、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自我服务、政府部门的支持保护性服务,共同构成现代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2)是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协会可以有效地把同行业相关企业和农户组织起来,实现生产、加工、流通的有机统一,从组织和制度建设上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3)是应对WTO挑战的重大举措。农产品行业协会与国外进出口商有着广泛的联系,可以得到官方渠道难以得到的信息,做政府不便出面做的事,是政府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助手。(4)是新阶段农业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农产品行业协会是政府联系企业和农民的桥梁。政府把部分社会管理职能委托或交给协会,可以集中精力抓大事,这样,有利于形成政府宏观管理———行业协会中介服务和自律性管理———企业和农户自主经营的农业管理体制新格局。 
    理论界对农产品行业协会成立与运作研究较少,因此,蔡秀玲(2002)的研究也就显得较为突出。她认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成立与运作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某种农产品生产已有一定的规模并存在若干个同行业企业;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地位、职能等;具备一批专业知识丰富、通晓WTO规则的专业人才;能够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能够掌握较为全面的市场信息等。 
    (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功能 
    有关农产品行业协会功能的论述比较分散,许多研究者是从自己感受颇深的个案出发进行探讨。张路雄(2002)基于浙江扬州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个案,指出协会的主要职能就是进行行业管理,具体包括:帮助企业组织起来,进行市场开拓和促销;协助政府建立质量标准;协调价格,避免企业间的过度竞争。郭红东(2002)基于浙江省江山市养蜂协会的个案,概括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几项功能:为会员提供社会化服务;技术引进与推广;协调农民、合作社与企业的关系;制定与推广行业标准等。 
    许行贯(2002)则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职能概括为四句话,即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与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具体包括搜集和传播市场信息和科技信息,增强市场应变能力;引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开展技术和人才培训,提高会员素质;创建名牌,开拓市场,推销产品。行业自律主要包括遵纪守法、诚实经营,自觉维护本行业的全局利益,制止低价竞销;严格产品质量,维护品牌信誉;重合同守信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质检工作,为市场准入把关。行业协调是指会员不分大小,一律以协商、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行业内部的事情;同时,还要协调本行业与外部的各种关系。行业代表就是从本行业生产经营者的权益出发,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方面反映协会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或提供决策意见。 
    苑鹏等(2004)则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功能概括为服务和协调两大方面。服务包括为会员服务和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主要有信息服务、促销服务、法律服务等;为政府服务,主要包括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行业标准,进行行业统计等。协调包括对内的会员之间、对外的与政府、其他行业、其他组织之间等两个层面。对内协调主要表现在协会内部会员间的自律行为,通过协会自我制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内的经营秩序,协调价格,调解会员间的利益冲突,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对外协调主要是代表全行业大多数企业的共同利益,积极向政府以及社会表达会员的共同意愿,反映行业的利益要求。 
    叶国灿(2004)则探讨了WTO背景下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具备的功能。按照他的观点,这些功能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成为政府制定和实施农产品行业保护政策的组织载体。为政府制定行业保护政策提供依据,帮助政府实施“绿箱”、“黄箱”和“蓝箱”政策。(2)必须担当起维护行业利益的主体。具体包括协调国内国际市场价格,代表行业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抵制国外在我国倾销农产品的行为。(3)必须扮演好行业宏观环境营造者的角色。要加强协会与政府的沟通,形成默契的合作关系;要加强与国外相关协会与组织的联系,帮助行业开拓国际市场,拓展生存空间。(三)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中的政府行为    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属于农产品行业协会研究中较深层面的问题,笔者(2004)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不仅对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中的政府行为进行了归纳,例如政府自上而下组建农产品协会,对农产品行业协会进行扶持、监管以及内部介入等,而且对这些行为进行了评析。笔者还认为,政府自上而下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有其客观必然性,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特殊性需要政府加以扶持,政府介入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运作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其合理性。同时,政府在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中的一些行为也存在不合理因素,如立法缺失,管理体制存在弊端,政府过度介入等,因此,应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进一步推进政府体制改革,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 
    (四)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有关农产品行业协会存在问题的研究比较稀少。闵耀良(2003)曾指出带有“中国”字头的农产品行业在功能发挥上存在着问题,并认为这是由协会体制和自身运作存在问题造成的。但是,较为全面阐述农产品行业协会存在问题的还要属吴志雄等研究者。吴志雄等(2003)通过对全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调查,概括了目前农产品行业协会存在的突出问题:(1)多数协会勉强维持,有些日趋萎缩。主要表现为会费收取难,缺乏凝聚力,办公条件差,所做的事情不多。(2)服务功能弱,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主要表现是服务意识差,对行业情况不了解,难以开展自律。(3)重复建会、交叉建会严重,增加了企业的负担。(4)地方性协会发展无序,管理不规范。许多协会不登记,不按章程办事,一些地区采取行政手段发展会员,强迫入会。 
    在指出农产品行业协会存在上述问题的同时,吴志雄等还剖析了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1)先天不足。许多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是为分流人员、安排干部而组建的。(2)部门办会。由此导致重复建会,贸工农、进出口、内外贸严重脱节,协会行政依附性强,覆盖面窄等。(3)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对协会缺乏扶持力度。(4)对协会发展缺乏必要的指导。全国缺乏一个专门研究和指导农产品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部门,也没有指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的文件和法规,各地普遍感到无章可循、无法可依。 
    苑鹏等(2004)从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制约因素方面探讨了协会所存在的问题。他们把协会发展的制约因素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进程滞后,职能定位不明,监督管理体制不顺;(2)一些部门通过组建协会来谋取或保有部门或个人的权利和利益;(3)协会覆盖面低,缺乏行业代表性;(4)缺乏现代行业协会发展的制度和历史文化根基。 
    (五)完善和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思路及建议 
    尽管有关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研究文献较少,但是,针对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思路和建议的研究却在这有限的文献中占有相当的分量。人们都是从自己的关注点出发,提出相应的思路和建议。吴志雄等(2003)在对全国农产品行业协会进行大量调研基础上,提出了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原则和工作方针。他们认为,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办会原则应该是“民办、公助、党领导”。民办,就是民间办会,民主管理;公助,就是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党领导,就是协会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他们还提出了以下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工作方针:(1)坚持因业、因地制宜。全国性协会原则上一个品种一个协会,防止部门分割、多头建会;地方性协会要从区域经济的发展需要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办会,不受行政区划限制,鼓励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的行业协会。(2)坚持规范、有序发展。协会必须依法登记,实行会员准入制度,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实行“业必归会”制度。(3)密切与农民的关系。协会要指导会员企业领办合作社,并把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吸收入会,逐步形成“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农户”的农业经营新体制。(4)坚持与涉农部门改革相结合。鼓励涉农事业单位和供销社以多种方式参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 
    叶国灿(2004)提出了整合现有农产品行业协会、探索新的协会管理模式以及加大政府职能转变的建议。他认为,整合现有农产品行业协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1)对官办行业协会进行彻底改革,使之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真正成为“民办、民治、民受益”的中介性组织;对一些不具备产业优势、没有发挥作用的协会进行淘汰;对功能较全、有一定竞争力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协会给予重点支持。(2)对相似农产品行业协会进行归并或重组,使之联合起来,组建一个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舰队”。(3)在自愿基础上,通过适当的机制,自下而上组建省级甚至国家级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先将县、乡两级的农产品行业协会联合起来,组成相应的市级或省级协会;再以省级协会为基础,联合其他省相同的农产品协会,组建国家级协会。 
    胡剑锋等(2004)在对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经验介绍基础上,提出了政府应加大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扶持与激励。政府的扶持与激励主要包括:尽管降低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设立条件;各级政府每年应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一定的经费支持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活动;应给予农产品行业协会这一非营利组织一定的减免税优惠等。 
    三、进一步开展农产品行业协会研究的设想 
    有关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研究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农产品行业协会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较短,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通过以上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研究综述,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对这一领域的研究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研究领域比较狭窄,对农产品行业协会所涉及的一些重要领域,例如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机制与运作,现有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行业协会与国家和企业(农户)的关系等缺少系统研究。(2)对所研究的问题分析力度不够,往往只提出问题,而未展开论述;或者只进行一般性描述,缺乏深度分析和提升。(3)缺乏理论支持,多为经验式研究,研究水准有待提高。 
    有鉴于此,今后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研究: 
    1.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全国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重点对一些协会的个案进行深入剖析,争取撰写一些有一定影响和深度的个案。 
    2.加强理论研究,改进研究方法。从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集体行动者、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介体”以及“公域”或“私域”之外的“第三域”或非政府组织等理论出发,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力争使今后的研究成果在理论上和方法上都有所突破,提升研究档次。 
    3.加强对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实证和理论研究。不仅要一般性地介绍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还要探究其内部运作及内外部关系。与此同时,搜寻和引入更多的国外有关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理论和观点。 
    4.针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一些重大问题开展研究。这些重大问题包括: (1)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机制与运作;(2)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3)农产品行业协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4)农产品行业协会与企业和农户的互动关系。 
    文章出处:《合作经济参考》2006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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