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频道,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经济学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经济学 >> 综合研究 >> 正文

公共物品理论的分歧与融合(张琦)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经济学动态》杂志社 张琦 参加讨论
张琦
    
来 源:《经济学动态》2015年第11期
    以萨缪尔森和马斯格雷夫为代表的新古典范式公共物品理论,强调物品和服务本身的特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具有强烈规范含义的逻辑推论“公共物品应当公共提供”。而以布坎南为代表的交易范式公共物品理论,则强调公共物品决策过程本身的公共性,并指出新古典范式公共物品理论的关键缺陷在于将公共物品的供给与需求割裂开来,从而导致无法区分公共物品决策中的配置因素与分配因素。两种公共物品理论分歧的深层根源在于方法论上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公共物品的实验经济学研究很大程度上吸纳了交易范式公共物品理论的重要思想,从而呈现出两种公共物品理论融合发展的新局面。
    20世纪中期以来,公共物品理论一直是经济学研究中十分活跃的领域之一;而20世纪90年代之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有关公共物品的研究文献更是呈现爆发式增长。同样,近年来国内经济学界对公共物品理论的研究热情也在不断上升,发表了一些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此外,公共物品理论也逐步走出经济学专业,对公共政策、公共治理、社会保障等传统上属于公共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研究领域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公共物品”已成为经济学之外最知名的专业术语之一,对此,经济学家有理由感到欣慰和振奋。然而,有关公共物品的某些研究,特别是运用公共物品理论进行的某些“应用研究”,仍难免存在对公共物品理论的误解和误用;这一方面反映了研究者对公共物品理论的理解和掌握仍有待提高和深化,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公共物品理论本身仍处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尚未形成完整统一、成熟定型的理论体系。在公共物品理论体系本身的构建过程中,最突出的特征是两种公共物品理论——即以萨缪尔森和马斯格雷夫为代表的新古典范式公共物品理论与以布坎南为代表的交易范式公共物品理论的分歧与融合。时至今日,这两种公共物品理论的融合仍未完全实现。总体而言,无论是在公共物品的理论研究还是应用研究当中,目前居于主流地位的仍是新古典范式的公共物品理论;不过,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实验经济学”为代表的有关公共物品的大量研究成果很大程度上吸纳了交易范式的公共物品理论,从而呈现出两种公共物品理论相融合的局面。本文拟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对公共物品理论的分歧、融合与最新进展进行分析,并深入探讨理论分歧背后的方法论基础。
    一、公共物品理论的发展脉络
    现代公共物品理论诞生之前,对公共物品问题的研究至少可上溯至大卫·休谟在《人性论》(1740)中曾提到的相邻两个农人共同排干草地积水的例子;休谟认为,两个农人可以达成协议共同排干积水,但1000个人则很难达成一致,这可以看作对公共物品“自发提供不足”的最初表述(休谟,[1740]1980)。与休谟同时代的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1776)中也提出君主(政府)需要提供三种公共物品:国防和治安、司法、公共工程(斯密,[1776]1974)。19世纪末,瑞典经济学家威克塞尔以德文发表《正义税收的新原则》(K.Wicksell, 1896)一文,提出公共物品决策过程应当将数量和融资手段一起加以考虑,并主张在公共物品决策中采取“一致同意规则”或“相对一致同意规则”。威克塞尔被视为现代公共物品理论的鼻祖。威克塞尔之后,他的学生林达尔提出了公共物品自愿交易解,指出如果每人都按照自己对公共物品的边际评价出资,则公共物品的自发有效供给可以实现,林达尔的结论也被称为林达尔均衡。然而,林达尔机制有赖于人们自愿披露真实的公共物品偏好,如果人们有意隐瞒并采取“搭便车”行为,则无从保证林达尔均衡的出现。与林达尔处同一时期的庇古在其《福利经济学》(1920)中提到了外部性的概念,并主张对造成负外部性的经济活动征税加以矫正(庇古,[1920]2006)。外部性的概念与公共物品是密切相关的。
    现代公共物品理论的诞生,以萨缪尔森发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P.A.Samuelson, 1954)为标志。在该文中,萨缪尔森第一次将公共物品与帕累托效率联系起来,并给出了公共物品有效提供(帕累托效率意义上的)的边际条件。萨缪尔森之后,马斯格雷夫(R.A.Musgrave)出版《财政理论研究》(1989)一书,明确将公共财政划分为三种职能:配置职能、分配职能、稳定职能,并提出了有益物品的概念(马斯格雷夫等,[1989]2003,pp.6-13)。以萨缪尔森和马斯格雷夫的开创性贡献为标志,现代公共物品理论建立在新古典范式的基础上,并成为主流经济学的一部分。马斯格雷夫更是被公认为正统财政学之父。主流公共物品理论的核心特征是以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为准则,通过对公共物品自身特征的界定(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最早正是由马斯格雷夫提出的),进而得出公共物品市场自发供给不足的实证结论。其规范含义是,通过政府代表的社会福利函数来提供公共物品,以此来解决公共物品导致的“市场失灵”。而马斯格雷夫提出的“有益物品”概念,则更是采取了一种父爱主义的立场,认为政府应提供那些确实有益但民众意识不到其“好处”的公共物品。
    随着“正统财政学”的演进,公共物品理论逐渐被淹没在范畴更大的“公共经济学”之内。现代公共经济学沿着马斯格雷夫开创的方向发展:一方面,以社会福利函数为指针,将公共物品和大量非公共物品(如教育、医疗等)划归政府提供,以实现配置职能和分配职能,是为“微观财政”;另一方面,以凯恩斯的需求管理理论为依据,赋予财政政策以稳定宏观经济的职能,是为“宏观财政”。而公共物品理论在主流经济学中的地位,仅限于被用来论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性;一旦涉及非公共物品的政府提供时,又诉诸外部性、有益物品、社会公平等理由(统统可纳入社会福利函数)。如果公共物品的公共提供对应于配置职能,转移支付对应于分配职能的话,“二战”后西方各国的实践则是,用于“公共物品”的支出份额仅占全部公共支出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公共支出被用于转移支付(坦齐等,2005)。公共物品在论证公共支出必要性中的地位也越来越不重要了。
    从而,主流经济学对公共物品相关问题的研究主要沿着两个方向展开:税收和社会福利函数。经济学家很早就认识到征税将对私人经济产生扭曲,主流经济学既然以资源的“最优配置”为准则,那么寻求对经济扭曲最小化的“最优税制”就是自然的了。以效率为标准的最优税收原则最早是由拉姆齐(F.P.Ramsey, 1927)提出的“逆弹性法则”,即针对两种商品的税率应与其需求价格弹性成反比。该法则的直观含义很简单,既然征税将对私人经济活动产生扭曲,那么对需求弹性小的商品征重税,即可使扭曲最小化。然而拉姆齐法则被批评为有失公平,毕竟需求弹性最小的商品往往是穷人消费的生活必需品,按照拉姆齐法则征税就意味着“劫贫济富”。为了避免“公平和效率”这一冲突,主流经济学再次诉诸社会福利函数。社会福利函数总是与某种公平观相联系的,然而,不论涉及何种公平观的社会福利函数,理论上总能找出使其“最大化”的最优税收。在这方面,以戴蒙德等的工作最为重要。在主流经济学当中,公共物品理论越来越和福利经济学搅和在一起;在对税收进行分析时,往往假定公共支出就等同于公共物品,不再严格遵循公共物品在新古典范式中的定义。
    20世纪70年代,“信息经济学”的兴起对公共物品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从信息角度入手解决公共物品问题的基本思路是:由于人们往往倾向于隐瞒自己对公共物品的真实需求而采取“搭便车”的策略行为,那么,能否通过恰当的激励机制设计来诱导人们“说真话”,从而消除“搭便车”行为,实现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在这一问题上,最重要的贡献归功于克拉克(Clark,1971)和格罗夫斯(Groves,1973),他们各自独立提出的解决方案也被称为“克拉克—格罗夫斯机制”。简言之,该机制的关键在于公共物品决策中的决定性个体(pivotal,改变公共物品提供与否的关键个体)须向其他个体进行转移支付,这种转移支付也被称为“克拉克税”。“克拉克税”本身不能用来提供公共物品,否则将使得这一机制失效。“克拉克—格罗夫斯机制”能够确保人们“说真话”,从而能够保证“林达尔均衡”的实现,于是就解决了市场自发提供公共物品中的“搭便车”问题。但是,由于该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之一是“克拉克税”不能用来提供公共物品,只能用作转移支付,那么,何以保证人们愿意参与这样的集体决策?毕竟,缴纳“克拉克税”是“不公平的”。因此,“克拉克—格罗夫斯机制”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解决方案,直到目前,没有任何一个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时使用“克拉克税”(希尔曼,2006)。从理论上来看,以“克拉克—格罗夫斯机制”为代表的“激励机制设计”摆脱了“社会福利函数”的解决思路,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复活了从威克塞尔到林达尔的公共物品理论;但是,由于这一机制的核心在于将公共物品融资的一般税收与发挥激励作用的“克拉克税”分离开来,因此仍然无法解决公共物品的“税费—收益”问题。即便在该机制的改进版本中加入了“税收函数”,从而提供了一种公共物品“税费—收益”问题的帕累托效率解决方案,但每个人都“说真话”已经从博弈的占优策略均衡退化为纳什均衡(除非每个人都具有拟线性效用函数),从而无法保证“最优解”的唯一性。
    以上所述,大体上勾勒出主流公共物品理论的发展脉络。在这一过程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首先,威克塞尔是现代公共物品理论的鼻祖。从以上脉络可以看出,虽然早在休谟和斯密那里就提出了公共物品问题,但他们并没有给出公共物品提供的“最优”原则。休谟和斯密都意识到了公共物品“自发提供不足”的问题,确切地讲,休谟提到的现象属于“大规模人群无法自发提供公共物品”,还不能算作纯粹的“无法提供”;而斯密则隐约意识到了后来被称作“非排他性”的问题。但是,直到威克塞尔才第一次提出了公共物品提供的“最优”原则,即“一致同意原则”(稍后我们会讨论这一原则)。
    其次,萨缪尔森对主流公共物品理论的形成及其随后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萨缪尔森第一次将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与“帕累托效率”或“帕累托最优”联系起来,也就是说,萨缪尔森将公共物品提供的“最优”原则刻画为“帕累托最优”,这是对威克塞尔传统的重大偏离。因为,“一致同意原则”仅是“帕累托最优”的一个特例,“一致同意”必然是“帕累托最优”,但“帕累托最优”未必是“一致同意”。自萨缪尔森之后,公共物品理论中的“有效”指的就是“帕累托有效”,而所谓的公共物品自发提供“不足”也指的是与“帕累托有效”状态相比而“不足”。在此基础上展开的公共物品理论,无论是“社会福利函数”的思路,还是“激励机制设计”的思路,都采取了“帕累托最优”这一较弱的伦理标准。可以说,正是萨缪尔森将公共物品理论纳入到了新古典经济学范式之下。
    再次,马斯格雷夫对公共物品的定义以及主流公共物品理论的发展方向影响巨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两个概念最先由马斯格雷夫提出,而我们已经看到,目前流行的公共物品的定义,仍以这两条属性为标准来刻画。不仅如此,主流公共物品理论日益成为以马斯格雷夫为代表的“英美传统”的“公共经济学”或“财政学”的一部分;该传统的特点是,将政府视为一个独立于经济之外的客观存在,从而在实践中导向强烈的政府干预色彩。尽管一些名为“公共经济学”或“财政学”的著作也将源于“欧陆传统”的“公共选择”理论收入,但两种传统之间仍然未能得到融合与统一。此外,在公共经济学或财政学范畴下,基于“效率”或“配置功能”基础上的公共物品理论无法和基于“分配功能”基础上的公共支出区分开来。政府通过税收融资,之后通过公共支出提供一揽子“公共服务”,然而,这些“公共服务”当中哪些属于“公共物品”,哪些属于“社会福利”,却无法得到区分。
    二、新古典公共物品理论的缺陷
    在目前流行的各种经济学教科书中,公共物品的定义虽不尽相同,但均采取了从“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入手的思路来定义,这正是主流公共物品理论或新古典范式公共物品理论的特征之一。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是指,该物品或服务无法排除那些不付费的使用者,或者说,排他成本过高。从“非排他性”出发,得出的逻辑推论就是公共物品私人供给不足或无法供给,这被视为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便是通过公共途径(通常指政府)来提供公共物品。“非竞争性”被视为刻画公共物品属性的另一维度,然而与“排他性”相比,“竞争性”这一概念则更为模糊。“排他”的难易程度可以用排他成本来刻画,排他成本的大小是一个客观的量(暂不考虑主观成本论)。但是,“竞争性”的大小却更多的是一种主观感受。从公共物品的各种定义来看,关于“竞争性”(或非竞争性)的刻画也不尽相同,大体上可归为两类:一类是从供给的角度来定义非竞争性,“提供给额外一个人的边际成本严格等于零”(斯蒂格利茨等,2010,p.254);另一类是从消费的角度来定义非竞争性,“公共物品是消费外部效应的一类特殊例子:每个人必定消费相同数量的这种物品”(范里安,2011,pp.565-566)。从消费角度来定义非竞争性,通常也被通俗地表述为“额外增加一名消费者,不影响原有消费者所能消费的数量。”然而问题在于,“不影响原有消费者”是一种客观事实,还是主观感受?进一步,从供给角度定义的“以零边际成本向额外消费者提供”,这里的边际成本指的是客观生产成本还是消费者主观感受到的成本?因此,作为刻画公共物品特征之一的“非竞争性”要比“非排他性”模糊得多。而且,从公共物品理论的发展历程来看,早期经济学家关注的主要是“非排他性”以及因此而导致的“市场自发提供不足”;而“非竞争性”则是后起的概念,强调的是公共物品的“消费不足”,“非竞争性”要比“非排他性”更加依赖帕累托效率准则。
    (一)“非竞争性”的客观化——边际成本定价法则
    将“非竞争性”视为一种非效率,深受“边际成本定价法则”的影响。从前述定义可以看出,斯蒂格利茨便以“边际成本严格为零”来刻画“非竞争性”,这是一种将“非竞争性”客观化的思路。
    边际成本严格为零是就生产角度而非消费角度而言。边际成本为零暗含的意思是:按照边际成本定价,应该收取零价格,即不收费。在这种思路下,对竞争性/非竞争性的刻画不再依赖于消费者的主观心理感受,而是依赖于客观的生产技术。进一步,按照帕累托效率标准,对某一公共物品而言,即便在能够容易地排他的情况下,如果边际成本为零,那么不收费即不排他才是有效率的,而收费排他是无效率的。典型的例子是一座桥梁该不该收费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最著名的回答是霍特林(Hotelling,1938)以及随后的勒纳(Lerner,1944)、米德和弗莱明等给出的方案。以桥梁收费问题为例,霍特林(他本人分析的是铁路)的观点是,桥梁一旦建成之后,其边际成本可以视为零(不考虑追加投入和维护费用),按照边际成本定价,就应该零收费,供所有人免费使用。而桥梁的建设成本,应当通过一般税收来融资。如果桥梁由私人建造,按照边际成本定价法则,私人将无法收回成本,这就需要政府给予补贴;如果桥梁由政府直接建造,那自然也就无须补贴了。但不论谁来建造,都应由政府通过一般税收来弥补桥梁成本,而不是收取过桥费,这样才是最有效率的。而且,按照这种逻辑,凡是公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论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均应按照“边际成本定价”法则来确定价格,道路、桥梁、公园、影剧院、通讯、电力、影视作品等“边际成本为零”的产品,一律应供所有人免费使用。即使不诉诸严格的数学推导,也可以理清“边际成本定价法则”的逻辑:企业的利润最大化选择是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相等时的产量,在完全竞争市场中,长期均衡时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都等于价格,即MC=MR=P,而此时社会福利(以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来衡量)达到最大;而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企业因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从而拥有定价权,按照MC=MR的利润最大化定价,则必然使价格高于边际成本,企业获得正利润,同时造成福利的净损失(在垄断情况下,净损失为著名的哈伯格三角)。从而,只有MC=P时,社会福利才达到最大,没有损失。这便是边际成本定价法则的依据。如果把这一法则运用于边际成本为零公共物品的定价实践,则必然得出不应当收费的结论。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说:“当一种产品具有非竞争性时,即使有排他可能,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也没有动力去排他。对非竞争性产品收费会阻止一些人享受该产品,即使他们的消费不会增加边际成本。这样,对非竞争性产品收费反而因消费不足带来低效率。边际收益为正,(多一个人看演出的)边际成本为零。消费不足是低效率的一种形式。”(斯蒂格利茨,2005)。
    (二)科斯的批评
    对“边际定价法则”的另一种批评,来自于科斯。科斯在《边际成本的论争》(1946)一文中指出,霍特林等人提出“边际成本定价法则”,其出发点是在产品的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二者之间做比较:在平均成本递减的情况下,若按平均成本定价,企业虽无亏损但会造成效率损失,若按边际成本定价,虽无效率损失但企业将亏损,于是得出“企业按边际成本定价,亏损部分由政府补贴”的结论。科斯认为,霍特林等人给出的定价方案至少有三条弊端:“第一,这一方案导致了生产要素在不同用途之间的错误分配;第二,导致了收入的再分配;第三,征收的额外税赋将会带来其他有害效应”(科斯,[1946]2009)。
    在科斯看来,霍特林等人给出的思路是在“单一价格”前提下在边际成本和平均成本之间“二选一”,对此,他给出了第三种方案——“复合定价”。科斯用一个“产品配送”的例子来比较复合定价方案与边际成本定价方案的优劣:在一个产品中心市场周围,分布着许多消费者,分别由若干条道路连接消费者所在位置与中心市场。按照边际成本定价的思路,消费者应只承担产品本身的价格,而产品配送费用则应由政府通过税收融资统一承担(在同一条道路上,向额外一名消费者配送的费用为零)。复合定价方案则要求,消费者应分别支付产品价格和配送价格,不需要政府补贴。如果消费者不支付配送费用,首先会导致经济资源在配送领域和其他领域之间的配置出现错误。究竟多少资源应被用于配送领域?政府不可能清楚地知道哪些消费者需要配送服务,哪些不需要。科斯认为,事实上往往是过多的资源被用于配送领域(科斯,[1946]2009)。此其第一条弊端。其次,如果消费者不支付配送费用,则不太需要配送服务甚至完全不需要该服务的消费者,就补贴了需要配送服务的消费者,这是一种再分配。此其第二条弊端。最后,如用税收为配送服务融资,则除一次性总付税和人头税之外,其他各种税收均会引发新的扭曲。此其第三条弊端。值得一提的是,科斯此文发表于1946年,而现在蓬勃发展的网络购物和快递业务已经实现了科斯的“复合定价”方案——消费者分别支付产品价格和配送价格。
    (三)主流公共物品理论的缺陷
    上面的分析表明,被主流公共物品理论视为刻画公共物品特性的两个标准,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具有相当程度上的模糊之处。然而,主流经济学公共物品理论的缺陷还不止于此。除了在刻画公共物品方面的含混不清之外,新古典范式下的主流公共物品理论还具有两个方法论上的重大缺陷:
    其一,新古典范式将经济问题视为“资源配置”,因此对“最优配置”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其通过物品或服务自身的特性对公共物品进行界定,潜在的规范含义便是由政府来实现市场所不能实现的帕累托效率。然而,由政府来矫正公共物品意义上的“市场失灵”,一方面有可能引发“政府失灵”,而主流经济学无法证明“政府失灵”一定小于“市场失灵”。另一方面,政府矫正的逻辑起点,即公共物品市场自发提供不足本质上是一个配置问题,然而在通过一揽子税收提供一揽子公共物品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引入分配问题,主流经济学本身无法将分配因素从公共物品的提供过程中剥离出去。
    其二,主流公共物品理论的需求和供给是完全脱节的,供给通过一揽子税收来融资,需求则交给社会福利函数。主流经济学并不能证明此过程中扭曲引发的非效率一定小于公共物品市场提供不足导致的非效率。即便能够证明这一点,也无法解释纳税人为何愿意将公共物品的需求和供给分别加以考虑。事实上,主流经济学的公共物品理论只考虑了供给方面,即如何为公共支出(公共物品仅占一小部分)融资,需求方面则完全看不到纳税人的身影。由此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仅考虑税收对私人经济的扭曲最小化,却没有考虑税收分担安排本身就能够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产生影响。
    三、交易范式公共物品理论
    对主流公共物品理论或新古典范式公共物品理论最有力、最深刻的批判来自于布坎南。作为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布坎南在公共物品理论的研究中采取了交易范式而非新古典范式,因此他的公共物品理论可被称为公共选择学派公共物品理论或交易范式公共物品理论。由于笔者曾撰文详细论述过布坎南的交易范式公共物品理论(张琦,2014),因此本部分仅对布坎南的公共物品理论做一简要梳理,并着重探讨其对新古典范式公共物品理论的批评及其理论背后的方法论基础。
    (一)交易范式公共物品理论的基本内容
    布坎南在《公共物品的需求与供给》(1968)一书中,给出了对公共物品的定义:“人们观察到有些物品和服务是通过市场制度实现需求与供给的,而另一些物品与服务则通过政治制度实现需求与供给,前者被称为私人物品,后者则称为公共物品”(布坎南,[1968]2009)。从这一定义即可看出,布坎南并未诉诸“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属性来界定公共物品,而是强调公共物品需求与供给的“非市场决策过程”。
    布坎南认为,新古典经济学本质上是一套从私人物品自愿交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论范式,将私人物品自愿交易的分析方法直接用来分析公共物品的需求与供给是不恰当的。因为人们在进行公共物品决策或选择时的考虑过程与私人物品的情形是不同的。其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人们在进行私人物品需求决策时,只需考虑该物品的价格;而在进行公共物品需求决策时,人们不仅会考虑物品的价格(税费),还会考虑与其他人的互动(税费分担),这种互动或相互依赖才是公共物品决策的本质特征(布坎南,[1968]2009)。而以萨缪尔森和马斯格雷夫为代表的新古典公共物品理论恰恰忽略掉了人们的这种互动或相互依赖,人们的行动仿佛像追求私人物品交易时的“最优”那样,应当追求公共物品数量的“帕累托最优”状态。然而,人们既“不是”这样行动的,也“不该”这样行动。
    在布坎南看来,经济的本质是人们的自愿交易或交换,在此基础上演化出来的完全竞争市场制度及其效率准则——帕累托效率,只是自愿交易的一个实证后果;完全竞争市场制度和帕累托效率准则本身并不具有任何规范含义,而真正具有规范含义的是自愿交易本身。整个新古典经济学就是从私人物品的自愿交易当中推演出来的。所以,以“帕累托效率”这样一个实证后果来衡量公共物品的需求和供给是否“有效”,即便不是削足适履,也是刻舟求剑。因此,在分析公共物品的需求与供给时,仍然应该从人们的“自愿交易”出发,而不是从“帕累托效率”或“最优”出发。这正是我们把布坎南的公共物品理论称为“自愿交易范式公共物品理论”的原因所在,或者用布坎南自己的话说,叫作“财政的纯粹自愿交换理论”(布坎南,[1968]2009)。
    从交易范式出发就不难看出,人们进行自愿交易或交换的本质特征是“一致同意规则”,也就是说,没有任何人受到强制或强迫。私人物品自愿交易的结果体现为完全竞争市场制度,而公共物品自愿交易的结果就体现为“一致同意规则”下的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私人物品交易的完全竞争市场制度本身也体现了“一致同意规则”,因为在达成一项交易时,不仅买卖双方表示了“同意”,其他人对这项交易也表示了“默许”(否则他可以出高价表示“反对”),因此,完全竞争市场制度体现的是“隐性一致同意规则”(布坎南,[1968]2009,pp.77-80;布坎南,[1975]2012,pp.51-52)。所以,如果把完全竞争市场制度(隐性一致同意规则)视作私人物品交易的“基准”,那么就应当把“一致同意规则”视作公共物品交易的“基准”。而由私人物品交易的完全竞争市场制度发展出的“帕累托效率准则”则不应作为公共物品交易的“基准”。这是因为,完全竞争市场制度下私人物品交易中的“帕累托效率”仅涉及数量调整,而不涉及价格调整(交易中的各方都将价格视为“外生给定”);换言之,在完全竞争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各方,都不会认为自己的选择将影响到价格。但是,在公共物品的交易当中,参与集体决策或“交易”的各方既涉及数量调整,也涉及价格(税费)调整,每个人都会同时考虑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自己承担的税费份额。同时考虑“数量—税费”的公共物品集体决策,唯一满足“一致同意规则”的解是威克塞尔解;而不同的税费分担方案则对应着不同的帕累托最优解,所以,威克塞尔解是无数个帕累托最优解当中的一个(布坎南,[1968]2009)。从这一意义上说,“一致同意规则”是比“帕累托效率”更强的效率标准。而萨缪尔森以帕累托效率为标准,给出新古典范式的公共物品“最优”解,事实上只涉及公共物品的数量调整,而并未涉及公共物品的税费分担调整。因此,新古典范式公共物品理论就陷入了某种“双重标准”的尴尬境地:一方面以“帕累托效率”为标准来衡量公共物品的“最优”数量,一方面却不以“一致同意规则”来衡量公共物品的税费分担安排。也就是说,新古典公共物品理论只考虑了“配置效率”,却忽略了在此过程中可能导致的“分配非效率”;但是,没有任何先验的理由认为人们只在乎前者,而不在乎后者。
    正如私人物品交易未必都能在完全竞争市场制度下进行,公共物品交易同样未必都能在“一致同意规则”下进行,也就是说,公共物品的集体决策往往在“不足一致同意规则”下展开。那么,是什么原因决定了人们会选择“不足一致同意规则”来进行决策?这里的关键在于,与任何制度一样,“一致同意规则”是有成本的,坚持一致同意规则将导致高昂的决策成本,即为了就某一方案达成一致,交易各方彼此之间协商、沟通、妥协的成本。与集体决策相关的另一种成本是外部成本,即某人感受到的(或预期到的)其他人的行动给他带来的强制成本。最优决策规则对应着决策成本与外部成本之和的最小化(布坎南、塔洛克,[1962]2000,pp.66-76)。因此,由于决策成本的存在,进行公共物品交易的各方为了能够达成交易,往往会选择某种“不足一致同意规则”来进行集体决策。进一步,在“不足一致同意规则”下进行公共物品的集体决策,并不意味着对某种效率准则的背离,更不意味着应当以“帕累托最优”准则来校正这种决策,因为这种校正将导致新的非效率(决策规则本身的非效率以及税费分担的非效率)。
    (二)两种公共物品理论的分歧
    回顾前面对新古典范式公共物品理论的分析,可以将其主要特征概括为以下几点:
    (1)从物品和服务本身的属性出发界定公共物品。马斯格雷夫提出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流行于各种公共经济学著作,并取得了主流的地位。沿着这一思路,出现了各种对公共物品的“分类”,其潜在的规范含义是:不同的公共物品应诉诸不同的提供方式。可以说,凡是致力于对公共物品进行“分类”的,不论采取何种细分标准,均属主流公共物品理论阵营。
    (2)将公共物品理论涵括在“资源最优配置”的新古典范式之内。在帕累托效率这个较弱的伦理标准下,公共物品无法自发提供或提供不足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因此需要公共提供(通常指政府提供)来克服这种非效率,以实现“最优”。
    (3)公共物品理论日益成为福利经济学的一部分。如果说帕累托效率是较弱的伦理标准,那么“社会福利”则是更强的伦理标准。嵌入了公平观念的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化”已经超出帕累托效率标准。在社会福利的旗帜下,公共物品公共提供的正当性无须全部诉诸非效率论据,而公共支出中的分配职能和稳定职能所扮演的角色也远远超过配置职能。
    (4)对公共物品供给的关注超过了对需求的关注。如果把公共支出粗略地等同于公共物品(大量文献正是这样处理的),那么供给就意味着为公共物品融资,从而研究重心就表现为追求“最优税收”。不论是传统上诉诸“扭曲最小化”标准的最优税收,或是新近诉诸“福利最大化”的最优税收,均属对公共物品供给方面的研究。至于需求,则由社会福利函数来代表。
    与此相对应,以布坎南为主要代表的交易范式公共物品理论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从决策过程出发界定公共物品。布坎南强调公共物品的核心特征在于其组织需求和供给的方式,即集体决策,而非公共物品本身的特性。当然布坎南并不否认公共物品自身的特性,如共同消费或不可分性,但这并非公共物品理论的关键所在。只要决策过程是“公共的”,那么公共物品理论适用于任何物品和服务。
    (2)将公共物品理论置于“交易范式”而非“新古典范式”之下。布坎南认为,经济的核心特征是“自愿交易”而非“最优配置”,因此,经济学的核心任务应是对交易的研究,而非追求任何意义上的“最优”。适合公共物品交易的方法论是交易范式,适合私人物品交易的方法论是新古典范式。
    (3)强调公共物品需求与供给决策过程的同时性。布坎南认为,公共物品决策最大的特征就在于供给和需求的同时性,参与公共物品决策的个人既是消费者也是供给者,供给(税费分担安排)将直接影响需求(公共物品数量)。因此新古典范式下的公共物品理论将供给和需求分立地考虑是错误的,将公共物品需求用“社会福利函数”来刻画,既不符合事实,也不具备合理性。
    (4)规则重于结果。布坎南常被贴上“规则功利主义”的标签,以区别于主流经济学家的“结果功利主义”(布坎南、马斯格雷夫,2000,pp.185-186)。的确,在布坎南看来,只要交易是自愿的且不存在欺诈行为,结果就是一种改善,至于是否“最优”则无关紧要。人们在进行公共物品交易时会制定各种决策规则,而在决策规则之下的任何交易结果都只具有实证含义,而不具规范含义。
    (三)分歧的方法论根源
    从前面对新古典范式公共物品理论和交易范式公共物品理论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双方都承认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或者“相互依赖”(interdependent)的特点,但是,前者强调的是公共物品消费环节上的相互依赖(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后者则不仅强调消费环节的相互依赖,同时还强调公共物品决策过程中的相互依赖(税费分担安排),并认为集体决策中的相互依赖才是公共物品的本质特征。两种公共物品理论都涉及物品或服务,也涉及相关的经济行为人,但区别就在于二者对“人与物”之间的逻辑关系理解不同。
    新古典范式公共物品理论所展现的逻辑是:物品的特性决定人的行为;而交易范式公共物品理论所展现的逻辑是:人的行为决定物品的特性。造成这种分歧的深层原因在于,布坎南在进行公共物品理论分析时,贯彻的是“主观主义方法论”;而以萨缪尔森为代表的新古典公共物品理论则体现出客观主义方法论的特点。在布坎南看来,人们何时将一种物品视作“公共物品”是一纯主观现象,当人们决定采取集体决策时,就意味着他们将拟议中的物品或服务视作“公共物品”了。与此相对应,新古典范式的公共物品理论则采取了更为接近客观主义的视角:一种物品是否属于“公共物品”首先取决于其自身的特性,随后才决定了人们的行为。
    进一步,布坎南的公共物品理论体现出强烈的“主观成本论”色彩。无论是选择集体决策规则时的“决策成本”和“外部成本”,还是人们进行公共物品交易时对“税费分担”的关注,本质上都是一种主观心理感受。这种体现为“主观感受”的“成本”,根本无法客观化,更不能货币化。而在新古典经济学当中,在“消费者理论”即消费者决策问题上,采取了“主观价值论”(效用论)的方法论,但在“生产者理论”即生产者决策问题上,又采取了将成本这一影响决策的因素“客观价值化”的方法论,这就使得新古典经济学对“成本”的理解处于某种混乱的境地。因此也可以说,新古典传统在贯彻“主观价值论”上是一种“半吊子”的状态。布坎南指出,在各种应用经济学中流行的“成本—收益分析”语境下,“成本”是某种可以“货币化”或“商品化”的客观度量,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预测理论;而在面临决策的情境下,个体考虑的“成本”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选择理论。这两种理论情境下的“成本”是有本质区别的两种概念。在选择理论情境下,“成本”作为一种纯粹的主观评价,仅在做出选择的那一瞬间才存在,一旦做出选择,“成本”就消失了。换言之,这种“成本”永远不会实现,选择之前不存在,选择之后也不存在,因此是一种“纯粹的心理事件”。而在预测理论的情境下,“成本”才可以客观化为货币或商品的某种“负担”或“代价”(布坎南,[1969]2009,pp.44-46,)。
    在做出公共物品提供决策时,不论是民主决策还是专制决策,本质上都是一种选择:集体选择或个体选择。因此在决策制定时的“成本”必然是选择理论而非预测理论下的“成本”概念。如果将公共物品的提供“成本”仅刻画为“税”或“费”等可以商品化乃至货币化的一种客观度量,那么一个不承担税费的独裁者在决定提供该公共物品时面对的成本就是零。这显然是荒谬的,即便是最为专制的独裁者,也不会因为自己不承担公共物品的税费负担而随心所欲地决定公共物品的提供水平。作为不承担税费的专制者,在决定提供公共物品时,也必然会考虑某种“成本”,这正是布坎南强调的决策者的“主观心理事件”。在面临的决策是公共物品时,决策者考虑的“成本”不仅是他本人对这一抉择的主观评价,还包括他眼中其他人对这一抉择的主观评价(布坎南,[1969]2009)。
    对当代经济学家方法论取向影响最大的当属弗里德曼于发表的《实证经济学方法论》(1953)一文。在该文中,弗里德曼表明的核心思想是:理论假设是否真实并不重要,对于经济学理论的正确性来说,其标准是在进行经验预测时哪种理论更成功(弗里德曼,[1953]2001)。然而,布坎南明确反对把经济学当作一门预测科学,并主张理论的首要功能是“解释”(布坎南,[1968]2009)。如果按照“预测”的判别标准,布坎南公共物品理论的规范含义是很难被事实检验的。例如,在“大部分公共物品都是由政府提供的”这一事实之下,无法判断究竟是公共物品自发提供不足导致了这一事实,还是这一事实导致了公共物品自发提供不足(公共物品的政府提供会“挤出”私人提供,这是一种微观含义上的“挤出效应”)。因此,弗里德曼的经济学方法论主张至少在涉及公共物品理论时是不完全适用的,甚至会“证实”相反的结论。
    方法论上的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不彻底的主观主义)是两种公共物品理论分歧的深层根源。笔者认为,布坎南的交易范式公共物品理论由于采取了主观主义方法论,因此在逻辑上也更为自洽。
    四、公共物品理论的融合与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90年代之后,关于公共物品决策的“实验经济学”研究文献开始大量出现。尽管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公共物品问题的“实验经济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着眼于回答“公共物品的自发提供是否可能”这一问题,但绝大多数研究成果仍然围绕着这一问题展开。在纯理论分析当中,静态博弈模型中的“囚徒困境”揭示了公共物品无法自发提供;而在动态博弈模型中,“针锋相对”策略是演化稳定的(ESS),可以保证公共物品的自发提供(阿克塞尔罗德,[1984]2007,p.39)。然而,无论是囚徒困境模型还是演化博弈模型,都是高度抽象的理论分析,却无法回答这样的问题:究竟有哪些因素影响公共物品的决策过程?这些因素的不同组合将如何发挥影响?而这正是公共物品的实验经济学研究的贡献所在。
    此外,以奥斯特罗姆(E.Ostrom)为主要贡献者的关于“公共治理”的研究也为公共物品理论开辟了新的天地。从研究方法上来看,与实验经济学略有不同的是,“公共治理”更多地体现为实地的案例研究,而非人为的实验设计。不过,这两种研究方法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它们都抓住了公共物品问题的“集体决策”这一根本特点。
    在萨缪尔森和马斯格雷夫的理论中,公共物品的集体决策环节被忽略掉了,人们在面对公共物品决策时,与面对私人物品决策时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同。换言之,人们在公共物品决策时的行为,与在完全竞争市场中的行为一样,都将周围的人和环境视为“非人格化”的存在。这是新古典范式公共物品理论的假设前提。然而这一点遭到了布坎南的批评,布坎南强调人们在公共物品决策中不仅考虑“数量”,并且考虑“税费分担”,实际上已经表明人们在公共物品决策中的行为不是“非人格化”的,而是一种“人格化”的互动行为。这无疑是对公共物品理论的重要贡献。沿着布坎南开创的这一思路,无论是公共物品的实验经济学研究,还是“公共治理”的案例分析,都致力于回答这样的问题:人们在面临公共物品或公共资源的“集体决策”时,将表现出何种“人格化”的互动行为?或者,究竟有哪些“人格化”因素会影响参与人的行为,进而影响集体决策的结果?
    因此,被新古典范式公共物品理论忽略掉的各种因素,如人群规模、交流机制、异质性(heterogeneity)、惩罚机制、互动回合次数等,在公共物品的实验研究和案例研究当中都得到了详尽的考察,从而使公共物品的研究体现出浓厚的人类行为学(praxeology)色彩。史密斯(V.L.Smith)对公共物品的早期实验研究给出了很好的综述(史密斯,[1991]2008,pp.551-555,),较近的研究综述由波蒂特(A.R.Poteete)等人给出(波蒂特等,2011,pp.134-142)。
    人群规模是影响公共物品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休谟最早认识到人群规模会对公共物品的提供产生影响(休谟,[1740]1980,pp.578-579)。布坎南也提出,小规模人群中的个体感受到的是人格化的互动关系,而大规模人群中个体感受到的是非人格化的互动关系,因此小规模人群更有可能实现公共物品的自发提供(布坎南,[1968]2009,pp.78-85),奥尔森(M.Olson)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奥尔森,[1965]1995,pp.19-30)。而实验研究的结果表明:当公共物品边际收益固定时,单纯人数增多并未导致公共物品提供水平的下降;而当边际收益递减时,参与人更倾向于搭便车而非合作。但是,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公共物品的自愿提供水平与人群规模和公共物品的总收益两种因素相关,而非仅仅与人群规模相关。此外,另一种看待“人群规模”的思路是“时间偏好”或“对未来的看重程度”,所谓小规模人群往往是彼此间关系密切的,关系密切就意味着“未来很重要”;相反,大规模人群中的个人彼此关系疏松,再次打交道的可能性很小,这就意味着“未来不重要”。因此,大规模人群之所以在公共物品提供上更加困难,其原因或许在于人们主观上认为“未来不重要”(阿克塞尔罗德,[1984]2007)。
    异质性是影响公共物品决策的又一重要因素。所谓“异质性”,是指参与人至少在某一方面是彼此不同的,如文化背景、年龄、财富等等。就公共物品的决策而言,经济学家最感兴趣的异质性是参与人之间的财富差异,或曰禀赋差异。在公共物品提供过程中,具有异质性的个体之间就公共物品提供达成合作时,将同时涉及配置和分配问题。低禀赋的参与人可能会认为,高禀赋的人从公共物品中获得的收益或效用更高,因此应当承担更多的成本;而高禀赋的人可能倾向于平均分摊成本。此时,人们不仅关心自己从公共物品当中获得的收益以及自己为公共物品付出税费的绝对水平,同时还关心自己所承担的税费在整个公共物品成本中的相对份额,即税费分担安排。异质性个体间公共物品提供的博弈实验表明,与同质性人群相比,在参与人具有禀赋差异的情况下,合作提供的公共物品水平会更低。不过,人们的“集体认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异质性导致的公共物品提供水平的下降。此外,异质性参与人之间的交流也可以提升公共物品的提供水平。显然,我们也可以认为交流机制通过促进人们的“集体认同”提升了公共物品的提供水平。
    公共物品提供博弈中,惩罚(punishment)是指对采取背叛行为的参与人施行实质性的处罚,而非停留在口头谴责。最常见的惩罚方式是罚款。实施惩罚的主体可以是博弈中的参与人,也可以是外部力量。与廉价交谈(cheap talk)式的无成本交流不同,惩罚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不论是参与人内部实施惩罚还是诉诸外部力量。公共物品博弈参与人是否有动力建立惩罚机制,取决于惩罚成本和惩罚带来的合作水平上升的收益二者之间的比较。然而,“惩罚”本身也是一种公共物品,只要有一个参与人出资对背叛者实施惩罚,其他参与人便可以搭便车,不付出惩罚成本也能享受惩罚带来的好处,从而面临着“二阶囚徒困境”的局面。因此,从逻辑上来推断,即便惩罚只涉及很小的成本,处于公共物品提供囚徒困境博弈中的理性参与人也是不会实施惩罚的。然而,在公共物品提供实验中,当参与人被告知可以在博弈进行过程中采取惩罚措施时,实际中出现的惩罚行为远远超出理论预测。且惩罚成本越低、罚款数额越大,参与人就倾向于更多地实施惩罚。而且,惩罚的力度越大,公共物品合作提供的水平就越高(NikiForakis & Normann,2008)。当然,公共物品提供水平越高,并不意味着每个参与人从中获得的净收益就越大,因为惩罚是有成本的。然而,在公共物品博弈实验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即便高额惩罚成本会导致净收益的下降,人们也仍然会实施惩罚。对此现象的一种解释是“不公平厌恶”,即人们除了关心自己的利益之外,还厌恶不公平现象,或者反过来说,偏好公平。因此,在集体提供公共物品时,有些人宁可承受净收益的下降,也愿意出资惩罚那些不合作者;并且与不存在惩罚措施时相比,存在惩罚措施时公共物品的提供水平更高。
    除了上述人群规模等因素之外,公共物品实验研究和案例研究还涉及众多其他因素,如国别和文化传统、性别、分组机制、决策顺序等等。
    以上分析表明,公共物品的实验经济学研究很大程度上吸收了以布坎南为代表的交易范式公共物品理论的重要思想。首先,大量公共物品实验研究都体现出了“公共物品自愿交易”的特点,并且在实验设计中实现了布坎南强调的“公共物品数量与税费分担的同时决策”。其次,上面提到的人群规模等因素恰恰是以布坎南为代表的交易范式公共物品理论所强调的,即布坎南所谓的公共物品供给的“组织形式”或“制度特征”(布坎南,[1968]2009,p.157);或者用奥斯特罗姆的话说,叫作“行动场景”(奥斯特罗姆,2012)。在布坎南看来,新古典范式公共物品理论以“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为标准对公共物品进行“分类”,不仅没有多大意义,而且极易导致误导性的推论——不同类别的公共物品应当以不同的方式提供。布坎南提出,要想回答“何种公共物品应当以何种方式提供”这一问题,必须以具体案例的研究为依据(布坎南,[1968]2009,p.171)。而以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对公共池塘资源(CPRs)的案例研究以及公共物品和公共池塘资源的实验研究,都遵循了布坎南的这一思路。再次,公共物品实验经济学研究的许多结论,都验证或丰富了布坎南交易范式公共物品理论的某些推论。例如,布坎南强调人们在公共物品决策过程中对“税费分担”的关注,就在公共物品实验对“条件合作者”的研究中得到了验证:有些人对公共物品的贡献受到其他人贡献的影响,也就是说,人们不仅关心自己的付出与受益,同时也关心别人付出了多少。
    因此,以实验经济学为代表的公共物品研究,体现出新古典范式公共物品理论与交易范式公共物品理论的融合。但是,这些研究在某些方面仍具有新古典范式的特点,如关于“成本”的处理上,仍主要在新古典范式下展开,并未采纳布坎南的“主观成本论”。
    五、小结
    本文以新古典范式公共物品理论与交易范式公共物品理论的比较分析为主线,梳理了现代公共物品理论的发展脉络。理论的最新进展表明,尽管在公共物品研究中新古典经济学范式仍占有主要地位,但已充分吸收了交易范式的研究方法和某些结论;从这一意义上说,至少就公共物品的经济学研究而言,已处在范式变革的过程中。这一进展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同时也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目前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城市化仍是未来最重要的发展动力和发展趋势之一;在此过程中,伴随着农民的市民化和劳动力流动性的进一步增强,传统的社会治理结构势必发生质的改变。无论是传统的乡村治理结构的变迁,还是城市治理结构逐步适应“后单位制”时代的新形势,其核心都是公共物品的决策、提供、生产、分配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告别“政府—市场”的二分法,以新的理论框架来研究现实中的公共物品问题。此外,在全球化日益深化的当今世界,许多全球性公共物品问题如大气污染、气候变化、公海治理、打击恐怖主义等等,也只有在充分吸纳交易范式公共物品理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解决。
    ……
     张琦,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邮政编码:100836,电子邮箱:cass.zhangqi@163.com
    原载《经济学动态》2015年第11期。
    

Tags:公共物品理论的分歧与融合(张琦)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列表
没有相关文章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