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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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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转轨过程中的企业行为和市场均衡*

http://www.newdu.com 2018/3/15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行为差异可以被包含在目标差异中,通常来说,前者的目标是模糊的,多元的,有时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后者的目标则是明确的和唯一的。在中国目前的转轨经济过程中,这种最基本的目标差异实质上就在于,国有企业的目标实际上就是经营者或政府管理者的利益目标,他们通过追求销售收入最大化,或者可支配收益最大化,或者可控制资源最大化,或者满足效用的支出最大化等具体的经营目标和方式,来实现其利益目标。民营企业的目标则可以简单的归结为所有者的利益目标,与这个目标相匹配、相一致的经营目标和方式就是实现利润最大化。 
    因此,企业中占控制主导性地位的主体的利益决定了企业的基本经营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方式,所有者利益和经营管理者利益的根本区别及其原因就在于,对于后者来说,因为他们的利益与名义利润的相关性较小,因而他们没有动机去追求这些并不属于他们的东西。相对而言,与他们的利益相关性更大的则是企业的控制权收益[1] 或可支配收益[2],尽管这些收益的来源必然是企业的真实利润或潜在利润。经营管理者可以通过这些可控制或可支配的收益来实现其各种不同的利益目标,例如晋升提拔,在职消费和特权,控制权欲望的满足,对于家属亲戚的利益关照,各种利益关系户的投资,以及种种隐蔽形式的好处等等。 
    当然,对于不同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实现其目标的方式也必然有所不同。改革开放的转轨初期,当政府制定的计划价格逐步放开之后,企业有了根据市场供求定价的自主权,这时,它们就直接面临竞争的产品市场,不再通过政府得到计划生产的指标和相应的计划订单。对于进入某种短缺状态的卖方市场的企业来说,最常见的反应就是进行产量扩张,这是能够直接获得收益增长的简捷方式。因此,在转型的初期,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在进行不同程度的扩张。然而,由于各个企业所面临的不同增长程度的市场需求,不同的成本结构,不同的规模经济要求,以及不同的产品差异性特点,它们的扩张行为因而也受到了不同的市场约束。 
    对于那些需求很容易饱和的市场,对于那些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企业扩张行为很快就会受到抑制。由于在这样的市场,竞争十分剧烈,单纯追求产量扩张的行为是得不偿失的。然而,对于多数国有企业来说,无论是从其主观意愿,还是从其实际效率来讲,都很难达到利润最大化的均衡点。同时,对于外部市场需求增长不易满足,具有一定垄断势力和进入壁垒的市场来说,企业扩张生产的行为是有利可图的,因而其扩张会超过利润最大化的均衡点。 
    所以,国有企业的行为表现出与一般企业行为十分不一致的特点,由此构成了不同典型市场的不同行为方式。这种目标行为明显的偏离了利润最大化的最优行为,因而使得国有企业占支配性的产业表现出偏离最优均衡轨道的特有的市场类型。 
    以下分析将从不同类型的市场的角度出发,考察在不同市场约束条件下,国有企业是怎样追求和实现它们的最大化目标,以及在这样的行为基础上,不同的市场均衡是怎样实现的。 
    1.垄断竞争市场上的国有企业行为 
        垄断竞争市场上的企业在市场定价机制上基本摆脱了对于政府的依附,它们具有自主的定价权,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行确定价格。由于该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性,企业不可能在全部范围内操纵价格,而只能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调节价格。所以,大体上说,企业是处在价格制定者(price maker,)和价格持有者(price taker)之间的状态。 
      那么,企业是如何影响价格或产量的呢? 除了通常所说的产品差别性以外,它们最重要的影响价格的方式是通过控制进入壁垒来保持一定的较高价格,因而。它们更多的是诉诸于数量调整的方式,来对于市场价格产生影响。当然,控制进入壁垒不仅仅需要企业自身的成本优势条件,更重要的是需要政府的政策控制。政府通过一定的产业政策,对于某些市场设定各种进入障碍,使得潜在的新进入者难以分享在位企业的超额收益。通过上述种种控制市场进入的方式,在位企业得以控制市场价格,或者能够控制一定的市场销售范围,因而它们能够保障其获得较高水平的相对收益。 
      企业的市场行为或定价行为固然会影响企业利润水平,但是,更重要的决定企业利润率的行为则是它们的经营目标行为,其它的行为基本上都是服从于这个主要目标的。垄断竞争市场上的企业,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其产权体制决定了所有者的目标实际上是无人承担和负责的。即使是企业的主管部门,也不可能担当所有者的角色,因此,这类企业的基本行为主要是由企业实际的经营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者的目标决定,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的目标所决定的。 
      与企业所有者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不同的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目标通常是与企业规模相联系。一般来说,企业规模越大,经营管理者所能控制的资源就越多,他们能够得到的收入也就相应越高,其能够享受的各种特权待遇也就越高。因此,管理者的效用最大化主要是由这些要素所构成的,这也是其追求企业扩张行为的基本动机。在中国,由于各种特权和收益的获得,都是与一定的等级地位和权力相联系,例如,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主要按照企业规模的大小来确定他们在政府中的权力等级和地位,按照某种相应的等级,因而就能享受那种等级的收入和特权待遇;又如,随着市场经济的转轨,企业的自主权越来越大,因而,企业业管理者不仅能够运用其支配的资源,享受相应的特权,而且,还能够运用资源进行交换,以满足各种不同的效用或需求。总之,企业管理者为获得更多可控制资源或可支配收益的内在动机,就表现为扩张行为的努力。 
      同时,政府作为企业的名义上的所有者代表,不但不能约束企业的扩张行为,反而还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这种行为。政府的目标实际上就是政府官员的追求目标,而在中国的官僚等级结构中,政府官员所追求的主要是权力地位之类的晋升目标。为了实现其目标,政府官员必须要有政绩,要能够促进其领导地区的经济发展。在中国,考核政府官员的最重要的政绩指标之一就是产值和财政收入。为了使得这种产值或收入增长率最大化,追求企业扩张就成为一个重要的发展途径。当然,一个地区的总产值或财政收入增长的最大化与企业的收入扩张的最大化是不同的,对于前者的实现并不一定要通过后者,但是,对于传统体制下的政府官员来说,他们似乎更习惯于采用在行政等级体制中的层层下指标的方式,来实现某些预期的政绩目标。因此,在行政和市场这两种方式的选择中,前者往往就成为首选。这种通过行政方式实现的政绩指标,不可避免的成为政府控制下的国有企业的目标。尤其是,当这种政府目标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目标是一致的情形下,企业的扩张就会成为不可避免的必然趋势。 
      因此,当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缺少所有者来承担时,企业自身的利益目标就会成为管理者的利益或效用目标。对于中国的国有企业来说,其管理者实际上包括企业经营者和政府主管官员,其目标实质上就是这些管理者的利益或效用最大化。这个目标的均衡点在于,当经营者和管理者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努力小于其所得到的效用或利益时,他们则采取规模扩张行为;若大于,则不再进行投资和扩张的努力。只要他们能够从产量规模扩张中得到足够的利益或效用,那么扩张行为就很难得到抑制。 
     通常来说,管理者追求企业的规模扩张,具体表现为企业投资扩张,人员扩张,厂房设备和各种控制资源的增加,以及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市场份额的扩张,体现企业规模的综合指标一般以企业的销售总收入为标志。因此,我们可以假定,企业管理者追求的企业目标是销售收入最大化。 
      根据鲍莫尔(Baumol)的企业销售收入最大化模型[3],假定总成本曲线为TC,总收益曲线为TR,总利润曲线为Л,利润Л表明TR和TC曲线之间的差异。 
    图1 企业销售收入最大化与利润最大化行为的比较 
             利润  
                                                       TC 
    
 
 
 

    

                                                                 产出 
                QA     QB      Л           TR 
    利润最大化的产出在QA,而销售收入最大化则会选择产出QB。假定总成本总是伴随着产出而上升,即边际成本为正值,则收入最大化的产量总是高于利润最大化的产量。在达到利润最大化的产出水平QA之后,尽管边际利润为负值,但是边际收益仍然为正值,因而,产出的增加将会使总销售收入增加,直至边际收益为负值为止。 
    鲍莫尔模型为中国的垄断竞争市场提供了企业行为的基础框架。在中国的产权体制下,经营者从产量扩张中得到的效用利益总是大于其可能承担的风险,在政府的控制产业的种种准入市场政策下,来自外部市场竞争的约束力量总是小于政府或国有企业对于市场的控制力量。因此,企业往往能够化解竞争的压力,将其风险由大化小,由小化了,经营者管理者的效用最大化的利益也往往可以随产出增加而增加,由正的边际销售收益所决定,而负的边际利润并不影响其主要的利益目标。 
    实际上,这样的销售收入最大化行为对于社会来说并不是最优的,如果在完全竞争的市场,其均衡很难维持。不过,在具有较高进入壁垒的产业,其市场结构为它们提供了必要的保护伞,使得它们能够在这种销售收入最大化的均衡状态下生存和发展。所以说,这种企业行为的存在前提是有条件的,它们必须依据自身的某种规模经济,或某种新进入者不具有的优势条件,来支持这种最大化的行为。 
      此外,对于销售最大化的企业行为来说,为了能够保持均衡,它们还不得不诉诸于各种串谋合作方式,即通过订立市场范围协议,通过制定价格同盟,通过约定的减产数量,等等方式,来保持自己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势力范围,避免出现供给过剩的竞争,使得收益下降和亏损的出现。当然,在这种竞争的过程中,当然也会伴随着大量的促使企业提高效率的市场压力,促使企业降低成本,从而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理解垄断竞争市场上的国有企业行为目标,还需要把握企业目标和政府目标的关系。一般来说,随着市场化的越来越发展,政府行为的决定作用越来越不重要,而企业行为越来越具有决定作用。然而,对于垄断竞争市场上的许多国企来说,由于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官员的各种控制权利益都更多的与之相关,故他们不会轻易放弃这些具有市场势力的领域,而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保持对企业的某些关键性的控制力。因此,无论是企业主管部门,还是对于企业来说,管理者和经营者都会搭政府扩张政绩目标的便车,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两种主体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非独立的、相互依附或相互受益的行为。所以,国有企业的这种双重目标行为正是在这种市场基础上获得了较大程度的统一性。 
    2.竞争市场上的国有企业行为 
        在竞争市场上,通常是国企与非国企并存的。多数的非国有企业的行为相对较合理,通常能够得到正常利润,亏损状况一般很难持续。但是,当国有企业在产业居主导地位时,国有企业的亏损总额往往会超过非国有企业的盈利总额,或者说,亏损的国企多,而盈利的非国企少,所以就会形成了这种典型的行业亏损特点。在这种典型产业中,实质上存在两种企业行为,国企与非国企的行为。前者为主导行为,后者则不具有支配性的市场地位。 
      软预算下的国有企业主导的竞争产业的典型特征是全行业亏损,这在完全竞争市场是不可能的,因为企业只要持续亏损,则很快就会被淘汰出局。然而,这类产业实际上又具有完全竞争的市场的基本特征,其价格是市场决定,企业只能根据市场价格略做调整。它们通常不具有控制市场或操纵市场的能力,因而基本上是价格持有者(price taker)。与完全竞争市场不同的是,在这样的产业中,占主要支配地位的企业行为并非是完全竞争下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行为,而是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效用最大化或可支配收益最大化的行为。当这种行为在竞争市场上出现时,当其面临企业最低生存约束条件时,则必然会形成一种特有形式的企业行为。 
      在市场形成的竞争价格的基础上,国企和非国企的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的企业,之所以能够在同一竞争市场上共存,主要的是由于它们具有不同的产权基础,因而才能够在不同的均衡条件下保持共同生存。 
      国有企业为了能够继续生存,它们必须要保持一个最低的收益点,这就是企业的工资和上缴的税收。这个收益点是国有企业基本的生存线,低于此线,企业无法生存而不得不退出。当高于此水平时,企业至少还能养活职工,故还能维持生存而不退出。同时,在竞争的市场上,企业通常难以得到较高利润,尤其是在这种外部强大的竞争压力下,企业只能具有很小的利润空间。由于国有企业的竞争力的低下,甚至难以在这种十分有限的空间中立足。因此,相当大的一部分国有企业由于成本高效率低,根本无法补偿所有者的权益,只能勉强维持生存。同时,一部分国企还通过挤占所有者收益空间来满足经营管理者的效用需求,因为在软预算的国有产权的条件下,所有者的收益是可以赖帐不还,或者无限期的拖下去,但是,满足经营管理者的效用需求则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虽然它们各具不同的效率,但是,那些效率低下的、成本高且为负利润的企业往往能够得到更多的所有者权益的让步,而效率较高的、成本较低且正利润的企业则较少得到各种优惠。这实际上是鼓励了成本高效率低的企业,使得那些成本较低的企业也试图通过各种方式来得到这种优惠。于是,软预算不仅保护了一批效率确实不好的企业,而且也保护了一批积极寻租的企业。最简单的行为方式就是,减少企业的报告利润,把某些实际利润转化为成本支出。这样,既能够从政府那里得到最大的优惠,也能从有限的收益空间中得到管理者自己的最大的效用。 
    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实际上主要是行使政府的职能,其主要目标是政绩。政府的一个最低政绩目标就是要维持该地区的就业和财政收入不下降,落实到具体的企业,就是要满足企业的最低生存目标,即维持工资和税收。当企业为零利润或亏损时,政府官员通常无法同时兼顾作为所有者和作为政府这两种不同身份或不同主体的利益,它只能首先满足自己最重要的作为政府职能的政绩目标。因此,政府的最低政绩目标实际上也形成为企业的一个重要的必不可缺的经营目标。 
      在企业的最低生存线和正常利润之间,存在着不同产权类型企业的不同生存空间,即存在着正常利润、零利润和某种程度的负利润这三个层次。在这些空间内,不同企业通常按照其效率的高低来分布。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大多数都围绕着特定市场上的某种正常利润率而波动,零利润是其最低生存的下限,否则就会退出。但是对于国企来说,它们大多是围绕着零利润而波动,其最低生存线是某种程度的负利润,只有在低于这种负利润水平下,即只有当企业发不出工资的时候,才会退出。因此,我们可以假定,在竞争市场上,国有企业的平均绩效水平低于非国有企业一个层次,国有企业实际上是以零利润为均衡波动中心[4]。 
    图2 竞争市场上不同企业的行为比较  
                收益 
        RЛ= RЛ>0                                 Лmax 
                       R u= RЛ= 0                               U max 
                  
                 = RЛ< 0                              S min 
          
                                         Q                          产出 
        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到,竞争市场上的国有企业行为与非国有企业的行为的相互关系和差异,通过这种比较,我们可以较好的把握和理解国有企业的行为。 
      上图中的曲线丌为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曲线。曲线U为企业管理者的效用最大化曲线,S 为保持企业最低生存的收益曲线,当低于此水平时,企业无法生存。RЛ、R和 Rm分别为满足利润最大化、效用最大化和最低生存的收益水平,亦分别代表利润大于零、利润等于零和利润小于零的收益水平。 min
    假定在竞争市场上不同企业的产出水平相等,那么Л曲线表示的利润最大化代表了一般市场经济的企业行为,而U曲线表示的效用最大化代表了国有企业的行为。一般企业的目标行为是围绕着利润最大化而波动,其最低生存线是零利润,低于此线则会退出市场。而国有企业的目标行为则是围绕着效用最大化而波动,其最低生存线是能够维持工资和税收。因此,可以看到,国有和非国有企业在竞争市场上是处于不同的绩效水平上,这主要是由于其目标行为的不同造成的。 
    由于国有企业的既定的产权机制很难进行利润目标的激励,因而其经营者主要是满足其在位利益基础上的效用最大化目标,其通常包括各种“在位消费”或“在位交易”等等。所以,其行为主要是围绕着该目标而波动,表现在企业的可比较的财务绩效指标上,就是围绕着零利润水平波动。导致这种零利润均衡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当可能出现高于此点的利润收益时,企业就会把这些利润转化为成本,为了保证实现其效用最大化。否则的话,企业往往需要首先满足政府作为债权者或所有者的权益要求,例如利息或利润分红等其它上缴费用,这样势必降低企业自身效用最大化。另一方面是,企业确实由于成本太高而无法获得任何利润,甚至还是负利润,这时经营者为了维持既得利益和相应的效用的满足,他们或者会把部分将来收益用于弥补目前的亏空(例如该提的折旧不提),或者会进行寻租(例如从政府那里得到诸如减息免息等各种优惠政策),以便能够使企业维持下去而不至于退出。由于国有企业退出的最低限不是零利润,而是一定程度的负利润,因此,企业能够通过寻租行为,或者通过挤占所有者或债权者权益的行为,来保持其既得利益和效用最大化的满足。 
    总之,竞争市场上的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的利益最大化目标,主要是通过上述费用支出最大化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 [5]。无论是把可能的利润转化为成本,还是效率低下导致的成本,实际上都体现了经营管理者从成本增加中得到的效用或利益要大于其从利润增加中得到的效用或利益。体现了企业为提高效率而付出的努力要远大于为增加效用而寻租的努力。这样的权衡行为是在既定产权机制和市场结构下的必然结果,是企业在其生存约束条件下控制权收益最大化行为的结果,因而使得国有企业的绩效收敛于零利润的均衡。 
    同时,我们理解竞争市场上国有企业的经营目标时,不能仅仅只考虑经营者自身利益目标,还必须考虑到其赖以实现的基础和必须依附的条件目标。国有企业的行为主要体现了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的效用最大化或可支配收益最大化的目标,但它们通常还必须满足政府的最低政绩的目标。企业经营者管理者为了满足自己的目标,必须得依附于这个政府目标才能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没有政府最低目标,企业经营者自身目标的实现就没有依靠和基础,也不可能独立存在。这一点特别明显的表现在,当企业为零利润时,为了满足政府政绩的最低目标,企业仍然能够继续生存下去,因而经营者效用或可支配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只有依附于这个最低目标才能实现。所以,这就是国有企业的特有的双重目标行为在竞争市场上的根本特点。 
    所以,对于国有企业的两重行为目标,不管是垄断竞争市场,还是竞争市场,都可以大致的将其区分为政绩目标和效用利益目标,后者必然要借助于政府政绩目标为依托才能实现,否则它是不可能独立存在的。尽管政府目标在主导企业行为方面随着市场化而可能越来越不重要,但是,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实际上却似乎越来越多的去“利用”政府目标实现其效用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政府政绩目标是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的利益目标的保护伞,也是其实现的基础和前提。 
    3.完全政府垄断市场上的企业行为 
        完全政府垄断的市场上的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不同于改革前的单纯行政单位,它们有了更大的生产经营权和财务自主权,收益分配权和人事调配权,以及部分投资自主权。然而,企业所有者依然在一些最重要的方面控制着企业,在这个意义上,企业行为并不是独立的企业行为,而是作为所有者的政府行为和企业经营者行为的综合,尤其是后者依附于前者的行为。只有在这个综合行为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理解这种市场的基本特征。 
      在完全政府垄断的市场上,价格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的,企业自身一般只有小幅度的调整权。在那些高度垄断的部门,价格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故政府对此是严格控制的。在这里,政府不仅作为企业所有者把握了充分的定价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作为产业的管制者掌握了市场进入的控制权。因而,通过这样的垄断控制,这种市场的高额收益主要地都被控制在企业及其政府主管部门的手中。如果把政府主管部门看做为国有企业管理者的延伸,那么,在这个意义上,作为国家所有者完全控制下的企业也可以被当做为市场的价格制订者(price maker)。 
     尽管政府垄断是该市场的基本特征,但是,这种垄断并非通过单一的企业进行,而是通过若干个国有企业来进行。由于这些企业自改革以来,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自主权,因而有了一定程度的自身独立利益,这就难免在它们之间产生竞争行为。为了避免竞争打破垄断的市场,作为所有者的政府则需要不断协调企业的关系。它们通过划分设定市场势力范围,来大致确定企业的利益范围。因此,依靠着政府所有者的支持,这些控制着各自市场势力范围的国有企业大体上形成了一批寡头企业,这些寡头企业的合作行为便构成了完全政府垄断市场的重要行为基础。 
      这种寡头企业的合作行为相对于市场经济上的寡头合作行为要简单得多,因为价格基本上是作为所有者的政府给定的,作为经营者的企业必须遵守,而不能随意擅自降价。企业之间能够进行竞争的空间只能主要局限于市场势力范围的某种程度的扩张,但是在企业主产品既定的条件下,这种扩张是极其有限的。所以,这种市场上的合作行为实际上主要是作为企业所有者的政府所决定的,而不是作为企业经营者的行为所决定的。 
      在上述约束条件下,企业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依附于所有者利益在企业的实现,因而他们需要恪尽职守,完成各种收益指标。另一方面,经营者还可以在满足所有者基本利益目标的前提下,寻求其它的机会,以便满足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从本质上来讲,企业经营者的基本行为特征仍然是扩张冲动,因为只有扩张才会给其带来利益和机会。不过,由于其主产品市场受到政府较严格的控制,于是,各种通过多元化的扩张经营行为大量出现,实际上是以此来满足企业经营者自身的效用要求。不过,就企业的主要产品市场而言,其还是服从于政府控制的利益要求。 
      总之,完全的政府垄断市场下的企业行为主要是企业所有者或主管部门所决定的,企业经营者行为并不具有支配性的决定作用,这是其与垄断竞争市场上的企业行为的根本不同之处。 
    4.垄断竞争市场的均衡 
        以上考察的企业行为方式能够导致不同的市场均衡,因而能够使市场其围绕着其均衡目标而波动。因此,从理论上发现和论证这些市场的均衡轨道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从理论上来讲,完全政府垄断市场则可以看作为一种近似的完全垄断或卡特尔式垄断或寡头垄断竞争的市场,即由政府来统一协调下属各企业的行为,从而达到某种均衡的市场。这种市场的情形比较复杂,具有计划经济垄断和市场经济垄断的混合特点,而且,由于这样的市场在中国目前的比重已经较小,所以对此我们不打算做专门的考察。 
      考察的重点放在垄断竞争和一般竞争这两种市场类型。由于这两种市场上存在大量的国有企业,因而具有比较典型的转轨经济发展的特点,其取之于经典均衡市场理论,与其有许多共同之处,然而,由于其特殊的转轨过程,其又具有一些不同的行为特征。因此,在这种市场均衡上我们可以有一些有趣的发现。 
      根据传统微观经济学理论,垄断均衡的根本特征是,该市场上的企业面临的是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与完全竞争者面临的平坦的需求曲线不同的是,这样的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因而不是单纯的价格接受者,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决定价格,即可以把价格提到高于边际成本的水平。尽管中国的垄断均衡市场的市场力量的来源可能与之不同,但是在所面临的需求曲线和价格决定的问题上,传统垄断竞争理论能够成为说明中国垄断竞争市场均衡的基础。 
      与传统的垄断竞争理论的根本不同有两方面,一是中国的垄断竞争企业的基本行为目标是收入最大化,而不是利润最大化;另一不同之处是,其不能完全自由的进入市场,而存在一定程度的人为确定的进入壁垒。所以,市场本身的产品差别性以及制度造成的进入壁垒共同导致了企业具有某种程度的市场力量。我们把这些特征引入到该市场均衡的一般模型中,便可得到中国的垄断竞争市场的均衡模型。 
     该模型与其它垄断竞争模型相同的一般基本特征主要如下: 
      1.企业面临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DD,其等于企业的平均收益曲线AR。平均收益AR,相当于卖出产品的价格,也就是其市场需求曲线。所以,当需求曲线向下倾斜时,价格(平均收益)总是大于边际收益MR。[6]   
     图3  中国的垄断竞争市场上的均衡 [7] 
       价格 
                         
                         MC      AC 
                        D 
                                   P’              B’ 
                     P                       A’ 
      
    

                                                                      MR                  D 
                                    Q’      Q                AR   产量 
                  收益
                                            A 
                                 B 

                                  Q’     Q    Л         TR       产量 
     2.企业的需求弹性与其收益的关系表现为,当需求富有弹性 (弹性大于1) 时,价格下降,边际收益增加。缺乏弹性 (弹性小于1) 时,价格下降,边际收益为负值。单位弹性 
    (弹性等于1) 时,价格下降,边际收益为零。[8] 当企业的边际收益为零时,企业的总收益为最大化。因而作为最大化目标的企业,会在边际收益为零的点上决定其产量。也就是说,在这个意义上,企业扩大生产的余地,取决于需求是否富有弹性。 
      但是,中国转轨经济的垄断竞争模型与一般垄断竞争模型不同的特征主要如下: 
      1.企业的总收益曲线TR的最大化点A决定了其供给产量Q,该点与MR=0是一致的,由这一点决定了产量和相应的价格P。同时,该点A与企业的成本曲线AC(即其供给曲线)与平均收益曲线AR(需求曲线)的相交点A’也是一致的。这表明,垄断竞争市场上企业的均衡产量和价格主要是由AC=AR和MR=0所决定的。 
      2. 当处于均衡状态时,MR=0总是与AC和AR的交点相同。这是因为,如果AC=AR的交点低于需求价格时,表明企业的平均成本低于市场价格,MR仍然在增加,因而企业会继续扩大生产;而当企业平均成本高于市场价格,则MR出现下降或负值,继续生产是不合算的。只有当两者相等时,才会出现稳定的均衡状态。 
      3.如果企业追求最大化利润,B点则决定了产量Q’点。同时,MC=MR的相对应点B’也决定了相应的市场价格P’与产量Q’。可以看到,这时企业的产量小于收益最大化的产量,价格也高于收益最大化的市场价格。但是,其总收益却减少了,从上图中可以看到,B’A’Q’Q的面积明显的大于B’A’P’P。这对于追求收益或规模最大化的企业经营者来说,自然是不可能满足的,因而仍然需要继续扩张,直至达到均衡。 
      总的来说,由于垄断竞争市场上的企业面对的是具有产品差别性的市场,是具有不同进入壁垒的市场,因而通常出现的是一个企业面临一个独特的市场空间。各市场往往具有不同的价格、质量和产品特征,所以不同市场空间的企业之间很难进行直接的比较和竞争。这种状况实际上也为那些较低效率的国有企业逃避直接的市场竞争压力提供了庇护伞。 
    5.竞争市场的均衡 
    在竞争市场上,任何企业都面临着无法改变的价格和需求,企业只是价格的接受者,市场价格或需求不会因为某一企业产量的变动而改变,因此,它们能够出售所有的想出售的产品,只要其成本具有竞争力。对于完全竞争市场的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其竞争力,是其成本的高低,是其效率的大小。只要它们能够达到该市场的最低水平的成本,它们就能够出售所生产的产量。 
    然而,当竞争市场上存在着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这两种不同产权的类型时,市场的均衡就不再是一元化的结果。由于国有企业具有承担一定亏损的能力,因而能够在低于零利润的亏损条件下继续生存,而不退出市场。这就造成了其特殊的均衡状态。从图6-4我们可以看到它的一些基本特征。 
      图4中的(1)和(2)表明了竞争市场上的国有企业的均衡状态,而(3)和(4)则为一般企业的均衡状态。只有把这两种状态综合起来,我们才能理解这种市场是怎样实现均衡的。可以看到,在两种均衡中,市场价格是一致的,都是由需求曲线DD所决定。企业的MC曲线作为供给曲线,其与需求曲线的交点决定了市场价格和产量。该产业中的主导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存在着成本高于价格的情形(见图中阴影部分),然而这是符合其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方式的,是其效用最大化所决定的。所以,经营者的效用最大化点K’决定了其产量Q1,同时也决定了相应的成本点K。而一般企业则由MC与DD的交点F来决定产量,这是与其利润最大化行为目标一致的。在这样的行为支配下,企业往往具有或多或少的不同利润,见(3)中的阴影部分。至少,它们也不会象国有企业那样,在成本水平超过价格的水平上进行生产,因为由此造成的亏损是无法接受或承担的。 
    图4  竞争市场上并存的两种均衡:国有企业行为 (1) (2)和一般企业行为 (3) (4) [9] 
         (1) 
     价格                                价格             (3) 
                              MC    AC                                 MC 
                      K                                                  AC 
                                              F 
       P                              D                                   D 
      

    

                    Q1                 产量                  Q              产量 
    收益            (2)               收益               (4) 
    
       
   
 
 
 

    

                      Q1          U   产量                 Q            Л  产量 
    这两种不同产权状态的企业均衡的并存,能够形成竞争市场上的不同特征的均衡格局。当特定产业中的国有企业成本大致等于市场价格时,也就是处于零利润的状态时,该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主要取决于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的加权平均利润,一般的,国有比重越大,行业利润水平越接近于零利润水平,反之,则越接近一般正常的市场利润率。 
    当特定产业中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的成本大于市场价格时,就会形成独特的行业亏损下的市场均衡。其充分必要条件就在于,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具有能够持续承担一定亏损的生存能力,因而能够形成市场主导均衡的力量。也就是说,主导企业的亏损超过了非主导企业的盈利,就会形成全行业持续亏损的格局。这就是图4中分析的国有企业的负利润造成的典型的市场特征。 
      上述这种全行业亏损的状况只有在中国这样的转轨经济中才有可能。因为国有企业亏损的承受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政府控制经济的力量,财政预算的实力,政治上的考虑,以及对于社会稳定安全和福利利益,等等各种因素的考虑,都会决定着政府能够在多长时期,多大程度以及范围内,来承担国有企业的亏损。在这个意义上,这种均衡的存在,是作为短期还是较长时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生的产权结构的变化。 
      大致来说,对于竞争市场上的这些国有企业来说,在一定的范围内的成本最大化,是能够通过各种方式加以转嫁或豁免的。依附于这样的成本状态,企业经营者能够实现效用最大化。不过,若成本更高,超出一定范围,则无法使之转嫁豁免,企业难以生存,或者政府也难以承担。当然,降低成本会使企业经营者的效用大大降低,或者他们需要付出更大得多的代价。因为这样的成本是企业既定的生产能力、技术和管理所决定的,在不改变现行制度和相应的生产条件下,企业很难提高生产效率,这是多数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所决定的状态。 
      所以,在两种不同均衡的格局中,国有企业的成本曲线与非国有企业的是处在两个不同的生存空间中,尽管它们的市场结构空间相同,但是,它们的不同产权结构决定了其生存空间必然具有很大的不同特点。不过,共同的市场结构在很大程度上为不同产权结构的企业之间的比较提供了共同的框架和基础,也为它们之间的绩效比较提供了统一的竞争空间,使得不同效率的企业之间的竞争成为可能,这是促使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强大的外在压力。 
      
    6、企业行为和均衡结果的比较及其原因 
        完全政府垄断市场实质上是计划经济的原版,其企业行为基础是合作的寡头行为,在政府定价的条件下,按照政府行政势力来划分市场势力范围,其特点是合作大于竞争。 
      随着市场的逐步放开和企业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权,完全政府垄断的类型已经或正在大量地转型为竞争或垄断竞争的市场,企业行为也从原有计划经济状态下的行政协调或合作行为转变成为不同程度的市场竞争行为,只不过这种竞争往往具有不同程度的政府控制市场进入的色彩。然而,当市场需求不再迅速的增长时,当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控制市场进入不那么有效时,当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经历了一段高利润和高增长的黄金时代之后,突然发现,自己正面临着产品卖不出去,亏损不断增加,债务无法偿清的困难局面。于是,许多国有中小企业通过兼并、破产或改制,退出了原来的产业或市场,这些产业因而转变成为完全竞争占支配性地位的市场结构了。但是,仍有许多面临困境的国有企业,得到了其所有者或主管部门---政府的支持。由于担心企业倒闭引发大量失业,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由于认为只要把企业做大就能做强的一系列政策误区,政府想方设法去给企业输血。它们给与国有企业各种名目的贷款,例如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鼓励兼并贷款,紧急援助贷款等等,各种优惠待遇,包括免息减息,停息挂帐等等,甚至各种财政补贴之类。这些援助的实质就是,国家把作为所有者的部分权益出让给企业,以便使这些国有企业能够继续生存发展下去。此外,对于那些具有较大规模的国有企业,对于那些发展前景看好的产业,政府则通过加强产业控制和严格市场准入的政策,对其实行严格控制,以建立市场进入壁垒,采用市场垄断的方式来保护这些企业。 
      于是,作为改革过程的结果,形成了较完全的竞争和垄断性竞争这两种市场结构并存的局面。对应于这样的市场结构,则分别存在着相应的企业行为作为其基础。 
      比较具有转轨理论研究价值的是垄断竞争市场和竞争市场上的国有企业行为。在有关企业行为的国际文献中,销售收入最大化的企业行为和成本费用最大化行为都是存在的。从实质上看,这两者是同一种目标行为,都是企业经营者管理者效用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只不过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下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在有控制市场进入的垄断能力下,其明显的表现为销售收入最大化的扩张性为,约束条件为市场需求。而在没有市场控制力的条件下,在外部市场竞争压力很大的条件下,这种行为则具体表现为在最低生存约束条件下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的效用支出最大化。 
      所以,两种行为的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建立在利润目标不成为企业主要的激励动机的产权体制下,都是建立在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效用最大化的利益基础上的,不同的是它们的均衡条件,后者又是由于市场结构的差异所导致的。在可控制的垄断市场上,外部竞争压力小,提高产量扩张销售收入的代价小于从中得到的效用或利益,故表现为依附于销售收入或规模的最大化行为。同样,在无法控制的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下,外部竞争压力大,企业经营者从成本支出中所得到的效用必然大于其为了提高效率而得到的利益,因而表现为依附于成本支出的最大化行为。因此,由于市场结构所决定的企业经营者权衡其得失的均衡条件和约束条件的不同,才构成了不同具体形式的这两种企业行为的选择及其均衡的结果。 
    从不同竞争市场来看,为什么在垄断竞争市场上的国有企业能够以较小代价获得收益?原因在于,其具有一定的市场进入壁垒,因而企业可以把价格定得高于边际成本,而不必担心大量潜在竞争者的进入会压低价格,而在较完全竞争的市场上,企业产品价格不可能高于一般市场价格,否则就买不出去,因此企业完全要靠自己的实力去平等竞争。 
    从不同产权体制来看,对于同样的两权分离组织结构的企业,国有企业是否比一般民营企业具有更大的扩张行为倾向?这里有两点本质的差异:一是国有主导的垄断竞争市场上的进入壁垒,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政府的政策保护形成的,而一般垄断竞争市场的进入壁垒,较多的依靠竞争和效率的优势来形成。二是国有的两权分离企业缺少有效的风险约束机制来抑制企业的扩张行为,真正的所有者缺位的格局导致了企业的名义所有者既无强烈动机,又无可行的机制或手段来有效的监督约束经营管理者。而民营的两权分离企业的所有者,不仅具有强烈的寻求其资本收益的动机,而且还能依靠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的机制,有效的监督并约束企业管理者的行为。 
    因此,由于以上的原因,国有的两权分离企业和一般的两权分离企业,尽管它们两者都可能具有销售收入最大化的行为倾向,但是,前者比后者具有更多的市场保护和更少的市场约束,其所有者也具有更弱的动机和能力来激励和约束企业管理者。在这样的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的扩张行为显然得不到合理的约束,因而能够把产量扩大到超过市场最优化的均衡点。 
    对于竞争市场上的国有企业来说,企业即使在产品市场竞争杜绝了依靠市场壁垒来获利的条件下,还有其他的途径来获取利益,这就是通过其产权地位来进行机会主义的寻租,通过满足政府要求企业的最低生存目标来实现其效用的支出最大化,这同样可以满足其最大化利益的目标。而且,现有的国有体制为这样的扩大成本的寻租活动提供了很多的空间,这才使得大量的效益差的国有企业仍旧能够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继续生存,使得一大批“穷庙富方丈”的企业经营者仍旧能够活得还不错。 
      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得控制市场进入的垄断失灵时,使得一个产业从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转变为较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时,如果这个产业的国有产权结构仍旧保持不变,那么,企业经营者利益和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基础就不会改变。只要这类企业还能继续维持下去,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既得利益就能得到保障。因此,企业经营者会利用国有企业的原有资源和国家支持的力量,依靠国家补贴或优惠的保护政策,来勉强维持低效率或负利润的生存状态, 
      所以,只要产权不变,即使企业面临的市场结构变了,从不完全竞争到较完全竞争,其行为仍然很难合理化,它只是从一种不合理的行为转变成为另一种不合理行为,实质仍然未变。问题在于产权,任何企业的经营目标行为首先是在其产权基础上形成的。国有体制的企业不会去以所有者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以企业的实际控制者或经营者的效用或利益目标为其行为基础,这就必然导致其行为总是偏离最优化的行为。在产权结构所决定的企业基本行为原则的基础上,市场结构则会决定企业选择某种最适合于自身利益要求的具体行为方式。 
      竞争的产品市场结构为企业行为的合理化提供了必要条件,但是企业合理化行为实现的充分条件,则在于企业产权的转变。如果产权不变,即使是在竞争的产品市场上,企业仍然能在国家的软预算保护下维持生存。当然,如果从较长远的角度来看,国家承受的负担总是有限的,产权转变迟早也会发生的。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企业不可能总是依赖国家而生存。只要竞争始终存在,这样的企业的被淘汰只是早迟的问题。问题在于,在这个发展的过渡时期中,单纯的等待它们的被淘汰恐怕是过于消极的,必须认识到解决产权瓶颈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重要的是我们要积极的采取各种有利于产权转变的措施和保障,去推动产权的变革,最终达到解决作为制约发展的产权问题。 
      由于上述两种行为的实质一样,它们的行为的结果也是一样的,即都表现为低效率的过度竞争,供给过剩和生产能力的浪费。垄断竞争下的销售收入最大化的行为会导致这样的结果是容易理解的,因为这种行为必然会以追求扩张性投资,追求规模来实现经营者和管理者的效用最大化。这样的结果就不可避免的导致供给过剩的过度竞争。 
      同样,在竞争的产品市场上,如果效率低下的企业不能被淘汰,如果产品质次价高的企业仍旧能够在政府保护下继续生存,而不退出市场,那么,这样的市场一定是充斥着过剩的供给。全行业亏损的竞争市场正是反映了这种结果,即低效率的过度生产能力,持续的亏损和许多积压的卖不出的质量低下的产品。这是低效企业不能及时退出市场所造成的必然后果。 
      所以,当产品竞争并未伴随着产权的合理化而同时进行时,它所带来的以经营者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的产量扩张性行为和软预算保护下的可支配收益最大化行为,都会导致偏离均衡轨道的过度竞争的格局。只有在市场和产权都真正放开和转变的条件下,我们才可能不再偏离均衡的轨道,实现最优化的运行和有效率的资源配置。 
     从不同市场的均衡结果来看,完全政府垄断和完全竞争市场基本上是在各自相同的空间结构中运行的,也就是说,在各自的结构中,其企业大体上都是按照共同的参照系来运行的。这主要表现为价格参照系,即它们都具有比较统一的价格标准。在此基础上,前者主要是以行政协调的方式进行生产产量和相应资源的分配,后者则是以市场竞争的方式进行资源配置,看谁的效率高和竞争力强。在这两种结构中,完全竞争市场是与民营企业的产权结构相一致的,而完全政府垄断市场是与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相协调的。在它们之间,并不存在着明显的矛盾或不相容、不协调的问题。 
      对于竞争市场的不同企业,虽然其市场结构也是统一的竞争市场的结构,市场价格也是大致统一的,然而,其产权结构的不同却导致了这种统一市场被划分成为两种不同的空间。一种是竞争性的市场和民营化的企业,另一种是竞争性市场和国有企业。它们虽然都具有共同的市场结构基础,因而能够在此基础上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竞争,然而由于它们的产权结构的不同,又使其不能完全按照竞争规则进行优胜劣汰,因而使那些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能够在亏损状态下持续生存。所以,从这种均衡结果中,我们看到,一方面市场信号正确的给出了竞争优劣的比较结果,另一方面,这种比较的结果又不能按照所给出的信号去实现市场最优配置的要求。这种处于矛盾状态的均衡正反映了竞争市场与国有产权的不相容性质。 
      垄断竞争的市场则是面临着多重的结构空间。由于各企业面临不同的需求曲线,其往往是一个企业面临一种空间。在不同的空间,价格也不可能是统一的。这种不同空间主要是由产品差别性,规模壁垒性以及产权差异性所形成的。由于各种自然的和人为的政策或制度的交织因素,市场上存在很多的流动障碍和进入壁垒,造成市场被割裂成若干不同结构的空间。结果,由于缺乏统一的市场结构基础,价格和利润等信号往往不能反映和比较企业效率或竞争力,企业之间的竞争缺乏可比性的基础。垄断竞争市场的企业因而可以超越一般的市场竞争的规则,而更愿意从这些市场壁垒的保护下寻找可能的收益来源。 
    7.基本的政策含义 
    不同的市场结构下的国有企业行为导致了不同特点和形式的市场均衡,相对于最优资源配置的一般均衡来讲,这实质上是一种非均衡状态。然而,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这种状态又的确是一种均衡,它的存在表明了某种稳定的企业行为的结果。这种行为是由产权和市场共同决定的,是一定市场条件下企业内生产权目标与外生市场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因此,既然产权在决定国有企业目标行为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决定作用,,那么解决由这样的行为所决定的不良绩效的关键就在于解决行为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解决决定企业行为的产权问题。产权问题的解决可以有效的约束国有企业的寻租行为,至少使得它们无法在政府目标的庇护下来满足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产权问题的解决还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企业的成本支出最大化行为,而让企业自己承担所有的成本扩大的后果。 
    竞争市场固然能够在统一的市场框架内比较不同产权企业的绩效优劣,然而,相对于具有强大力量的国家权力来说,市场的力量还未发展到能足以与之相抗衡的程度,它无法直接淘汰那些具有国家支持力量的效率低下的企业。因此,国有产权问题决非能够在国家不采取积极主动的政策的条件下,自动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竞争只是为其提供了必要条件,充分条件仍然需要作为所有者的政府主动积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和政策去解决。所以,当外在的市场基本具备了竞争性的条件时,不去正视产权改革,而指望市场能够自动解决一切问题,实质上是拖延了实现最优配置效率的进程。这个过程拖延得越长,社会资源的损失也就越大。因此,政府拿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产权改制的政策和承担必要的改制成本,是当前最迫切的任务之一。 
    对于垄断竞争市场来说,问题的复杂性在于,由竞争力形成的垄断优势和由国家行政权力造成的垄断优势混杂在一起,往往难以区分。在这种条件下,最大限度的减少行政垄断,更多引进竞争是极其重要的。引进市场竞争可以有效的约束企业的不合理的扩张行为,而单纯的不配之以加强竞争的产权改革,很可能会导致既无市场约束,又无行政监督的结果。这必然会导致以损害全民福利为代价的垄断的高额利润。因此,在具有垄断性特征的市场,引进竞争是首要的。只有在一个以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环境下,产权的激励作用导致的最大化效率才会满足社会资源最优化的配置和相应的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在垄断条件下,无论何种产权,都有可能会破环最优化的资源配置和相应的社会福利。 
    对于中国这样的具有长期集权传统的社会来说,权力介入经济必然导致垄断。所以,制定一套科学可行的反垄断政策与法规是目前中国发展和转轨过程中迫切需要的,它也是未来需要长期奉行的重要政策。 

    参考文献: 
    Donald A.Hay and Derek J.Morris,“Industrial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 
    W.Baumol“On the Theory Of Oligopoly”,Economica,25(1958). See Donald A.Hay and Derek J.Mor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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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ephen Martin and David Parker,“The Impact of Privatization:Ownership and Corporate 
    Performance in UK”,Routledge,London,1997. 
    John.Vickers and George.Yarrow,“Privatization:An Economic Analysis”,MIT Press,1988. 
    George Yarrow,“Does Ownership Matter?”,Privatization and Competition,Edited by Cento 
      Valjanovski,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London,1989. 
    Williamson: “The Economics of Discretionary Behaviour”, Chicago ,1967. 
    平狄克和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p345,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 
    曼昆《经济学原理》,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张维迎,“控制权损失的不可补偿性与国有企业兼并中的产权障碍”,《经济研究》1998年第7期。 
    周其仁,“控制权回报和企业家控制的企业”,《经济研究》1997年第5期。 
    刘小玄和刘芍佳,“双重目标的企业行为模式”,《经济研究》1998年11期。 
    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经济学》,华夏出版社,1999年。 
    勒布和穆尔主编,《施蒂格勒论文精粹》,商务印书馆,1999年。 
    


      
    *本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基础课题的成果之一。作者感谢刘芍佳博士曾经为本文提出了宝贵的意见。 
    [1] 在国内相关的研究领域,张维迎(1998)和周其仁(1997)提出了控制权收益或控制权回报这个范畴,分别用它来解释公有企业的行为,并考察了它对企业的消极效应和积极效应。 
    [2] 刘小玄和刘芍佳(1998)也提出了与控制权收益相类似但略有不同的可支配收益的范畴,明确的把它作为国有企业的一个最基本的经营目标,并用其解释企业行为。 
    [3] W.Baumol“On the Theory Of Oligopoly”,Economica,25(1958).转引自Donald A.Hay and Derek J.Morris,“Industrial 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 
    [4] 这里的零利润概念不考虑机会成本的问题,因而不是经济利润的范畴, 而是财务利润的范畴。 
    [5] 这里关于企业费用支出最大化的行为理论,部分的参考了威廉姆森的企业目标模型。参阅Williamson: “The Economics of Discretionary Behaviour”, Chicago ,1967. 
    [6] 参阅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经济学》,华夏出版社,1999年,平狄克和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 
    [7] 参阅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经济学》,p135, 华夏出版社,1999年。 
    [8] 参阅萨缪尔森等《经济学》,p132-133,华夏出版社,1999年。 
    [9] 参阅曼昆《经济学原理》p294, 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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