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为发展方式转变“保驾护航”
【摘要】经济发展方式与经济法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是一对具有互动关系的社会要素。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丰富和深化了经济法的内涵,而确立完善的经济法又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不一致,引发了一系列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因此,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使其成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强有力因子,这成为当今时代的研究焦点。我国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是一种不科学的、粗放性的经济发展方式,许多弊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呈现。
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践行我国的科学发展观,重构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必须完善经济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这样才能够革除我国传统经济发展方式造成的诟病和矛盾。基于这一社会性需求,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中经济法的法律保障作用彰显得淋漓尽致。经济法是对一定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问题的反映,它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现实参考。经济法可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体行为设立标准,也可以促使经济发展方式由数量型到质量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的结合和互动必须提上日程。建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互动关系,不仅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得到有效提升,而且能够丰富和发展经济法。
通过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的互动,促使经济发展方式有效转变
首先,通过经济法有效调整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改革开放助推经济体制自内而外进行变革,主要表现在:第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变了国有经济一统经济天下的局面,提供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场空间;第二,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调整了市场经济主体中多种利益关系并为主体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动力源泉,同时也带来竞争和挑战,最终对经济主体进行了大换血的调整。因此,经济体制的创新发展确保了市场主体的经济效益提升。这一经济体制变革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使人民的收入有了提升,也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有了提高。但是也逐渐引发了一些潜在的问题和矛盾,比如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贫富差距大、经济发展方式不科学、自然环境恶化、经济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等,这势必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值得提出的是,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不能够得到全面性的转变,会使经济发展缺失创新驱动机制、产业结构重复性建设、分配机制不完善和就业压力不断扩大。因此,需要以经济法的实施为依托,促使经济发展方式进行转变,不断平衡市场经济主体的各方利益,丰富和发展经济法律和法规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
其次,经济法的完善确保消费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优化升级。经济发展的终极目的是服务于消费需求,以丰富的物质文化产品满足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提升人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同时消费又推动经济向纵深发展,只有大力发展消费才能够满足多样化需求,才能够带动生产,推动经济的飞跃。为了建立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我国在经济法领域内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质量安全检疫法、市场管理法和税法等,从不同方面为消费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从而扩大市场消费。
第三,经济法的完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进行有效转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缺乏科学和长远的规划,造成自然资源枯竭、人与自然发展不和谐。这种经济发展方式与社会现状相脱节,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集约型发展,形成以科技创新和环境保护为发展驱动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我国要战略性调整并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创建生态和谐社会。经济法的完善促进我国集约型经济的发展,这样就促使企业在发展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从而发展低消耗节约型产业,使得我国有效的经济发展方式早日形成。
第四,经济法的完善确保了我国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失衡现象,主要表现在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城乡发展的不协调性、经济结构的不优化性、社会经济的不统筹性等方面。市场经济自身存在的固有性缺陷是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因素,这就需要政府加强市场规划和监管,营造我国经济稳定而富有活力的市场氛围。因此,需要加强经济法的践行,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规范,经济法的完善为转变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法规保障。
通过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的互动,来丰富和完善经济法
从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来看,经济主体的转变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问题。这里的经济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首先政府方面,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处于首要地位。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虽然对经济发展方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转变,但是这种转变不够全面且不够彻底,经济效果不明显,究其主要原因在于经济体制上没有得到相应的变革,没有建立一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经济法律。因此,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未能彻底性进行转变,要归咎于政府职能未能有效转型,特别是管理方式未能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得到相应地提升和改观。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凸显经济法的地位,可以加强市场经济发展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着重对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阐述,要求政府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不断地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职能,以便对市场经济的缺陷提供有利的补充和完善,最终使政府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因此,要想达到市场经济发展的既定性目标,需要有关政府机构根据经济领域内不断发展变化的状况,及时调整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经济法律法规。而今对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审视,不难看出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第一,规划计划法。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是其主要对象,对于具体对象特别注重,比如经济发展长期规划。在这些长期规划中,我国针对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状况,分别提出了《西部大开发计划》和《东北地区振兴规划》,虽然中央政府对其进行了审核和特别规定,但是由于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使得它们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和推进,这就需要国家不断完善经济发展规范,并做成长远性布局。
第二,财政法。财政是国民生计的咽喉和核心,而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向人民收取税收,以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换句话来说,财政实质上是民生财政,所有的财政支出都要保障人民的生活并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重新审查和考量我国的财政支出结构,不难发现存在不合理的方面,与我国的小康社会目标实现还有一定的差距。
第三,税法。对房地产产业进行税收立法和完善,有利于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产产业,同时有利于弥补市场经济对房地产发展的调控缺陷,通过政府的经济手段合理规划我们土地财政发展状态,防止房地产行业出现虚假繁荣;加大环境税的征缴力度,以便于规范企业产业结构和调整经济发展方式,以扩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扩大营改增的范围,以完善税收体系,减少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给企业发展提供充足的流动性资金,最终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动力;完善和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征税起点,合理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档次,有利于在分配领域内实现效率与公平,最终使改革的红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发展利益由人民均沾;革新预算制度诟病,完善监督和管理机制,利用信息技术网络平台建立预算制度体系,使预算公开化和透明化,从而完善预算分配结构。
最后,金融法。国家为了防止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局面的出现,曾利用利息杠杆多次对准备金率和利息进行了提高或者降低,造成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平稳,对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冲击和波动比较大。这表明我国较频繁使用货币手段,缺失经济现实性指导和支撑。宏观调控实质上是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然而这种经济行为是政府主体自我主导的行为,明显带有一种主观性的经济调控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注重政府的宏观调整政策,而忽视了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可能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阻碍,最终不利于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使市场经济得不到真正地发展。特别是自从第一次金融危机在美国发生后,美国不断完善《金融法》加强了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并成立专门性的机构对国家金融体系进行规划,对潜在性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防范,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特别是对金融市场中的借贷、信用卡、财产抵押机制、金融滋生产品市场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划和管理,以弥补金融市场的漏洞,把金融市场的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上。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外延的不断纵深拓展,我国也对金融市场以及机制进行了相应地调整和监管,特别是确立和完善了《金融法》,真正彰显了我国的依法治国方略。
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经济法如何具体实施
首先,以法律法规规范产业制度,确立和完善经济法体系。产业制度的制定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基本着力点,使产业发展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人民消费的需求,使各项产业在经济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运行,防止政府对产业的发展过于行政干涉,避免产业发展的内在自身规律未能得到认知和重视,以制度规范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和轨道,最终使我国的产业制度能够实现质的飞跃。虽然我们有大量的相关性产业制度规定和文件,但是其制度缺乏现实依据,使得这些产业制度缺失科学性和有效性,这就需要我国政府重新建构产业制度的法制体系,同时,产业制度的制定要公开化、透明化和民主化,以确保产业制度真正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其次,法律制定的对象和范围具体化、程序化。产业制度的对象和范围是否具有稳定性,是市场经济环境能否安定有序的重要因素,我们只有按照严格的程序,制定出长期的、稳定的、有效的产业制度,才能够维护市场主体的各方利益,才能够使市场经济效益得到持续性扩充。
再次,要保证法律制定的可实行性。对于经济立法要经过深思熟虑,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可太主观化,否则就会造成经济法律法规缺乏可实行性。另外,要加强规范诉讼体系,从而为产业制度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最终提高经济增长的效益。
最后,法律规范要体现现实性和时代性。由于产业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会存在着时间性间隔,这就使得产业制度的实施具有一定的现实差距,可能存在着产业制度落后于经济发展的状况,这就需要适时地对产业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使产业制度能够适应现实情况和时代发展的需要。另外,经济法在具体的践行环节还需要政府机关对经济法进行宣传和引导,以便于经济法的一些细则能够深入人心,从而使广大经济主体能够遵守经济法以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要加大政府对经济法的创新机制,这种创新机制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不仅包含了具体的经济条文和内容,而且包含了制度管理方面,比如内容要适应不断发展的新情况,制度管理方面要力主体现人性化和民主化,确保制度真正维护广大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集宁师范学院政史系)
【参考文献】
①张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的互动分析》,《法制博览》,2015年第14期。
②刘春林:《内蒙古城镇化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内蒙古大学》,2014年。
③王怡:《论可持续发展背景下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国海洋大学》,2009年。
④杨静:《循环经济主要法律制度探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8年。
⑤江晓波:《浅析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经济法互动的关系》,《东方企业文化》,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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