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扩大CCER市场覆盖范围,创造CCER市场需求
通过有效组织市场,创新使用CCER,不断扩大CCER市场的覆盖地域与领域,从而创造CCER市场需求。CCER是基于项目的核证减排量,具有国家公信力、同质化、标准化、可分级(如分监测期、分项目)、易于与国际接轨(近四分之三方法学来源于清洁发展机制(CDM)方法学)等特点。应立足于CCER的上述特点,借鉴CDM、日本东京碳交易体系以及联合碳信用额度机制(JCM)的发展经验,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碳交易平台的合力,尝试通过三个途径创造CCER市场需求。一是将CCER与国内其他政策目标相结合,扩大CCER国内市场需求;即尝试通过将CCER交易与企业减排目标、新上项目的碳排放评价、低碳产品标准与认证、增加森林碳汇、精准扶贫等结合起来,逐步扩大国内CCER市场需求。二是加强CCER与传统金融产品的结合,创造CCER碳金融市场需求。如将CCER适时发展为期货、绿色债券、基金、信托等金融产品,这将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企业、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CCER交易,活跃CCER交易市场,为CCER交易创造商机或利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配置碳排放空间资源的功能。三是加强CCER与国际合作交流相结合,拓展CCER国际市场需求。探索将CCER与南南合作、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相结合,提高发展中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要求和能力,搭建经济和环境互利共赢新平台,建立除政府合作之外更多的绿色低碳发展合作模式,拓展CCER国际市场需求。此外,应进一步挖掘CCER的公益属性,鼓励企业、团体和公众对相关排放活动进行碳中和。
(七)完善注册登记系统运维管理
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正在紧张进行之中,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建设是重要建设任务之一。结合两年多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运维管理进展情况,对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运维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方面。建设强有力的政策法规体系是顺利开展注册登记系统运维管理工作的基础,要管理好注册登记系统必须做到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先行,使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可控”,减少管理工作的随意性。因此,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必须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等碳交易基本法规的框架下,尽快出台法律效力较强的注册登记系统管理细则,规范开户与账户管理、数据与信息管理、清结算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等。此外,还要注重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注重针对管理工作出现的新问题和新需求及时修改完善规章制度,确保注册登记系统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服务保质。
二是系统功能建设方面。欧盟碳市场注册登记系统曾发生过黑客入侵事件以及利用注册登记系统管理漏洞实施增值税诈骗和洗钱等犯罪活动,因此,有关部门必须以此为鉴,注重做好注册登记系统功能建设的长远规划,加强系统功能顶层设计,并针对碳市场发展的新业务和新需求,不断完善注册登记系统功能,包括完善电子对账功能,开发统计分析功能,规范数据传输,提高安全保护等级,改善系统使用性等,使得注册登记系统尽可能满足用户需求、市场需求和监管需求。
三是监管机制建设方面。必须创新性地构建注册登记系统的监管机制。一是积极探索注册登记系统市场化、企业化的管理模式。在明确注册登记系统的法律主体及其责任、确保管理工作独立性的前提下,采用市场化、企业化的模式,管理注册登记系统,以提升注册登记系统对碳市场变化的敏感度,有助于简化对注册登记系统的行政管理程序,有助于提升其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有助于建成开放、共享的注册登记系统,有助于为注册登记系统拓展更广泛、稳定的资金来源。二是构建多元化、互联互动、穿透式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包括节能减排、交易、金融、财会、税务等管理部门,按照“依法监管、公平公正、责权对等、监管制衡”的原则,针对管理工作的不同环节,分层级明确监管方,并对其赋予相应的监管权责,做到各司其职,开展多层级、联动的全方位、穿透式监管。
四是保障机制建设方面。注册登记系统运维管理必须有长期、持续、稳定的保障,包括人员支持、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等。人员支持是指必须建立一支人员相对稳定、懂管理、懂技术、懂法律、有责任感的运维管理团队,包括IT、法律、金融、管理等领域专业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管理与服务。资金支持是指必须切实落实注册登记系统运维管理经费,以满足人员、日常管理、设备维护等基本工作需要。建设初期,可以通过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式,确保注册登记系统的运维管理经费;随着碳市场发展逐渐成熟,监管机制逐渐完善,可以探索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为注册登记系统运维管理注入稳定的资金。此外,还应持续开展多层次的能力建设活动,针对不同用户的不同需求,通过培训、视频、用户手册、互联网答疑平台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引导,不断提高注册登记系统各类用户的意识和能力水平。
总之,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面临新的挑战。因此,要不断完善CCER备案管理,杜绝制度风险;要构建CCER交易多元化监管机制,防止市场风险;要调动各方积极性,探索CCER交易在气候融资中的作用,创新使用CCER,不断拓展CCER市场;从而建立有效服务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
(作者马爱民,系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副主任;张昕、张敏思、王颖,系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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