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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呼唤公平竞争

http://www.newdu.com 2018/3/15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2014年4月26日,《经济观察报》刊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刘小玄的文章:《市场经济呼唤公平竞争》,全文如下:
                       刘小玄:市场经济呼唤公平竞争
           作者:刘小玄    《经济观察报》2014年4月26日
     让市场起决定作用,如何决定?简化为一句话,通过公平竞争来决定。区别我们的市场是否发挥了积极的决定作用,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公平竞争。如果没有这一点,那么市场的决定作用很可能是扭曲的。
     市场经济会自发的产生积极的竞争,毋庸置疑,其本意是公平的。然而,一旦权力介入其中,这种竞争可能就会变味,从各个经济主体竞相创新,生产出最好产品的努力,变成为大家竞相去寻租的努力。结果,我们的市场经济就会盛行依赖“权力和关系”的竞争规则,就会落入愈演愈烈的权贵资本的不公平陷阱。
     在这样的“竞争”下,权势者越来越吃香,人人都想着怎么能够挤进权力的圈子,怎么能够攀附权贵,怎么能够从掌权者那里分得一杯羹。那么谁还去辛辛苦苦的努力创新,去做实业或去创业?干实事的门槛太高了,似乎不经过寻租就无法进入。
     权力垄断似乎无所不在,从经济领域,向教育界,学术界,以及大量的公共领域蔓延。近年来,我们可以看到无数的案例,从中石油之类的央企老总,到大学副校长以及各级政府官员,腐败到处都是。那么现在大力反腐,根源在哪里?就是要根除权力垄断,这才是腐败的根源。
     说到垄断,我们有必要区分合理的经济性垄断与不合理的非经济性垄断。从一般企业来讲,追求“独一无二”的垄断是其天性,鼓励创新形成的垄断,合理确定自然垄断的边界,这些都能提升社会福利最大化。然而,如果把不同性质的垄断相混淆,没有一个标准,那么很可能会在混战中伤及无辜,而使真正的借助权力形成的不合理垄断者却大行其道。
     那么,垄断究竟是什么?垄断就是进入壁垒,是在一特定市场或范围内存在的进入壁垒,使该市场范围内只保持一家独占,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无法进入。这种独占如果是创新所致,或者是自然垄断形成的,那么其必然是成本最低的,才使其它高成本的竞争者无法进入,那么这就是合理的经济性垄断;反之,这种独占如果是借助权力形成,而同时又是低效率或高成本的,那么这就是不合理的非经济性垄断。按照这个标准,实际上我们并不难识别哪些垄断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只要考察是否存在进入壁垒,进入壁垒是如何形成,以及是否成本最低或效率最高,就能够区别与界定两种不同性质垄断的界限。
     合理的经济性垄断存在于自然垄断和创新垄断,例如水电供应之类的管网工程为自然垄断,又如微软或苹果之类的为创新垄断,创新垄断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引领市场潮流,发挥出积极竞争的作用。这些垄断的共同特点在于,不存在非经济因素形成的进入壁垒,外部者能否进入完全在于经济成本的权衡,在于是否具有比在位企业的竞争优势。
     不合理的非经济性垄断根源在于存在进入壁垒,这种壁垒不由经济因素决定,而是由非经济因素或某种人为干预而形成。因此,这样的结果是不计成本,也无须竞争,只要想法构筑壁垒,就能确保其既得利益。在同样的市场范围内,在壁垒保护下的企业效率是否低于壁垒外的企业的效率?如果存在进入壁垒,那么即使壁垒外企业的效率更高,它们也无法进入。按照这样的标准,我们就能够区别不合理的垄断,识别那些依靠不公平竞争规则保护的企业,为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确定公平合理的依据。
     这样的垄断包括行业垄断,全行业的独占性垄断就不用说了,即使是非独占的行业,例如中石油、中石化等几家寡头的行业,按照权力划分的市场范围,确定了各自的行业垄断范围,任何其他竞争者都不得进入其领地。又如移动、电信和联通,这几家也是按照政府特许权规定的市场,各自进行垄断运营。尽管近年来在它们之间存在一定交叉的业务竞争,但总体来说,这样的行业垄断的主导性仍然存在,只是略有突破。
     在行业内部还存在一种局部垄断,它们可能是按照地域划分势力范围,也可能是按照项目来确定各自的控制范围。前者例如煤矿,往往按照他们的产地来设置进入壁垒,给予某些企业授予特许权经营;后者例如一些工程项目,往往通过人为设立一些有利于在位者的准入标准,以便排除竞争对手的进入,或者利用信息的不公开透明,设租寻租,暗箱操作,排斥更有竞争力的潜在进入者。
     除以上表现为直接垄断产品市场的类型外,还存在大量间接垄断的类型。这种类型不是表现为本行业的垄断特征,而是由要素市场的垄断所导致的对某些企业的间接垄断效果。要素市场的垄断突出表现为资本市场或金融信贷市场,在这些市场普遍存在着程度不同、范围不同的进入壁垒,导致使用这些要素的企业实际上获得了垄断的联带效应。由于对于非国有金融进入壁垒和制度偏好性导向,大量的廉价资本和信贷源源不断的为国企输血,使用这些资本越多,能够得到的优惠就越多。因此,即使在竞争行业,不少国企的竞争行为往往表现为不断扩张规模的竞赛,以便充分利用这些垄断效应,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垄断,或者是一种明显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因此,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是局部垄断或间接垄断,它们与行业的直接垄断不同,并没有什么明显的直接“禁入”政策,而更多的依附于要素市场的进入壁垒,依附于某些相关政策及其审批程序,后者更多的表现为某种隐性的进入壁垒,例如设租寻租等等。民营企业反映最强烈的“玻璃门”,就是这种看不见却能摸得着的隐性壁垒。
     关于垄断和竞争的问题,经济学已有许多新的发展,现在判定垄断并非完全按照古典模式,例如规模经济或集中率之类的标准,而有了更准确的标准。按照经济学家鲍莫尔的定义,完全的可竞争市场表现为,进入是自由的,退出是无成本的,新进入者和在位者可以完全对称的竞争。相反,只要形成足够高的进入壁垒,就可导致垄断。进一步分析形成壁垒的原因和其结果,就能确定是何种性质的垄断。如果进入壁垒足以使在位企业的价格偏离均衡市场价格,有利于保护在位企业的市场份额,或者使在位企业能够得到新进入企业得不到的隐性补贴,那么,这就是不公平竞争或者不合理垄断。因此,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合理界定垄断的性质是至关重要的,这应当能给政策和法律制定者提供合理的反垄断的理论依据。
     虽然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古典经济学的集中率之类的标准来判定是否是垄断,但是在中国,借助政府的权力,较高的集中率往往有利于实现划分势力范围的局部垄断,尤其是那种条条或块块的权力控制下的局部垄断。同样,对于并购来说,现实中的并购更多的带有政府行为特征,在这种情形下,鼓励国企做大做强的并购政策,不可避免会带有垄断性保护的色彩。倘若对大量的国企并购进行认真审查,恐怕没有几家能够过关。反垄断法若是拿来审视大量普遍存在的国企垄断,而不是只针对民企或外企,必然会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在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其中的权势者会想方设法地把过去的计划经济控制权转化成为市场经济的资源垄断权。因此,俄罗斯的腐败似乎比中国更严重,腐败的根源则在于这种对于资源的垄断权。虽然,这样的路径依赖似乎难以避免,但是更彻底的市场化与强化公平竞争的规则,则能最大限度地消除这种垄断及其产生的腐败后果。
     总之,上述借助政府权力形成的垄断,不论是直接垄断,还是间接垄断,无论是特定行业的完全垄断,还是行业内的地区垄断,无论是在寡头行业的划分势力范围的垄断,还是在竞争行业内进行设租寻租的局部垄断,这些不合理的垄断都普遍存在,大量的相应案例也可以说俯拾皆是。然而,是否承认上述这些多种类型的垄断(或不公平竞争)的存在性,应当怎样识别这些垄断,我们还远未形成共识。
    (原文见《经济观察报》2014年4月6日)
    关键词:刘小玄  市场经济  公平竞争
    原文链接:
    http://epaper.eeo.com.cn/shtml/jjgcb/20140428/v16.shtml
    

Tags:市场经济呼唤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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