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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制下我国环境效率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国家社科基金)

http://www.newdu.com 2018/3/16 山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杨骞 佚名 参加讨论

    《环境管制下我国环境效率及其影响因素研究》是山东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杨骞博士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2CJL066)《碳排放约束下中国能源效率的区域差异及节能减排研究》的一个阶段性成果。
    一、研究背景
    为了缓解经济发展与环境承载阈值之间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必然需要国家制定相关的环境管制政策来限制资源投入以及污染物、温室气体的排放。目前,国家“十二五”规划已经明确了“到2015年,全国万元GDP能耗要比2010年下降16%,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分别要比2010年下降8%、8%和16%” 的节能减排目标,并以省份为单位对这一节能减排目标进行了地区分解。
    然而,基于节能减排导向的环境管制政策并非没有任何弊端,一方面它可能会束缚经济绩效的提升和污染减排的空间,另一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增加治污成本,影响企业的竞争力。(沈能,2012)。而环境效率是在考虑能源投入以及污染物等非期望产出基础上的投入产出效率,以环境效率提升为导向的环境管制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以上弊端。此外,在保证经济稳定增长的前提下,我国所能承受的最大环境规制强度将是有限度的(李钢等,2010)。这就意味着,环境管制强度的设计并非单纯的“越高越好”或“越低越好”,而是需要在环境效率改善与环境管制成本二者之间做出适当的权衡。那么,如何在保增长和减排放的双重前提下,协调环境管制强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及环境管制效果和管制成本之间的关系,便成为现阶段理论界和管理层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目前国内已有研究关注较多的是环境约束下我国经济增长的问题(杨俊,邵汉华,2009;王兵,吴延瑞,严鹏飞,2010),而本文研究的重心则是环境管制下我国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协调性问题,主要工作是在测算环境效率及环境管制成本的基础上,揭示不同管制强度下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程度,并对影响环境与经济协调性的主要因素进行实证研究。
    二、研究方法
    一是运用方向性距离函数模型,以SO2、COD和CO2作为非期望产出,以能源作为投入要素之一,衡量并比较不同环境管制强度下各省份及三大区域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程度;二是借鉴Domazlicky和Weber(2004)“环境管制成本指数”,对我国各省份及三大地区的环境管制成本进行重新测算;三是在不同环境管制强度下研究全国及三大区域环境效率的影响因素,重点考察经济发展水平、FDI、污染治理能力、产业结构、所有权结构、资源禀赋、能源结构等因素对环境与经济发展协调性的影响。
    三、研究结论
    根据2000-2010年我国29个省区市的投入产出数据,运用DEA方向性距离函数模型,测算各省份及区域在不同环境管制程度下的投入产出效率和管制成本,从而衡量环境与经济发展间的协调性程度,并对影响环境效率的主要因素进行回归分析。研究的主要结论及政策启示如下:
    (1)环境管制强度越高,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性越好;环境管制强度越低,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性越差。在无环境管制、一般环境管制、严格环境管制三种情形下,全国平均环境效率分别为0.8207、0.8241和0.9249。这意味着,相对比无环境管制和一般强度的环境管制,更为严格的环境管制能够提升环境效率,使生产活动向着环境生产前沿面靠近。因此,环境管制强度的提升,能够有效改善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另外,无论在何种强度环境管制下,东部地区的环境效率均要高于中西部地区的环境效率,这表明了东部地区环境与经济的协调程度要优于中西部地区。因此,应适度加强国家对中西部地区省份的环境管制强度,从而提升中西部省份的环境效率。
    (2)环境效率高的地区,环境管制成本较低;环境效率低的地区,环境管制成本较高。2000-2010年全国环境管制成本的均值为9.19%,其中海南、上海、广东、北京等17个省份的环境管制成本低于平均值,吉林、黑龙江、山西、辽宁等12个省份的环境管制成本高于平均值。从三大区域来看,东部地区环境成本低于平均值(为5.76%);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环境管制成本均高于平均值,且中部地区环境成本最高。以上表明,对于环境效率越高的东部地区省份,其环境管制成本反而越低;对于环境效率越低的中西部地区省份,其环境管制成本反而越高。
    (3)对影响环境效率因素的回归结果显示:经济发展与环境效率并不存在明显的倒U型关系,而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会降低环境效率,即支持“污染天堂”假说。污染物处理能力对于地区环境效率的提高具有较明显的促进作用,因此提高污染物处理能力是各地区必须加以认真对待的提高环境效率的重要途径。产业结构、所有权、资源禀赋、能源等结构要素对不同管制强度下不同地区环境效率的影响存在差异。
    根据本文研究结论,我们得到以下政策启示:第一,对环境的管制并非一味地要求降低污染物或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而应将重心放在提升环境效率、优化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上面,即将提升环境效率作为我国环境管制的主要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第二,环境管制的强度并非越严厉越好,在保证经济稳定增长的前提下,我国所能承受的最大环境规制强度将是有限度的。环境管制的实施需要在环境效率的改善与环境管制的代价之间做出恰当的权衡。如果采用较为严格的环境管制方式,尽管能够提升环境效率,却会导致管制成本增加;如果采用较为宽松的环境管制方式,虽然环境效率较低,但不会造成过多的环境管制成本。因此,对于东部管制成本较低而环境效率较高的省份,可稳步加强其环境管制强度,以期在不牺牲过多期望产出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补偿”效应;而对于中西部管制成本较高而环境效率较低的省份,应先立足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降低经济对环境承载的依赖性,逐步采取适度严格的环境管制方式。最后,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甚至省份之间都具有经济、社会及地域等方面的差异性,这就要求国家在制定环境管制政策或设定环境管制强度时,要考虑到地区或省份的差异性而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区或省份的具体情况做出差异化且有针对性的环境管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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