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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者对詹姆斯·布坎南学术贡献的若干评价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经济学动态》杂志社 佚名 参加讨论
来 源: 《经济学动态》2013年第6期
    内容提要:詹姆斯·布坎南是公共选择理论的开创者和代表人物之一。迄今为止,已有许多西方学者对其思想贡献进行了评价,但尚缺乏对这些评价的总结性文章。基于此,本文从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和宪政经济学等三大研究领域出发,对西方学者的相关评价进行归纳和总结。
    关键词: 詹姆斯·布坎南 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财政理论 宪政经济学
    2013年1月9日,美国乔治·梅森大学詹姆斯·布坎南(James McGill Buchanan)教授在弗吉尼亚州布莱克斯堡(Blacksburg)辞世,享年93岁。布坎南是198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评奖委员会称他“把常规的经济分析运用到政治决策的过程中”、“创建了公共部门的决策理论”、“发展了经济和政治决策的契约论与宪法基础”。布坎南主要有三大理论贡献:(1)开创了公共选择理论。H.Lepage(1978)将其与人力资本理论、产权理论和货币理论并称为20世纪50年代以来四大新兴且重要的经济理论;198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G.Stigler(1984)也将该理论视为政治经济学分析的代表性思想。(2)将公共选择理论应用到公共财政层面,创立了公共选择财政流派。(3)将公共选择理论应用到宪政层面,创立了宪政经济学,被誉为“宪政经济学之父”。西方学术界对布坎南学术思想的评价有很多,但鲜有文献对已有的评论进行总结。鉴于此,本文从公共选择理论、公共财政理论和宪政经济学三大领域出发,整理西方学者对布坎南学术思想的评价,并做出重点评述。
    

一、关于布坎南公共选择理论的评价


    (一)经济人假设:建立了政治经济分析的统一框架但假设过强
    经济学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础,个人被视作是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在传统政治学分析中,选民、官僚、政治家往往被假定是利他的,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两种分析视角之间出现了“鸿沟”。在此背景下,布坎南(with G.Tullock,1962)开创性地提出,对个体的研究必须基于一致的假设,在政治分析中也需要将选民、官僚等视作自利的个体。这就将政治学中的公共选择行为与经济学中的个人选择行为纳入到同一个分析框架——经济人模式。
    经济人假设的引入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可。A.Atkinson(1987)认为经济人假设将政治决定和宪政设计整合到经济学分析中,是一个巨大贡献。T.Romer(1988)也指出,布坎南的研究使得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研究政府的方法得到统一,尽管还比较简单,但逻辑性很强,提供了整合经济和政治分析的新方式。但也有学者对经济人假设提出质疑。A.Sandmo(1990)指出,经济人假设虽然将人的行为统一起来,但实际上,个体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角色规范的制约,而不同角色的行为规范是不同的。诸如消费者的行为规范是预算约束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需要考虑的是消费者的效用函数以及总收入的大小。这种效用和约束分析方法或许可以解释个体选择成为官僚的原因,诸如考虑预期收入、工作稳定性、休闲时间等因素,但并不能解释个体成为官僚之后的行为。布坎南将官僚与消费者的行为等同于对自利的考虑,这是一种极大的简化,仅仅是为了方便研究,而未考虑到现实的复杂性。
    (二)个人主义方法论:使政府内生化却有自相矛盾之处
    传统的政治问题研究多采用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methodological holism),将组织、制度和结构等作为分析的对象。布坎南(1962)将个人主义方法论引入到政治问题研究中,从个人所面临的约束和激励角度理解个人在集体行动中的行为,视国家和政府为个体选择的结果。
    有学者对个人主义方法论的应用表示赞同。V.Borooah(1990)指出,主流经济学把制度(rules)视为外生变量,研究在此背景下的经济活动,而布坎南则是从个人视角出发,将国家、政府视为一种个体选择的制度安排,从而开辟了对“内生型”政府行为的研究领域。尽管如此,仍有学者对个人主义方法论持反对意见。B.Engelen(2007)指出,个人主义方法论存在三大矛盾:一是该方法论隐含了公共制度是个人实现目标的工具,于是个人会很容易选择改变现有制度而不是服从既定的制度安排;二是在该方法论下,个人基于偏好而非成本—收益做出行为选择,但每个人的偏好是不同的且是难以观测的,这就会导致对个人行为预测上的困难;三是该方法论假定个人偏好是外生给定的,独立于社会、文化和制度环境等因素且不会改变,这种假定过强,因而距离现实太远。
    (三)政治交易市场:将交易作为分析重点却难以现实操作
    传统经济学从资源配置角度出发,从偏好和成本角度考察个人选择行为(L.Robbins,1932)。布坎南(1958)认为,个人的偏好和成本都是难以观察到的,但“交易”(exchange)则是可见的。因此,经济学应集中研究广义交易的起源、所有权及制度安排,关注交易过程的改进而非资源的配置。同样地,在政治活动中,个体也为实现个人利益而进行类似市场行为的交易,因而政治也可被视作一个交易市场。这种交易也在制度规则下进行,要改善政治活动,就必须改善交易规则和制度。
    有学者对交易视角的引入给予了高度的评价。A.Marciano(2008)指出,布坎南交易视角的引入产生了两大结果:一是更新了对政治制度的分析,政府与市场都成为合作得以进行的制度工具,是组织交易的方式,两者不再有质的差别;二是将政治制度研究纳入到经济学中来,将政治现象和经济现象的分析统一到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下,经济中的组织行为与政治中的集体行动都是个体间交易的结果。
    但也有学者对交易视角提出异议。对于布坎南以过程来衡量效率的方法,A.Sandmo(1990)认为意义有限:一是大部分人可能并不能清楚地区分过程和结果;二是个人对过程的判断往往也是基于预期的结果,因而单纯地以过程来衡量没有太大意义。此外,对于布坎南对制度结构的强调,A.Sandmo认为他在怀疑政府能否发挥调控作用的同时,又过度相信政府会按照个体选定的规则办事,这无疑落入了他自己所批判的凯恩斯主义规范分析的套路。
    

二、关于布坎南公共财政理论的评价


    (一)一般均衡分析框架:革新了传统税收分析方法却难以推广
    随着凯恩斯主义的实行,政府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展,财政也从传统的收支管理转为政府配置资源、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的工具(R.Musgrave,1959)。但布坎南(1960)指出这种公共财政理论有两大方法论缺陷:其一,传统财政理论将政府的行为逻辑区别于一般社会团体,前者被作为一个追求公共利益的组织,而后者则被认为是自利的群体;其二,传统财政分析将税收和支出割裂开来研究,运用的是局部均衡而非一般均衡的分析框架。布坎南(1967)将公共选择理论应用于公共财政领域,视公共财政为一个集体行动问题,个人的选择决定了公共物品的供给方式和供给规模;他采用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将税收和支出结合起来研究,假设税收是个人为公共物品支付的价格,以此来研究民主社会中个人偏好如何形成社会偏好、进而影响政府公共经济决策的问题。
    E.Brown(1962)充分肯定了布坎南的见解,指出近年来流行的对政府财政支出的考察和财政理论中一般均衡分析框架的运用,很大程度上是布坎南的贡献。A.Atkinson(1987)认为,布坎南的研究将政治结构带入公共财政问题研究中,推动了公共财政理论的发展。他破除了对政府“仁慈的分配者”的简单化考虑,引入了宪政问题,提升了财政研究的层次。但也有学者认为布坎南的税收模型过于简化,难以推广。C.Shoup(1968)认为,布坎南的税收模型建立在单一税制的假设基础上,个人的公共物品的税收价格比较容易观察到,然而现实世界中的税制都是多种税共同构成的复合税制,这种对应就比较困难。
    (二)税收立宪方案:个人行为假设过强
    传统税收研究的主题集中在税收归宿理论上,研究在税收数量一定时福利损失最小的税收制度,而不考虑个体的福利损益情况。布坎南(1967)认为政府也是经济人,会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要制定有效的财政制度来限制政府税收的扩张。这种限制要在立宪阶段做出,由选民投票选定,一旦确定就应相对稳定,不可随意更改,这即是他所提倡的“税收立宪”。在税收选择时,布坎南假定选民要预测自身所承受的成本,这就需要预测其他人的选择,因为其他人是否同意会影响到税基的大小进而影响到税率的高低。
    对于布坎南的税收立宪方案,不少学者质疑了其行为假设的可靠性。D. Moggridge(1978)认为布坎南的逻辑存在着“后发者因之而发”(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的问题,对于选民或政治家为何会愿意对财政加以税收立宪的限制没有说明,缺少理论论证。A.Sandmo(1990)也认为布坎南的个人行为假设过强,因为纳税人也可以通过限制政府支出而非税收来实现对公共财政的控制。此外,对于布坎南的税率预测假定,C.Shoup(1968)认为是不必要的,因为政府在设定税率时往往已经考虑到了纳税人可能的反应,税率是提前定好的,真正的问题是政府准确地制定这个税率的能力问题。
    (三)预算平衡原则:理想却难以现实执行
    在凯恩斯主义的指导下,西方国家普遍推行赤字财政政策,不断增加公债发行,强化税收功能,扩大政府开支,政府在经济政治生活中的权力范围越来越大,政府规模不断膨胀。针对这种情况,布坎南(1958)否定了凯恩斯公债理论的三个“新教条”(new orthodoxy),认为凯恩斯式的公债模式会使得税收负担向后代转移,选民有支持公债发行的倾向;公共债务与私人债务原理相同,政府有扩大借贷的倾向;内外债无本质差别。因此,凯恩斯式公债的发行会得到政府和选民的支持而缺乏对其的限制,长期运行会带来永久性的预算赤字、通货膨胀和公共部门收入份额的增长,最终给民主带来致命的伤害。他提出了宪政解决方案,用宪政规则限制政府赤字规模的扩张,呼吁回归到古典财政理论的预算平衡原则。
    不少学者对布坎南的论证逻辑进行了否定。首先,有学者认为布坎南税收负担向后代转移的命题论证不当。布坎南用政府生产所耗费的资源来定义“实际负担”(real burden),认为后代会承担这种生产不合理的成本。但E.Rolph(1990)认为,资源生产决策是否合理不能由结果来评判,当下的生产决策是当下最优的选择。按照布坎南用资源耗费来定义负担的方法,当下的资源被用来满足当下的生产决策,成本就是由当期的民众来承担,不管政府有没有通过征税或者发债来筹集资金,这种成本都不会由后代来承担,且负担不是由债务就是由税收来承担,个人总是免不了支付的责任。其次,对于布坎南的公债与私债相同的命题,B.Ratchford(1958)指出他对于债务的分析仍显粗糙,没有区分地方政府债务与联邦政府债务。而事实上,公债有着与私债显著不同的特点:公债债务人能够设计偿还方式并且不受限制,不能被强制要求偿还债务,而且还会强制要求债权人帮助偿还债务,公债债务工具有更强的货币性。这些不同都会带来公债和私债根本性的差别。第三,有学者否定了布坎南内外债相同的命题。B.Ratchford(1958)指出内外债之间至少有四个差别:一个国家的国内总收入(偿还内债所用)与外汇收入(偿还外债所用)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外债偿付方式可能不会为债权方接受;外债缺少货币政策等调整工具;外债在特殊条件下可以不偿还。这些差别也构成内外债之间的本质不同。布坎南的理论建立在理想条件基础上,与现实有很大的差别,限制了它的意义。V. Alvis(1959)也认为布坎南用某一时点上偿债所需的资源耗费量(sacrifice)来比较两者的成本不具有可行性,也很难作为说明两者相同的依据;布坎南所建议的以直接债务创造作为公共支出的融资方式在现实中也容易遭到政策的限制和公众的反对。此外,B.Ratchford(1958)还指出,布坎南在分析中存在着货币分析与现实经济分析的混淆,布坎南有时认为债务会增加总体财富,因为私人会把对政府债券投资的未来收益视作当下的实际财富,但有时他又认为货币的创造和相应的公共项目的融资不会增加社会财富。
    

三、关于布坎南宪政经济学的评价


    (一)宪政规则:分析环节缺失与概念模糊
    布坎南从交易的角度定义经济学,将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定位于交易的起源、所有权及制度安排上,强调对规则的研究,这就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规则是如何形成的;二是人们在既定规则下的行为;并意味着两个层次的规则选择:一是“宪政政治”(constitutional politics)层次,这是决定政治框架本身的决策;二是“普通政治”(ordinary politics)层次,是日常运行中的政治决策。前者所确定的规则是后者运行的依据。但相较而言,布坎南更关注的是“宪政政治”层次决策规则的选择,认为它是人类最重要的政治活动。在第一个层次的契约选择中,社会的初始状态被假定为一个“不确定之幕”(veil of uncertainty),每个人都不确定契约订立之后的自身地位和力量对比,在这种状态下,选民投票选定规则,作为日后政治经济决策的依据。
    对于布坎南的契约理论,有不少学者指出其存在着分析环节缺失的问题。D.Orr(1976)指出,布坎南遗漏了个人最初的份额是如何分配的问题,虽然他隐晦地提出过那是一个讨价还价问题,但并没有进行详细的阐述,只是把它当作一个想当然的问题。R.Sudgen(1987)也指出布坎南对契约起点的分析比较模糊。由于利益是个相对的概念,起点分析的主要困难在于互益(mutual benefit)的具体化,而具体化依赖于对照某些既定的参考点(reference point)。一般而言,参考点是指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洛克的自然政府与自然权利或者是罗尔斯的绝对平等,但布坎南没有采用上述任何起点。他的偏好点似乎是“现状”(status quo),但他又不愿意承认现状有所谓的“自动的道德合法性”(automatic moral legitimacy),因而宪政选择的本性是强加一个不确定之幕,即不管现状如何都要选择一些规则。因此,R.Sudgen认为布坎南的这个起点仅仅是个设想而很难知道实际将会怎样。
    同样地,对于环节缺失问题,H.Schmidt-Trenz(1989)指出,布坎南没有研究自然状态下的个人会选择帕累托最优契约集中的哪一个,而且布坎南的契约结构单方面地依赖于自然状态的均衡,而组织的理性契约期望对自然状态下的个人行为也有反作用,自然均衡点也依赖于既定交易结构。另外,也有学者对布坎南的概念使用存在质疑。Robbins(1979)认为布坎南运用“社会契约论”这一概念是不恰当的,因为社会契约论已被休谟用来说明对政府的限制,但布坎南的“社会契约论”有着更为复杂的含义和应用,采用这个概念不能充分反映他的意旨。
    (二)一致同意原则:是公平基础,还是效用基础?
    那么,如何选择宪政规则呢?布坎南继承了维克赛尔的思想,采用了“一致同意”规则(unanimous rule)而非多数同意规则。这是因为,布坎南(1978)将个人是否同意作为衡量个人福利的标准。他认为个体都有各自独立的目的,个体的联合不是追求共同的社会目标,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各自的利益,因而不能由社会福利函数的加总来定义“公平”(justice)。只有实行一致同意规则,每个人都实现自身的最优,才能实现社会福利的最优。那么,初始状态下的人们为什么会就宪政规则达成“一致同意”?布坎南指出,这是由于宪政规则的公共性和交易规模特征,“公共性”指宪政规则属于基本层面,对每个人具体利益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削弱了个人讨价还价的动力;交易规模特征是指宪政规则涉及人数众多,达成的结果对每一个人都适用,抵消了个人去追求纯粹的分配性收益的动力。因此,宪政规则对特定利益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个体会受到自利理性的引导,在公平的契约上达成一致。
    对于布坎南的一致同意原则,有学者质疑其公平基础。Robbins(1979)认为,布坎南用公平作为契约分析的基础,丢弃了休谟所采用的效用(utility)基础而并未给出明确的解释。A.Sandmo(1990)认为,布坎南的不确定之幕强调的是公平而非维克赛尔的交易理念,但实际上,个人期望更多的是自身的收益而非全体的公平。也有学者对一致同意原则的现实可行性提出怀疑。J.Meade(1963)指出,一致同意原则的实行有四大现实问题:一是随着对公共决策同意比例要求的提高,个人预期的成本会越来越高,以至于会超过由市场来解决的成本,导致一致同意原则的不可行;二是布坎南将“每个人都会获益”的知识等同于做出一致同意的决策,忽略了在达成一致中的讨价还价过程;三是整体上的最优可能会存在内部收益结构上的差别,也会导致一致同意不可实现;四是布坎南的模型只有一个等级、一个政治经济决策,在应用到大规模问题以及持续性的决策时,由于选民内部的同意结构以及在渐进过程中的边际收益的改变,该模型会失去效用。B.Engelen(2007)也指出,一致同意原则在现实中的应用会阻止任何改善现有制度的努力,因为任何制度的改进都会有人受损有人受益,无法取得一致同意。
    (三)私人合作治理方案:概念误用与简单推广
    布坎南(1965)认为,政府也是经济人,有自身的特殊利益追求,不是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组织,所以它并不总是提供公共物品的最优选择,而应尽可能多地考虑通过资源所有者之间的合作来提供公共物品。布坎南研究了俱乐部的规模问题,指出俱乐部规模的最优点是成本分担与边际拥挤之间的均衡。这样,他就将私人组织纳入到经济分析中,提供了公共物品的私人合作治理方案。
    有不少学者对布坎南的私人合作治理方案提出质疑。M.Olson(1962)认为布坎南的推理有严重的逻辑缺陷。首先,当人数增多时,个人没有激励去投入成本解决集体问题,因为个人即使不投入成本也可以获得跟其他人同样的收益。其次,布坎南所提供的私人合作治理成功的案例,解决的并不是外部性而是规模经济问题。他将形成自愿组织的潜在收益定义为外部性的机会成本,这样外部性就成了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只要是未开发的利润机会都变成了外部性。用这样的分析来否定政府在公共物品提供中的作用,不具有说服力。Robbins(1979)也指出,一个国家与一个俱乐部有本质的不同,因为国家具有强制力,不能将俱乐部理论简单的推广到国家。A.Atkinson(1987)指出,布坎南的俱乐部理论中没有论证投票的均衡点是否存在,而这恰恰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但也有学者充分肯定了布坎南对于私人合作治理方案的意义。R.Fabella(2005)构建了一个两阶段的契约模型,论证了在选民结构非同质的情况下,可以将选民按其倾向分成一个个同质的次级小组,每个小组内部在一个“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的环境下进行投票,最终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的效率结果。这是对布坎南治理理论的一个补充,也可以视作是对布坎南贡献的一个肯定。此外,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E.Ostrom(2011)也高度肯定了布坎南的重要性,指出布坎南对她的研究有很大的贡献,《同意的计算》一书启发了她对市民自组织局限的认识,并影响了她在大城市地区一系列的研究。她还认为,近些年来有关公共池塘资源使用者自组织问题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布坎南的影响,这是对布坎南在私人治理问题上所做贡献的充分肯定。
    

四、简评


    由上可见,布坎南创立的公共选择理论,将个人选择置于分析的中心,以理性作为个人行为基础,把交易过程作为分析的重点,更新了对公共制度、集体行动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他指出政府并非仁慈的分配者,而要通过宪政层面的立法对其规模和权力进行限制,实行税收立宪和预算平衡。而在立宪问题上,他强调要实行一致同意规则,实现公平的社会契约。
    在对布坎南崭新的理论视角和严密的规范分析进行认可的同时,也有不少学者指出了布坎南理论逻辑中的疏漏和不当之处。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布坎南个人行为假设过强。布坎南将个人选择置于分析的中心,对个人选择行为做出了诸多假设,诸如经济人假设,将个人在经济和政治中的角色都用理性来衡量;个人对政府税收、公共支出等行为进行限制的选择方式假设;个体在宪政规则选择中对公平价值而非效用价值的倾向等,这些假设对人的行为假定过强,与现实有较大差异。其次,布坎南的推理不够严密,存在着概念界定模糊、环节缺失以及简单推广的问题。布坎南在“社会契约论”和“外部性”等概念使用上不够精确甚至于存在错误,对契约论的分析起点定义模糊,将俱乐部的研究结论简单推广到国家层面等,这些缺失使得他的结论的可用性大打折扣。最后,布坎南的假设或理论在现实中难以实现或成本太高。布坎南将偏好作为个人选择的依据,但这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对个人行为做出预测;他在财政领域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难以在实践中将公共支出与相应的税种相联结进行分析;他的一致同意原则和对宪政的改进会因为操作成本太高而根本无法实现,而且一致同意原则也会束缚任何人改进现有制度的尝试。
    西方学者对布坎南的评价指出了他理论逻辑中存在的缺陷,也在更一般的层面上涉及到人性假设、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之间的张力等更深层次的问题。布坎南对人性的深刻认识、对个体福利的深切关怀、对简单二分法的摒弃,带来了全新的分析视角,对学术研究做出了杰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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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刚、郭凤林、张璟,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邮政编码:100872;王志刚电子邮箱:ohshig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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