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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以农信社为主 以农户保险为重

http://www.newdu.com 2018/3/15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经济走势跟踪
                     The  Pursuit  of  Economic  Trends
           2008年第85期(总第909期)2008年11月11日(星期二)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走势跟踪》课题组
                             经济热点分析
    我国农村改革掀起新一轮巨潮
     金秋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确立了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并在总结了30年来农村改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农村改革发展必须遵循的五项重大原则。从而为当前和今后时期农村改革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决定》的内容也引发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我们收集整理了部分专家学者的观点及论述,分两期提供给读者。
    一、农村改革的创新
    《决定》体现出的亮点和创新
     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在2008年10月23日《中国经济时报》发表的访谈中指出,《决定》第三部分所阐述的建立六大制度,意味着农村改革进入了制度化建设的新阶段。在六大制度里面有四项制度有重大创新、突破:一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二是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三是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四是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
     郑新立认为,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决定》有三个亮点:
     第一个亮点是明确家庭承包经营第二轮到期后保持稳定并且长久不变。《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里用了‘长久’这两个字,在我看来,至少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内,初级阶段有多长呢?十五大说至少有100年。这就给几代农民吃了定心丸,农民不用担心会把你的土地承包权收走了,你可以在这块地上长久地投入。‘长久’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第二个亮点是“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提高集约化水平”。一个是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个是发展设施农业,提高土地产出率。发展集约化经营,就是朝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的方向发展。
     第三个亮点是“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统一经营这次讲的特别明确,因为统一经营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薄弱环节,长期以来许多人讲基本经营制度就是承包到户,本来应当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只讲“分”不讲“统”,所以“统”太薄弱了。这次讲“统”就是要增强社会化服务功能。服务主体主要有四个: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龙头企业。
     2008 年10月22日《新华每日电讯》刊登的农业部副部长尹成杰的观点:《决定》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总体思路。概括起来就是“三个作为”,即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把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决定》提出的指导思想,完整阐述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以什么为指导、围绕什么任务、沿着什么方向、按照什么要求、达到什么目标”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特别是其中提出的“三个作为”是今后指导‘三农’工作总体思路的一个新概括新论述。这在过去的文献中都曾有过论述,但把三者有机联系在一起,并上升到“战略任务”“基本方向”“根本要求”的高度,构成完整的表述,还是第一次。
     同时刊登的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的看法是,《决定》既强调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又顺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与时俱进地提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在充分强调“毫不动摇”的基础上,鲜明提出了“一个长久不变”“两个转变”。  
     “毫不动摇”,就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十分清醒,决不能有任何含糊。因为粮食是百姓温饱之源、物价平稳之基、经济发展之要、社会稳定之本,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粮食生产。  
     “一个长久不变”,就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决定》的一大亮点。由过去的承包期30年不变,到今天的“永久不变”,政策指向十分明确,即强调承包地对农民的财产权、物权属性,给农民吃长效“定心丸”。  
     “两个转变”,就是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这是对今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出的一个方向性概括,也是一个新的重大政策表述。
    二、土地流转现状与问题的讨论
    目前土地流转现状及现在问题
     2008 年10月8日《第一财经日报》刊载的文章指出,允许农村土地多种形式流转,这本身也不是新提法,十几年来国家一直鼓励和引导农村土地的流转。从1987国务院批复一些沿海发达省市开始进行土地流转制度试验以来,国家出台了各种相应的鼓励政策。其中2003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从法律层面体现了对于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多年来也有很多地区进行了各种有益的探索。但农村土地流转率并不高,湘赣豫等相对较高的省份大概也只有10%左右,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供全国推广。
     据该文介绍,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王景新认为,外出打工的农民没有足够稳定的非农收入时,自然不愿意放弃原来的土地。即使有了相对稳定的收入,出于深厚的土地情结,也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土地,目前长三角很多地区的劳动力转移超过了70%,但是规模化经营一般。推广土地流转,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因此,这注定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
    华南农大经济管理学院院长罗必良教授在2008年10月15日《南方日报》的文章中则列举了当前在农村土地流转探索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多数地方农村土地流转处于自发、分散、无序状态。二是有些地方在乡村集体组织的流转中,忽视承包农户土地流转收益主体地位,截留、挪用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与民争利,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三是有些地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随意变更甚至撤销农户的承包合同,集中土地搞对外招商,强迫承包农户集中流转,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四是有些地方存在着借农村土地流转,绕过国家有关法规,大量占用耕地,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包括:未批先用、少批多占、以租代征;强行征地、补偿偏低、拖欠补偿等)。
    土地制度创新要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
     来自2008年10月16日《南方都市报》的文章认为,不论是农村耕地还是宅基地,所有权都属于村集体,由村民共同拥有。村民更拥有确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占有权。因此,农民本来最有资格成为关于这些土地制度创新的主体。但现在,地方政府却成了土地制度创新的主体。地方政府之所以能够获得这样的荣誉,完全是因为现有法律禁止农民直接实现土地用途的转换,哪怕是宅基地。当然,农民也进行了大量土地制度创新,比如,农民自发地建设小产权房,这些小产权房通常也是使用宅基地用地。也是村镇将农民集中,以腾退出的用地建设商品房。然而,各级政府对这些制度创新,似乎不假思索地予以禁止。在农民那里是违法的事情,轮到地方政府来操作,摇身一变成为制度创新。
     文章指出,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对土地的权利的脆弱。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太不完整,因而无从享有土地的资产收益。农民也没有在土地上进行制度创新的空间,从而无法获得制度创新溢价。资产是需要通过不断的制度创新实现增值的,但是,经济学上的一个定理是:谁是制度创新的主体,谁就将获得创新的收益。现在,农民进行土地制度创新的自由受到法律限制,政府越俎代庖,制度创新收益自然由政府来分配,这种分配当然不会向农民倾斜。农村土地只有通过制度创新,才能够发挥其经济潜力。但是,如果农民的创新空间受到限制,而由政府进行创新,那就可能无视农民的权益,甚至可能变成侵害农民权益的创新。经济效率反而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源头。
     2008年10月20日《嘹望》新闻周刊发表署名小橹的文章称,内外挤压下的流转还是“单行道”,农民失去土地,再想拿回来,难上加难,这样的后果,也要极其慎重地考虑在内。作为弱势产业的经营者,一个农民的一生要面临很多不确定的风险,土地是他们最后的生存依赖。只要有土地,就能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就留下翻身的机会,还从宏观上保证了中国发展的弹性。因此,社会各界对刚性的土地流转制度设计中的人道主义因素,对这个制度保护农业这个弱势产业、保护农民中的困难群体、保护一个农民一生可能存在的困难阶段的深刻用心,应仔细体会。尤其是,在全球化的时代,甚至发达国家也在关注保护国内的弱势群体的时候,我们更应该体会土地流转中“弱势保护”的制度内涵。由此,要保留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后的话语权,让他们还有“议价”的权力。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当前阶段不宜签订“长期合同”,而应该从实际出发, “三至五年一签”,“续签合同时重新议定转包价格”。从中国现阶段国情出发,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改革上,一定要“摸着石头过河”,避免因急躁冒进而引发社会矛盾冲突和不稳定因素。
    三、规范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讨论
    核心是引入农民定价权
     2008年 10月21日《新京报》发表叶檀的观点指出,鉴于以往土地流转权的定价权主要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因此,土地流转的核心是引入农民定价权,根据市场定价。另外目前我国还没有土地市场化定价,小部分自发流转的农村土地,由于不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存在风险折价,农民所获得的收益极低。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土地流转大幅折价现象就不会消失。
     观点认为法律保障是重要一步,不仅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流转权,也应该保障收购农村土地者的使用权,出价者如果得不到保障,他们就会把风险折入价格中,要求农民以较低的价格转让土地。更重要的是,日后将出现大量法律纠纷,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升值,农民将要求补偿地租收益,或者要求收回土地。事实上,在以往的通州宋庄宅基地收购案中,核心就是土地原拥有者的悔约案件。我国土地现在缺少市场定价要素,以往征地主要由地方政府定价,而小产权房等存在风险折价,要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制订详尽的规则,引入现代农业的建设者,引入大量资金进入土地流转市场,这样,才能达成建设现代农业的目标,不至于出现“圈地”运动。
    土地流转收益对农民有社保功能
     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牛凤瑞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际上对农民具有类似社保的作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客观上会伴随城市化工业化进程需要,一部分农业剩余劳动力将向城市非农领域转移,城市往往难以很好地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保问题,依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将同样履行进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流转须有严格而规范的制度匹配
     前述罗必良教授的文章认为,推进土地流转,必须进行严格而规范的制度匹配。第一,必须严格控制土地的流向,力避耕地资源的流失。第二,严格土地征用制度,完善土地补偿机制,严厉制止各种强占与寻租行为。第三,启动户籍制度改革,对放弃土地的农民应该在身份平等和社会保障方面提供援助,特别要强化可持续的就业能力的培训机制,避免城市流民阶层或城市“平民窟”的产生。第四,为了避免土地流转与集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垄断,避免官商资本对农民的排挤,杜绝强势资本的欺行霸市,有必要对进入主体的身份、进入方式与进入空间作出明确的界定,并建立相应的规治机制。第五,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新土改”政策对不同地区的农民隐含着不同的利益潜力,从而因土地级差收益可能会导致新的贫富差距。因此,在适当的时候应该匹配恰当的税收调节机制。第六,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公共利益,国家应该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民所支付的机会成本实行财政补贴,以增强农民参与基本农田保护的积极性。
    放开产权,管住规划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国英研究员在2008年10月13日《学习时报》的文章中总结称,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做好下面一些工作:
     第一,通过改革,国家给出一个更强烈的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信号,例如,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宣布农民土地承包权永远不再变化,承包权可以转让,可以抵押,可以继承,可以出售,当然也可以允许农民凭土地组织合作社。但土地的使用要符合国家的规划,例如农民不能随便把土地卖给房地产商来盖房子。
     第二,土地关系的调节、处置实现社会化、法制化,村干部不再掌控土地,就像他们不能掌控农民家的锅碗瓢盆一样。有了土地纠纷,让农民找仲裁机构,或者找法院。村干部仅仅管农民授权的村庄公共事务。
     第三,还要理顺在土地方面国家和农民的关系。国家出于公共利益,可以按照规划征收农民的承包地,但要有两个前提;一是要定义“公共利益”,不能随便搞一个东西就说是为了公共利益,然后要农民交出土地;二是要有公平价格。价格要协商,要参考市场价格,要给农民让利。谈不拢,可以仲裁,也可以上法院。
     以上几条概括起来就是“放开产权,管住规划”。这两个方面互相制约,相得益彰。有国家规划存在,其实就有了产权的制约,例如,农民的生态林地不允许种庄稼,种庄稼的地不允许养鱼等等,其实就限制了农民的产权。有了产权的开放性,土地可以得到节约,国家规划也更容易操作。
    土地流转要尊重民意,防止“一刀切”
     《学习时报》同时还刊登了吕济爱等3位作者的相关建议:
     一是要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是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但是,至今仍然有一些乡镇、村没有实行二轮承包(也就是没有签订30年承包合同);有的村承包期不满30年,有的村3年一小调,5年一大调,少数村里甚至一年一次调整;有的村民还没有领到承包权证书,证书还在镇上或村里。这些问题不解决好,土地流转就难以规范、有序地进行。因此,要尽快解决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遗存问题,为土地流转奠定基础。二是要制定“农村土地流转促进方案”,以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培育有效率的专业市场,让留下来的农民专心当好农民,让转出去的农民安心当好非农民。例如可以建立农地流转补贴专项资金,对出让农地的农民给予补偿,以进一步加大农业规模经营的财政补贴扶持力度。三是要建立农村土地用途登记管理制度,严格界定农用地与非农用地,防止农村土地在流转中变更用途,难以复耕,影响农民长期利益。四是要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制度,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突破,使农地使用权流转尽早走上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作者强调,农村各地情况不一,农民和企业对土地流转的供求也有差异。例如,在我们调查的两个乡镇,山区地、丘陵地较多,企业只要拿每亩每年600元的租金,农民就愿意把土地流转出去,因此这两个乡镇的土地流转规模较大。可是在同一个地市的另一个乡镇,耕地比较肥沃,这些年来该镇农民已经通过特色农业(如姜蒜生产)提高了耕地的产出效益,地价随之上升。去年农民在大蒜方面的人均纯收入是1668元。该镇的生姜平均亩产5000斤,今年生姜的具体生产效益情况还难以预计,但是生姜效益最好的年份曾经达到10元/斤。因此,农户非常看好土地的价值,当地每租赁农户一亩地的价格是2000元/年,租赁的当年还另加青苗补偿费2000元。偏高的地价,提高了企业或大户租赁土地规模经营的成本,甚至没有利润。因此,在这个镇,农民和企业、大户对土地流转的热情都不高。
     作者称,在不同乡镇,甚至不同村庄,土地流转的供求状况是不同的。在促进土地流转的工作中,要防止一刀切,防止出现只追求流转数量不顾及流转质量的倾向。
    四、土地流转与所有权的探讨
    土地流转就是土地私有化
     2008 年10月3日《经济学家》发表陈修敬的文章认为,当前土地制度的改革实际上就是私有化的改革。文章称,一定程度土地私有化制度改革,这不仅是中国农民也必然是全体中国人的一次伟大福音,它必将成为农村经济和农民土地权力运动爆发的一次伟大契机。值得重视的就是一些人提出的土地私有化之后,可能出现的土地兼并问题,笔者认为这确实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和对待的问题,但是却依然不能成为反对土地私有的足够理由。因为虽然土地私有化固然可能会产生土地兼并问题,但并不能以此来否定土地私有化的合理性,而是应该考虑提出反土地兼并法案作为补充。这就好比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私有化也会产生垄断问题,但是我们显然不能以此反对企业私有化,更不能对此妄加描绘,加大恐惧,认为企业私有化,就会产生一个可以控制一切、垄断一切经济领域的超级大企业一样,因为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反垄断法等措施来抑制这种可能的不良倾向。
     文章认为,对于一项改革运动,我们必须看它所起的主流作用,看到它对于历史和中国人们所带来的进步意义,而不能仅仅把目光盯在土地私有化之后可能产生的一些负面问题上,更不能以此否定土地私有化的正面意义。其实对于可能出现的负面问题,我们完全通过一些另外的措施和法案来加以控制和协调,将之减少到最低程度。因此一些人士妖魔化土地私化的做法是非常可笑的,土地私有化改革只不过是将本来属于农民的一部分权力归还给农民而已。目前很多人都以现在中国的产权制度和政治制度不完善为由反对土地私有化改革,可是他们偏偏忘记了这些政治经济制度的改革最需要强大的推动力的,而土地私有化恰恰能够提供这种动力。土地私有化之后,为了保障自己的土地所有权,最强烈呼吁实现私有产权保护和民主宪政的将是7亿有了自己土地的农民!土地私有化,是实现私有产权保护的前奏和支持民主宪政的民众基础,当自己的土地所有权不能得到保障的时候,大规模的土地维权行动将如火如荼,政治体制改革将因此具有强大的民意基础,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将会迅速在广大农民中普及。
    土地流转并未改变其国有性质
     党国英在2008年10月21日《南方农村报》发表的观点认为,从《决定》看,土地制度从根本上是没有放开的,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依然要遵从先通过国家征用,后到建设者的路径。媒体热炒土地制度放开有些过火了,甚至私有化都提出来了,实际上不可能出现这样的变革。
     在2008年10月13日《南方日报》回答记者的专访中,党国英说,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一个问题,不要把私有权看成一个“洪水猛兽”,其实在我们这个世界中,绝对的私有权是没有的,我注意到西方国家的土地制度,其实他们对农民的私有土地有很多制约和限制。不要把私有权看成绝对的东西。公和私的界限在发生变化。
     2008 年10月16日《新华网》刊载亦非的文章指出,有一种观点称农村改革的关键是“还权于农民”。应该说,这个观点没有错。问题在于,还权于农民的“权”不土地所有权,而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若笼统地提出把土地权利还给农民,让人误解为土地所有权可以流转,无疑等于倡导土地私有化,这完全是一种误读,不符合中央精神。
     巫继学在2008年10月15日《经济学家》表达的观点强调,国土公有制是国家稳定,全民安居的基础。如果土地最终所有权真正私有化,真正实现土地自由买卖,那末就可能出现下述情况:一个富裕的国家可以从另一个贫穷国家买下其土地,其极端表现也可以理解为买下这个国家。土地私有化的最终结果是极其荒唐,极其异端的。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的居民对另一个国家的土地可能实现购买,但土地的国家归属权、控制权并没有改变。就是在美国这样标榜为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它的所有土地也永远在国家严格控制之下,尽管土地可以在经济市场中卖来买去。
    新的土地所有制模式应是多种所有制并存
     2008 年10月10日《经济学家》发表的柴福洪的观点则指出,只对土地私有或非私有改革,肯定解决不了“三农问题”。中国“三农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土地所有制问题只是中国“三农问题”之一,且一个政策管不了全国。而且,中国那么大,东、中、西部与南北区别大,各地自然条件不同,居住人口数量和素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土地的认识也不同等等,全国一个土地政策肯定行不通,实现不了对农业产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致富三者都有利。因此,中央只能给一个大政策,在不排除私有的条件下,各地采用适合什么样的形式,就采用什么样的改革形式。例如:沙漠边缘、大山区、边远地区,最好私有化;城市边缘地区最好不要私有化;主要农产区,最好法人所有制现代公司化;其他大面积地区,用“土地承包永续制”过渡到租赁等多种集中经营模式,农庄、地主、农场都应该允许试,待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再论。
     前述巫继学的文章也在反对土地私有化的同时提出了他所设计的土地所有制模式,他提出一个新土地所有制的模式是: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应该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即“国土公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它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所有制形式,而是一种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混合所有制形式。这种土地所有制之所以“新”,在于农民第一次在生产资料意义上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因而第一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劳动者。
     文章称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意味着土地使用权既可以是私有制,又可以是集体共有制,还可以是股份合作制,以及多种所有制的混合构成。至于具体是那种所有制形式,完全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农民个的意愿。在这种混合所有制的结构中,土地使用权逐步地进入市场化运作。在这个框架内,资本方可进入操作,进行运行。
    五、加快构建农村金融体系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
     据2008 年10月21日《中国经济时报》披露的信息,中国银监会最新公布的权威统计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全国还有3302个乡镇没有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网点,还有两个县和8213个乡镇只有一个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2007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县以下银行业机构存贷比为56.3%,比全国低12.72个百分点,农村人均贷款不足5千元,比城市相差10倍多。农村银行网点平均每万人0.36个,而全国平均每万人1.34个。该报还同时披露,9月25日,央行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指出,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仍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一是部分地区还存在金融服务空白。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二是农村金融机构定位仍不很明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三是虽然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有所下降,相对仍然较高。四是农业保险、信贷抵押担保、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农村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尚不能完全适应农村金融发展的要求。
    《决定》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突出亮点
     前述郑新立的访谈中还谈到了《决定》把过去研究多年的希望看到的改革措施都写进去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有几个突出的亮点:
     第一,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以前主要的问题是农村金融限制社会资金进入,这在整个金融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情况下,农村还那样封住不让进,太说不过去。现在外国银行都可以进来对我们的商业银行进行参股,但是对社会资金进入农村金融领域仍然限制很严,这次提出放宽准入问题,具有重大意义。要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农村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和运行安全的金融体系。
     第二,提出“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农业银行要为农服务,商业银行在县和县以下设的分支机构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这里用了“主要”二字,对农村的发展是很有利的。
     第三,允许农村兴办各类地区性的中小银行和各类小型的、微型的金融机构,包括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等。而且这些小的金融机构可以从商业银行搞资金批发,然后发放小额贷款,利率可以适当浮动,国家再给予一定的扶持,以满足农民小额贷款的需要。
     第四,规范和发展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上中央文件这是第一次,过去民间贷款是非法的,地下钱庄要被坚决打击。浙江的发展特别是温州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得益于民间借贷的发展,实际是农村金融的创新。这次《决定》是开正门堵斜门。只要各种小型的、微型的金融机构,再加上中小银行都发展起来了,农民可以在这些金融机构里获得政策性的、低息的小额贷款,民间的高利贷就没有了生存的土壤,自然就无影无踪了。所以这次最大的突破在这里。
    农村金融:以农信社为主  以农户保险为重
     据王永群在2008年10月22日《中国经济时报》的文章分析,应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引导有资金需求的农村经济实体开展互助合作。政府在确立支持原则后,应从行政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过渡,主要提供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并以适当的政策加以扶持引导,决不能搞“一刀切”。对农村金融的优惠政策应以真正服务于“三农”的农信社为主,从而建立针对合作金融的政策支持体系。
     2008年10月23日《国际金融报》发表李猛的文章强调,30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偏重于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服务,试图以正规信贷取代非正规金融是一个误区。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户之间的相互保险,发挥的是平滑消费、应对风险的功能,而信贷更多发挥的是转移资源的功能,是资金的有偿使用。因此,以信贷去取代相互保险显然不妥。未来积极有效的政策思路应该是优先发展农村保险服务。可以考虑从两方面推进,一是政府大力举办或扶持的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二是推进商业小额保险,积极发展“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小额保险产品,使保险真正惠及广大农民和低收入群体。                           (待续)
    (摘编:叶红;责任编辑:王砚峰)
    2008年第85期(总第909期)  2008年11月1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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