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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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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混同改革实施成本与社会交易成本

http://www.newdu.com 2018/3/15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2008年2月21日的《南方周末》刊出秦晖先生的长文,“‘中国奇迹’的形成与未来”,系统地回顾和评论了近三十年来中国的改革过程及其得失。从总体上来看,秦晖先生的总结和评论时空视野广阔,对事实的梳理深刻、清晰,读来颇受启发。
     但该文在对比中国和东中欧国家的转轨过程时断言,中国的转轨过程“交易成本低”,而东中欧国家的转轨过程交易成本高。这有失准确,是对现代经济学中交易成本概念的误读。
     现代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认为,只有在交易成本较低的情况下,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才可能实现较充分的权益博弈(交易),而如果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无法展开充分博弈,就意味着它们之间的交易成本较高。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谓“交易成本”,不同于生产成本、管理成本、贸易成本等概念,它不是指任何单一主体为达到其自身目的而需付出的代价,而是指某一社会过程中的各相关利益主体间展开互动和博弈所面临的障碍或干扰性因素。所以,谈论交易成本的高低,其实就是讨论“交易”发生的难易程度。相关主体之间的“交易”很容易实现,没什么明显的障碍,就是交易成本低;反之,则交易成本高。
     现代经济学对交易成本的分析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被归入交易成本范畴的因素五花八门,但一个较具普遍性的因素是诸交易当事方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权利不平等,以致部分利益主体无法自由地参与交易过程。也就是说,在现代经济学理论中,低交易成本的格局要以相关利益主体间的权利平等和各主体的行为自由为前提。没有权利的平等和主体的自由,只会有掠夺或诈取,不可能有交易。
     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是一种由政府主导的体制转轨过程,几乎所有的改革决策都由政府部门制定,并由政府机构负责推行。而与体制改革相关的各类非政府主体则基本上被排斥于改革决策的过程之外,只能被动地适应由政府推行的改革。这意味着,在中国的体制转轨过程中,有不少利益主体很难就自身权益与改革主导者进行平等博弈(交易)。而东中欧国家这方面的情况却正好相反。由于基本政治制度的变化,东中欧国家中的主要社会群体基本上都能通过正式的代议机制来声张和维护自身权益,很难出现由少数利益群体专断改革过程的情况。因此,东中欧国家中,对新体制的选择主要表现为不同利益群体间的权益交易过程。
     由此来看中国和东中欧国家的体制转轨过程,就会发现,实际情况与秦晖先生的论断正相反:相对而言,体制转轨过程中的高交易成本不存在于东中欧国家,而存在于中国。因为,在中国的体制转轨过程中,在参与改革决策并影响改革结果的能力上,诸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平衡,从而中国的体制转轨本质上不是诸相关利益主体充分博弈的结果,而是部分利益主体单方面主导改革过程的结果。
     从文章的具体论述来看,秦晖先生自己也明白,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里所谓“降低交易成本”,其实是指在“保证交易各方交易(讨价还价)权利的前提下,以整合契约的方式减少交易成本,而不是用剥夺一些人讨价还价权利的方式为另一些人降低‘费用’”,而中国在1990年以后建立起来的体制却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许多利益群体的博弈能力”。也就是说,秦晖先生已正确地看到,中国的改革主导者是通过一系列集权措施,排除了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与自己“交易”的可能性,并由此使自己推行改制的成本大幅度降低。但是,被如此降低的成本显然不是社会转轨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而是改革主导者贯彻其改制意图的成本,或曰政府的改革实施成本。秦晖先生的议论混淆了政策当局的改革实施成本与诸相关利益群体间围绕改革方式和改革结果进行权益博弈的成本。实际上,这两种成本虽都是改革过程所涉及的成本,但性质根本不同。政府的改革实施成本是指政府为实现其政策目标或推进其改革战略所需付出的成本,而社会转轨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则是指其利益可能受转轨过程影响的所有相关主体之间实现权益博弈的成本。中国这种由行政权主导的改革过程显著压低了改革主导者实现其改革目标的成本,却大大抬高了体制转轨过程中的社会交易成本。因为,在中国的社会转轨过程中,有许多重要的相关利益群体无法与改革主导者进行平等互动(交易),他们的利益诉求难以在改革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可以说,就转轨过程中诸相关利益群体间的权益博弈极难展开这一点而言,中国转轨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几近无穷大。
     秦晖先生了解经济学中交易成本概念的本意,却依然称中国的改制过程中交易成本较低,显得不合逻辑。他对此的解释是,在中国,交易成本理论的运用发生了“变形”。但这未免过于随意。
     把体制转轨这类社会演变过程的特点归因于某种时兴理论的影响,难免失之于简单化。交易成本理论被系统地介绍到中国来,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的事。但迄今这套理论的影响面还基本上局限于专业学者的圈子。断言中国改革主导者的行为是受了交易成本理论的影响,实在是夸大了这套理论的影响力。其实,按经济人理性行事,在施政中尽可能压低自己的施政成本,是古往今来、普天之下一切政治家或政府官员的共同倾向。人性使然,哪需借助什么理论。中国的改革主导者既然握有不受约束的施政权,当然会自觉不自觉地追求尽可能低的改革实施成本。用交易成本理论来解释这种现象,多余,且不对题。
     中国的体制转轨过程由行政权主导,它一方面使全社会的多数成员不同程度地受益,从而在一定时期内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但另一方面,它也导致改革成本分担上的严重不均。近三十年里,任何改制方案或改制政策,只有在不直接损害行政权利益的前提下才可能被付诸实施。结果,无论改什么,怎么改,直接掌控行政权力的群体总是赢家,而其他相关利益群体在改制中如何得失,则要取决于他们各自接近并影响行政权力的程度。接近权力、对决策影响力大的社会群体容易在转轨中成为赢家,而离权力较远、难以影响改革决策的社会群体往往成为转轨中的“输家”。这种现象在进入九十年代以后日趋明显,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赢者恒赢、输者总输的局面。于是,“改革共识”不再。因此,所谓“扩权容易问责难,卸责容易限权难”的说法虽不无道理,却有失笼统。试想,改革中,扩大各级官员的决策自主权固然易行,但要想扩大公众监督官员的权力也容易吗?想要加强对政府官员的“问责”固然很难,但贯彻像“砸三铁”、医疗费包干、住房商品化之类对非权力主体的自我负责制却相对要容易得多。秦晖先生一再强调的所谓“尺蠖效应”不就是源于这类权、责、利分配上的明显失衡吗?
     交易成本理论是现代经济学的一个基础组成部分,作为一种重要的理论工具,它对中国的改革研究不可或缺。但秦晖先生对交易成本概念的解读则可能误导读者,妨碍这一重要理论概念的恰当传播。其实,现代经济学中有另一套理论能为秦晖先生所分析的问题提供很好的解释框架,这就是“公众选择理论”(The  Theory  of  Public  Choice)。
     公众选择理论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在方法论上将政府之类公权力机关个人化,即不将政府视为一个超越所有私利的整体,而是将其视为由众多追求私益的个人所构成的集合体。而构成该集合体的个人,如政治家、政府官员等等,被赋予了公共权力,并承担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责,但他们不会自然而然地从公共利益出发来履行其公务职责。相反,在许多情况下,政治家或官员是按私利最大化原则行事的。结果,原本被假设为利益超脱、以服务于社会公益为宗旨的政府系统,往往在实际上成为服务于政治家、官员个人或其小群体私益的机构。公众选择理论的重大贡献之一就是从理论上戳破了以往笼罩在政府身上的利益超然性面纱,将公权力系统还原为一个个具体的、追求私益的个人,并由此证明了政府行为偏离、甚至损害社会公益的高度可能性,以及监督、约束政府权力的极端重要性。
     中国三十年来的改革成就巨大,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如收入差距过大、吏治败坏、环境恶化、道德滑坡等等。这些社会现象无一不牵涉到体制转轨和经济发展中获益和受损的分布不均。所以如此,应该说本质上都与中国的政府体制转型滞后有关。政府体制转型滞后,行政权力主导各方面的改革过程,改革中的其他相关利益群体难以与之展开充分的交易互动,使得政府行为的官员私益性倾向日趋突出,改革越来越成为一种不公平的社会过程。因此,治本之道在于推进政府体制的转型,建立法治约束下的公共服务型政府。为此,舆论上的当务之急是普及公众选择理论所秉持的个人化政府观,使中国大众切实认识到,维护自身利益的根本途径不是片面地斥市场、靠政府,而是如何有效地改革和约束政府。我想,在这一点上,我与秦晖先生没有分歧。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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