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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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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需要有利于财富创造和社会和谐

http://www.newdu.com 2018/3/15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摘要]在现代社会,要分配收入首先必须创造财富。广大劳动者生产创造的财富,直接决定着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分配规模。为了有利于财富创造和社会和谐,决定收入分配的最主要依据,应该是劳动贡献的大小。有利于财富创造的收入分配,还必须有利于社会和谐,把社会和谐作为收入分配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收入分配;财富创造;劳动贡献;社会和谐
     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这就要求收入分配的改革必须有利于财富创造和社会和谐。本文试图就如何使收入分配有利于财富创造和社会和谐的几个理论问题,作些简要探讨。
         一、财富创造是收入分配的物质基础
     要使收入分配有利于财富创造和社会和谐,首先必须承认财富创造是收入分配的物质基础。现代西方经济学教科书收入分配理论的主要缺点之一,就是只研究人们的交易关系,不研究人们的生产关系,硬把所有资源都说成无需生产就可以存在的收入,论证说这些现成的收入只要按需配置(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或者平均主义地让人人都同等满意,或者让已有非劳动生产要素的人仅凭财产所有权白得更多收入,经济就可以最有效率了。但是,没有人们生产出的劳动产品财富的极大丰富,是根本无法实行按需分配的;富有程度不是人们贡献和能力的必不可少的信号,穷人中蕴藏有大量能人和勤劳人。所以,冲破西方经济学的束缚,创新发展承认财富创造是收入分配物质基础的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理论界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现代社会,要分配收入首先必须创造财富。广大劳动者生产创造的财富,直接决定着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分配规模。只有广大劳动者生产创造出的财富多,国家才能集聚较多的收入;只有劳动者生产创造的财富不断增长,收入分配的规模才能不断扩大。也就是说,可分配的劳动产品收入是劳动者生产创造出的财富集聚,分配收入首先要生产创造财富。收入分配要有财源,不创造财富,收入分配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所以收入分配不能光凭人们对已有各种生产要素的主观评价,让收入在非劳动生产要素多的人手中聚集就行了,最重要的是要把收入分配给可以用劳动运用它们创造出更多财富的人手中。不注重财富创造,只片面地在人们主观评价的公平和效用上打算盘的静态收入分配方法,是不可能有财富大幅增加的。不让劳动者主要根据劳动贡献得到收入,不提倡创造财富并在创造财富的条件下为改善物质生活而奋斗,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动就会失去目的,长此以往人们创造财富的动力就会被削弱,收入的来源就会减少。例如,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工人还没有团结起来建立工会和工党,资产者可以养尊处优,不劳而获、少劳多获,很多游手好闲的富人单凭非劳动生产要素所有权可以把一切利润攫为己有,就因导致工人阶级没有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难以为继,不得不在收入分配制度上向工人阶级做出了很多重大让步。
    可见,收入分配的来源要充足,必须让每个人尽可能按他对社会的劳动贡献分配到他的收入。因为,人类收入的增加不能只靠自然的恩赐,而要靠劳动产品财富的增加。劳动产品财富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必须有人创造出来,才谈得上分配,没有财富,就谈不上分配,谈分配也只是“空头支票”,没有任何意义。收入分配是建立在财富创造基础之上的。很多古人曾产生过“均贫富”的思想,为何不能实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种做法不能鼓励人们创造财富。马克思以前的社会主义者提出了人们平等共享收入的美好愿望,但他们设想的办法都因为没有促成人们大力创造财富的动力基础而落空了。我国20世纪50年代试图提前进入共产主义,搞按需分配,也造成了财富的匮乏。邓小平指出:“按需分配要物资的极大丰富,难道一个贫穷的社会能够按需分配?”又说:“没有生产力的极大发达,没有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怎么搞按需分配?”  [1](P254、228)这些都说明,创造财富是分配收入的来源,不能激发劳动者创造财富积极性的分配,必然损害所有人的收入。
     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人类要生存和生活就必须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以满足自己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需要。人类社会要不断发展,生产过程也就必须不断更新、不断重复。因此,财富的生产创造,在任何社会都是社会再生产。马克思指出:“不管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怎样,它必须是连续不断的,或者说必须周而复始他经过同样一些阶段。一个社会不能停止消费,同样,它也不能停止生产。因此,每一个社会生产过程,从经常的联系和它不断更新来看,同时也就是再生产过程。”  [2](  P621)再生产过程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随着社会的发展,虽然社会再生产过程又具体分为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商业、外贸、财政金融以及各种服务性活动,但它们仍包括在再生产的四个环节之中。
     在社会再生产的四个环节中,生产表现为起点,消费表现为终点,分配和交换表现为中间环节。作为起点的生产,也即创造财富的劳动,在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它对社会再生产的其它环节起着决定作用。因为只有进行生产,创造出物质资料,才能进行分配和交换,也才能进行消费。没有生产创造劳动,则其他环节的活动就不能进行。马克思指出:“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定的消费、分配、交换和这些不同要素相互间的一定关系。”  [3](  P102)同时,生产创造财富的社会性质、发展规模和水平也决定着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性质、规模和形式。因此,创造财富是收入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前提条件,是关键、是基础。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国家要想发展经济,都不能压制和削弱劳动者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必须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创造财富。我们在收入分配的各项改革中,必须抛开各种意识形态干扰,把有关收入分配的研究建立在有关财富创造研究的基础之上,让收入分配真正起到支持、鼓励财富创造的积极作用。
         二、劳动贡献是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
     要使收入分配有利于财富创造和社会和谐,还需要把劳动贡献作为收入分配的主要依据。在我国经济学界,有些经济学家认为,在研究收入分配问题时,没有必要把劳动贡献独立出来,应该在全社会实行不折不扣的按生产要素分配。只要一个人拥有任何一种生产要素,他的应得收入就可以由这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决定下来。比如说,一百亩土地及其一切与它相联系的自然资源对于粮食产出的贡献,是为生产提供了土壤、肥料、阳光、水分、种子,并且日日夜夜都在那里发力孕育着禾苗的生长,而劳动者的贡献只是用几个白天播了一下种,偶尔去除了一下草,浇了一下地,结果从同是物质力的角度看,土地对于粮食生产的贡献占99%,劳动贡献只占1%,那么,没有干什么活儿的这一百亩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就可以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拿走粮食产量的99%,没有土地辛苦劳动的劳动者只能按和土地相比的贡献拿粮食产出的1%。至于土地所有者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则是自然产生的,白得的,经济学不必研究,可以让法学家去研究,或可以把它看成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天赋人权”。
     在这些经济学家看来,非劳动生产要素所有者对于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产权是第一要保护的,劳动及其所得则是应当尽力加以压制的。只要通过尽力压制劳动者的劳动及其劳动所得,把非劳动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私人财产作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保护起来,整个经济就可以随着财富在非劳动生产要素所有者手中不断增长而自然发展起来。但是,我国和各发达国家的历史都证明,这种原始资本主义的做法,必然要导致资产者和无产者的激烈斗争和冲突,引起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和社会动荡的反复出现,是不可能长久存在的。让一部分人不劳动,只凭对物的所有权白得越来越多的收入,劳动者却无法凭劳动勤劳致富的收入分配,必然要因劳动者无法发挥自主劳动、成果回归劳动和高科技含量劳动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另一些只依据西方经济学看问题的经济学家,除了用“天赋人权”来回避收入分配与生产关系的联系问题以外,还用了一些把劳动排除在外的其他理论,来说明某些人群在收入分配中独占企业剩余索取权的理由。其中一种流行的观点是,由于企业主需要承担可能失去资产的投资风险,所以只有他才有资格独占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才有权获得企业利润,其他劳动者因为没有失去企业资产的投资风险,所以不论做出了多少劳动贡献都没有权利分享企业剩余。
     虽然这是现代西方经济学教科书的一般说法,由于被人重复了千百遍而已被很多人视为理所当然不可动摇的真理,但其实经不起推敲。第一,投资风险总是要有人付出脑力和体力去承担的,所以承担投资风险不过是劳动的一种,是完全可以和其他劳动相比较的。
     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他劳动者在进入企业以后事实上已经参与承担了企业的投资风险。如果企业盈利增加,他通常不仅可以按照有关合同拿到工资,而且将有更好的收入增加和晋升前景;如果企业亏损或破产,他将实际上拿不到合同规定的工资甚至失业。这说明他用放弃其他选择的机会成本参与了企业的投资,也承担着一定的投资风险。
     第三,其他劳动者承担的投资风险虽然可能比企业主小,但承担的其他风险,如从事接近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殊工种工人承担的生命风险、替他经营企业的经理承担的责任风险等,又可能比他大,所以即使仅仅从承担风险大小的角度看,其他劳动者分享企业剩余的资格也不一定比企业主小。所以只用承担投资风险来论证企业主对企业剩余的独占权,把其他劳动者的企业剩余所取权一概排除是站不住脚的。完全按照这种理论行事,生产力将因很多劳动者无法按照劳动贡献获得成果而受到阻碍。
     另一种说法是,由于拥有大量资本的富人可以用这些资本显示自己具有赚钱的能力,并且这些富人通常要从事经营活动,而经营活动比生产活动比较不好监督,所以只有具有大量资本并从事经营活动的富人,才应该享有获取企业剩余的产权,其他从事生产的穷人因为没有资本和比较好监督,只应得到劳动力市场上供求决定的工资。
     这种说法的片面性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第一,它把是否拥有资本当成了是否具有经营能力必不可少的信号,但实际上富有程度和经营能力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世界上几乎所有巨型企业的第一代创业者,都是穷人而不是富人。例如,美国微软集团创始人比尔盖茨父亲是律师,母亲是中学教师,创业时自己只是个大学肄业的穷学生。德国西门子公司创始人维尔纳冯西门子年轻时因参与决斗被送到马德堡德内城监禁,但他在狱中进行科学试验研究出镀金和镀银的办法。西门子出狱后在31岁时,用借来的600马克与仪器制造家哈尔斯克共同创建了西门子-哈尔斯克公司,即西门子公司的前身。我国希望公司的创始人之一刘永好,涉足商海是随其三哥筹资1000元,在新津县农村养鹌鹑,然后用竹筐挑到集市卖油炸鹌鹑蛋。
     这说明穷人中蕴藏有大量善于经营赚钱的人。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富人中善于经营赚钱的人却有不断减少的趋势。在世界各国,都有大量家族企业上演着创立、崛起、衰败的三部曲,创立、崛起的领导者是最初的穷人创业者,衰败的领导者则是天生的富人继承者。“富不过三代”,是世界各国家族企业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例如,据美国小企业局估计,美国家族企业中,只有三分之一能持续到第二代不衰亡。许多著名企业家族,如杜邦、洛克菲勒、卡内基都有这种萧条趋势,他们的子孙可能往其他方向发展,如艺术和政治,而且表现得有声有色,但他们中绝少能够将他们前人的事业经营得出类拔萃。所以在公司创办人交棒给第二代以后,这些家族企业很快就会引进专业经理人,到了第三代,通常整个公司都已经在专业经理人控制之下。第三代的孙子辈即使仍然握有公司的大多数股份,也已很少积极参与公司的管理[4](  P95)。
     第二,企业主不一定最不好监督,是否容易监督也不应成为是否有资格获取企业剩余索取权的正当理由。虽然企业主掌握着企业财权,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较大,但并不一定最不好监督,因为他是企业中的极少数,处在企业活动的中心舞台,其活动与企业所有员工都有关,只要员工们联合起来去监督他,他的活动其实是很好监督的。原始资本主义企业的企业主之所以可以不受员工监督,为所欲为,主要是因为那时员工们一无所有,还没有联合起来,社会地位低下,看到他侵害企业整体利益和自己利益也投诉无门,只好随他横行霸道。同时,把好不好监督作为获取收入的根据也是没有道理的。小偷比正常人不好监督,难道社会就应该把他们偷窃得到的收入合法化吗?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一个人得到的收入,只应由一个人所拥有的人力资本或占据的岗位来决定。但是,学历和岗位都只是人们做出贡献的条件,并不是贡献本身,把这些条件等同于贡献,一方面会使得到这些条件的人成为懒人,不去积极为社会做贡献;另一方面会引导尚未得到这些条件的人,不是去积极为社会做贡献,而是不择手段地攫取这些条件,造成社会上假文凭盛行,跑官要官成风。不看实际劳动贡献,还会出现高分低能的人压制有真才实学的人、尸位素餐的人压制勤劳肯干的人的不良现象,破坏财富创造和社会和谐。
     总之,为了有利于财富创造和社会和谐,决定收入分配的最主要依据,不应是“天赋人权”的遗产继承,不应是承担没承担或承担了多少投资风险,不应是拥有资本的多少,不应是容易还是不容易被监督,不应是有多少“人力资本”,也不应是占据了什么岗位,而应该是劳动贡献的大小。
         三、社会和谐是收入分配的必要条件
     有利于财富创造的收入分配,也必须有利于社会和谐,把社会和谐作为收入分配的必要条件。我们每个人都是工作、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任何人都是个体人和社会人的统一体。个体人就是个人,就是自我和本我,是可以自主劳动的生命个体。社会人则是指按社会要求塑造出来的人,是一种工作、生活在人群(社会)中的人。在现代社会,任何个人都无法脱离群体和社会而独立生活、独立创造财富,所以每个人必须摒弃一些不适合社会的思想和言行,根据社会财富创造和分配的总体需要,培养自己适应社会的能力。否则,他的财富创造和获取活动,就可能是只对自己有利、对他人和社会不利的,从而难以在社会上立足。为社会所容的个体财富创造和获取活动少,人们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你抢我夺、相互争斗上,社会总体创造和可以分配的收入也会随之减少。因此,收入分配不能导致两极分化,而要促进人民的共同富裕,有利于社会和谐。
     有人说,一个国家的财富都是由少数企业家(或称“人力资本”)创造的,只有他们才有创新能力,其他劳动者都是只能和物一样发出某种自然力的“劳动”。为促进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必须尽力压低劳动者收入,把一切新增价值尽量集中归少数企业家所有,以便他们在可以得到全部利润的激励下积极工作。如果企业家不可能得到全部利润,就会没有公平感,不能把所有能力都发挥出来,而别人分享利润都是没用的,这是不符合实际的。
     事实上,一个人的财产只有在他可以独立使用和支配的情况下,自己对其所有权及成果的独占才会比较有效率,例如,一个人有一台机器自己使用,他可以作为完全的所有者工作,除因要占用社会资源缴税以外,可以收入全归自己,多劳多得确实一般可以比较有效率。但是,如果一个人有一万台机器,他就不可能完全由自己使用和支配了,而必须和很多人一起使用和支配这些机器。这时,不能完全由自己使用和支配的所有权已经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了。在他无法独自使用和支配其机器的情况下,让他依靠政府强权的保护,自己独占很多人和他一起合作产生的产出成果,效率必然会因其他人没有积极性而低下。让他与其他人按劳动贡献分享所有权和产出成果,才是更有效率的。
     当然,为了保护个人创业的积极性和生产的延续性,不必把实事上成为社会财产的私营企业收归公有,而是可以通过以市场交换为基础机制的多种机制的调节,让它“私产公用”,以符合社会和各相关劳动者利益的方式运行和发展。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情况下,最初创办企业的个人所有者根本就不可能作为完全意义的所有者发挥作用,他实事上也是必须代表企业中很多人和社会的利益在工作的,不然的话,他的企业就会因遭到社会和他人的反对而垮台。“谁投资,谁所有”,不等于“谁投资,谁独占”。如果投资收益不是投资者一个人创造的,他就必须和社会及他人一起分享产出成果。
     从各国财富创造和收入分配的关系来看,各发达国家创造的财富较多,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都是比较的低的,贫富差距普遍较小;城乡之间基本没有太大差别,很多富人反而住在乡村。相反,那些贫富悬殊,存在大量穷人的资本主义国家至今都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发展起来。这说明,一个国家的财富创造水平和一个国家的体育运动水平一样,单靠少数人是不可能有大的发展的,只有劳动者的素质普遍提高了,积极性、创造性普遍被调动起来以后,才会有大的和可持续的发展。
     例如,我国在80年代,曾有一个跳高运动员多次打破世界记录,但他的成绩由于没有带动起广大群众对跳高运动的积极参与,所以他退役后中国的整体跳高水平并没有实质性的提高。可见,有少数几个高水平跳高运动员,并不能说明中国跳高的整体水平是高的。而我国乒乓球水平之所以长盛不衰,就是因为有群众基础,很多人都有很高水平,以致人才辈出。一个世界冠军退役后,马上可以出现了新的领军人物和世界冠军。这才说明,中国的这项运动是真正发展起来了,是发达的。中国经济的科学发展,也必须有创造财富的高素质人才辈出的局面。
     同时,在一个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下,人们才能把主要精力花在财富创造而不是相互争斗上,才会有财富的较快增长。在一个社会里,人们的能力和偏好是有很多差异的,这些差异对于财富创造来说,虽然可能作用大小是不同的,但往往又是相辅相成、相互依赖的。要使人们创造财富的能力得到最好的发挥,必须在社会里建立一种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其他机制为补充的层级结构,并制定相应的标准、规范,形成纵向、横向流动畅通的网络体系,从而构成人与人之间的相对协调、稳定的相互关系,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偏好、素质和能力,找到自己在这个网络上的适当位置。
     处于社会上不同层次的不同职位,对劳动者素质能力的要求差别很大。领导层要求很强的决策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知识;管理层要求很强的管理能力和一定的决策能力;监督层要求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丰富的操作知识;而操作层则要求很强的操作知识和能力。由于这些层级上的职位都是财富创造不可缺少的,他们创造财富的作用是很难比较的,为使社会保持稳定和谐,各层次位置上的收入分配差距不应过于悬殊。
     俗话说,“每一个成功男人背后总有一个支持他的女人”、“每一个成功女人的背后总有一个支持她的男人”,为了更有利于财富创造,我们在收入分配中,既要实行按劳动贡献分配为主,鼓励那个“成功的男人”或“成功的女人”,也要考虑非劳动生产要素和社会伦理因素,保障那个“支持他的女人”或“支持她的男人”的利益和发展。
     每个劳动者与各种职位和收入分配的对应关系,不应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推移,事业的发展,各个职位及其要求在不断变化,人们的偏好、素质、能力和劳动绩效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应建立每个劳动者与各种职位和收入关系中的能上能下机制。一个人素质能力和劳动绩效相形见绌了,他的职位和收入应有顺畅的机制下调;一个人素质能力和劳动绩效提高很快,他的职位和收入应有顺畅的机制上调,这样才能更好发挥收入分配对财富创造和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
    [2]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9月。
    [3]  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2月。
    [4]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中译本,远方出版社1998年8月,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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