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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修泽:中国混合所有制经济论纲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学术界》2017年第10期 常修泽 参加讨论

    (六)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和“稳妥推动”的关系问题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命题(在此前,虽然也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词,但未用过“积极发展”的提法);两年后,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使用了“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法。于是出现了一个“积极发展”与“稳妥推动”的关系问题。
    “稳妥推动”这一提法似乎引起人们的注意。于是,理论界和经济界就有人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针“改变了”,“已经由‘积极发展’改成‘稳妥推动’了”,甚至有人认为“国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收紧了”,云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方针是否“改变了”?“积极发展”与“稳妥推动”各自针对性是什么?他们彼此之间是不是“对立关系”和“替代关系”?这里笔者从学术角度谈几点看法。
    第一,这是两个不同层级和定位的文件。第一个文件,是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制定的《决定》;第二个文件是201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指导意见》。虽然都是中央文件,但层级和定位不同:前者层级和定位是“全面深化改革”;后者层级和定位是“国有企业改革”。一个是总体的,一个是单项的,或者通俗点说,一个是“母文件”,一个是“子文件”。
    第二,这是两个不同范围的命题或概念。第一个命题“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就“全面深化改革”而言的,既包括国有经济(国有资本),也包括集体经济(集体资本)、各种非公经济(非公资本),甚至包括企业职工股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是一个大概念。就这个大概念而言,“积极发展”的方针是明确的。
    另一个命题是“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请注意:此处的“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同时被称为“混合所有制改革”,这是一个特定概念,是针对“国有企业”而言的,对此方针是“稳妥推动”。
    这是两个不同范围的命题和不完全相同的概念。需要对这两个概念做区隔,在一般意义上使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法,在“国企改革”特定意义上使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提法。这不仅仅是笔者的一番苦心,也是权威文件的内涵。
    第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确实需要“稳妥推动”。2015年《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行了路径设计,提出要“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强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要“在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开放等,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习近平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2014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针对改革中出现的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他明确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国有资本利用效率,要严格程序、明确范围,做到公正透明,不能“一混了之”,也不是“一混就灵”,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具体推进过程中,要注意区别对待,注意把握好节奏和力度,在取得实效上狠下功夫。
    中央《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目标,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里强调“稳妥推动”是有指导意义的。笔者2014年3月曾撰文,提出如何防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生异化”的问题。〔14〕
    第四,“稳妥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并未否定总体上“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因为“积极发展”对应的是一般意义上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稳妥推动”对应的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些朋友望文生义,认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似乎改变了,这是一种误解——一个不该发生的误解。
    实际上,自2015年9月《指导意见》下发后,中央从未否定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提法,且在实践中一直执行“积极发展”的方针。2017年中央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面明显提速,已经表明这一点。
    “积极发展”与“稳妥推动”不是彼此对立的关系。更不能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积极发展”的方针“变调”了。我们应在两个用语相应层次上把握其各自的真谛。
   二、探讨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的国内外背景
    (一)新阶段经济改革的“重头戏”:国内背景
    回顾1978年以来的中国改革历程,特别是1992年中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25年历程,中央决策层在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问题上,其认识和部署梯度式地上了“四个台阶”。而且更有意思的是:每一个认识和决策上的“台阶”,都是与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认识的深化紧密联在一起的。上面第一部分阐述了“结合论”之经济理论的“皇冠”,这里,我们专门看看“皇冠”上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颗“明珠”。归纳起来,先后经历了“四个台阶”,出现四个“第一次”:
    第一个台阶,1992年中央决策层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1993年第一次提出“财产混合所有”的范畴。根据有关文件所示,“财产混合所有”一语最早出现在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14日)中。决定指出:“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第一,这里主体讲的是“经济单位”(细胞),而不是整个“经济形态”;第二,命题是“财产混合所有”,还不是完整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第三,“将会形成”的是“新的财产所有结构”,而未用“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形式”这一范畴。〔15〕这可视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的雏形”。
    第二个台阶,1997年中央决策层第一次正式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1997年9月12日的中共十五大报告,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明确指出“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此句中“国家”一词前面删去了“社会主义”四字)。与此体制相适应,在所有制部分,提出了“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基于此,当时提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16〕在这里,按照笔者《包容性改革论》的观点,“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作为带有“包容性”的一种“包容性制度”提出来的。〔17〕(此书中提出“包容性改革论”的三大要义:“包容性思想”“包容性制度”“包容性运作”,并对三大要义的核心“包容性制度”作了系统分析)从此,“混合所有制经济”正式登上了中国的改革舞台。
    第三个台阶,1999年中央决策层第一次明确使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时间是1999年9月22日,其出处是与国企改革有关的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18〕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这里是把“改为股份制”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相提并论的,这可被视为1.0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第二,在此处,第一次增添了“发展”二字,从而形成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命题,体现了当时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着力“发展”的意图。
    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上进一步深化。此报告关于市场“基础性作用”前面删除了“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这一前缀,并加上了“在更大程度上”,表明市场化改革认识的提高。与此相适应,在所有制问题上,指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19〕请注意,这里也是把“积极推行股份制”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相提并论的,笔者依然把此称为1.0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之后一年,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又在“发展”前面加了“大力”二字。从而,鲜明形成了“大力发展”的命题。这是应当肯定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虽然补充了“大力”二字,但在实践中,却缺乏十五大期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气势,进展较为缓慢。尤其是2005年后,在不少地方和部门此项改革甚至被“束之高阁”。操作与决策发生背离,而且是严重的背离。
    第四个台阶,2013年中央决策层第一次使用“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此前16年,虽然中央文件一直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一词,但从未用过“积极发展”的提法。2013年11月12日,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20〕请注意,这个论断与之前相比有两处明显变化:其一,明确使用了“积极”的提法,表明更为鲜明的态度;其二,更重要的是,混合所有制的内涵有新的意涵。如果说,在此前,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与“一般意义上的股份制”挂钩的话,那么,这次不是泛指的“股份制”,而是特指的“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是一种2.0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讲清这一点十分重要,涉及下一步混改中如何准确把握科学内涵问题。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近40年,所有制结构改革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有待实现“突破”。笔者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不仅是国企改革的“突破口”,而且也是整个经济改革的“突破口”。按此判断,当前及下一阶段,中国的经济改革,特别是其中的国企改革似应处在“突破”的前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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