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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甲午战后清政府经济政策的变化

http://www.newdu.com 2018/3/15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甲午战后,内外交困的对其经济政策作了调整。根据“中外臣工”的意见,清政府  表示:“惟以蠲除积习力行实政为先。”“如修铁路、铸钞币、造机 器、开各矿、折南漕、减兵额、创新政、练陆军、整海军、立学堂,大约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工为本源。此应及时主办。至整顿厘金、严核关税、稽查荒 田、汰除冗员各节,但能破除情面,实力讲求,必于国计民生两有裨益。”[1]上谕列举的14条措施,核心是“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工为本源”。这是 甲午战后清政府基本的经济政策,也是贯穿清末的经济政策的目标与导向。[2]
     一、国家资本的维持、改造与扩张
     政策变化的内容之一,是维持和改造原有的企业,同时向新领域扩张国家资本。首先,对官办军用工业,主要是维持与扩充并进。
     甲 午战后,军工生产是“筹饷练兵”的重要一环,是作为“急务”之一来对待的。此时,清政府采取了维持与扩充并进的措施。所谓维持,是延续旧的经营管理机制, 略加整顿之后,继续开工生产。所谓扩充,既有原有企业的规模扩大,也包括新建一些企业。整个看来,旧的体制并无多大变化。
     当然,朝臣之 中,有人也有一些新的设想。胡燏棻有“令民间自为讲求”“托民厂包办包用”之议[3];给事中褚成博也主张将各省船械机器等局招商劝办。[4]清政府根据 户部“仿照西例,改归商办”的议复谕令将原有局厂“招商承办”,要求有关省份的督抚派人赴海外招徕华商,“该商人如果情愿承办,或将旧有局厂令其纳 赀  认充,或于官厂之外,另集股本,择地建厂。一切仿照西例,商总其事,官为保护。若商力稍有不足,亦可借官款维持”。[5]
     乍一看, 似乎军用工业都可交由商办。实则不然。从实际措施来看,武器制造这部分的生产经营方式,仍是完全官办的老办法,靠增加经费投入来维持,毫无“变计”可言。 主张“多设局厂”自造军火的张之洞,一面为朝廷出谋划策,一面身体力行,对他“竭力经营”若干年的湖北枪炮厂,制订了一个扩充计划。核心是增加常年经费, 引进德国技术设备。他仗着甲午战后自己地位的上升,力求解决数年来“经费有限,力量未充”的难题,要求朝廷允许他“由江南筹款,再加开拓”。[6]经他争 取,湖北枪炮厂的常年经费便增加到75-76万两之多。经过张之洞的大力扩充,湖北枪炮厂发展为中国最大的军工厂。虽然它是清政府的维持与扩充措施中较为 成功的一例,但此时清政府财政已困窘至极,无力加大投入;加之生产经营方式也一成不变,军火生产无论是维持还是扩充,都困难重重。其它一些老的局厂,规模 的扩充都很有限,更无论新建的几家军工企业了。
     当然,在“整顿”之中,也有过“招商承办”的尝试。例如,闽浙总督边宝泉曾会同两广总督谭 钟麟奏请将福州船政局招商承办,但因各种原因,招商的设想并未落实。御史陈璧建议“为船政开自然之利”,开煤铁矿、铸造洋钱、设招商局、兼造民用品,搞商 品化经营。[7]但在官办体制下,商品化经营的成效并不明显。
     至于官办、官督商办形式的民用企业,清政府在维持的同时,也采取了一些整顿、改造措施。
     清 政府曾用招商承办的措施来改造和维持困难重重的洋务企业。甲午之后较有影响的举动有汉阳铁厂交由盛宣怀承办。从汉阳铁厂招商的过程中可以看出,招商的主要 目的是解决投资方面的严重困难(因“户部必不拨款”,“罗掘已穷”)。而承办商盛宣怀“并无如许巨款”,他的如意算盘是“铁路若归鄂办,则铁有销路  , 炼铁之本,可于铁路经费内挹注”。当清廷命王文韶、张之洞督办芦汉铁路时,  盛氏立即“甚踊跃”地表示“愿招商承办”。[8]拿计划中的铁路作他个人承 办铁厂的“信用”,再拿承办铁厂来染指计划中的铁路,以空对空。这种“招商”,并没有招来了多少私人资本,却招来了一堆后患。最明显的是,并无多少资本的 盛氏,以不断向日本借债度日,使后来的汉冶萍公司一步步落入日本资本的魔掌。  而标榜恤商惠工、官为保护的清政府,对这么一家重要的企业落入外人控制的 严重之事,竟无动于衷!另一家老的民用企业轮船招商局,在这一时期中,清政府不但没有采取任何资助、维持的措施,相反,它却增加了对招商局的勒索。
     甲午战后值得注意的一大“变计”,就是国家资本向银行金融领域的扩张。
     1897 年10月,盛宣怀奏请仿办银行。[9]此时他已将铁厂、铁路抓在手中,以“今因铁厂不能不办铁路,又因铁路不能不办银行”[10]为由,又不失时机地向银 行伸手。这样,清廷于11月“责成盛宣怀选择殷商,设立总董,招集股本,合力兴办,以收利权”。[11]半年之后,即1897年5月27日,中国通商银行 总行在上海开业。实行的基本上是官督商办的组织形式,得到清政府不少的“护持”。如拨存生息公款200万两(该行本金共500万两);要求京外拨解之款交 该行汇兑;公中备用之款交该行生息。[12]  不过,既然有商股,该行经营方式还是想与西式银行惯例合拍。“用人办事悉以汇丰为准参酌之,……除却官场 习气”。
     可见,甲午之后,国家资本并未收缩,而是有所扩张。尤其是向金融银行领域的扩张,影响深远。
    二、民间资本的倡导、宽允与扶持
     清 政府在采取措施维持、改造和扩张国家资本的同时,也放宽了对私人资本的限制,鼓励和允许他们在一些领域中的发展,个别的还给与一定的资助与扶持。这多多少 少是对当时社会上“设厂自救”和“商办”呼声的顺应,也是迫于《马关条约》给予外商设厂制造权和财政困难的沉重压力而采取的一个“变计”。
     清 政府中有些大臣,对民间的呼声确有“顺应”的表示,对商民投资设厂确曾显示出倡导的态度,如张之洞、胡燏棻  、刘坤一、褚成博等。清政府也终于允诺“以 恤商惠工为本源”,并把招商承办作为“从速变计”的首要举措。这些,自然会在社会上造成一些宽松的气氛。当时,“官为商倡”是官方文件中常见的用语。
     官 方的“倡导”,也有一些具体措施。1895年7月,清廷令张之洞招商,多设织布织绸等局,广为制造。[13]同年底,又就芦汉铁路兴建一事颁谕,允许能集 资千万两以上的富商设立公司筑路,赢绌自负。[14]1896年,总理衙门又根据王鹏运准民招商集股开矿、官吏认真保护不得阻挠的奏折,咨令有关省份厘定 章程,地方官不得勒索。[15]1897年初,褚成博奏请筹画抵制洋商改造土货,主张官府对华商“力为护持”,“痛除向来官商隔膜锢习”,总署议复,表示 应官商合力、官助商办,推广制造。[16]1895年7月,清廷还电令张之洞“筹款购备小轮船十余只,专在内河运货以收利权”。[17]       值 得一提的是,清政府还在维新运动的推动下,尝试“变祖宗成法”,以期扶持工商的活动能逐步制度化。张之洞、王鹏运先后奏请在各省设立商务局。 [18]  从总理衙门的奏复来看,商务局除了由官方设立,它的职权性质并不  是一个行政机构,而是向督抚提供信息的咨询机构,主要工作就是调查研究, 宣传提倡。[19]但各省的商务局又可从事经营活动。1896年初,张之洞奏准动用息借商款60  万两,另加息借官款,作为设立苏州商务局的股本。 [20]山西商务局也有招商集股的职责[21]。这样的商务局,又像是一个官督商办的公司。1898年,在康有为的呈请下,清廷谕令刘坤一、张之洞试办商 务局事宜。两个月后,张之洞奏准设汉口商务局,并拟定了8条“应办之事”。[22]同年8月,清廷在北京设农工商总局,任命端方等人为督理,“随时考 查”、具奏农工商事务。[23]虽然农工商总局不具备统一管理全国农工商事务的权力,它却是清政府第一次设立的新型经济部门。此外,清廷还谕令沿海各省设 立保商局,保护回国侨商。1898年,清政府还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24]这是封建政府首次制定专门奖励发明和经济活动的法规。
     这 些措施,对民间的投资活动是有倡导、激励作用的。虽然官为商倡一般多属表态性质,但也有得到扶持、资助的。像业勤、大生、通久源、通益公等纱厂,在创办之 初,有的就得到过官款的扶持。这些机制纱厂一般享有关税上的优惠待遇,按照上海机器织布局从前的成案,在海关报完正税一道,其余厘税概行宽免。[25]但 到后来洋纱进口冲击等原因导致一些纱厂陷入危机时,清政府并未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扶持,而是听其出售给洋商或招洋股。结果,民族纺纱业的发展陷入低潮。当 然,这也与清政府没有关税自主权,无法运用税率的调整来控制洋纱进口量大有关系。或许一些大的绅商如张謇等得到的扶持要多于普通商人,在竞争中占有优势, 甚至带有垄断的成分,但平心而论,当时华商间的竞争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远远比不上洋商挟特权而来所造成的冲击。换言之,洋商与华商间的不公平竞争,严重制 约了华商的正常发展。中国商人希望有公正的中外经济秩序,以便与洋商平等竞争,而清政府却无能为力。
     不过,清政府的一番倡导,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广大商民的利益要求,再加上《马关条约》订立不久,外资尚未大规模进入中国,种种因素,使甲午战争后民族工业的兴办,出现了一个短暂的高潮。但在视作“要政”的路矿部门,在执行中却摇摆不定。
     三、路矿要政的提出及特点
     对 中国在甲午战争中的失败,有些官员认为铁路太少是一个重要原因。加上俄、法两国的铁路已展筑到中国边境,将侵入中国腹地,这就迫使清政府不得不立即筹画铁 路的兴建工作。至于开矿,则是清政府解决战后财政困难的一项可兴之利,既是通商惠工的需要,又是筹饷急务的重要内容。于是,路政、矿政就成为战后清政府的 要政。这两项要政,在集资和经营管理方式上的特点,值得注意。  
     铁路、矿山都是需要较大投资和较高技术的产业部门。尤其是巨大的投资由 何而来,是摆在清政府面前的首要难题。在筑路问题上,清政府打算官办、商办并存。但华商筹集巨额资本不易,商办受阻,清政府只得采用借款官办的措施,企图 “利用”外资与招集商股并行。1896年9月,受命主持芦汉路的张之洞、王文韶会奏,主张暂借洋债造路,陆续招股分还;设铁路总公司,官督商办,以盛宣怀 为督办。[26]此议得到清廷同意。
     盛宣怀的计划是由铁路总公司出面借洋债2  000万两,招商股700万两,入官股300万两,借官 款1  000万两,先筑芦汉,再办苏沪、粤汉等路。[27]  由于招集商股没有成效,作为官股的南北洋存款300万也没有落实,最后只有借洋债一条路 可走了。清廷设想商借商还,权自我操,但前提是外国平等对待中国。而正乘中国战败力衰、大举掠夺中国的列强,岂能放过侵夺中国路权的时机!结果,外国公司 通过商业性的合同,攫取了大量权益,并为列强瓜分势力范围服务。
     在开矿问题上,如何集资、投资,清政府的措施同样也是摇摆不定的。 1896年初,御史王鹏运奏请通饬开办矿务,建议清廷“特谕天下,凡有矿之地,一律准民招商集股,呈请开采,地方官认真保护,不得阻挠”。[28]户部和 总署虽然议奏照准,但又担心“股款能否凑集,有无弊混,应由臣部再行咨令各产矿省份厘定章程,切实奏明报部”。[29]最后结果,一是允许民间集股开采; 二是要求有关省份制订章程加强管理。
     较诸铁路,采矿业中的商办效果差强人意,私人投资较为活跃。据统计,自1896-1900年,资本额在万元以上的商办采矿企业,新增14家,[30]远远超过甲午战前20年的数量。同时,官办、官督商办采矿企业也有15家。[31]
     不 过,中国本国的资本仍然有限,管理和技术水平都较落后。加上外资闯入中国采矿业,已势不可挡。一些官员也企图利用外资,变不利为有利,并有“朝廷主之”的 设想。[32]但实际并不如愿。如山西的晋丰公司、河南的豫丰公司,以招集中外资本的名义成立,但华资多徒有其名,外商却享有调度矿务与开采工程、用人理 财等多种权利。[33]至于德国夺占山东胶济铁路沿线矿权,则纯属赤裸裸的暴力强制。1898年颁行、宣称要“示洋股之限制”的《矿务铁路公共章程》,规 定须先有己资或华股十分之三,才能借用外资。[34]但这也意味着外资有可能占到十分之七。经修订后的章程,仍给外商留有一半股权的可乘之机。[35]更 何况,与列强争夺中国势力范围有利害关系的矿权,清政府的法规毫无约束力可言。像德国在山东、俄国在东北的矿权,就是如此。
     总之,“利用”外资的结果,是中国权益的大量外泄。矿山、铁路,莫不如此。
     经营管理上的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经营方式上采用公司组织,向市场化靠拢;二是宏观管理上尝试运用法规,并试图集权于中央。
     甲午后,清廷要求企业组织“一切仿西人成例”。在路矿要政中,也出现了公司化的经营管理形式。
     在 铁路方面,本欲商办的芦汉路,由官督商办性质的铁路总公司承办,野心勃勃的盛宣怀被王文韶、张之洞保荐为督办。按设计,总公司不是一个官衙门,而是独立的 商业公司,具法人资格,可以招商集股,举借外债。公司组织悉照公司章程办理,初具近代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36]  到后来,商股没有着落,只得靠借外 债筑路。债权国比利时藉列强的强权干预,通过借款合同攫取了芦汉路的大量利权。这样,原先的公司组织形式,成了一纸空文。实际情形是,“代为营造”的比国 工程司,拥有海关税务司那样的事权,“一切购料、办公、用人、理财,悉资经理”,总公司不过加以“核定”而已。[37]公司化经营打上了半殖民地化的烙 印。
     不仅如此。铁路公司也是盛宣怀积累个人力量、实现其办大事、做大官野心的工具。李鸿章失势后,盛氏迅即投入张之洞的保护伞下,承办了 汉阳铁厂。铁路总公司本为造芦汉路而设,而盛氏为把“东南商股”也控制起来,得寸进尺地要求承造苏沪、粤汉等路,不再另设公司。[38]但华东华南地区的 华商、侨商并不买帐,最后盛宣怀只能完全依赖外债。在当时华商资本还不充裕、商人对官方督办的公司心存疑虑的情况下,盛氏的作法,只会使商人望而却步,失 去投资的积极性。而盛氏反倒指责华商“眼光极近,魄力极微”。[39]
     采矿业中,也有它的经营管理机构,较有代表性的是湖南矿务总局和矿 务总公司。1895年冬,湖南巡抚陈宝箴奏设官矿局,又设南路、西路、中路三家公司,组织形式有官办、商办、官商合办三种;商办矿山也归矿务总局,实为官 督商办[40]。矿务总公司则晚在1903年前后设立,管理全省矿产(官矿仍归矿务总局)。[41]但在甲午战后几年,其他省份未见有全省性的矿务局或总 公司存在。
     与此同时,一个统一管理全国路矿的机构,也在清政府考虑决定之中。1898年8月,矿务铁路总局在北京成立。[42]11月,路矿总局制订了《矿务铁路公共章程》22条,[43]奏准颁行。章程在吸收国内资本、利用外国资本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尝试运用法规来指导、管理全国的路矿工作,表明在新形式下,清政府试图建立起保障重大建设的制度。
        四、政策变化的停滞与变法机遇的丧失
        总 起来看,甲午战后清政府为实现筹饷练兵、恤商惠工的目标,不得不调整过去的经济政策,采取一些“变计”,维持、改造和扩充官办、官督商办企业,以期国家资 本延续下去,并向新领域扩张;宽允私人资本的发展,给予有限扶持,对商办要求作一些顺应;将铁路、矿务视为富强要政,以支撑衰弱的经济,并在集资、经营 和宏观管理上尝试新形式;在护商之政、保商之法方面,也采取了设置近代经济职能部门、制订奖励章程等措施,在形成振兴工商的激励机制方面,迈出了一小步。
     然 而,这些措施都存在程度不同的缺陷,实际效果也不如设想的好。恤商惠工的活动,总要受筹饷练兵的制约。19世纪末期,清政府面临甲午战争、战败赔款和瓜分 狂潮的战时或准战时局面的重压。它既要不折不扣地偿还外债和战争赔款,又要整练军备,就不得不罗掘全国的财力,能用于振兴工商的资源极为有限。
     不 仅筹款的“急务”使资源难以向经济发展流动,而且通商惠工的政策也未能认真落实。清政府采取过某些振兴工商的措施;但如何能使个别的、具体的政策调整向全 面的、制度性的变革推进,清政府却举步不前。进步的知识分子一直要求设商部、定商律。康有为提出设商官、商律,[44]有一个直接管理全国工商事务的机 构。但农工商总局不是这样的机构。“戊戌政变”后,农工商总局遭裁撤。“变成法”的措施中,更没有定商律的影子。所以,标榜护商之政的措施,并没有完全满 足恤商惠工劝农的要求。至于各省商务局的工作,也没有完全达到“实力讲求”的要求。宣称“随时推广”可兴之利的山西商务局,却在巡抚胡聘之的指令下,出面 举借洋债,使山西矿权严重受损。[45]
     进而言之,甲午战争后清政府本可以在“变计”上迈出更大的步伐,因为此一时期是“变祖宗成法”的 较好时机。当时中国的有识之,都在积极推动维新变法,寄希望于清政府;反清革命还没有形成燎原之势。相反,民族危机激起中国人变法自强的紧迫感和决心。先 进的知识分子,新兴的资产阶级,都积极推动维新变法,部分官僚也涉足其中,甚至慈禧太后起初也对变法活动持默许态度,多少有些“上下一心”的气象。此时, 变法维新,建立富强的制度基础,正是时候。不幸,慈禧太后为维护个人的绝对权威,在顽固势力的鼓噪下,竟不顾大局,扼杀了变法运动,断送了大好机遇!进入 20世纪,形势剧变,清朝政府沦为“洋人的朝廷”,国内阶级矛盾已不可调和,反清革命已势不可挡。此时再谈变法,已失去了社会基础。这样,战后若干年的种 种“变计”远离“变法”的要求,百日维新时期的短兵相接又以维新派惨败而告终,由重大挫折和危机引发的维新变法契机,终于丧失。腐败的清政府,需要再经历 一次更惨重的打击,或许会拿出一些新的举措。
    注释:  
    [1][4][5][14][15][18][19][23][29] [41][42][45]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总页3631、3631、3637-3638、3688、3744、4365、4160、 4128-4130、3744、5109-5110、4150、4051(中华书局1958年版)。
    [2]关于清末经济政策的目标与导向的形成,本文限于篇幅,不拟讨论。
    [3]沈桐生辑《光绪政要》卷21,页18(宣统元年上海南洋书局刊行)。
    [6]《张文襄公全集》卷37,奏37,页26--28;  卷47,奏47,页18--19、14--15。北平文华斋1928年刊行。
    [7]陈璧:《望品堂奏稿》卷1;《光绪政要》卷22。
    [8][40]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上,页471、540。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
    [9]]盛宣怀:“条陈自强大计折”,《愚斋存稿》初刊(100卷本)卷1。
    [10]《寄王夔帅、张香帅》,《愚斋存稿》卷25。
    [11]《清实录》第57册,页173。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
    [12][16][24][27][36][39]中华书局1991年《强学报、时务报》合订本2,页1263、1805-1807、3267-3268、1179-1187、1179-1187、1179-1187、1179-1187、1179-1187。
    [13][17]《清实录》第56册,页830。
    [20]《筹设商务局片》,《张文襄公全集》卷43,奏43。
    [21]麦仲华编《皇朝经世文新编》(21卷本)卷10下,商政,页38-39。上海译书局光绪戊戌年印。
    [25]参见“通海设立纱厂请免税厘片”,《张文襄公全集》卷42,奏42。
    [26]“芦汉铁路商办难成另筹办法折”,《张文襄公全集》卷44,奏44。
    [28][44]《戊戌变法》(二),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页291;246、249。
    [30][31]见杜恂诚:《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1840--1937)》附录之四十三、四十四。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32][33][34][35][43]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矿务档》,页2255-2256,1404、2979,47,50,44-49。
    [37]《愚斋存稿》卷2,页34--38。
    [43]汪敬虞前引书,第二辑上,页540,《矿务总局章程》见《时务报》第20册。    [44]《矿务档》页2414、2379;《光绪朝东华录》总页5109--5100。
    [48]参见胡聘之奏:“晋省筹办矿务拟先修铁路折”,《变法自强奏议汇编》卷8,页9,上海书局1901年;《光绪朝东华录》总页4051。
    原载《历史教学》,天津,1998年3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中国近代史》1998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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