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全权:保险资金运用直面风险控制难题(5月22日)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运用正在成为越来越困扰我国保险业的问题之一。现阶段我国保险投资渠道非常有限,在保险业发展到今天这个阶段时,势必要求将投资基础设施这一渠道放开,尽管这样做还存在一定的风险。
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中国保监会在2006年3月发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中界定,具有投资资格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这些机构通过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实现间接投资,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从国际经验看,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等不动产领域是十分普遍的。美国、日本、德国、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都达到5%至8%,最高超过10%。国外已经不单纯将投资基础设施等不动产作为一项分散风险的途径,而是越来越将其作为获得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在恢复保险业初期,保险资金基本上进入到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几乎没有进行基础设施等不动产投资。1988年至1995年,在外部经济增长过热,行业内又无章可循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盲目投资于房地产业,形成了较大数量的不良资产。1995年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使得保险公司投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此类投资被迫停止。到现在为止,我国保险公司拥有的不动产比例不大,基本上为自用或者是以往遗留下来的沉淀资产,很难产生盈利。
现在我国是否完全具备了开展保险资金投资于不动产的条件了呢?在我国由于保险行业发展时间尚短,又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保险业投资基础设施受到的限制因素会比较多:首先,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以来,向各行各业投资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实在太大,保险公司又兼具提供公共物品和管理社会的重大责任,因此可投资的金额就非常有限。其次,由于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与保险经营有很大的不同,而一般保险公司如果具有通晓基础设施经营专长的人才和设置相关部分则需要追加很大的一笔边际成本。最后,投资基础设施的期限和收益存在不固定性。综上考虑可以看出,保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的风险还是存在的。
但近年来,我国保险资金快速增长的同时,也给保险业带来通过投资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巨大压力。国际上,保险资金运用收入和保险承保业务收入是齐头并进的。因为在当代各国的保险市场上,保险资金运用是资本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保险投资成为在承保业务竞争几乎没有利润的情况下为保险公司创造收益的第二条途径,有利于加快保险资金的积累和降低保险费率,而不动产投资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反观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领域,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主要的投资领域依然局限在低收益的利率产品上。我国新《保险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金运用方式。而股票、级别不高的企业债券、贷款、不动产投资等多种投资方式基本是被禁止的。另一方面,由于渠道的局限性,进而造成保险公司投资结构与负债结构不一致。我国保险业长期以来靠保险业务获取利润,随着财产保险业务的条款费率市场化和竞争的加剧以及寿险投资型产品成为主导险种,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率将越来越低,对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加之在2004年底,我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导致了竞争的全面升级,因此在此背景下,尽管保险资金运用于基础设施还存在一些问题,惟有先提供给保险公司这一资金运用新的渠道,才能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善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基础设施与保险企业经营的特性联系还是很紧密的。首先,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时间大都较长,而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在负债经营过程中非常注重投资时期的匹配,这是有利于保险公司进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并且也是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其次,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花费相当高昂,而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方面当前又存在瓶颈,通过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将保险资金提供到资金需求方,恰好进一步发挥了保险业的资金融通职能。这样一来,投资基础设施使保险公司在平衡其资产与负债的金额结构的同时,也对平衡其资产与负债的时期结构提供了更多更好的备选方案。最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是为社会稳定、经济体系良好运行、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基础设施及共同条件的关键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都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而且这些基础设施大多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另一方面,保险产品在发挥其基本经济补偿职能的同时也会发挥其管理社会的职能,对稳定社会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保险产品也具有了一定的外部性,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当两种具有外部性的产品结合在一起,其间产生的协同效应而带来的福利改善必会大幅提高。同时,保险保障本身对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一点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投资计划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已经投保相关保险”中已有所体现。
在投资基础设施这一新的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出现以后,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根据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的不同经营特点对不同类型的保险企业进行有差别的对待,这在《管理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如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投资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5%和2%。其次,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领域的金额一定要严格控制,以防范基础设施和保险业的交叉感染。最后,现阶段在我国开展保险资金基础设施投资,不能急于学习外国追求利润的做法,而是要结合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和保险公司的可利用金额,通过将投资基础设施作为分散风险的手段来积累相关领域的经验,并在条件具备时适当的要求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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