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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鲁来: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8/3/17 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一、形势
    目前,我国的农民合作组织正处在蓬勃发展的大好时期。
    首先,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得到了各级政府在政策上和经济上的大力支持。其中,中央财政在2004年和2005年分别拨付了5000万元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根据各自的情况和能力,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给予了政策和资金支持。2004年,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农业部安排了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111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示范项目建设,用以建立和完善农民合作组织的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合作组织的规范发展;增强合作组织的生产、技术、加工、贮藏、运销等服务能力,提高合作组织的凝聚力;实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统一品牌、统一包装,增加农民收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促进下,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数量已经超过15万个,其中种植业占40%,养殖业占27%,加工运输业占18%,其他行业占15%;合作组织成员也达到236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数的9.8%;涉及领域也从以往的果蔬、畜牧、水产、林业,发展到农机服务、运输、粮油作物、水利建设、资源开发和手工业品生产等诸多方面。
    其次,合作社的立法工作也有了很大进展。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稿”,进入广泛征求各界意见阶段。浙江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也于去年11月出台,今年1月1日施行。这是目前唯一付诸实施的有关农民合作组织的地方法规。
    二、问题
    虽然当前形势较好,但还是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在一些地方,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出现了一种无序状态,一些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也借此机会冠以合作社的名目建立起来,以致鱼龙混杂,真伪难辨,因此,在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出台后,需要依法对现存的农民合作组织加以规范。
    浙江是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较好的省份之一,也是唯一为农业部确定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省级试点单位。尽管如此,该省主管部门认为,当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发展较快,但多数合作社运行质量不高,普遍存在社员没有股金、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统一服务和销售能力不强、盈余分配不足等情况。为此,该省于今年8月出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提出要依法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按照合作社原则完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强化统一服务和销售。此外,对于公司性质较为明显的组织,要促使其向龙头企业发展,不改造;对于已办理社团登记,类似专业协会的组织,可视情况逐步改造;对于股权安排不合理的组织,可采取减持股或扩股的办法,逐步改造。
     例如,《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50%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20%。有关单位今年6月对温州6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卷调查显示:当地股权设置合乎规定的合作社占65%;有10%的合作社,生产者社员的持股量在25~50%;还有25%的合作社,生产者社员的持股量在25%以下。此外,在67个合作社中,有26%的合作社单个社员的持股量超过了股金总额的20%。在问到改造合作社的最大难度时,有47%的社长选择了“扩大生产者股份”,有10%的社长选择了“降低大股东股份”,还有43%的社长选择了“其他”。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扩大生产者股份”和“降低大股东股份”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方面。降低大股东股份,可以使合作社的股权安排达到规定要求;扩大生产者股份,也就意味着降低大股东的股份比例,同样也可使合作社的股权配置合乎要求。所以有占47%的社长认为最大的困难是扩大生产者股份,是因为大股东们不愿减少自己的股份,而普通社员的经济状况相对较差,要他们拿出大笔资金入股,使大股东的股份比例相对降低,并达到符合规定的程度,自然相当困难。所以,如何有效地对这些不符规定的合作社加以规范,是浙江省在有关法规出台后面临的棘手问题,也将是在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出台后,不少地方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既然合作社主要是由社会弱势群体所组成,是弱势群体以联合互助的方式,使自己摆脱困境的自助组织,因此也是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和一定的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减轻社会负担的经济组织,那么,要使合作社真正发挥其他的经济组织形式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就应当依照合作社的组织原则建立组织制度。所以,就我国来说,在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中,考虑到农村和农民的现实是必要的,但是遵守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同样也是必要的,问题只是在于,在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依据什么标准来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才可以使发展成本降到最低。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来看,其规定比浙江的《条例》更为严格,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不是依照公认的合作社原则来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将来规范的难度就会更大。因此,在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中,采取宜紧不宜松的办法,可能是成本最低的选择。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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