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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有什么用?

http://www.newdu.com 2018/3/15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在“国有企业改制”运动中,对大型国有企业实行“经营者持大股”的MBO私有化已经被禁止。现在各级政府正热衷于“出售大型国有企业股权”、“引进战略投资者”,而最受欢迎的“战略投资者”是外国的大企业。“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鼓吹者们认为,这样“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之后,就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通过“外国战略投资者”来逼迫企业的经营者努力为出资人的利益工作,特别是杜绝各种各样有意损害出资人利益的盗窃和侵占行为。
     可是实际上,“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不仅会破坏中国人对中国企业的控制、将中国人的种种利益送给外国,而且在改进企业经营者行为方面也不会有多大积极作用。著名的中美合资软饮料企业“上海百事”中发生的经理人员涉嫌参与侵占企业财产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上海百事”总经理涉嫌侵占企业财产
     “上海百事”的全称是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是著名的美国饮料企业百事集团公司(PEPSICO,  INC.)与中国的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合资经营的企业。“上海百事”成立于1988年,当时的名称是“上海华美饮料有限公司”,为一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中的甲方(中方)是上海益康矿泉水公司、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糖业烟酒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75%,乙方(美方)是百事集团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5%。1994年该公司的性质由合作改为合资,甲方股东只剩下了上海闵行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市糖业烟酒公司,甲方和乙方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也变为各占50%;但在公司税后纯利的分配上,甲方占83%,乙方占17%。
     涉嫌参与侵占“上海百事”企业财产的经理人员是陈秋芳。“上海百事”成立以后,陈秋芳自1989年起任“上海百事”总经理,最初的身份是受中方委派;自1994年5月1日起,陈秋芳转而受聘于美方在中国的子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其身份自1997年5月1日起变为由美方的百事公司委派到“上海百事”担任总经理一职。陈秋芳在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之后还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加入了上海的“民建”组织,成了所谓的“民主人士”,并由民建推荐出任上海市政协委员、常委,2003年初成为全国政协委员。
     2003年8月26日“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致上海市外经委主任潘龙清并报上海市副市长周禹鹏的申述信,根据确凿可靠的证据指控陈秋芳的一系列行为涉嫌违法、违规或与任职的公司有重大利益冲突:
     ——陈秋芳在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董事期间,在该公司董事会、中外方股东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自1995年起就担任了香港“冠誉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而冠誉公司是与“上海百事”有严重利益冲突的饮料企业“武汉江申”的大股东,陈秋芳本人还受冠誉公司委派担任了“武汉江申”公司的董事,这是违法行为。更为严重的是,“上海百事”的股东1999年委托陈秋芳商谈购买“武汉江申”公司50%股权时,陈秋芳也没有披露其为该公司另一股东  “香港冠誉公司”的董事并受冠誉公司委派担任“武汉江申”公司董事的重大事实,构成了与“上海百事”严重的利益冲突;
     ——陈秋芳在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董事期间,在该公司董事会、中外方股东均不知情的情况下,2000年私设营业范围与“上海百事”同业竞争的上海益康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新益康”),陈秋芳本人集“新益康”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职位于一身;陈秋芳为达到设立“新益康”的目的,还在2000年伪造个人简历和“退休证”以欺骗政府部门。所有上述行为都是违法的;
     ——1994年,在未经“上海百事”董事会批准、该公司外方董事不知情的情况下,陈秋芳以“上海百事”的名义,借口实施“武汉分公司”项目  ,擅自在武汉设立了一家冠以
     “百事”名称的罐装厂“武汉江申百事饮料有限公司”(武汉江申)。“上海百事”当时拥有该公司51%的股权,并由“上海百事”及其武汉分公司为武汉江申提供资金、设备、人员等运作条件。“武汉江申”的另一个占29%股份的股东就是陈秋芳任董事的“香港冠誉公司”。
     1995年10月12日,陈秋芳又以代表“上海百事”的名义与“香港冠誉公司”代表签订了关于将“上海百事”拥有的“武汉江申”51%股权转让给香港冠誉的协议,该协议居然对这部分股份的转让价款只字不提,使“香港冠誉公司”无偿获得了“上海百事”对“武汉江申”的股权。同时武汉江申的正式名称改为“武汉江申饮料有限公司”。
     陈秋芳这两步运作的最终结果是,“上海百事”无偿地对武汉江申作了大量投入,却没有得到任何权益和回报,而没作实质投入的“香港冠誉公司”却靠“上海百事”的这些无偿投入而最终获得了武汉江申80%的股权(剩下的武汉江申20%的股权一开始就由武汉东西湖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997年7月,陈秋芳在百事公司内部的高层会议上获知百事公司有意收购武汉江申的股权。于是陈秋芳立即私下着手在两个月内(1997年9月3日)注册设立了武汉华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华都公司注册为由上海紫江集团下属的4家子公司共同出资,但是上海紫江集团是“上海百事”的关键供应商,“上海百事”每年从上海紫江采购价值约2亿元以上的塑胶瓶;实际上这个武汉华都公司是个无经营人员、无真实营业地址、无资金的“三无公司”,受陈秋芳一手控制;连这个武汉华都成立时的所谓用于“出资”的设备的单据中,都包括着来不及篡改的“上海百事”的设备进口帐单。
     当然,在武汉华都名义上的4个股东对该公司出资的决议中,有一个签署的日期为1997年6月,武汉的两个会计师事务所各出具过一份有关武汉江申和武汉华都的验资报告,其中提到了对武汉华都的出资和武汉华都对武汉江申的出资,在上边签署的日期分别为1997年6月和7月,但是我们下边会指出,这三份法律文件的日期极不可信。
     ——在急忙注册了所谓的“武汉华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后,“武汉江申饮料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就发生了神秘的变化:“武汉江申”1997年9月8日(仅在“武汉华都”注册5天之后!)的“董事会决议”在决定将公司注册资金由700万美元增加到980万美元的同时,认定“香港冠誉”与“武汉华都”各占“武汉江申”注册资金的50%。原来一直由“武汉东西湖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的武汉江申的20%股权不明不白地落到了“武汉华都”手中,“香港冠誉”原来持有的武汉江申的80%股权中,也有30%归了“武汉华都”。“武汉东西湖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不明不白地从“武汉江申”的股东名单上消失了。
     大概是为了证明这样的股权结构变化合法,出现了一份由“武汉东西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上边注明“武汉华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香港冠誉投资有限公司”各对“武汉江申饮料有限公司”出资490万美元,各占“武汉江申”注册资本的50%。而这份“验资报告”注明的日期是1997年7月28日。但是正如百事(中国)的申述信所指出的,一看即知这样编造的“武汉华都对武汉江申出资”神话是自相矛盾的:“武汉华都”在1997年9月3日才注册,是一家国内企业,本来是以4家“股东企业”的设备单据出资,它怎么可能在其尚未成立的1997年7月28日之前就可以有490万美元从香港“出资”到武汉江申公司?这显然是一种触犯中国刑法的虚假出资注册行为。
     ——1999年“武汉华都”与“上海百事”签署“权益转让协议”,将“武汉华都”所拥有的“武汉江申”的50%股权完全转让给“上海百事”,“上海百事”为此付给“武汉华都”一千五百万美元(约1.2亿元人民币)的“转让费”。但据百事集团调查,在这次股权交易中,当武汉华都公司从“上海百事”取得1.2亿元的转让价款之后,并没有其中的一分钱流入武汉华都公司名义上的那4家股东企业;相反地,其中数额较大的一笔(共计4039万元)却被化整为零,分8次汇入了一个叫“元月公司”的公司的帐户。
     ——这个所谓的“元月公司”全称是“上海元月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上由王元中和江月各控股50%。但是该公司与陈秋芳及其私人所有的“新益康公司”有极密切的关系:元月公司工商登记的电话号码(021-62177408)与“新益康公司”相同;元月公司的工商登记私人住址也与“新益康公司”登记注册的住址相同。就在武汉华都公司分8次向元月公司汇入4039万元的那同一年,“新益康公司”的帐目上就随之出现了2550万元的现金收益。“新益康公司”当年8月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仅50万元人民币,并未从事任何正常业务,几个月后就突然收入如此巨额的现金,这当然不会是偶然的巧合。
     ——表面上,“元月公司”有为“上海百事”提供广告服务的业务。该公司曾在同一天内连续向“上海百事”开出数十张联号发票(每张发票金额近十万元人民币),在短时间内收取了693万元“广告费”,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却根本不包括广告内容。“上海百事”的广告费一年超过一亿元,其中存在许多这一类的疑问。
     ——“元月公司”也时常将“剩余的广告费”汇至陈秋芳控制下的公司。例如在2000年3月5日,元月公司就向武汉华都公司汇入了562万元。
     ——“元月公司”曾对税务局声称:“香港冠誉公司”曾请该公司代为处理在中国的投资事务,籍此解释从华都公司转入其帐户的巨额资金。即使此种说法真实,也不过是进一步证明了:武汉华都公司是以陈秋芳为董事的“香港冠誉公司”实际控制的、用于攫取利润和进行非法投资以及洗钱换汇的空壳公司。
     ——此外,在1999年“上海百事”向“武汉华都”购买“武汉江申”50%股权的协议中,还注明“上海百事”也向“武汉华都”同时购入了对武汉江申当年(1999年)利润的分配权;此外,华都公司还向“上海百事”作出了1999年的利润保证。然而,这次股权交易尽管在1999年12月份就已经完成,在陈秋芳的操纵下,“武汉江申”改变成的“武汉百事”却在2000年2月份未经任何董事会决议或批准,违规并违约地将1999年利润的50%(即768万元)分给了陈秋芳所控制的华都公司。
     ——在百事公司发现了上述侵吞企业财产的问题之后,与此事相关的重点企业“上海百事”和“武汉百事”在陈秋芳的严密控制下,2002年中几次拒绝百事(中国)依据合资合同及商标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权利进行相关检查,以掩盖陈秋芳的一系列违法行为。
     ——陈秋芳2000年以50万元注册资本成立的“新益康公司”,没有任何明显的业务活动,却在短短几个月内账上就有2550万元的人民币。据信,陈秋芳在香港的外国银行中,同时也有数百万美元的存款。
     仅仅将“百事(中国)”申述信中所作的指控摘引出以上部分,已经让我们足够清楚地看到,陈秋芳的所作所为确实围绕着一个精心策划好的计划。在这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设立公司、担任董事、购买股权、划拨资金的操作背后,我们可以感到一条硕大的主要线索若隐若现。
     熟悉中国那些盗窃企业财产的金融运作的人都可以十分有把握地推测说,陈秋芳所作的这一切,不过是利用她自己掌握的“上海百事”总经理的职权,通过一系列的金融手法来侵占“上海百事”的财产,将其变为自己个人的私有财产:先使用“上海百事”的资产来设立一个自己控制的公司(“武汉江申”),并为它虚构出名义上的股东(“香港冠誉”和“武汉华都”等),再动用“上海百事”的资金来买下这个本来就应属于“上海百事”的“武汉江申”公司,并通过自己可以控制的其它公司(“元月公司”、“新益康公司”等),将“武汉江申”名义上的股东“武汉华都”的“出售股权收入”转归自己私人所有。
     这样的侵吞企业财产的金融手段无论有多高明,中间总会有破绽,也一定会有违法违规的地方。即如“武汉江申”的股权转让中就有许多明显的盗窃财产、侵犯所有者权利的行为,“香港冠誉公司”无偿地获得了“上海百事”拥有的“武汉江申”51%股权,是其中最显著的一例。如果陈秋芳不是背着股东们搞这一套,她是绝不可能从设立“武汉江申”中捞到多少钱的。
                     无法解雇的“总经理”
     更有意思的倒是陈秋芳的阴谋败露之后所发生的一切。2001年12月,“上海百事”接到了关于陈秋芳等人侵吞企业资产的举报材料,“上海百事”的外方股东百事(中国)对陈秋芳展开初步调查并取得了确切证据,遂于2002年3月5日致函陈秋芳终止了与她的聘用关系(因为陈秋芳自1997年起就以美方雇员身份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这等于解除了陈秋芳的“上海百事”总经理职位。但是陈秋芳对百事(中国)的终止聘用不服,于2002年4月30日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坚决站在了陈秋芳一边,阻止百事(中国)解除陈秋芳的“上海百事”总经理职位。该仲裁委员会于2002年7月23日作出裁决:裁定百事(中国)撤销终止与陈秋芳的聘用合同、调派协议和委派协议的通知,双方继续履行该等协议,并裁定百事(中国)补发陈秋芳的工资。该仲裁委员会为这一裁定提出的理由是:百事(中国)解聘陈秋芳“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陈秋芳“任职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总经理,有合资公司的董事会及公司章程先予确定”,此“任职在董事会及生效章程尚未依法作出变更决议之前”,百事(中国)以“随时通知”终止陈秋芳的任职“缺乏依据”。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阻止百事(中国)解聘陈秋芳而提出的理由简直荒唐可笑。
     实际上,发达国家对于担任总经理这样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有一个通行的做法,那就是可以随时解雇任何有管理腐败行为的高级管理人员,这一类的管理腐败行为包括:身为企业雇员而私自经营与本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利用其在企业中的职权使本企业与自己担任董事的其它企业交易;不将自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提交本企业审核;等等。而百事(中国)2002年3月5日给陈秋芳的解聘通知中已经指出,她和“上海百事”的若干主管人员受到了“多种举报指控”。这已明确指明陈秋芳的被解聘与她的管理腐败行为有关。
     我们不主张照搬西方的所有企业管理方法,但恰恰是对美国大公司的种种防止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腐败的做法,我们却应当全部采用、严格地实行,将其全部移入中国。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执法和司法机构不仅应当支持“上海百事”解除有管理腐败嫌疑的陈秋芳的总经理职务,而且应当对她的管理腐败行为展开积极的调查。不这样作而制止解除陈秋芳的总经理职务,只能使人怀疑上海的司法部门在纵容腐败行为,鼓励贪污盗窃企业财产。
     诚然,正象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上述裁决中所说,陈秋芳任职上海百事总经理“有合资公司的董事会及公司章程先予确定”。1994年修改的“上海百事”合资公司章程第24条确实规定了:“现在职总经理陈秋芳女士和副总经理洪宁康先生继续留任”,但是该章程紧接着就规定:“正副总经理的继任人选问题应由董事会在充分听取乙方(即美方股东百事公司)的意见后,讨论决定。但出现双方投票数均等时,以乙方意见为董事会决定”。正是根据这样一条规定,美方才能够以自己推荐的葛以显取代陈秋芳继任上海百事总经理:在2002年5月10日举行的上海百事董事会上,对葛以显继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进行了投票表决,“外方四名董事投票赞成,中方四名董事拒绝投票”。但是根据前边引述的“上海百事”章程规定,外方意见(葛以显继任上海百事总经理)就成了董事会的决议。
     必须承认,按照“上海百事”合资公司的章程,外方(百事公司)其实有权利单方面决定撤换陈秋芳,另以自己主张的人担任上海百事总经理。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应当明确地指出,“上海百事”合资公司章程第24条有关总经理继任人选决定程序的规定,是一个典型的“不平等条约”。可是问题恰恰在于,为什么在制定这样的“不平等条约”时,中国和上海市政府的有关部门不出来干预和反对?
     我们这里更关心的是,“上海百事”合资公司章程第24条有关总经理继任人选决定程序的规定,实际上将外方股东(百事公司)置于一个控股大股东的地位上。但是,尽管外国股东已经有了实际上的控股地位,在司法、执法部门以“裁定”和“判决”的名义所作的阻挠下,它仍然无法将一个有大量管理腐败行为的人从从公司总经理的位置上撤下来。这也就意味着,只要中国的司法和执法机构之一有意保护腐败分子,外国大股东即便对一个中国企业有实际上的控股地位,也无法不使贪污侵占企业财产的管理腐败分子占据该企业的关键领导职位。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为什么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甚至其它的政府机构都这样袒护陈秋芳?我们无法知道其中的内情,但是却很清楚一点:陈秋芳在许多个人财产权利问题上得到了所谓的“民主党派”民建的上海地方组织的坚决支持。往最好的方面猜测,各级政府、特别是上海市政府的各个机构如此坚决地袒护陈秋芳,是因为她是上海市政协的常委、后来还成了全国政协委员。其实我们都知道,中国的司法机构很喜欢偏袒有权势的人物,而中国的那些“著名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都热衷于弄个“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干干,也多半是为了取得这种受司法机构偏袒的特权地位。
     同样引人注意的是,在“上海百事”的董事会上,当对葛以显代陈秋芳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这个决议进行投票表决时,四名外方董事都投票赞成,而中方的四名董事都拒绝投票。其实中方的董事中,有的来自上海闵行联合发展公司,该公司当时与陈秋芳有很厉害的股权纠纷,为什么代表该公司的董事也与其他中方董事一样拒绝投票?对此的一个解释是:是民族和国家的情结起了作用。可以作为这一点旁证的是,“上海百事”的美方股东百事(中国)在指控陈秋芳时也承认,陈秋芳“常常以其‘为了捍卫中方股东利益而受到外国公司迫害’的神话误导外界”。
     认清这一点,其实对主张“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观点十分不利:当一个公司同时有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时,管理上的问题会与国家利益、民族感情之类的问题掺杂到一起,反而极大地增加了解决管理问题、搞好公司治理的难度。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这种保护贪污盗窃分子、腐败分子的“仲裁”,竟然还敢打着“维护中国劳动法”的名义,真令人钦佩其不知羞耻。中国政府有关劳动工资的各项法规早已被中国各地这些所谓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践踏尽净。我就听到过数不清的事例,说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庭对“企业改制”中的大量违反各项劳动工资法规的案件“不予受理”,我手上至今还有外地职工就此寄给我的控诉信。这在全国是普遍现象,上海难道就是例外?无论如何,即便上海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陈秋芳案中的裁定完全符合现行劳动法,在全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拒不执行政府的各项劳动法规的背景下,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独对陈秋芳这样的贪污腐败嫌疑人引用“劳动法”来加以保护,  也只能说明它的功能不过是专门保护贪污盗窃犯和腐败分子而已。
     有关陈秋芳在“上海百事”的总经理职位问题的争议持续了3年之久,其间“上海百事”的经营受到不利影响是可以想象的。2004年11月30日陈秋芳致信“上海百事”董事会,宣称她“为顾全大局”而与百事公司达成“全面和解”,同意自2005年3月31日起不再任“上海百事”总经理。这场“上海百事”解聘陈秋芳所引起的冲突总算结束。
     而在研究这一段历史的人看来,这是一个我们在许多经营管理有严重问题的国有企业中不断听到的老故事。在外资占股达50%、外商实际上掌握着控股者的权力的“上海百事公司”中发生的这一切,都好象是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垮掉的那些国有企业里:同样是经营者另立私营企业、盗窃企业财产,同样是该受法律严惩的经营者有政治上的特权保护,不仅逍遥法外,而且继续大权在握,永远不倒。
     再看看“上海百事”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我们就可以发现:从“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角度看,“上海百事”也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光美国的一个大跨国公司“百事公司”就占了“上海百事”股权的50%,而且这个外国战略投资者实际上掌握着控股者的权力,因为它可以单方面决定“上海百事”总经理的人选。可以说,在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率上,“上海百事”作不到的,其它“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的中国企业肯定也作不到。
                       “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没有用
    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当然会问:“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到底有什么用?陈秋芳与“上海百事”的纠纷案告诉我们,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角度看,“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根本就没有什么用,甚至可能很有害。中国国有企业会发生的问题,“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以后也照样存在,甚至可能更厉害了。
    不信请看:
    ——尽管有那么大的“外国战略投资者”——百事公司,尽管百事公司也在处心积虑地力图完全控制“上海百事”,“上海百事”的总经理照样可以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私设公司、加入利益冲突企业、私下赠送企业股权,以此来侵占、盗窃“上海百事”的企业财产,造成“上海百事”国有股股东真实的财产损失;
    ——尽管有那么大的“外国战略投资者”——百事公司,尽管百事公司也在处心积虑地力图完全控制“上海百事”,陈秋芳照样可以在侵占企业财产的阴谋败露之后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继续占据“上海百事”的总经理宝座。
    有人会说,陈秋芳在其管理腐败行为暴露之后仍然能够继续占据“上海百事”的总经理职位,是因为上海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甚至主管部门等政府机构都偏袒她,而不是因为“外国战略投资者”不起作用。可是,这与国有企业的问题也没有什么不一样:如果不是一系列相关的政府机构袒护那些贪污腐败的国有企业经营者,任何国有企业经营者都不可能在其侵占企业财产的阴谋败露之后还长期占据领导岗位。而如果相关的政府机构坚决惩处有管理腐败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则在惩处有管理腐败行为的经营者上国有企业比有私营战略投资者的企业容易;
    ——在有“外国战略投资者”的中国企业中,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共处于同一个企业中,会引起复杂的民族感情问题。正象“上海百事”讨论葛以显代陈秋芳任上海百事总经理的董事会上出现尴尬局面一样,当一个公司同时有中方股东和外方股东时,管理上的问题会与国家利益、民族感情之类的问题掺杂到一起,反而极大地增加了解决管理问题、搞好公司治理的难度。就这一点说,“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远远不如不“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
    综上所述,“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不仅没有什么用,而且反而可能有害。只要我们不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管,不改变中国恶劣的司法行为,仍然在司法上保护特权人物,以政治压力来阻止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在改善经营者行为上就不会有任何积极作用。
    要真正提高中国企业的经营效率,使企业的经营者努力为出资人的利益工作,特别是杜绝各种各样有意损害出资人利益的盗窃和侵占行为,只能靠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管,清除中国恶劣的司法行为、特别是在司法上保护特权人物的行为。而如果我们作到了这些,那就可以打造起足够有效率的国有资本经营机构来作国有企业的战略投资者,根本就不必在国有企业中“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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