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界定 在界定混合所有制经济内涵之前,先厘清三组有联系但有区划的概念。
第一组,关于股份制经济与混合所有制经济 这两个概念有联系但也有区别,往往容易混淆。笔者赞同张卓元先生的看法:“混合所有制经济肯定是股份制经济,但并不是所有的股份制经济都是混合所有制经济,西方国家合伙制和股份制经济一般都不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我国也有少量国有企业之间成立或由私人资本合伙经营的股份制企业,也不属于混合所有制经济。”〔4〕
笔者在《“‘放’兴东北”的三点主张——在“2017东北振兴论坛”的发言实录》中也指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有明确的定义,看看文件是怎么写的?《决定》讲到‘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强调的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不能偏离这一基调。……从理论上说,‘同性恋’(指国有资本之间的同质产权多元化),可以说是‘股份制’,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5〕
第二组,关于国外学者(如萨缪尔森)的“混合经济”与中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国外流行有“混合经济”一说,对此,萨缪尔森有过明确的定义:任何社会都不是一种纯粹的形式,“相反,社会是带有市场、命令和传统成分的混合经济”。〔6〕并指出:当今的美国经济就是“私人组织和政府机构都实施经济控制的‘混合经济’:私有制度通过市场机制的无形指令发生作用,政府机构的作用则是通过调节性的命令和财政刺激得以实现”。〔7〕简言之,国外一般讲的“混合经济”就是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经济制度。这种制度是一种经济运行的体制,而不是一种财产制度。至于产权制度,恰如萨缪尔森说的那样:是以“私有制度”为基础的,这里的“混合经济”并不涉及财产关系“混合”问题,显然它与我们讲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没有相同之处。
那么,国外有无从财产关系角度讲的混合的经济呢?自欧美实行“大众持股”计划之后,欧美国家也在实行一定程度的“财产混合所有”,但与中国的混合所有制不可同日而语:第一,就社会经济基础而言,欧美国家是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这是众所周知的,而中国则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第二,即使就“生成机制”而言,二者在历史和逻辑起点及生成过程方面,也有较大差别:一般而言,国外的部分“财产混合所有”,有一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然生长过程,而中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别是就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那部分而言,它是改革计划经济体制、放松管制、深化国有资产体系改革而来的。二者历史与逻辑不尽相同,不能混为一谈。
第三组,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全社会多种所有制并存、共同发展的经济” 新中国成立前夕,在社会所有制结构方面,中共和民主党派曾联合提出新中国多种社会经济成分的构思,“认为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将是构成新中国经济的几种主要形式。”〔8〕但后来在“左倾的城乡经济政策”下(“中共历史决议”用语),所有制格局出现“逆成长”的体制弊端,一度几乎变成高度集中的国有经济“一统天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的中国所有制结构性改革,就是在这样一种体制基点上起步的。
1980年,笔者曾发表一篇探讨“所有制结构”的文章《长期并存 比翼齐飞》〔9〕。此文主张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长期并存,比翼齐飞”。虽然这种“并存经济论”也有意义,但其论述的只是一种“板块式非交叉”的(或称“比翼齐飞式”的)“并存经济”。学术界有人把此也称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笔者认为,这并不准确。这只是一种多种所有制“板块并存”、共同发展的经济而已。就微观基础来说,A还是A,B还是B,没有涉及“产权交叉混合”问题。与现在讲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很大区别。严格说,其尚不能构成“混合所有制经济”命题。因此,对于“全社会层面”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笔者不称其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何况“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国策上基本已经解决。故本文不在这个层次上研究和阐述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
在对上述三组概念作出区分界定之后,我们来界定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范围。简言之,笔者在论及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大体把握“两个层次”“一个多元”。
第一层次,重点领域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这里讲的重点领域主要指垄断性领域。这个领域与上面讲的“全社会层面”情况不完全相同。就“全社会层面”来说,经过近40年改革,“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垄断性领域则不尽然。我们不应抹煞前一阶段垄断性行业改革取得的进展,但从总体上判断还没有完全“破题”(例如,据2014年的统计资料,铁路运输业民营资本进入只占2.2%)。在这一领域没有实现中央文件所说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鉴于此,本文把垄断性领域等重要领域“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界定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内涵的第一要义。
第二层次,微观细胞单位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这个层次既不同于“全社会”,也不同于“重要领域”,而是指在微观细胞单位,把单一的产权格局改变成多元产权关系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但是,这里有两个“产权多元化”需要厘清:一个是“异质产权多元化”,一个是“同质产权多元化”。
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实行“产权多元化”,大家意见是一致的。但是,是搞“异质产权多元化”,还是搞“同质产权多元化”?意见并不完全一致。有经济学家在2017年4月7日一个讨论国企改革的会议上讲:“所谓多元化……是国有资本本身不同的股东来作为出资人代表”。并认为这种“不同的国有资本”混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建设”。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中央《决定》在讲到“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时,强调的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别指出“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按照上述内涵,笔者认为这里的“产权多元化”应是“异质产权多元化”。“异质产权多元化”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当然,在特殊条件下(即“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可以“推进国有资本多元化”,或者说由“国有资本本身不同的股东来作为出资人代表”,这也是有意义的。但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说,‘同性恋’(指国有资本多元化)可以说是股份制,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10〕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界定为:“两个层面,一个多元”。两个层面:就是指重要领域(如垄断领域)层面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微观细胞层面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而这种“混合所有制企业”,不是国有资本内部的“同质产权多元化”,而是指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异质产权多元化”。
在实际工作中,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仅仅一般地讲“投资主体多元化”是不够的,应当明确地讲“投资主体的所有制属性多元化”。这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定义。
基于此,结合当前中国改革的“问题导向”,本文在使用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时,是指重要领域(主要是垄断领域)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微观单位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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