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臣: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化有多弊而无一利
自1980年代初期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学界和官员中就不断出现要求变更这一制度的呼声,形成了农地国有化、农地私有化和在稳定现行制度框架中进行个别调整三种意见。决策层采纳的是第三种意见,即稳定现行集体所有、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如确有必要调整则必须极其慎重、而且只能是个别调整。
本文的分析证明,决策层只所以没有采纳农地国有化的主张是完全正确的。实际上,如果采纳了农地国有化的主张,实践中将有多弊而无一利。
第一,从政治上看,农民土地国有化将使中央政府“长期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诺变成一纸空文,从而失去民心,政治风险太大。
在粉碎以万恶的“四人帮”为代表的极左派的大好形势鼓舞下,安徽省小岗村农民首先创造出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经营责任制。由于杜润生,特别是邓小平、万里、赵紫阳等的支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很快在全国推广。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以正式文件肯定了这一制度。1983年,中央下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完整地提出了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4年,全国近99%的生产队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此,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农地产权模式初步形成。这种产权模式保证了农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的独立经营权,对农地经营收益分配关系进行了调整,一举解决了长期来困扰我国的农地权属这一老大难问题,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农业产出水平大大提高,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受到了农民们的一致欢迎。
当然,同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一样,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各个农户承包经营的制度也还存在一些急需克服的某些缺陷。为了克服这一制度的某些缺陷,一些改革意识强的地方也曾进行过一些改进,例如均田承包、两田制、湄潭模式、“四荒”使用权拍卖、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土地股份合作制、 温州模式的土地租赁、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等一系列制度创新,但是这些创新的规模都不大,又没有否定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的大框架,因而并没有产生大的负面影响。
然而,学界中不少人始终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怀有一种“天生”的不满,不断地进行质疑、责难和批评,有的在实践中产生了混乱。为了澄清人们对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模糊认识,中央把这一制度上升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几乎每年都重申要坚持这一制度、稳定这一制度,从而不但消除了农民的疑虑,而且在农村中真正建立起了中央的信任。如果听任那种“农地国有化”的主张,将使中央政府“长期稳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诺变成一纸空文,从而失去民心,政治风险太大。
第二,从法律上看,依据国家土地承包法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农地国有化将使政府机关陷入被告的宭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我国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该法第一条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侵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益者,必需负民事责任。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这些法律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当然适用于代表国家的政府机关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这就是说,如果代表国家的政府机关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农地国有化”的工作,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也就直接或者间接“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就必须依法宣布“该流转无效” !
当然,主张农地国有化的人可能会说,可以让全国人大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保护农民土地国有化的实现。但是,这里存在两个困难:一是找不出说服人大代表修改农地承包法的有理有据的理由;二是立法程序很复杂,用时也很长,认识更难统一。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一旦农地国有化、被侵犯了农地所有权的村集体及其广大群众,如果一纸诉状将侵犯者——乡、县政府告上法庭,将使政府机关陷入被告的宭境。
第三,从经济学的观点分析,农民土地国有化的操作成本费用太高,国家、政府和农民都将负担不起。
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一项旧的制度之所以需要变更,源于旧的制度成本费用太高、效率太低,受益面太小,已经失去了大多数人的拥护;新的制度之所以能够产生,源于新的制度成本费用很低、效率很高,受益面很大,能够得到大多数人的拥护。农地国有化的操作成本费用就是非常高的制度安排,国家、政府和农民都将负担不起。
如果采纳了农地国有化的主张,那将面临一系列的工作要作:制定计划方案;培训干部,这倒问题不很大,因为干部向来都是“听话”的;向广大农民动员,真是找不出能上桌面的理由;如果农民不愿,那就难堪了;收归国有,怎样给农民签订收归国有的合同?给不给补偿?给多少补偿?如此等等的问题的解决办法,不是我们坐在办公室里能想得出来的,其中要化去的人力、时间、经费等支出,将是一个天文数字,国家、政府和农民怎么能够负担起呢?!
当然,我们有强大的行政政权,依靠行政力量也是可以硬性推行的,就象1950年代推行的合作化、人民公社化那样。但是,那时推行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靠的是强迫,谁不听话就批判谁,直到“认错”、“听话”为止。那时各地方都流行着一种“拔白旗”实为批斗会的作法,对不同意见者进行肉体惩罚、人格侮辱,无所不用其极,农民只好曲从。而现在,我国已进入现代国家,再搞强迫命令就不行了。如果真的要强迫,弄得不好,将搞得全国 “天怨人怒”、“鸡飞狗跳”,农民种粮养猪积极性下降,城里人没有米买、没有肉吃。
其实,我们的农村政策不要说再搞强迫了,即使是稍有不慎,便会出现大的问题。例如,1980年代农民耕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后,理论界不少人提出了林地也推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建议,但是有关部门借口林地特殊,和耕地不一样,不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只能搞点“责任山”之类的“半”改革举措。其结果,农户分到责任山,生怕“政府政策再变”,责任山“只有责任,没有收益”,纷纷上山砍树,形成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又一次砍伐高潮。这一教训,实在是太深刻了,值得我们永远记取,而不能忘记。
第四,从实证分析上看,所谓分散小农户家庭经营不利于规模经营的指责根据,只存在于指责者的头脑虚幻思维里,现实中却是分散小农户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实现着成功对接。
有的学者之所以提出农民土地国有化的主张,内心深处的理论依据,据说是“分散小农户家庭经营不利于规模经营”,“分散小农户家庭经营不利于现代化大农业的发展”。其实,这一论据,只存在于指责者的虚幻头脑里,现实中却是分散小农户家庭经营和规模经营实现着成功对接。下面我们将用三个案例来说明:
一是人多地也相对较多的东北平原地区,顺利地实现着规模经营的。东北地区的玉米、大豆,是我国传统的优质粮食作物“粮仓”。在过去的集体化时代,产量很低。包括国有农场、军垦农场都实行了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生产责任制,从而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种植积极性。一般的家庭经营,有十几亩,有的家庭经营达到了数十亩、数百亩、上千亩。天还是那个天,地还是那个地,产量却大幅度上升。象这样一个个的分散小农户家庭经营,联合起来后难道不是规模经营吗?!
二是人多地少、可以使用机械化的华北华中地区,也顺利地实现着规模经营。以河南省为中心的华北、华中地区的小麦,连片的累计面积多达上百万亩,麦收时节一片金黄,但是却是一户户的家庭经营,多的不过数十亩,一般的农户也就是十多亩,少的也就是几亩。每到播种季节,由农民自发组织(政府有扶持)的民间机耕队、播种队,一个村一个村、一家一家地排着队,进行机耕、播种;收获季节,由农民自发组织(政府有扶持)的民间联合收割机队,一个村一个村、一家一家地排着队,进行收获,从而也实现了规模经营!
三是人多地少、不宜使用机械化的西部山区,也顺利地实现着规模经营。云南烤烟,又称云烟或云叶,以其品质优良,烟叶油润丰满,组织细腻,颜色金黄,光泽好,弹性强,烟碱含量适中(国际上要求含碱量为2%,以3%为最好,云南烤烟含碱量2.14%),含糖量高,燃烧性好,清香扑鼻,烟味醇和著称。1941年初引进种植以来,现已有70多个县、240多万户、种植500多万亩世界优良品种“红花大金元”和“斯佩特G-28”为当家品种,产量69.2万吨,收购总值达72.34亿元,实现农特税及附加15.91亿元,。烟叶生产涉及全省1300多万农业人口的经济生活,每年烟农种烟收益达六十多亿元,农民人均创收近两百元。此外还发展了一批为两烟配套服务的乡镇企业,吸收了大批农民到烟草企业做工。1995年全国烤烟质量评比,云烟名列第一,自此驰誉中外。云南生产的烤烟,除保证省内卷烟生产和外贸出口外,还供应全国22个省、市、区的80余个卷烟厂,作为生产甲级卷烟的原料,特别是高档次香烟更是少不了的主料。
云南省是山区省份,不象东北、华北地区是大平原,农作物的播种、中耕管理、收获等,不能使用机械化,尤其是种植烤烟,都是手工操作。在云南省政府统一规划、领导下,各地区烟草公司统一布局种植面积(多种或少种都不行)、统一供应优质品种(极其严格)、统一时间育种、农户分散在自家农田里移栽和管理,安照统一规格的烘烤房与烘烤程序烘烤,最后按照国标分拣扎把,统一卖给当地烟草公司。云南省240多万分散小农户、按照统一标准生产出的烤烟,其规模化经营还不够大吗!?
这就是中国式的规模化经营!有的学者很不喜欢这种“分散小农户家庭经营”式的规模化经营。不喜欢是学者们的自由和权力,而且应当受到尊重。但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城市、工业和服务业尚不能提供足够多的就业机会满足大批农民离开农村农业,我国农民中的很大一部分就只好依然生活在农村,也就只好继续着学者们“指责的”、“讨厌的”“分散小农户家庭经营”。
第五,从抓主要矛盾来看,目前农地的主要问题是直接与农民打交道的基层政府某些官员一而再、再而三地侵犯农民土地权益,如果农地国有化将会造成更多侵犯农民土地利益的新冤案。
近几年来,我国屡屡发生基层政府某些官员侵犯农民土地利益的案件。这一问题中央早已发现,并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例如,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就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严格遵守对非农占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提高补偿标准,改进分配办法,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积极探索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和办法。”
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在中央一而再、再而三的严令查处、惩办的清况下,地方基层组织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现象仍然有增无减。
农村基层干部利用土地承包调整之便牟私。
农村基层干部利用土地承包调整之便,为自己的亲朋好友多调、调好土地,而对于非亲朋好友则少调、调差土地,甚至明目张胆地侵犯农民承包土地权益。据人民法院报2007年7月6日报道,黑龙江省迷山市太平乡年近古稀的老汉杨文斌,1985年、1986年与该乡原太平村村委会签订了3份荒山承包合同,承包荒山900多亩,承包期限分别是30年和20年。之后,杨筹款投入数万元,在承包山四周山脊推了放火道、筑起塘坝,年年完成乡林业站下达给太平村的造林任务,年年被评为乡、市的造林模范。天有不测风云。1995年,太平乡政府根据黑龙江省、鸡西市和密山市拍卖“五荒”的有关部门文件,置杨文斌与该乡原太平村村委会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于不顾,组织把杨文斌承包的400亩无偿收回,拍卖给原太平村。杨文斌提出申诉,被乡政府和市政府认定为“属无理要求”。在此,有三个问题:一是农民与集体签定的承包合同,政府可以完全不顾;二是拍卖的钱被乡、村和市分了,并没有给杨老汉一份补偿;三是政府打着造林幌子,其实一棵树也没栽。
(二)地方政府在征地问题上的违规操作。
2006年2月22日的记者招待会上,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透露,城市建设和工业建设,每年征用土地将近20万公顷。每年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人口达200多万。他直言,征用农民土地引出的一些矛盾,确实是当前一些地方不稳定的因素。要解决征用农民土地引发的矛盾,最终要逐步推行征地制度改革。
据北京大学李柏光教授的研究,地方政府在征地问题上的违规操作手法如下:
1.违反中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政府部门在出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前几乎不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官员只和村干部及村民小组长通知一下,就出台征地公告。
2.政府部门不履行公示程序。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文件内容很少向被征地的农民进行公布,征地补偿费政府说给多少就多少,就要农民接受,不许农民协商和讨价还价,是典型的强买强卖行为。
3.违反中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的规定,对农民在政府部门登记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是30年)随意践踏,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与农民协商,政府仅凭一纸盖了政府公章的公告就把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土地经营承包权废除了。这体现了政府的政策文件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公权力不受制约的违法现象。
4.化整为零,规避国家法律。在这方面,中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被规避的现象比较普遍而且严重。《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针对本条文第一款的限制,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往往借助中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4条的规定,通过出台政策文件的形式把“基本农田”转换为“非耕地”,然后再通过政府文件把“非耕地”变为“建设用地”。针对本条文第二款的限制,一些地方政府官员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法来规避法律并达到目的。比如一个项目要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达100公顷,政府官员会采取多次征地,并且每次征地不超过35公顷的做法,最终实现征地100公顷而规避国务院批准的程序。 针对本条文第三款的限制,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也是采用“化整为零”的手法来规避法律并达到目的,即每次征用土地不超过70公顷,连续多次征地,最终在数量总和上达到征地目标又能规避国务院批准的程序。
5.层层克扣,雁过拔毛。征地补偿费根据征地项目的性质不同,其资金来源不同,有些发到省级政府,有些发到市级政府,再由省、市政府转到县级政府,由县级政府发放到乡镇一级政府,再由乡镇政府发到村委员会,最后由村委会发到被征地村民手中。这样一路下来,最后到达农民手中的补偿费,“从大象变成了小兔子”,原因在于对公权力机关的行政行为缺乏有力的监督导致。
土地部门违规收费。
据新京报2007年7月28日报道,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李镭日前在公开场合表示,土地部门违规收费已经成为房地产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发改委今年针对北京、石家庄、济南、广州、成都、西安六市的一次涉企收费检查显示,土地部门违规收费已高达10.97亿元,远超过去年六个城市八个部门的全部违规收费金额。 发改委从今年5月启动对六个城市土地、城建、公安(消防)、环保、交通部门的涉企收费调查。李镭称,在今年检查中发现问题突出的为土地和城建部门。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土地成本包括附加在土地上的税费约占房价构成的20%-50%,土地部门违规收费更是大大地抬高了地价成本。
那么,基层政权组织为什么会频繁发生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案件?人们有二种解释:一是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基层干部品德不好、作风有问题。这种解释没有回答为什么有那么多的基层干部品德都不好、作风都有问题,可以肯定其中有某种规律性的东西在起作用。在此,我想到了1960年代初期“四清”时期,毛泽东和刘少奇都看到了当时农村基层干部中普遍存在的“四不清”的问题。不过,两人看问题的立场、方法不同:刘少奇用“四清”、“四不清”的“人民内部矛盾”来解释,毛泽东则用“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理论来解释。本文不是评论毛刘的对错,而是想说明,在1960年代就有了基层组织干部腐败、侵犯农民利益的问题,而且还很普遍、严重。二是当地的上级有关部门机关没有严厉打击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歪风,执法不严,才造成了频繁发生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案件。不过,我看到的是执法还是严厉的,但是一些基层干部仍然是“前(被)捕后继”。
我以为,基层政权干部与普通老百姓一样,也是人,也适用于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在没有有效的监督制度安排的情况下,他们将会轻松地、方便地从事“以权谋私”、损人利己的勾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的涌流,他们“以权谋私”的胆量越来越大、次数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手法越来越巧妙,危害越来越严重。由此而来,我们还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如果我们听取了“农民土地国有化”的主张,那么在土地国有化的过程中,不知道农村基层政权干部“以权谋私”严重到什么程度呢!那时很可能造成“天下大乱”。
第六,往深处分析,农地国有化主张的渊源,却是数千年封建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非现代社会的、落后的、腐朽的、反人类的观念。
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历史积淀的国家,残留于人们头脑里的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特别是,我们长期来不但没有下力气反封建、反而自觉不自觉地强化着封建的制度、习惯和思想。例如,喜欢专制而不大喜欢民主,迷信英明的君主和为民作主的清官,崇拜“公权”而不大尊重“私权”,无限扩大“国权”而不讲“家权”,等。这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揭露的,当人们跟着他们走的时候,发现他们屁股上烙有封建的纹印。农民土地国有化,表面上看是迷信国家,实际上是迷信国家的代表——政府里那些个为民作主的清官,以为靠着清官就可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合理。照这种论点看来,国家的权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的权力是可以公平行使的,国家就代表了人民;由于国家是由政府代表的,政府是由官员组成的,政府官员也就代表了国家。这实在是一种幼稚的浪漫主义情怀。
这种浪漫主义情怀,一直是中国知识分子的美好追求。只是到了现代社会,人们才恍然大悟,国和家、国家与政府、政府与政府官员、官与民、公有与私有,并不能划等号。它们是一对互相移存的矛盾共同体,没有了一方,另一方也就不能存在;特别是各方都有自己的存在边界,越过边界就要出问题;过分强调那一方,都是片面的,形而上学的,都要给国家、人民带来灾难。
那么,在微观经济的范围内,是公有占主导地位、主体作用好呢,还是私有占主导地位、主体作用好呢?这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问题。国内外的实践反复证明,对于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例如人的知识技能,基本办公用品中的电脑、钢笔、笔记本,基本行路工具中的自行车、小汽车;基本劳动对象的土地等,公有的就没有私有的效率高;近现代以来的工厂、商店、农场等,也是私有的效率高于公有的,后来人们又创造出股份制的形式,较好地解决了单个生产者力量不强的问题。股份制的发展,导致了经济合作、合并、兼并,出现了垄断。虽然有人可以用各种理由批评经济合作、合并、兼并和垄断,但是经济规律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曾经红极一时的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利用行政力量,违背经济规律,大搞那种人为的所谓“一大二公”的所有制过度,虽然持续了几十年,终因没有效率,而不得不被人们抛弃。近几年来,国内曾经出现的人为拼凑起来的那些国有垄断公司,就即不代表国家(不给国家分红),更不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屡屡出现乱涨价、乱收费、服务差),就是很好的证明。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只要我们到农村听听广大农民的意见,就可以发现绝大多数农民是不赞成农地国有化的。
关于农地是否国有化,当然应当听取广大农民的意见。谈起听取农民意见,就有一个听取那些农民的意见、怎样听取的问题。秦晖教授在《农民地权六论》中曾经指出:“近年来,一些反对地权归农的论者还曾经举出某些调查数据,说是可以证明农民反对土地私有制。另一些人则认为这种问卷设计有前提、有诱导,以此言‘民意’不可信。有人还列举另外的调查,以证明另一种‘民意’”。我同意秦晖教授主张的 “在地权问题上哪些方面应该由‘民意’决定,哪些问题可以各从其便,不必由什么统一的民意或官意来规定”。
不过,在我所调查的所有地方,没有一个地方的农民和农村干部愿意国有化的。 2001年起,我和我的同事曾多次赴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的沙乐乡(前不久被撤消,并入公郎镇)沙乐村委会和临沧市云县后箐彝族乡的勤山村委会,采用随机抽样访谈、问卷调查分析和参与性农村快速评估方法(PRA),与农民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讨论。下面是与30多名农户的专题访谈和104户农户的问卷分析结果:
(一)100%的农户认为承包土地就是自家的。
被访问村民一致认为,在他们一带农村,自1982年土地按人头承包划分到各家各户以后,大家都把土地当成了自家的,没有人当成是集体的,更没有人当成是国家的。村民告诉我们,各家都互相尊重别家的土地权利,没有发生过抢占别家土地的案例,即使边界纠纷也不多见;已经出现的问题,都是政府划保护区和修路时不征求村民意见,而强行秘密征用土地而引起的农民不满。我们曾和村民讨论说:“从法律上、理论上看,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各家。”村民反驳说:“党中央给予我们长期土地使用权,规定谁都不能侵占,这不就是我们的了?!”我们哑口无言。
( 二)100%的拥护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
在讨论“你对过去集体化生产和现在家庭经营责任制的看法”问题时,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十分高涨,气氛热烈,都争先恐后的发表自己的看法。村民们运用对比的方法,诉说了两种生产经营方式的不同:一是集体化时代农民不能自主经营;家庭经营责任制完全是农民自主经营,农民可以自由种田、自主经营,心情舒畅,提高了生产的积极性。二是集体化时采用“工分制”,农民们不出工就没有工分,而工分多少并不代表真正的分配;家庭经营责任制“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农民自己的”,一目了然;三是集体化时,农民对干部无法监督,村干部很容易滋生强迫命令、多吃多占等腐败;家庭经营责任制把干部的腐败机会全部堵死了。特别是国家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从2006年开始免交农业税,负担大大减轻,怎么能说承包责任制不好呢?农民用朴素和简短的语言,表达了自己拥护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心声。
(三)100%的村民认为土地是农户生存的基本保障。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农村社区特别是西部农村,农户收入构成中的90%以上来自土地,即种植业和以种植业为基础的养殖业。这就决定了土地对其生存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们调查的村,当地农户25.9%的农户家庭有成员在外打工,这种打工一般是零工,在农闲季节出去找工作,农忙季节回家干活;另有28.8%的农户出去打工,工作几天就回来了。由此可见,当地农户仍旧以家庭的农活为主,以打工为辅,即当地农户不具备脱离土地单独生存的机会。从其收入来看,57.1%的打工人员收入仅仅维持自己的生存,也有28.6%的人认为收入还可以,农户认为300元/月属于收入还可以的工资,因此农户的少量打工收入也不构成农户生存的基本保障,其生存保障依然来自与土地。因此,在贫困地区,农户的土地具有解决农户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
(四)100%的村民反对“农地国有化”。
当问起“农地国有化”的看法,农民们说,把我们的土地交给国家,国家还不是政府那几个人说了算,弄不好还不是让少数人得利!
如果将农户承包土地收回国有,将有可能发生“圈地运动”。假设土地收为国有,由国家再承包(或“永佃”)给农户,又折腾一次;承包给大户,当然实现了“规模经营”,而没有承包的农民怎么办?国家当然不会包下他们的就业,这不引起天下大乱吗?农民也可以走英国“圈地运动”后的道路,即倾家出动,到城市打工。这一方面在缺少技能的情况下,农户的收入仅仅或达不到解决生存的问题,相当于让农民没有出路;另一方面农户自由流动,则我国又没有为他们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其结果导致社会的动荡不安。
参考文献
1.李柏光:土地征用侵权模式与权利救济之路——在“土地征用与权利救济研讨会”上的发言,李柏光博客2006-05-10。
2.秦晖:农民土地权六论,原载社会科学论坛,转引自中国选举与治理2007-7-4。
3.陆学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改革现行土地制度,中国社会学网200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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