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绑医疗服务价格对医改有实质性推进(朱恒鹏)
2014年4月10日,《健康界》发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朱恒鹏的文章“松绑医疗服务价格 打开社会办医镣铐!”,全文如下:
朱恒鹏:松绑医疗服务价格 打开社会办医镣铐!
中国社科院公共政策中心 朱恒鹏 《健康界》2014年4月10日
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日前出台的《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打开了新窗口。其政策要点有三:第一,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第二,允许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自行设立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第三,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
可以说,这是2009年启动新医改以来破除“以药养医”体制最为有力的政策,对公立医院改革和社会资本办医具有实质性推进作用,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原则,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淌过深水区提供了多层次的推力。
首先,以药养医的直接后果就是我国医疗服务定价偏低,医疗机构通过卖高价药、过度用药及过度检查获得更多的业务收入,以维持医疗机构运转和发展,医生的诊疗行为也因此发生扭曲。这个问题不仅在公立医院普遍存在,非公立医疗机构也同样如此。放开其医疗服务价格管制,非公立医疗机构就有了自主调整其医疗收费结构的自由,可以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减少不必要用药和检查,在适度降低患者负担和医保支付压力的条件下,让医生完全可以通过自身服务,堂堂正正获得合法、体面的收入。而非公立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规范,会对公立医疗机构形成明显的竞争压力,整个医疗行业破除“以药养医”的难度自然降低,滥用药和过度用药对国民健康的危害也可随之明显减轻。可以说,放开非公立机构医疗服务定价是废除“以药养医”格局的真正破冰之举。
其次,在价格管制放开后,要求医保部门对非公立机构仍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化改革思路。目前,全国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是,非公立医疗机构想要获得医保定点资格,必须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上述政策的出台打破了这种医保政策对非公立机构发展的制约。选择医保定点机构的首要原则,应是“质量可靠、费用合理”,如果非公立机构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公立机构、服务质量更好,仅仅因其未执行物价部门定价就拒绝给予定点资格完全没有道理。同时,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保付费方式构建的激励机制,如近几年推行的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新型付费方式,意在激励医疗机构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政策上放开对具体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管制,允许医保机构探索更符合参保人利益的付费方式,符合市场化的改革方向。
再次,允许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自行设立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可以充分释放其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创造性,使其能够更为及时地捕捉并满足老百姓提出的多层次、多元化、个性化服务需求,提高国民健康水平,提高国民满意度。
最后,这一措施有助于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和放开医生自由执业,推动健康产业大发展。中国医改的最关键一环,是打破公立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的行政垄断,以及与之配套放开医生自由执业。尽管因为滥用药、过度用药、回扣泛滥等现象,公立医院及其医生面临越来越大的舆论压力,医患关系也严重恶化,但医生留恋国有事业编制身份,公立医院留恋公立身份,致使医疗行业内部缺乏足够的改革动力,严重制约了医改的实质性推进和健康产业的发展。而破除以药养医又不可能仅仅通过调整行政定价实现。严格管制公立医院服务价格乃是国际通行规则,有其合理性,但在未形成充分、有效的医疗服务市场竞争的情况下,合理的价格很难形成,公立医院及其医生诊疗行为扭曲不可避免。当非公立机构的医生完全通过自身服务获取阳光、体面的收入时,可以激发公立医院的管理层和医生改变国有身份的积极性,产生配合乃至积极推动公立医院改制的激励,甚至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完全民营化或者混合所有制等多种改革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完成医疗机构性质的转换,实现医生的自由执业,推动一个以非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竞争充分的医疗服务市场的形成。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现有医疗资源存量的服务效率,还可在此过程中为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探索有效路径,同时推进健康产业的大发展。
当然,医改是一个复杂工程,不可能仅仅通过一个改革举措完全实现改革目标。三部委文件要切实落到实处,使其能够真正实现上述改革红利,还需要中央相关部委及各地政策执行者出台配套的改革措施,如对自主定价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如何付费,是医保经办机构下一步亟需研究的课题。再如在放开医生自由执业、大面积改制公立医院成为医改和大力发展健康产业关键一环的背景下,决策部门对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一视同仁,确保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实现效率和公平。政策关注点应该落脚于如何让国民享受“质量可靠、费用合理”的医疗服务上,而非医疗机构的所有制或其经营性质。
(原文见《健康界》2014年4月10日)
关键词:朱恒鹏 医疗改革 医疗服务价格
原文链接:
http://www.cn-healthcare.com/article/20140410/content-449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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