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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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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反思应戒泛道德化清谈

http://www.newdu.com 2018/3/15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近年来的改革反思中,对社会问题的泛道德批判成为主流。强烈的道德化批判给出了一幅暗淡的“乱世”图像,官员腐败、医生黑心、教师逐利、学者无良、企业家贪欲……。似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问题,“洪洞县里无好人”。
     然而,这样的改革反思看似高义薄云,慷慨激昂,实质上却空洞乏力,把不住问题的要害。
     眼下社会中的各类“乱象”其实不外是人类自利行为的表现。尽管不同的个人,身处不同的地位或领域,所能利用的机会和资源不同,从而其谋取私利的具体方式和社会影响也不同,但任何人都具有利益最大化倾向则是共同的。而且,自利是人类的本性,它在任何社会环境中都会发生作用。只是,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人类自利行为的表现方式会有很大不同。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的决策和选择自由很少,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冲动主要表现为个人成本的最小化,而不是个人收益的最大化。因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个人行为主要表现为偷懒、塞责、推诿、敷衍、回避任务等等。而在改革开放后,个人或单位有了较大的经济决策权,人们的自利行为更多地转向收益最大化而不再仅仅是自身的成本最小化。
     然而,改革开放肯定了个人自利行为的正当性,却未能实现社会利益整合方式的转型。结果,社会的利益结构趋于多元化,但社会却缺乏有效协调不同利益的社会机制,这导致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在行为上的激励不兼容:一方的利益最大化导致其他方甚至全社会的利益受损。应对这类利益差异和利益矛盾问题,不能光靠道德说教,而要靠恰当的制度(机制)设计。现代经济学中有关激励机制设计的理论和方法就是针对这类问题而发展起来的。
     例如,在竞争机制基础上形成的买方市场就是一种在买卖双方之间建立利益兼容的制度系统。在买方市场中,买方的利益在于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获得尽可能多的优质产品或服务,而卖方的利益则在于以尽可能小的代价获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如果买方不能自由选择卖方,卖方会通过各种于己有利的手段来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甚至不惜欺骗、掺假、违约等等。但是,在买方市场中,卖方能否卖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不取决于卖方本身,而取决于买方,因为买方市场中的需求方拥有选择卖方的自由。买方的这种选择自由有效地约束着卖方,使卖方只能通过一种途径来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即尽可能地满足买方的要求,并在与其他卖方同行的竞争中胜出。由此,卖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同时也是他尽量满足买方需求的过程,买卖双方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兼容。这是理想的激励兼容状态。
     实际上,由需方选择、制约供方是市场经济社会中实现不同主体间利益兼容的基本条件。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任何社会领域都是由供方和需方构成的,从而都应该按照需方制约、筛选供方的原则来设计制度。如医疗领域中的供方是医院和医生,需方是病人,要想使医院和医生不“黑心”,不能笼统地指望“医德”,而应实实在在地造就病人能够筛选医院和医生的医疗买方市场。又如,教育领域中的需方是学生,供方则是学校和教师,要想在教育领域中实现供求双方的利益兼容,就必须造就学生能够筛选教师和学校的自由,而不是一厢情愿地期待“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再如,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里,供方是各类行政管理机关和官员,需方是全体社会公众,要想使官员不贪渎并尽心为社会公众服务,治本之策是造就社会公众能制约和筛选官员的机制,而不是空洞地要求官员“以民为本”。在这类问题上,幻想靠道德说教来抑制个人的自利冲动,不仅办不到,而且不应该。因为,在一个能较好实现利益兼容的社会环境中,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其增进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过程。那时,个人的自利冲动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源泉。而任何指望靠非经济原则来抑制个人自利冲动的社会,必然是进步缓慢甚至深陷贫困的社会。
     利益多元化本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之一,只是由于我们的社会治理机制转型滞后,导致社会中缺乏协调不同利益、实现激励兼容的制度体系,使得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趋于尖锐。而将这类社会矛盾归结为道德冲突,则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不再是利益问题,而是好与坏、对与错、良心与黑心的对立。由此,制度变革和机制创新问题变成了道德立场问题,甚至阶级斗争问题。这种问题混淆具有严重的误导性。
     首先,道德化的批判只针对别人,不面向自身,因为没有人会认为自己的利益和立场是不道德的。因此,在人们的道德化批判话语中,利欲熏心的官员、医生、教师、学者、企业家……几乎都是媒体报道或者网络传言中的人和事,与每人自己和自己的熟人都不沾边。在每人自己熟识的官员、医生、教师、学者或企业家中,似都不象报道和传说中的人物那么贪婪和非理性。因此,泛道德化的社会批判只指向他人和生人,不指向自己和熟人。
     其次,由于不同的利益群体或个人都只从自己的本位利益出发来作判断,凡是不利于自身利益的事物都会被他们断定为不道德。因此,在泛道德化的思维中,一切与自身利益不一致的立场、视角、主张都有可能被斥为不讲良心、道德沦丧。而正常的利益对立和差异一旦被混同于道德上的是非之论,就完全偏离了解决问题的正轨。因为,从利益差异的角度看问题,一切利益都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都不容简单化地予以否定;面对不同利益的差异或对立,社会需要的是在各种利益之间寻求恰当的衡平和兼顾。而从道德角度来看问题,则不同立场间的对立只有对错之分,只能非此即彼,对立各方之间绝无调和、折中、宽容的余地。也因为如此,随着泛道德化改革反思的蔓延,全社会中开始弥漫起一股暴戾之气。它不是引导公众正确地认识和思考中国社会正面临的制度改革和创新任务,反而人为地挑动对立情绪,激化社会矛盾,实在是煽情有余,建设不足。
     再次,更重要的是,如果人们对各类社会“乱象”的认识局限于道德批判,必然将问题的根源归结为当事人的个人品性,如人品、良心等等,并得出一种似是而非的结论,即社会如此混乱主要是因为具体当事人太坏。由此导出的对策思路当然是惩治个人。惩治个人的本质是换人,不是换制度。而只换人、不换制度的改革甚至革命,最好的结果不过是打倒了一批旧的“坏人”,再换上一帮新的“坏人”。其实,人是大体一样的,不过自利而已。在缺乏恰当的制度来规范和协调个人自利行为使之与社会利益相兼容时,任何个人掌握权力(行政、资本、信息或话语等等权力)后都会使权力的运用偏离社会利益,成为其谋求自利的工具。对待社会失序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不公、腐败等问题,简单地诉诸道德抗议和情绪化批判是传统德治文化和人治文化的老套,中国社会苦于这套陈旧思维已久。
     建国以来,我们在经济体制上已多次经历了“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循环。其认识根源就在于看不到“放权”所导致的社会利益结构多元化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治理转型。因此,每一次放权之后都没能在多元利益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兼容机制,从而未能将个体追求本位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导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轨道。结果,“放权”成了致乱的途径,放了权又不得不收权。然而,一旦收权,虽使源于利益多元化的“乱象”受到抑制,但经济活力也随之消失,经济趋于“僵硬”和“死寂”。当前中国正再次面临着“放乱”,我们是否还要重蹈一次“收死”呢?
                                               (20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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