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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军:农业保险发展要解决六大矛盾(5月9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7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农业大国。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农业保护制度,农业保险对中国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成立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的探索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但无论是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的发展,还是整个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设,一些问题和隐忧依然存在,需要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概而言之,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存在着以下六大矛盾:
    1.农业保险规模与农业发展需要的矛盾
    我国农作物每年受灾面积约为46166千公顷,约占总播种面积的1/3;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50%,占总播种面积的15.59%,给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据统计,即使在正常年景,我国每年仍有4万多公顷农田遭受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减产量达数百亿斤。
    与农业灾害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农业保险保障的严重不足,农险覆盖面不到1%,而很多年来,全部财产保险赔付占当年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也不超过20%。作为一种被WTO绿箱政策所允许的农业补贴制度,作为欧美发达国家最重要的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农业保险对我国农业生产的保障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2.政策性保险与商业化经营的矛盾
    迄今为止,我国的农业保险试点一直没有突破“政策性保险商业化经营”的框架,“以险养险”加政府补贴的思路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而政策性业务商业化经营最根本的困境在于:提供补贴的政府无法准确判断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亏损究竟是来自政策性业务,还是商业性业务,是业务性质所致还是经营不善,也就难以确定合适的补贴额度,难以科学评价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保险的绩效,从而导致政府和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扭曲,最终可能会陷入低效乃至崩溃的陷阱。
    3.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与财政支持乏力的矛盾
    农业保险是具有很强外部性的准公共物品。与发达国家大幅度补贴农业保险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还非常有限。在发达国家,政府大多通过提供再保险或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财政支持,以应对巨灾损失,维持农险经营主体的持续运行。而我国则将大量风险集中于经营主体自身,由于农业保险鲜有盈余,单纯依靠自身积累建立大灾准备金显然是不够的。
    财政支持的乏力导致农业保险的发展处境艰难,防灾体系无法建立或难以有效运行,隐患深重。
    4.农业保险法律缺失和规范发展的矛盾
    立法先行几乎是国外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铁律。美国(1939年)、加拿大(1959年)、日本(1929年)等国家很早就出台了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法律并不断做出改进,成为这些国家农业保险发展的稳固基石。而我国迄今为止都没有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
    5.专业公司经营的局域性和农业灾害的集中性之间的矛盾
    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之一是风险单位的数量要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而农业风险单位很大,水灾、旱灾、风灾等农业风险多为数省一个风险单位,小者一省也不过几个风险单位,因此,由一省、一地或一县经营农业保险,风险很难在空间上进行分散。从目前四家专业农险公司来看,其营业范围都太过狭窄。中国幅员辽阔这一经营农业保险的最有利条件实际上仍被弃置了。
    6.农业保险技术水平和发展农业保险的现实需要之间的矛盾
    农业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事先难以准确确定的预期利益。农业保险的标的大都是活的生物,它们的生长、饲养都离不开人的行为作用,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所要求的技术含量非常高,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都相当难以控制。保险费率难以厘定、保险责任难以确定、定损理赔额度难以确定是其最显著的特征。农业保险经营对损失数据、精算技术以及费率分区技术的要求都特别高,而就目前我国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而言,技术远远不能满足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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