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竹兰:论用人力资本所有者产权主导中国国有企业改革
[摘要]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仍然遵循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货币资本产权原则,不能科学地体现中国国有企业的设立宗旨和特定功能,也不能科学地建立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现实需要我们用人力资本产权原则替代货疖资本的产杈原则主导国有企业的下一步改革,用人力资本产权原则确定全体人民的国有资产所有权。
[关键词]国有企业;人力资本;改革
用什么样的产权制度主导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关系到中国国有企业本身的发展质量,也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方向,由于中国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特殊作用,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无疑是一个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大问题。
迄今为止,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仍然遵循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货币资本产权制度原则。[1]按照这一原则,我们将国家看成是国有企业的投资者,因而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天然所有者、天然决策者和天然受益者。根据这一产权原则设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断强化着国家机构对于国有企业的货币资本产权制约,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企业纳人到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希望以国家机构的货币资本产权加上行政本位的资产管理模式来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中国国有企业发展的现状看,这样一套国有企业改革思路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其片面性就在于它使国有企业改革遵循了一般私有制企业用货币资本产权主导企业所有权的原则,不能科学和完整地体现中国国有企业的设立宗旨和特定功能,也不能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国有企业目前存在的许多问题,比如国有企业的垄断利润自留,国有企业的内部福利过多,国有企业对非国有企业平等竞争的排斥,国有企业对于社会公民责任的忽视,以及更严重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企业的浪费腐败等问题,都可以或多或少从国有企业的现有产权原则中找到产生的根源。问题的紧迫性还在于,国有企业改革中产权原则的困惑很可能模糊我们体制转轨的方向,对于建立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分不利。为了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经济运行中的主导作用,尽快解决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和谐发展的目标,进而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需要我们重新反思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原则,为此笔者提出,用人力资本产权原则替代货币资本的产权原则主导国有企业的下一步改革,用人力资本产权的治理模式替代货币资本产权的治理模式,以此来充分体现中国国有企业的独特性质,使中国的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全体人民共享所有权、共同参与管理、共享收益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真正服务于全体中国人的根本利益和长远需求,发挥国有企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引导力量的功能和作用。[2]
一、用人力资本产权原则确定全体人民的国有资产所有权
在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中,无法回避且必须尽早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中国国有企业管理如何吸收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全体人民参与,运用社会民众的力量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促进国有企业社会公民责任的主动承担。在现在以货币资本产权为原则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社会民众参与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明显是缺失的,社会民众的参与度明显偏低,人民群众往往成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局外人。恰恰是这种局外人状态,使中国国有企业治理中缺乏具有本质意义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
如果从我国宪法制度的层面看,劳动者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已经使人民群众成为了中国国有资产的主人^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来贯彻宪法的精神,'人民群众作为国有资产主人的身份还不能落到实处。当人民群众主动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时,凭什么参与?如何参与?这些都没有切实可行的方案。在实际的国有企业运行中,国家作为货币投资者拥有国有企业所有权,这种身份定位在实质上忽视了社会民众是国有企业主人的身份定位。社会民众不是直接的货币投资者,委托人的权利无法现实地体现,是否拥有国有企业所有权?是否能够理直气壮地参与国有企业管理?这些都没有明确的制度支持。而国家作为货币投资者拥有了国有企业,其官员就是国有资产的老板,谁有资格管老板呢?社会民众无理由设计出一套系统的、严防官员私权侵犯公权的制度和机制。这是国有企业运行中社会民众参与国有资产管理无法得到可行的制度保证的产权制度根源。
在现实的国有资产运作中,社会民众不能有效地参与国有资产管理的后果是严重的:第一,社会民众对于原本属于全民所有的国有资源的配置缺乏表达意见的渠道。国有资源的配置从宪法原则上讲应该是为了全民的整体利益和国家发展的长远利益,全民都有决策权。但是现实状况是,国有资源配置给谁,往往只是国家行政机构自己说了算,当国有资源行政性配置给国有企业后,国有企业对于无需通过竞争就获得的国家资源的垄断性运用,往往出现过多顾及本部门局部利益而忽视全民利益的倾向。比如国家石油、航空、煤矿、有色金属等资源都在一定程度上无偿划拨给了各大国有企业,信贷资源等则大多以低息贷款给了大中型国有企业。理由何在?人民群众并不能完全知哓,没有法定程序保障社会民众在资源配置中的决策权。第二,对于行政性配置的国有资源的使用情况,人民群众参与监控的途径非常狭窄,关于国有企业运行的信息透明度不够,特别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质量、成本、管理层廉政、企业福利等财务问题不能获得足够的信息。这样一来,人民群众无法针对国有企业的现状及时提出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三,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缺乏全民监督。国家机构的行政性决定往往代替对国有企业利润的科学评估和科学分配,甚至变成了国有企业内部的福利待遇和高管的超标准薪酬。我国国有企业的利润是否应该上缴?应该上缴多少?上缴的利润用于何处?对此,人民群众没有清晰的了解,原本应该为社会共享的收益在一定程度上被国有企业独占。第四,人民群众对于国有企业利用垄断地位对于自身利益的侵害缺乏适当的程序和途径进行维权。国有企业利用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润,一般来说可以从多个方面造成对大众利益的损害:一是从生产领域对于中小企业的排斥,其结果是导致生产领域缺乏竞争机制,国有企业为了获得垄断利润而将生产的商品供给量控制在低于潜在可供给量的水平上,对社会资源造成严重浪费。而国有企业的商品生产成本则高于潜在可降低成本,在供给偏紧的情况下,价格往往被人为抬高,导致社会大众既要为高成本付出资源代价,又要为低供给支付过高价格。二是在消费流通领域,国有企业占有垄断地位后,其服务意识相对较差,往往利用垄断信息,在服务质量、服务环节等多方面侵害消费者利益,目前存在的电话一声响诈骗和垃圾短信中,某些国有企业从中分享利益就可以说明这一点。三是在分配领域利用垄断地位谋取小集团利益和私人利益。具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虚提成本、截留利润来扩大企业员工的收人水平,对于企业管理人员,在收益分配受限的情况下,职务消费则不受限制,或限制很小。四是在交易领域,国有企业凭借垄断地位可以抬高价格,扩大其成本开支范围。
对于上述可能出现的问题,寄希望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利用行政力量加以预防或解决是不现实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一级行政部门,其本身也需要被监控。我们要思考如何让全体人民群众作为国有资产的真正主人进入到国有企业治理的体系中,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人权利。笔者认为,用人力资本财产权原则比用货币资本财产权原则更能体现人民群众的国有资产主人权利,急需我们认可并落实。国有企业改革遵循人力资本财产权可以使人民群众摆脱是否是某一国有企业的货币投资者身份的困扰,以国有企业运行需要的人力资本所有者身份名正言顺地全面参与国有资产的管理。社会民众之所以是国有资产的主人,不是凭借其对国有企业投了多少货币资本,投了多少钱,而是人民群众对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委托人地位上的特殊的人力资本。通过人民群众的人力资本运作,国有资产的管理才能健康进行。缺乏人民群众的人力资本投入,国有资产的治理就会出现制度漏洞。
人民群众在国有资产的运行中具有哪些人力资本呢?一是选拔全民资产代理人的人力资本。人民群众通过有效方式参与对国有资产经营者的选拔,会比单纯的行政性选拔更透明、更公正,选拔出的经营者更具有对全国人民负责的责任心。二是具有感受国有资产运行质量信息的人力资本。国有资产运行的质量,通过国有资产的治理、国有企业的服务、国有企业的产品、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高管的人品素质等多个方面表现出来,这些方面大多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人民群众通过生产、消费、交换、分配等环节的自身感受可以掌握大量的国有企业的真实信息,这些信息往往是身处行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很难掌握的。三是具有提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的人力资本。人民群众可能不太懂得国有资产运作的理论,但是,从生活常理出发的意见和建议往往具有针对性,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人民群众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腐败浪费、国有企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具有防患于未然的特殊的人力资本,比国有资产管理部g从上到下的监督更有预见性。
根据人民群众的特殊人力资本,实现人民群众在国有企业中的人力资本产权尤为重要。一是国有资产经营者的委托权;二是对于国有资产代理人经营国有资产的知情权;三是对于国有资产运行的监控权;四是对于国有资产运行失误的纠错权;五是对于国有资产代理人的罢免权;六是对于国有资产运行收益的分红权。如果人民群众人力资本财产权得到了落实,人民群众人力资本产权利益得到了保障,那么,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提高就是必然的。只有如此,我们才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人民群众真正是国有资产的主人。
二、根据国家的人力资本特性落实国家机构的国有企业产权
在货币资本产权主导的国有企业中,国家是国有企业的货币投资者,拥有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根据这一原则,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图明确国家机构对于国有资产的货币投资者身份,确立国家机构对于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权利,从而建立起严格的国有资产行政管理体制,以便国家官员能够承担起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责任,保障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笔者认为,这一思路存在极大的片面性,扭曲了国家在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已经对国有企业的设立、运行、目标、评价带来不良后果,影响到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深化。只有转换思路,对国家人力资本产权进行认定,才能理顺国家在国有企业中的功能,真正发挥国家在国有企业运行中的作用。
运用人力资本产权确定国家在国有企业中的定位,首先可以改变目前存在的国有企业设立标准的模糊性,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在经济领域的活动边界,从而为建立我国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创造条件。一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什么需要国有企业?什么样的经济活动领域适宜国有企业的运作?从表面上看,答案是国家所具有的货币资本投资能力,从实质上看,这只是表象,国家具有的货币资本投资能力,社会民间资本经过积累也可以达到,但是,家特有的人力资本却是社会民间所不具备的,国家的特殊人力资本是设立国有企业的真正根据。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人力资本的群体,具有特殊的人力资本属性a在涉及某些公共消费的领域,涉及为经济活动提供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域,以及在社会长远发展战略的某些领域,国家比一般社会群体更具有战略决策和宏观协调的知识及能力,国家建立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从全社会整体和长远发展需要出发,生产特定的产品和服务,由此国民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国民经济的公平竞争和优质高效才能得到保障。没有国家在这些经济领域的特殊人力资本投入,整个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是不可能的。国家具有的特殊人力资本使得建立国有企业的基本目标不是为了获取利润,而是为了全局稳定;不是为了实行垄断,而是为了公平竞争。
当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转轨阶段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在经济起飞和改革开放的初级阶段,在一些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利用现有的国有企业组建大公司、大集团,培植国民经济的基本实力,避免原本实力很弱的民族经济被外国资本过度冲击,有其一定历史阶段的客观必要性。但是当民族经济有了一定的实力基础,经济发展进人培育国家创新力的阶段,社会民众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形成,中小企业开始崭露头角后,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的民营化转轨必须跟上,否则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的先人为主会严重抑制中小企业的成长,国有企业的行政性垄断会干扰整个国民经济的平等竞争,国有企业有可能成为与民争利的特殊利益集团,而政府利益也可能会与国有企业利益交叉重叠,牵制政府的自身改革。长此下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就无法建立,整个社会的经济资源和经济潜能不能获得最大限度的组合,影响整个国家创新力的提升,这不是国家建立国有企业的初衷。从实践效果看,目前的货币资本主导的国有资产管理思路确实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如何从全民利益出发设立的边界问题。似乎国家可以凭借超经济强制的机构特性,向任何想投资的领域扩展,只要政府认为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需要扩大规模就可以自行其是,谁能阻止掌握大量物质资源和货币资源的政府呢?至于各级政府为什么要设立国有企业?设立国有企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在实践中还不能依据国家本身的人力资本特性形成一个普遍遵循的科学标准。
运用人力资本产权确定国家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除了为国有企业的设立边界提供依据外,还可以为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提供依据。国有企业的治理是一个世界性难题,难就难在国家机构是由国家官员组成的,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官员具体管理的。在坚持货币资本产权为主导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家官员俨然是国有企业的投资者,是国有企业的老板,加上非常强势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体制,国家官员成了老板加领导,谁敢和老板加领导叫板呢?问题的矛盾之处在于:对于国家官员个人来说,没有掏出私人的一分钱投人国有企业,国家官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投资者,他们实际上是凭借自己的人力资本从事宏观劳动,在增进全民利益的同时谋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因此他们具有与其他人力资本所有者相同的特性:相对私利性和相对理性。所谓相对私利性,是指他们并不天然无私地代表公共利益,只是在追求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实现私人利益;所谓相对理性,是指他们并不天然地全知全能,与其他人力资本所有者一样,拥有的知识是有限的,与其他人力资本所有者存在着知识上的分工。如果我们忽视国家官员具有的相对私利性和相对理性,超出了他们的个人能力和个人利益的制约,将全部国有经济的权利给予他们,其结果必然有两个:一是造成国家官员个人能力局限所导致的低效率^二是造成国家官员个人利益缺乏有效制约所导致的浪费甚至腐败。老板加领导的身份使国家机构的官员,既脱离社会民众的监督,也脱离企业内部的监控,在内外部监控缺乏的情况下,假公共利益之名行以权谋私之实的事例还少吗?国家官员的个人能力制约、个人利益制约是天然存在的,我们再也不能无视这种天然的局限性。我们只能根据国家官员的劳动能力和劳动职能范围有限地赋予国家官员对货币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相应的经济运行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超出了国家官员的能力和利益制约,将国有经济的全部生产资料交由他们,其本身就是纵容国家官员以权谋私。目前货币资本为主导的国有企业制度已经使我们陷入了对国有企业的监控困境。以人力资本产权来确定国家在国有企业中的身份,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在发挥国家官员人力资本优势的同时,有针对性地预先防范他们的人力资本私利性和有限理性可能导致的低效率及腐败,举全民之力监控国有资产的运行,提高国有资产运行的质量。
所以,改变国家在国有企业中的身份定位,既能解决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科学定位问题,又能解决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一箭双雕。为了发挥国家机构的人力资本维护全民利益的作用,国家机构可以根据其在产权管理中的重要性获得相应的生产资料占有的比例;根据国家机构决策的重要性区分国家机构对于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决策权;剩余索取权可以根据人力资本付出的程度来确定。国家机构的人力资本有限,所以其生产资料占有权、经济运行决策权、剩余索取权都有限。从国家机构内部权利配置结构看,由于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和有限性,国家机构内部的任何一个部门虽然都有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但是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可以全权代表或拥有国有企业的全部权利,不能让国家机构内部对于国有资产的争权夺利影响到国有企业的运行。国家机构内部的人力资本产权的定量有一个互相制约的结构关系,国家机构的人力资本产权比例与国有企业中其他人力资本产权比例是一个可以协商谈判确定的量,而不是一个行政强力确定的量.所以,从人力资本产权主导的角度看,国家机构对于国有企业的权利,就是一个根据人力资本贡献度所形成的有限所有权,而不是货币资本产权主导中
的无限所有权。
三、用人力资本产权界定企业家在国有企业中的权利
在国有企业中,企业家是最稀缺的创新型人力资本所有者,他们用自己特有的人力资本在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关键作用,但是在货币资本产权主导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中,企业家的创新型人力资本并没有得到制度性认可。国家是货币资本所有者,拥有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家没有企业所有权,只有经营权层面上的权利。即便是经营权层面的权利,也受到国家行政机关意志的左右„企业家的身份是行政官员与企业家角色之间的交叉,企业家既是国家这个国有企业老板的雇员,又是国家机构的行政官员,双重制约关系使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产权不能充分科学地体现和实现,企业家对自己的人力资本产权收益没有长期有效的预期。国家拥有企业所有权使企业家感到国有企业不是自己的财产,如果他们尽心尽力维护国有资产的增长,那是他们出于对国家的忠诚和对自身道德修养的要求,而不是出于对自身产权与国有企业产权共同体的认可。但是依靠忠诚和道德的国有企业治理是无法保证企业家真正为全民利益负责的。当自身人力资本产权实现受到抑制时,企业家可能会产生对于共有产权的瓜分动机,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可能从原来的一种正努力,转而成为一种负努力,想着怎样在日益增长的国有资产蛋糕中,尽量多挖出一块转化为个人资产。同时,在货币资本导向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作为上级领导对下级评价的行政管理方式往往促使企业家急功近利,行政任命制使他们对自己的职务缺乏长期稳定感,政绩意识可能强于创新意识,原本存在的创新潜能慢慢被消磨,长此以往,企业家人力资本中最宝贵的创新能力没有创造出现实的企业和社会效率,反而制约了整个国家创新能力的形成。企业家的创新型人力资本是生产社会财富的基本要素,是企业创新力和国家创新力形成的基本要素,对企业家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的忽视,从表面上看只是造成企业家个人的损失,实际上却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为了保护国有资产,培育国家创新力,就要用制度激励实现企业家的创新型人力资本产权。
由于企业家人力资本也具有私利性和有限理性,在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中,国家与社会民众应该对企业家是否维护公共利益进行全面的监督。在国家是货币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的制度结构中,国家及社会民众对于企业的外部监督很难有效。国家官员过多的行政权力与国家官员对于企业的信息缺失同时并存。企业家相对于国家官员和社会民众拥有更多的国有企业内部信息,人力资本产权的忽视使企业家具有向国家和社会民众隐瞒企业信息的内在动机,国家对于企业的所有权有被内部人合谋欺骗的危险。我们要使企业家从内心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让他们减少全民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就必须明确他们的人力资本产权,将他们的权益与企业的权益联系在一起,只有这样,企业家才能有披露完全信息、自我约束的内在动力,国家与社会民众才能建立对于企业家的真正监控。在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被忽视的时候,不可能建立真正科学的监控制度。
在货币资本所有权主导的国有企业中,由于国家官员的私利性、有限理性与企业家的私利性及有限理性同时缺乏制约,很有可能出现国家官员与国有企业家共同瓜分国有资产的合谋。其原因在于国家官员的人力资本局限性与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局限性有互相利用的价值,企业家给予国家官员以所有者身份侵占国有资产的便利,国家官员会给予企业家作为经营者的各种各样的变通和照顾,企业家在求得灰色收入与职务消费的同时,又必然给予主管的国家官员以职务消费与灰色收入的便利,最后倒霉的是国有资产本身,是人民的公共利益本身。即便国家官员秉公办事,但是在信息不确定的条件下,当企业家出现违规行为时,国家机构事后介人监督的成本很高,现实生活中国有资产由于浪费和腐败造成的流失是触目惊心的。与我们不能只是从个人道德要求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承担国有资产主人的责任一样,我们也不能只是从个人道德的角度要求国有企业的企业家无私奉献其个人的人力资本,我们必须从制度上寻找对国家官员的激励机制,也必须从制度上寻找对企业家的约束机制。我们应该10既有效激励他们,实现他们的人力资本产权,又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防止他们侵占国有资产。只有制度才能关爱他们,也只有制度才能保护他们。所以科学地评估企业发展中企业家的人力资本贡献,科学地建立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产权实现机制,是国有企业制度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建立以人力资本产权主导的国有企业制度原则,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国有企业运行中的关键作用。社会民众的人力资本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和外部监控上,国家的人力资本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的设立边界认定和宏观战略的指导上,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则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的企业效率和社会功能的实现上,企业家是国有企业具体的运作者,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能有效提高国有企业的微观效率。
企业家在国有企业中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身份界定与国家机构在国有企业中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身份界定一样,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最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需要多角度设计,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产权实现方式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经济运行决策权、剩余索取权。国有企业的企业家的权利决定原则是企业家人力资本的贡献度。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并不一定体现在股权上,可以体现在企业创业、决策、交易、分配、创新、获利等各个方面的尊重、理解、信任与协商上。通过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不是让企业家做好国家的雇员,而是让企业家做好国有企业的主人。如果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能够随着国有资产效率的提高而实现,那么,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就是企业家利益的做大做强,企业家何乐而不为呢?
四、只有人力资本产权原则才能实现企业员工的基本权利
在国家机构与企业家之外,还存在着国有资产管理的另一种重要力量——国有企业内部劳动者的人力资本产权。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是劳动者占有资本,而不是资本雇佣劳动。国有企业中的劳动者分为各种层次,国家是宏观劳动者,企业家是微观创新型劳动者,而企业的员工是企业的微观劳动者,劳动者在本质上都是国有资产的主人。但是劳动者作为国有资产主人的公有制原则不可能像私有企业那样,通过每一个劳动者的货币资本投资占有企业的股权来实现,而是通过每一个劳动者的知识和能力即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体现出来。国有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本分工具有专用性特征,除了国家的人力资本与企业家的人力资本之外,企业员工的人力资本也是国有企业不可忽视的。企业员工运用自身的人力资本,进行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达到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效果。因此作为微观劳动的承担者,企业员工应有与其劳动贡献相适应的权利和利益,其中最关键的是生产资料占有权、经济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国家与企业员工的关系绝不是货币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而是宏观劳动者和微观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它们都是国有制经济的所有权主体、决策权主体、收益权主体,只是拥有的权利量不同罢了。权利量的确定,也就是国有制经济的产权分割,应该在国家与企业员工协商谈判的基础上,按人力资本投入比例进行。从现阶段看,国有企业内部员工的人力资本产权除了直接以所有权形式体现外,更多的是体现在对国有资产代理人进行全面的监控上。这种监控包括对管理国有资产的国家官员的监控,也包括对于企业家的监控,劳动者对于上述两种代理人的双监控效果如何,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键。
综上所述,运用人力资本财产权替代货币资本财产权主导国有企业改革,既解决了国家机构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定位失误,也解决了企业家人力资本产权缺失的问题;既明确了企业内部员工的监控权,也扩展了企业外部的全民监督,不失为一个系统地解决转轨阶段中国国有企业问题的良方。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J].经济研究,1996, (9).
[2] 方竹兰•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是历史趋势[J].经济研究,199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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