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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萃·连载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的理性回归

http://www.newdu.com 2018/6/11 《中国工业经济》2018年第3期 毛昊 尹志… 参加讨论

    [原文标题]中国创新能够摆脱“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陷阱”吗
    (续)
    五、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的理性回归
    本文的理论及实证部分均表明,实用新型专利促进经济增长的效果具有阶段性及区域差异。在经济体完成技术追赶进入高收入阶段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产生的学习效应呈边际递减。市场主体在缺乏政府有效制度调整的情况下,不会自发放弃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使用,而极易落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陷阱”。尽管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陷阱具有潜在的多重危害,但结合该制度使用的历史经验。如果一国政府能够适时调整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和保护设置.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实施有效引导,那么,实用新型专利的制度使用将进入下降通道,并最终被发明专利制度所取代。
    中国在实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调整的过程中,应当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在可供选择的国际参照中,日本、韩国在工业化过程及经济起飞阶段与中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①经济赶超中的产业升级模式大致相同。作为曾经的后发经济体,日本与韩国能够积极使用产业政策,借助知识产权的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功能。在产业转型升级的路径中,日本和韩国实现了从贸易立国向科技立国,从劳动密集向资本、技术密集的历史转型,这与目前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历史轨迹基本相似。②技术追赶中的创新发展模式大致相同。经济起飞阶段,日本和韩国鼓励市场主体从引进技术、模仿型创新转向自主研发;而中国也同样经历了直接购买和引进先进设备、以市场换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集成创新阶段(欧阳晓和汤凌霄,2017)。助推经济结构转型、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路径相似性,决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制度演化历史的趋同性。中国知识产权的制度变革一也必然沿袭日韩轨迹,走向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增长模式,实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理性回调。图2进一步对比了中国、日本、韩国1985-2015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量、增长速度、与发明专利数量比值的变化情况。
      
    日本在1905年创设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直到20世纪80年代前的大部分时间内,日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数量一直超过发明专利。此后,发明专利数量实现反超,但实用新型专利仍旧保持增长,并在日本进入高收入国家后的1986年达到了20.4万件的数量峰值。1993年日本政府意图摆脱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使用依赖,主动将实质审查改为登记制度(主要是无审查加事后评价制),同时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保护期限从10年缩短至6年。一系列制度调整引致日本实用新型专利数量大幅下降:1993年其申请量为7.7万件,1994年跌至1.8万件;此后,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持续走低,始终稳定在约8000件左右水平;直至2004年,日本再次提升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保护标准,强化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保护功能,但此时的实用新型专利数量已经非常有限。上述系列制度调整使得日本弱化了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使用依赖.成功实现了向发明专利和更高质量实用新型专利的路径转化。
    韩国的情况与日本相似,1987年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对韩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开始减弱,1990年发明专利的数量反超实用新型专利,1995年韩国进入高收入国家,1996年其实用新型专利数量为6.9万件,达到历史峰值。1998年韩国降低了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标准和保护范围,实用新型专利数量也从历史峰值迅速降低至2.9万件,2015年韩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数量仅为约8000件。
    如果进一步将实用新型专利的经济增长贡献、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数量比例拐点、经济体跨越中等收入国家门槛的时间节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保护强度拐点综合考虑之后,本文发现,“实用新型专利对经济增长贡献降低”、“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数量比拐点”、“跨越中等收入国家门槛”、“实用新型专利的数量拐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强度拐点”将依次出现(见表6)。
    
    表6的历史对比分析表明,在技术追赶阶段,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是中低收入国家有效的学习机制,此时实用新型专利的学习效应占据主导;在国家积累了足够的学习和技术内生能力后,发明专利实现对实用新型专利的数量反超,经济体也即将接近高收入国家的门槛。本文理论模型部分显示,在缺乏有效政策干预和制度调整的情况下,市场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制度使用不会自发进入降低通道,如果国家继续实施数量激励政策而非数量抑制政策,则将适得其反,导致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使用陷阱出现。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政府必须通过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法律调整与政策干预,降低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强度,引导实用新型专利数量的大幅度下降,实现创新主体转向更高质量的发明创造。在实用新型专利数量低位稳定后,进而再次恢复(甚至提升)其制度设计的保护强度,以扩大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增强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经济贡献。
    结合中国的专利制度实践,实用新型专利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在1992-1999年产生了显著的正向作用,但是2000年后其作用效果已经明显减弱。与之同时,2001年发明专利数量已经超过了实用新型专利,并在此后的很长时间内保持波动,未能出现日本和韩国在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等量后,两者比例的持续下行态势。从目前实用新型专利增长态势看,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数量的拐点还未能达到,其非常有可能在中国经济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之后不久实现。根据摩根士丹利的研究,中国很可能将在2027年跨越12500美元的高收入门槛。对此,本文预计在未来10年左右的时间内,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数量很可能将会得到持续增长;待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拐点出现后,中国政府应当积极参照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做法,通过有效的制度调整和对市场的引导,摆脱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制度依赖,跨越制度使用陷阱。 
    六、结论与建议
    本文发现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未能进入理论预期的“倒U型”增长模式。国家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使用没有自行进入降低阶段,反而处于增长态势。在中国即将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历史阶段,过度增长的实用新型专利已对中国经济增长和TFP产生了显著的负向影响。结合日韩等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制度使用经验,中国必须通过主动的制度调整降低对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使用,特别是在国家逐步建立了自主创新能力后,中国必须将专利制度运行的重点逐步转向提升专利制度运行效率,并以此提升对国家经济增长的贡献。
    中国寄期望于借助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实现技术赶超的历史窗口也正在失去,这不仅仅是因为国家正在建立起强大的技术内生能力,拥有从产业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转型升级的国家意志,更是因为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所处的追赶情境与历史中成功实现赶超的国家和地区存在很大的不同。中国不可能获得战后日本在实用新型专利领域限制权利要求数量、给予本国申请人和外国申请人差别的审查周期对待等有利于本国技术扩散和专利商业化的政策优待(Kotabe,1992)。建立与世界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国家最优的战略选择。对此,中国需要在知识产权领域建立与世界通行的法律规则与制度框架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专利质量与制度运行效率,加大制度体系中损害赔偿的惩处力度,以此支撑更加富有活力的包容性增长。在国家调整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以支撑经济转型发展的过程中,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1)取消实用新型专利数量激励政策,降低实用新型专利在国家专利制度体系中的比例和数量。政府必须认识到持续增长的实用新型专利很可能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增长的负担,而广泛存在的政府数量激励政策可能对技术进步贡献造成实质性损害。如果政府通过财政资助过度介入专利申请,虽然会在短期内催生大量专利,但无疑会扭曲专利制度设计的基本功能。大量低价值专利的出现势必助长企业投机心理,扭曲积极的市场信号效应,给中国行政和司法系统带来沉重负担。对此,政府必须减少专利制度体系中的政策刺激,主动降低实用新型专利数量,增强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2)建立更富有弹性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设计,以支撑国家经济增长。结合日韩经验,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动态调整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审查标准和保护范围。在进入(或接近)高收入国家阶段后,主动降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专利保护强度,引导权利人降低对制度使用,进而摆脱对低水平发明创造的依赖,通过鼓励更高水平创新促进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以上制度调整,本文提供三条可供选择的路径:①逐步提升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审查标准,给予实用新型专利“辅助检索”或者“准实质性审查”,杜绝明显不具有新颖性专利的授权。这样的调整方式实际上提升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授权门槛,但此种做法客观上拉近了实用新型专利体系与发明专利体系的距离,对于发明专利的制度空间形成了挤压与挑战。②逐步调整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保护范围,缩短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日本曾经将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保护期限由10年调整至6年,这种做法有效降低了日本国民的制度使用,但其是否具备中国的可适用性则有待观察。③实施更加灵活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设计,可以参照法国的制度设计方式,建立“基本保护”+“延期续展保护”的方式,设立实用新型专利6年基础保护期限,并允许实施两次延期(需要满足权利人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提交检索报告请求),每次期限设定为两年,并最终达到最长10年的保护要求。
    (3)实施国家专利质量宏观调控与市场管理。结合地区经济发展阶段,设计不同的宏观政策调整手段:①引导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实现专利结构的转型升级,取消与实用新型专利有关的政府考核、资助、补贴,积极培养企业利用高水平发明制度实现转型升级的内在动力。②对于欠发达地区而言,仍可设定10年左右的窗口调整期,以继续增强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学习能力,促进特定产业技术的快速商业化。与此同时,为提升实用新型专利的制度功效和经济贡献,应当在市场中深入分析实用新型专利产生的市场信号作用,谨慎观察中央企业、上市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动机,消除不以保护创新成果为根本,不以提升市场竞争力为目的的低质量专利产生,防范这些专利进入交易与流通市场,杜绝利用低质量专利取得国家补贴、享受税收优惠、募集市场融资、实施专利滥诉等行为的发生,努力提升专利制度的市场价值与经济贡献。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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